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制度1.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人员、基本设备和条件。2. 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3.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 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4.为辖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中的妊娠妇女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早孕检查与指导,对建册的孕妇进行高危筛查,筛查出的高危孕妇按要求进行登记、追访与管理。 5.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范(2011 年版)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孕产妇进行全程追踪与健康管理,及时统计上报相关信息。6. 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 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随访记录上,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7.做好孕产妇与围产儿生命监测与管理工作。8.入户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含外地户口及外区户口)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及时上报。9.加强宣传,公示免费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使更多的育龄妇女自愿接受服务,提高系统管理率。10、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