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市香蕈客福居店股东南宁市香蕈客福居店章 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谭洁等 3 人共同出资,设立南宁市香蕈客福居店,并制订本章程。第一章饮食店名称和地址第一条 饮食店名称:南宁市香蕈客福居店, (以下简称饮食店) 。第二条 地址:南宁市福居路第二章饮食店经营范围章 程第三条 经饮食店经工商局登记机关核准,饮食店经营范围: 火锅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咨询、管理 。第三章饮食店注册资本第四条 饮食店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 元)。饮食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 8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通过并作出决议。饮食店
2、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饮食店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法人代表及公司账号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饮食店股东 5 个,其中自然人 5 个。分别为:出资人名单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谭洁 48 48% 现金黄健 32 32% 现金20 20% 现金第六条 饮食店总资本 壹佰 万元,其中饮食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佰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壹佰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1、 谭洁 出资额:人民币 48 万元(¥ 4
3、80000 元)。出资方式:现金(待缴出资)出资比例占 48% 。2、 黄健 出资额:人民币 32 万元(¥ 320000 元)。出资方式:现金(待缴出资)出资比例占 32% 。3、 出资额:人民币 20 万元(¥ 200000 元)。出资方式:现金(待缴出资)出资比例占 20% 。6、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在本出资协议书签订后 5 天内,将货币出资额的100%资金存入饮食店设立的帐户内。7、各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承担因不按时出资造成的损失 。饮食店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8、法人代表为 谭洁女士 。9、饮食店财务账号如下:
4、收入账号户名: 谭洁 ;账号:_;支出账号户名: 谭洁 ;账号:_;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饮食店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饮食店章程的舰定获取股份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饮食店新增资本;(七)饮食店终止后,依法分得饮食店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饮食店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饮食店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饮食店的债务;(四)在饮食店
5、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维护饮食店利益,不得有损饮食店利益的行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全票 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饮食店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饮食店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饮食店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饮食店
6、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总经理,决定有关总经理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饮食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饮食店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饮食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饮食店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 对饮食店合并、分立、变更饮食店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饮食店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或由所有股东
7、商议并推举召集和主持人,并进行主持工作。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立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每月 召开 1 次,临时会议可选择其他的会议形式,如电话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主持。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或执行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经理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 80% 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饮食店
8、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饮食店形式、修改饮食店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 全票 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饮食店设总经理 1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总经理任期 2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 总经理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饮食店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饮食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饮食店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饮食店增加或者减少注
9、册资本方案;(七)拟订饮食店合并、分立、变更饮食店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饮食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饮食店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饮食店各部门总监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订饮食店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股东会由执行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二分之一 以上股东可以提议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80% 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表议通过方可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饮食店设总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总经理负责,行使下
10、列职权;(一)主持饮食店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饮食店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饮食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饮食店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饮食店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饮食店各部门总监及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饮食店章程和董事长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饮食店设监事 1 人。监事由饮食店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1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饮食店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长、总经理执行饮食店职务
11、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饮食店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饮食店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长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饮食店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第八章 饮食店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饮食店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两 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长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或董事长会报告:(三)代表饮食店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饮食店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12、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饮食店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提名饮食店总经理人选,由董事长会任免;(六)其他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饮食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饮食店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 饮食店的利润分红按半年分配一次,先支付营业额的 3% 给“携程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管理费,当月亏损无管理费);饮食店利润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执行:先提取10%的管理效益奖作为饮食店骨干人员的奖励,后提取20%的剩余
13、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二十九条 利润每半年分红一次。第十章 饮食店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饮食店的营业期限为 6 年。从饮食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 饮食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饮食店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饮食店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饮食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饮食店无法继续经营的;(六)宣告破产第三十二条 饮食店解散时,应依据饮食店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饮食店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饮食店登记关,申请注销饮食店登记,并公告饮食店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饮食店根据需要或涉及饮食店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饮食店章程,修改后饮食店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饮食店章程由股东会代表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通过。修改后的饮食店章程应向原饮食店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食店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饮食店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 饮食店登记事项以饮食店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饮食店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应报饮食店登记机关备案l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