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低保齐齐哈尔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办法 2009-05-27 齐政办发20094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内实施城市低保对象自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参加中国人寿医疗保险,以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区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齐齐哈尔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中国人寿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 为
2、切实解决城市低保对象就医难题,将中国人寿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对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范围在齐齐哈尔市辖的龙沙、建华、铁锋、昂昂溪、富拉尔基、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对象,均参加中国人寿医疗保险。第三条 收费标准每人每年40元第四条 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内,中国人寿承担报销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每次500元,二级医院为每次300元,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每次200元。(二)中国人寿报销起付线部分的比例三级医院:每次
3、住院按6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按65%比例报销。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按70%比例报销。(三)疾病住院补偿在保险期间内,中国人寿承担报销城镇低保对象疾病住院自负责任,城镇低保对象因疾病住院,中国人寿在符合国家医保用药范围内按照自负部分的100%比例予以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疾病住院报销保准为:三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75%;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报销80%。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参保居民应首先自负1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报销50%;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8%。(
4、四)大病门诊在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基础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报销自负部分的100%,全年累计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门诊大病报销标准:经鉴定合格患有尿毒症的参保居民实施血液透析报销80%、肾(肝)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服用抗排异药物报销80%。第五条 保险程序(一)本人申请。参保的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区中国人寿专管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二)核实。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票据进行审核。(三)审批。专管员核实无异议后,办理报销赔付手续。(四)报销赔付。15个工作日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应赔付的医疗费支付给参保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第六条 参加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身份证明,医疗机构证明、医疗票据等材料齐全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设在各区的专管员在3日内授理,在20日内办理完报销手续。第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