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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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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的基本原理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构成 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与程序 四、行政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和费用,行政赔偿的基本原理,一、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也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公法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公法责任第二,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代位责

2、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判断国家(由相应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标准的行为承担责任。主要有三种: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原则公务过错(客观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我国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赔偿的范围与构成,完整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赔偿的权益范围,即国家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违法而受到损害的哪些权益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

3、范围,即国家应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即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哪些损害,一、因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一)行政赔偿的权益范围1对违法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

4、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对违法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压、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主要有两种:1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

5、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对其他行政行为的分析:1国家行为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对国家行为不予赔偿,是各国的通例。,2行政规范行为行政规范行为侵权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6、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公务员管理行为包括公务员的奖惩、考核、离退休、工资福利、身份处分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复议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行政相对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

7、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三)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1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也称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行政相对人特定利益或财产价值的减少或消灭,以及依法只能以财产形态计算的其他损失,包括侵犯相对人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和侵犯人身权造成的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行政相对人心理或感情上的痛苦。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我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应对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8、、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我国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对精神领域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尝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在审理上诉人吴兴旺诉被上诉人江苏省江宁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江宁县公安局对上诉人吴兴旺收容审查,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收容审查给上诉人吴兴旺造成严重精神损失,可以用金钱赔偿,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一审未判令精神赔偿不当。遂增加判决被上诉人江苏省江宁县公安局赔偿上诉人吴兴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参见柳福华主编国家赔偿名案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558页),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也称积极损害,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现有财产

9、和利益的数量减少、价值的降低、功能的丧失乃至消灭。间接损害,也称消极损害,是指行政相对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可得利益的丧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当获得的利益,如银行利息、房屋租金、劳动报酬等。对直接损失,各国均通过法律或判例规定应予赔偿。但对间接损失,多数国家原则上不予赔偿,只有在侵权行为是故意实施的或者不予赔偿严重违背社会公正的情况下才给予赔偿。,(四)行政赔偿的免责事由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侵权损

10、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这里,还有几种特殊侵权主体需要予以说明:(1)提供公务协助的个人和组织(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务人员(3)假冒公务人员,2客体要件客体要件,即造成侵权后果的行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违法行为(2)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3)必须是法定的应予赔偿的行为,3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行政赔偿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1、(1)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损害,不能是尚未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2)损害的对象必须在法定的赔偿权益范围(3)损害的范围权限于法定范围,4因果关系(逻辑要件)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5法律要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只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即无行政赔偿。,二、因公有公共设施的瑕疵造成的损害赔偿公有公共设施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以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桥梁、车站、机场等。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有瑕疵,欠缺通常应

12、有的安全性,以致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国外一般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他人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没有政府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者管理瑕疵负责的条款。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3、。”,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与程序,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行政赔偿的当事人是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和承担行政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广义的行政赔偿当事人还包括行政追偿程序中的行政追偿人和被追偿人、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一)行政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有权要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很少有特别规定,一般适用民法规则来处理。1因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其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14、的公民的,其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赔偿请求,但赔偿请求人仍为受害人本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4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主体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此时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问题。,5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此前发生的行政侵权损害请求行政赔偿。此时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问题。6

15、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机关撤销、变更或注销的,该法人或组织仍为赔偿请求人,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问题。,(二)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受理和处理行政赔偿请求、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的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行政赔偿主体,后者通常是指国家。,各国确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大体有三种: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种模式,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以专门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如瑞士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为财政部,韩国则以在法务部设立的国家赔偿审议会和在国防部设立的特殊赔偿审议会作为专门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保险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保加利

16、亚设立专门的国家保险局承担赔偿任务。,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立作出了下列规定: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

17、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二、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通常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司法处理程序两种途径。我国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两种程序:第一,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处理程序;分别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第二,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程序。这一程序又可分为两个阶段: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阶段行政赔偿诉讼,(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先

18、行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1赔偿请求的提出2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在形式上有缺陷的申请书,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如发现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3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出赔偿方案,方案应包括赔偿的方式、赔偿

19、的数额及计算的标准和理由、履行期限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逾期不予赔偿(包括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和不予实施赔偿方案),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处理不成的,赔偿请求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未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3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01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违反上述规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

20、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赔偿请求人也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起诉,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形式。,(三)行政追偿行政追偿,也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对造成行政侵权损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方式、计算标准和费用,一、行政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

21、了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主体因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一)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二)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赔偿标准(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

22、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

23、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三)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1)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上述规定赔偿;(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三、行政赔偿的费用及其他规定行政

24、赔偿费用是国家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金钱。行政赔偿费用以货币形式表现,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之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国家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在每年编制预算时,应将国家赔偿费用作为一项固定支出列入财政预算计划。中央财政负责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地方财政负责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期限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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