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修订 情况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
2、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183 天的判定标准。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纳税;非税收居民只就来自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_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
3、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1.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 2.删除“其他所得”。3.新增综合所得 -_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
4、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5、,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综合和分类所得后适用税率情况 -_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
6、免税权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改为“国务院报全国人-_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
7、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大常委会备案”。 -_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
8、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减税权 -_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9、、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第六条 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0、。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1、新增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_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11、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23.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2、委员会备案。 -_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_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
13、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抵免的表述更加准确,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
14、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新增反避税条款 -_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
15、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新增“纳税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 新增“提供-_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扣缴信息”义务 -_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
16、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1.新增“汇算清缴”,在综合计征下“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构成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2.“预扣预缴”办法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_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
17、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明确除综合所得以外的各项所得如何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
18、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关注“离境清税” -_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
19、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_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
20、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新增“汇算清缴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 新增“涉税-_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
21、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信息利用” -_或者惩戒。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表述更准确,涵盖了港澳台等非“外国货币”但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
22、手续费。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利息税具体办法增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补充提示违-_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责任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
23、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明确过渡时期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执行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
24、_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不超过1500 元的 3 超过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 超过 35000 元至55000 元的部分 30 超过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
25、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不超过 36000 元的3 超过 36000 元至144000 元的部分 10 超过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20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 420000 元至660000 元的部分 30 超过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35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45 ( 注 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_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234567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
26、额。 注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1234567-_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不超过15000 元的 5 超过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0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20 超过 60000 元至100000 元的部分 30 超过100000 元的部分 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7、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不超过 30000 元的5 超过 30000 元至90000 元的部分 10 超过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20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政策解读如下。-_一、公告出台
28、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要求,原来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名义发布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 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36 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2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 290 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劳务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99 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 19 号)
29、相应废止,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由本公告进行明确。二、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区企业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每人每月 360 元,在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
30、知(桂地税发201019 号)已经明确,此次公告仍沿用该标准。(二)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 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_所得”必须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才能征税,因此,公告明确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关
31、于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对以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体力劳动为特征的零散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此类应税行为具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质,为减轻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四)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
32、函2005364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因此,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为统一标准,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可按照最高不超过 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五)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跨年度借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借款归还后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33、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_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
34、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虽然已还款,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六)关于营林工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
35、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告明确,在营林过程中,对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个人,其林木种植、养护收入按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雇佣关系从事林木种植、养护的个
36、人,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林地使用权租赁和林木经营权转让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七)关于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 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_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告明确,对个人
37、因建设需要被国家征用住房而取得的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八)关于海产养殖和出租虾塘取得的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第一条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38、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个人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虾塘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九)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 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
39、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_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40、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房产转让收入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十)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
41、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 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 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 9 部委令第 162 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减轻我区个人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公告明确:(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
42、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_(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关于公告的施行日期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公告的施行日期为 2018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