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CQC-C13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安全玻璃 2014年 09月 01日发布 2014年 09月 0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C13- 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 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 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本细则 2015年 1月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原因 细则中 9处 CNCA-C13-01: 2004 CNCA-C13-01: 2014 笔误 条款 8
2、.3.1 表 3 五年覆盖一次全条 款检查 五年内覆盖全部条款 更加明确检查要求 附件 2-1 见旧版细则附件 2-1 见本细则附件 2-1 钢化玻璃中,普通钢化、装饰类钢化、 封装用钢化应分为产品小类对待,夹层 玻璃中,普通夹层和钢化夹层划为同一 小类,但应与光伏夹层分为不同小类 附件 2-2 见旧版细则附件 2-2 见本细则附件 2-1 附件 4 见旧版细则附件 4 见本细则附件 2-1 考虑部分大型企业日产量太大,对确认 检验的数量设一上限,并在表中明确了 各类产品应执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并明 确了按生产线执行确认检验 附件 5,条 款 3.1 无 增加对关键 原材料 的 要求 作 为 公
3、开文 件, 向 用 户 明 示 对关键 原材 料 的 控制 要求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 目 录 1. 引言 1 2. 术语和定义 .1 2.1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1 3. 生产 企业 分 类原 则 1 4. 认证 模 式 选择 .3 5. 认证单 元划 分 .3 6. 认证 流程 及 时限 3 6.1认证 流程 3 6.2认证 时限 4 7. 获 证 前 的认证要 求 4 7.1认证 委托 4 7.2 型 式 试验 5 7.3初始工厂检查 .7 7.4认证 结果 评价 与批准 .8 8、获 证 后监督 的认证要 求 .9 8.1获 证
4、后监督方 式 选择 .9 8.2获 证 后监督 人日 10 8.3获 证 后监督频 次 、内容 . 10 8.4获 证 后跟踪检查 的要 求 . 11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2 8.5监督抽样 11 8.6 市场抽样检测 . 12 8.7 获 证 后监督结果 的评价 与批准 . 12 8.8利 用生产 企业检测资源 实施 检测 的要 求 13 9. 认证证 书 13 9.1 认证证 书 的有 效期 13 9.2 认证证 书 的 内容 13 9.3 认证证 书 的变 更 /扩展 . 14 9.4认证 范围 的 缩小 14 9.5认证证 书 的 注
5、销、暂停 和 撤销 15 9.6证 书恢复 15 9.7认证证 书 的使用 15 10. 认证 标志 15 11. 收费 依据 与 要 求 15 12. 与技 术 争议、投诉、申诉相关 的 流程 及 时限 要 求 16 附件 1认证 委托时需提交 的 资料 17 附件 2-1初始工厂检查现场指 定 试验 18 附件 2-2获 证 后监督工厂检查现场指 定 试验 . 19 附件 3获 证 后监督抽样试验项目 及要 求 21 附件 4确 认 检验项目 及 最低频 次要 求 . 24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3 附件 5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 要 求
6、 28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 1. 引言 安全玻璃产品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 实施细则) 是 依据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 CNCA-C13-01:2014)(以下 简称 实施规则)的要 求 编制, 作为 认证实施规则的 配套文 件 。依据 实施规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 简称 CQC)的质量 手册 、程 序 文 件、 作 业指 导 书 等 有 关 要 求 ,本 着维护 产品认证有 效 性 、提 升 产 品质量 、 服务 认证 企业 和控制认证 风险等 原 则,制定 并公 布本认证 实施细则。 本认证实施细则依据实施规则的要
7、 求 编制, 应 与 实施规则 共同 使用。细则 适 用的产品 范围、 认证依据 与 实施规则中的有 关 规定 保 持 一致, 并根 据国 家 认证认可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国 家 认 监 委 )发布的 目 录界 定 、目 录调整等公告 实施 调整 。 CQC 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建立 生产 企业 的分 类 管理 要 求 , 结 合 生产 企业 的分 类 , 明 确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 施要 求 。 2. 术语和定义 2.1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本实施细则中 对 安全玻璃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评价 包括 企业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 ,生产一
8、致性控制评价的 目 的 是 确保批 量生产的玻璃 与获 得 CQC批准 的产品的一致性。 3.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2 CQC 收 集 、 整理 与 认证产品及 其 生产 企业 有 关 的 各 类 质量 信 息 , 并 据 此对 生产 企业 进行 分 类 。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制 造 商 ) 、 生产 企业 应予 以 配合 。 CQC将 生产 企业 分 为四 类 ,分 别 用 A、 B、 C、 D表示 。 生产 企业 分 类 所依据的质量 信息至少包含 如下 方 面 : 工厂检查 ( 包括 初始工厂检查 和 获
9、证 后 的 跟踪检查 ) 结 论; 型 式 试验 和 监督抽样 的 检测结果 (生产 现场抽样 ) ; 国 家级 或 省级 质量 监督抽查结果、 CCC 专 项监督检查结 论; 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制 造商 ) 、 生产 企业 对 获 证 后监督 的 配合情况; 媒体曝光 及产品使用 方、 社会公众 的质量 信息反馈; 认证产品的质量 状况; 其他信息 。 生产 企业 分 类原 则 见表 1。 表 1:生产 企业 分 类原 则 类 别 分 类原 则 A 满足 以下全部 条 件 的 企业 ,经认证 机构 进行 综 合风险 评 估 可 列入 A级 企业 : 企业 连续两 年,质量 保
10、证 能力检查 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结果 通过且无 不 符 合 项 ,产品 检测 和 /或 检查 无 不 合 格 , 无 国 家级 或 省级 质量 监督抽查、 CCC专 项监督检查 不 合 格 情况; 未 发生 对社会造 成 不 良影响 的质量 投诉 和 /或 事 件 。 B 除 A类、 C类、 D类 的 其他 生产 企业 对 没 有任何质量 信息 的生产 企业 , 其 分 类 定 级 默 认 为 B类 C 满足 以下 条 件 之 一的, 均 可 列入 C类企业 (1)工厂检查结 论 判 定 为 “现场验 证 ”的 ; (2)被 媒体曝光 产品质量 存在问题且系 企业 责 任, 但没 有 严重到
11、需暂停 证 书 的 ; (3) CQC根 据生产 企业 及认证产品 相关 的质量 信息 综 合 评价 结果 认 为 需 调整为 C类 的 ; (4)初 次 申 请 认证 时 , 试验复试 2次及以 上才 获 通过 的。 (5)根 据 其他信息 , 综 合 评价 需 列入 的。 D 满足 以下 条 件 之 一的, 均 可 列入 D类企业 (1)工厂检查结 论 判 定 为 “不 通过” 的 ; (2)抽样检测结果 为 不 合 格且影响到 产品安全性 能 的 ;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3 (3)无正当 理 由 拒绝 检查 和 /或 监督抽样 的 ;
12、(4)被 媒体曝光 且系 企业 责 任, 对 产品质量 影响较大 的 ; (5)国 抽、 省 抽、 3C专 项检查 等 结 论为 不 合 格且系 企业 产品质量 问题 的 ; CQC将 依据所实 时收 集 的 各 类 质量 信息 , 按照上述 分 类原 则 确 定生产 企业 的分 类结果 ( 类 别 )。 对 于无 质量 信息 的 初 次 委托 认证的生产 企业 , 其 生产 企业 分 类 结果 ( 类 别 ) 为 B级 。 原 则 上 生产 企业 分 类结果 ( 类 别 ) 按照 D-C- B-A的次 序 逐 级 提 升 , 按 A-B-C-D的次 序 逐 级 下 降 ,或经 过 风险 评
13、估 后 直接 调整 到 相 应 类 别 。 4. 认证模式选择 基 本认证 模 式: 型 式 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 +获 证 后监督 。 上述基 本认证 模 式中, 初始工厂检查 为 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 ( 企业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 ) ; 获 证 后监督方 式 为 获 证 后 的 跟踪检查、 生产 现场抽 取 样 品 检测 或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 或 检查 三种 方 式 之 一或组 合 。 5. 认证单元划分 按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 附件 1执 行 。 6. 认证流程及时限 6.1认证流程 认证 流程 包括 :认证
14、委托、 受 理 及 资料 评 审 、收费、方 案策 划、型 式 试验 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 结果 评价及 批准、 认证 决 定发 出 和 获 证 后监督 等 环节 。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4 6.2认证时限 一 般 情况 下, 自受 理 认证 委托 之 日 起 至 颁 发认证证 书时 止 不 超 过 90天 , 包括 型 式 试验时 间 、初始工厂检查时 间 及 检查后提交 报 告 时 间 ( 适 用 时 ) 、 认证 结果 评价和 批准时 间 ,以及证 书 制 作 时 间 。 对建 筑 用安全中 空 玻璃, 因 实 验 周 期 长 ,
15、自受 理 之 日 起 至 颁 发认证 证 书时 止 不 超过 120天 。 以 上 认证 活动完成 时 间 ,不 包括 不 符 合整 改 时 间 及 复试检测时 间 。 对 不 符 合 认证要 求 的 情况 , CQC应 通知 委托 人, 并 说 明理 由。 本细则 没 有 做出 明 确 规定的认证 流程 及 时限 ,以 CQC 有 关程 序文 件 及 作 业指 导 书 要 求 为 准 。 CQC将 按照 相关程 序文 件 和 作 业指 导 书 的要 求 控制认证 时限 完成 相关工 作 ,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 生 产 企业 应予 以 配合 。 由 于 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16、 、 生产 企业 其 自身 原 因逾 期 未 完成 认 证 活动 导 致认证 超 时 ,不 计入 认证 时 间 内 。 7.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7.1认证委托 7.1.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 委托 人 通过网 络 ( ) 向 CQC提 出 认证 委 托 。 提 出 认证 委托时 , 需提 供必 要的 企业 信息 和产品 信息 , 包括 工 商 注 册 证 明 、 组织 机构 代码 等 。 CQC 依据 相关 要 求 对 申 请 进行 审 核 ,及 时 发 出受 理 或不 予 受 理 的 通知 ,或要 求 认证 委托 人 整 改 后 重 新 提 出 认证 申 请 。 7.1.2 申请资料
17、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5 认证 委托 人 应 在 认证 委托 受 理 后 按 CQC 的要 求提 供 有 关 认证 委托资料 和 技 术 材 料 ( 详 见 附件 1)。 CQC收 到 有 效 的认证 委托资料后 ,依据 相关 评 审 要 求 对 委托 材 料 进行 符 合 性 审 核 , 向 认证 委托 人发 出 资料 审 核 结果 的 通知 。如 资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 应 通知 认证 委托 人 补充 完 善 。 认证 委托 人 应对 提 供 资料 的 真 实性 负 责 。 CQC对 认证 委托 人 提 供 的认证 资料 进行管理
18、 、保 存 , 并 负 有 保 密 的义 务 。 7.2 型式试验 7.2.1 型式试验方案 对 于 需 要 进行 型 式 试验 的认证 委托 , 且 认证 委托 人 提 供 的 资料 审 核 合 格 后 , CQC应 制定 型 式 试验方 案 , 并 通知 认证 委托 人。 型 式 试验方 案 包括 送 试样 品的要 求 和 数 量 、检测标准、检测项目、 实 验 室 信息等信息 。 7.2.2样品要求 一 般 情况 下, 型 式 试验与初始工厂检查 同 时 进行 ,由认证 委托 人 按 型 式 试验方 案 的要 求准 备 样 品 并 送往 指 定实 验 室 ,或由 指 定实 验 室 人 员
19、 利 用 工厂检测资源 在 现场 完成 试验 。 试验样 品 应是 在 申 请 认证的生产 企业内 按正 常加 工方 式生产的 产品 ; 认证 委托 人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样 品 与 实 际 生产的产品一致。 原 则 上 ,生产 企业 应 确保 在 20天 内 将 样 品 送 指 定实 验 室 进行 型 式 试验 。如认证 委托 人 因 特殊 情况 未 在 规定 时 间 内 送 出 样 品, 需 向 CQC提 供 其 延迟送 样 的 充 分 理 由。 实 验 室 应 在 收 到 样 品 后 按 样 品 核 查 的有 关 规定 对 认证 委托 人 提 供 样 品的 真 实性 进行 审
20、查 , 并将 审 查结果 上报 CQC, CQC 依据 上报 结果 做出 相 应 处 理 。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6 7.2.3 样品数量、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照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 附件 3执 行 。 7.2.4型式试验的实施 实 验 室 对 样 品 进行 型 式 试验 , 应 确保检测结 论 真 实 、准确 , 对 检测 全 过 程 做出完 整 记 录并 归 档留 存 ,以 保 证 检测 过 程 和 结果 的 记 录 具 有可 追溯 性。 型 式 试验 过 程 发 现 异常 情况 时 , 应
21、 及 时与 CQC 沟 通 , 并 做出 相 应 处 理 。 当 型 式 试验 有不 合 格 项目时 , 允 许认证 委托 人 进行整 改 ;应 在 3个月 内 完成 整 改 并 向 CQC提交 有 效 的 整 改 资料 和 样 品。 复试时 认 证 委托 人 应 重 新 提 供 与初 次 检测相 同 规 格 样 品 进行 检测 , 当 复试 全 部 检测项目 /整 改 验 证 合 格 时 , 方 为 产品 型 式 试验复试 通过 ; 复试检 测结果 不 合 格 , 为 产品 型 式 试验 不 合 格 。 通 常 整 改 和 复试 应 在 3 个月 内 完成 , 建 筑 用安全中 空 玻璃由
22、于 试验 周 期 太 长 , 委托 人 应 在接到 整 改通知 后 1 个月 内 将 复试样 品 送 到 实 验 室 , 超过 该 期限 的 视 为 认证 委托 人 放弃 认证 委托 , 终 止 认 证 ; 认证 委托 人 也 可主 动 终 止 申 请 。 型 式 试验后 , 按 样 品 核 查 的有 关 规定 处置 试验样 品和 相关资 料 。 型 式 试验时 间 一 般 不 超过 30 天 , 建 筑 用安全中 空 玻璃不 超过 90 天 ( 从 实 验 室 收样 日 期 起 , 至 型 式 试验 报 告 签 发日 期 止 ),不 包 括 企业 进行整 改 的 时 间 。 7.2.5型式试
23、验报告 CQC负 责 组织编制 统 一的 型 式 试验 报 告 格 式。 实 验 室 应 按 统 一 格 式 出 具 型 式 试验 报 告 ,实 验 室 及 其 相关 人 员 应对其 做出 的 型 式 试验 报 告 内容 及 检测结 论 正 确 性 负 责 。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7 7.3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 是 在 生产 者 (制 造商 )和 /或生产 企业提交 的 文 件 审 核 通过 后 ,由 CQC 委 派覆盖 玻璃 专 业 的 检查 组 到 生产 现场 对 生 产一致性控制的 执 行情况进行 确 认, 应 覆盖 委托 认证的
24、产品及 其 加 工场 所, 现场检查时 ,生产 企业 应 确保委托 认证的产品 在 生产。 一 般 情况 下, 初始工厂检查与型 式 试验 同 时 进行 , 也 可以 在 型 式 试验 之 前 或 之 后 进行 ,如 果型 式 试验 在 工厂检查 完成之 后结 束 , 当 发生 复试时 ,如有 重大 的 工 艺 调整 , 必 要 时 , 须 重 新 进行 工厂检 查 。 7.3.1检查范围 初始工厂检查 包括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和产品一致性 检查 ,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应 覆盖 所有 与委托 认证单 元 产品质量 相关 的 部 门 、场 所 、 人 员 、 活动 ,产品
25、一致性 检查 包括 且 不 限 于 下 述 检查 内容 : A. 认证产品 申 请 /备 案 的 关 键 原 材 料 一致性 检查 ; B. 认证产品 现场指 定 试验 ; C. 认证产品 标志 的 检查 。 7.3.2检查要求 7.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时 ,生产 企业 应 确保委托 认证的产品 在 生产。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依据 附件 5执 行 。 7.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 检查 应 覆盖每 一 种 类 认证产品。 关 键 原 材 料 一致性 检查 依据 委托 人 申 请 备 案 的 关 键 原 材 料 供 应 商 清 单。 强制性 产
26、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8 现场指 定 试验 : 通 常 情况 下, 检查 组 现场 随 机 抽 取 样 品, 对 必须 由 试样 完成 的 试验项目 ,可由 企业现场 制 作 样 品,由生产 企业 实 验 室 依据国 家 标 准 进行 试验 , 现场指 定 试验 对 初始工厂检查 和 获 证 后监督工厂检 查 , 检验项目 有所不 同 , 见 附件 2。 7.3.3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检查 人日 根 据生产 企业 ( 场 所) 、检查内容 和所 委托 认证产品 的 种 类、 单 元 及 覆盖 的产品规 格 数 量 确 定, 并适 当 考虑 生产 企业 的
27、规 模 ,一 般 为 4 6人日 /加 工场 所, 对 仅 生产 建 筑 用安全中 空 玻璃 的 工厂 , 检查 人日 数 为 2人日 /加 工场 所。 7.3.4检查结论 初始工厂检查 未发 现 不 符 合 项 或有 轻微 不 符 合 项 且 现场 已 完成 整 改 并 经 检查 组 确 认有 效 的, 工厂检查结果 评价 为合 格 。 初始工厂检查 存在 不 符 合 项 ,可 允 许 限期 (不 超过 个月) 整 改 。生产 企业 应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并将整 改 材 料 报 检查 组。 检查 组 对 整 改 情况进行 书 面 验 证或 现场验 证。 整 改 有 效 的, 工厂检查
28、结果 为 合 格 ; 逾 期 未 完成 整 改 或 整 改 结果 不 满足 要 求 的, 工厂检查结果 为 不 合 格 , 终 止 本次 检查 , 终 止 认证。 现场指 定 试验 不 合 格 时 , 工厂 应 分 析 查 找 原 因 , 并 采 取 纠 正 、 预防措 施, 对 工厂 质 保 体 系 进行整 改 , 并将整 改 材 料 报 检查 组,经 检查 组 现场验 证 后 , 方 可 判 定 工厂 检查 通过 。 初始工厂检查 存在严重 不 符 合 项 , 且直接 危 及产品一致性或产 品 与标准 的 符 合 性 时 , 工厂检查 不 通过 。 7.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 机构 对
29、 型 式 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的 结 论 和有 关资料 /信息进 行 综 合 评价,评价 通过 , 按 单 元 颁 发认证证 书 ;当 型 式 试验 不 合 格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9 初始工厂检查 不 通过 , CQC做出 不 合 格决 定, 终 止 认证。 终 止 认证 后 认证 委托 人如要 继 续 委托 认证, 应 重 新 提 出 认证 委托 。 8、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制 造商 ) 、 生产 企业 应 确保 其持 续 生产的 获 证产品 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标准 要 求、企业 质量 保 证 能力
30、 和产品一致 性控制 持 续符 合 认证要 求 。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制 造商 ) 、 生产 企业 应 在 本 文 第 8.3 条 规定的 周 期内 接受 监督 , 否 则 按 不 能 接受 获 证 后监督 处置 。 8.1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获 证 后 的 监督方 式 包括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生产 现场抽 取 样 品 检 测、市场抽样检测 ; 结 合 生产 企业 分 类结果 和实 际 情况 , 获 证 后监 督 为其 中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的组 合 。 8.1.1 A类企业 获 证 后监督方 式 为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及产品一致性 检查 , 必 要 时 , 增加 生
31、产 现场抽样检测 ”。 8.1.2 B类企业 获 证 后监督方 式 为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及产品一致性 检查 , 必 要 时 , 增加 生产 现场抽样检测 ”。 8.1.3 C类企业 获 证 后监督方 式 为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及生产 现场抽 取 样 品 检 测 ”, 优先采 取 不 预先 通知 的 方 式实施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 8.1.4 D类企业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0 获 证 后监督方 式 为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及 抽 取 样 品 检测 ”, 采 取 不 预先 通知 的 方 式实施 获 证 后跟踪检查 。 8.2获证
32、后监督人日 获 证 后监督 的 总 人日 为 1 4 人日 /生产 企业 ,依 企业 分 类 所 对 应 的 检查内容、企业获 证产品的 种 类 数 量 决 定 监督 的人日 数 。 8.3获证后监督频次、 内容 8.3.1基本 要求 按照 生产 企业 分 类结果 ( 类 别 ), 获 证 后监督 的 频 次和 内容 见 表 3。 表 3 获 证 后监督 的 频 次和 内容 类 别 获 证 后监督频 次和 内容 A 2年 内 完成 1次: 跟踪检查 , 必 要 时 产品 抽样检测 跟踪检查内容 为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 要 求 条 款 3、 5、 10和产 品一致性 检查 。 B 1年 内
33、 完成 1次: 跟踪检查 , 必 要 时 产品 抽样检测 跟踪检查内容 为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 要 求 部分 条 款 和产品一致 性 检查 , 五 年 内 覆盖 全部 条 款 。 C 1年 内 完成 1次: 跟踪检查 +产品 抽样检测 跟踪检查内容 为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关 键 原 材 料 一致性 检查、标志检查 。 优先采 取 不 预先 通知 的 方 式实施。 D 1年 内 完成 1次 跟踪检查 +1 次 特殊 检查 +1次产品 抽样检 测 , 跟踪检查内容 为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关 键 原 材 料 一 致性 检查、标志检查 。 采 取 不 预先 通知 的 方
34、式实施。 8.3.2其他增加 监督频次的 情况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1 当 A、 B、 C、 D类 生产 企业 出 现 以下 情况 时 , 在基 本 监督频 次 的 基 础 上 增加 监督频 次: 1) 获 证产品 出 现 严重 质量 问题 (如发生国 家级 或 省级 质量 监督 抽查 不 合 格 等 ),或用 户 提 出 质量 投诉 并造 成较大影响 ,经 查 实 为 认证 委托 人 /生产 者 (制 造商 ) /生产 企业 责 任的。 2) CQC 有 理 由 对 获 证产品 与标准 安全要 求 的 符 合 性 提 出 质 疑 时 。
35、3) 当 生产 企业 分 类结果 ( 类 别 )下 降 时 。 增加 频 次的 监督检查 采 取 不 预先 通知 的 方 式 进行 。 8.4获证后 跟踪 检查的要求 工厂检查 组 按照 CQC的要 求 , 到 工厂现场 对 获 证产品及生产 一致性控制 执 行情况进行 跟踪检查 , 跟踪检查 的 内容 至少包括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 的 跟踪检查 , 前 次 工厂检查 不 合 格 整 改 措 施有 效 性的 验 证 、 产品一致性 检查、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要 求 执 行情况 、 认证证 书 和认证 标志 的使用 等 。不 同 类 别 企业跟踪检查 的 内容 按 本细则 8.3.1 执
36、 行 , 获 证 后 的 跟踪检查原 则 上 应 在 生产 企业 正 常 生产 时 进行 , 正 常 生产的产品 至少 覆盖 有 效 证 书 的产品 类 别 ( 见 附件 3)。 对 于 以 ODM模 式 获 证的, 在 跟踪检查 中 增加 对 ODM生产 企 业 的 核 查内容 , 包括 ODM 合作 协 议 的 执 行情况 、 认证 标志 管理 、 顾客 产品 管理 、 生产 销 售 管理 、 ODM生产 企业 为其他 生产 者 (制 造 商 )生产认证产品的实 际 情况等 。 在 进行 产品一致性 检查时 特 别 关 注 ODM产品的一致性。 8.5监督 抽 样 8.5.1生产 现场抽
37、样检测 监督抽样 由 检查 组 完成 , 抽样 地点 在 生产 企业 的生产 现场 或 库 房 中 抽 取 , 能 用 成 品 进行 试验 的 项目 尽 量 抽 取成 品 进行 试验 ,不 能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2 用 成 品 进行 试验 的 样 片 ,可 适 当 提前 通知 企业 生产或 者 现场 生产制 作 。 原 则 上 , 每 次 监督抽样 应 抽 取 不 同 单 元 的产品, 抽 取 的 样 品 应 加 贴 标 签 ,由 工厂 负 责 送 到 指 定实 验 室 检测 ,或由 指 定实 验 室 人 员 利 用 工厂检测资源 在 现场
38、 完成 试验 。 8.5.2抽 样检测项目及要求 按 本细则 附件 3执 行 , 8.5.3抽 样 规格 和数量 按 每 个 检验项目 对应 的国 家 标准 要 求 执 行 。 8.6 市场抽 样检测 按 CQC相关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7.1跟踪 检查评价 跟踪检查 未发 现 不 符 合 项 或有 轻微 不 符 合 项 且 现场 已 整 改 并 经 检查 组 确 认有 效 的, 跟踪检查结果 评价 为 通过 。 跟踪检查 存在 不 符 合 项 且 未 对 产品安全性 能 造 成严重影响 时 , 允 许 限期 (不 超过 2 个月) 整 改 。 企业
39、 应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并将整 改 材 料 报 检查 组。 CQC检查 组 对整 改 情况进行 书 面 验 证或 现场验 证。 整 改 有 效 的, 跟踪检查结果 为合 格 ; 逾 期 未 完成 整 改 及 整 改 结果 不 满足 要 求 的, 跟踪检查结果 为 不 通过 。 跟踪检查 发 现 严重 不 符 合 项 , 且直接 危 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 与标 准 的 符 合 性 时 (如 现场指 定 试验 不 合 格 ), 跟踪检查结果 为 不 通 过 。 8.7.2监督 抽 样检测结果评价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3 当 产品 监督抽样
40、检测 合 格 时 ,产品 抽样检测 /市场抽样检测 评价 结果 为 通过 。 当 产品 监督抽样检测 不 合 格 时 , 暂停 该 样 品单 元 的证 书 。 同 时 对 该 小类 ( 指附件 3 的产品 类 别 ,下 同 )产品的 其他 所有单 元 进行 抽样检测 , 检测结果 合 格 的, 保 留 证 书 , 检测结果 不 合 格 , 暂停 该 单 元 的证 书 。 8.7.3综合 评价 获 证 后监督结果 的 综 合 评价 包括 跟踪检查 评价 、 生产 现场抽 取 样 品 检测 和 /或 市场抽样检测 的评价。 获 证 后监督结果 评价 通过 时 , CQC向 认证 委托 人发 出 批
41、准保 持 认证证 书 通知 书 , 准 许 继 续 使用认证证 书 和认证 标志 。 若 任 意 一 项 评价 结果 不 通过 ,则 获 证 后监督结果 评价不 通过 ; CQC根 据 相 应情 况 做出 暂停 或 撤销 认证证 书 的 决 定。 8.8利用 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 实施检测的要求 按 国 家 认 监委 生产 企业检测资源 及 其他 认证 结果 的 利 用 文 件 规定 执 行 。 9. 认证证 书 9.1 认证证 书 的 有效期 同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第 8.1条 。 9.2 认证证 书 的 内容 同 CNCA-C13-01: 2
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第 8.2条 。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4 9.3 认证证 书 的 变更 /扩展 获 证 后 , 当 涉 及证 书、 证 书附件 的 技 术 参 数 或 覆盖 的规 格 型 号 、 关 键 原 材 料 供 应商 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事 项 发生变化 时 ,认证 委托 人 应 在 变 更 /扩 大 涉 及的产品 出 厂、销 售 或 进 口 前 向 CQC 申 报 并 提 交 正 式 书 面 委托 ,经 CQC批准后方 可实施, CQC可 根 据变 更 和 扩 展 的性质 采 取 如下 措 施: 证 书 中
43、的认证 委托 人 、 生产 者 (制 造商 )或生产 企业 名 称 和 /或 地址 (不 含 搬迁 )变 更时 的,经 CQC 核 实 后 ,可 直接 变 更 认证证 书 ; 当 生产 企业 搬迁 时 ,认证证 书 持 有 者应 向 CQC 提 出正 式变 更 申 请 , CQC应进行 全要 素 的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和产品一致性 检 查 , 当 检查 符 合 规定 时 , CQC换 发认证证 书 , 原 证 书收 回 。 同 一单 元内技 术 参 数 或 覆盖 的规 格 型 号的变 更申 请 , CQC进行 书 面 资料 评 审 , 需 要 进行 样 品 测试 的, 向 委托 人
44、发 出 送 样 通知 , 委 托 人 将 样 品 送 至 CQC 指 定的 试验 室 , 检测 合 格 后 ,变 更 产品认证 证 书 。 关 键 原 材 料 供 应商 发生变化 时 , 委托 人 应 提交 新增 关 键 原 材 料 近 一年 内 第 三 方检测 机构出 具 的 检测 合 格报 告 , CQC可 进行 书 面 资 料 评 审 并 批准 变 更 , 必 要 时 , CQC可要 求委托 人 采 用 新增 关 键 原 材 料 制 作 样 品, 送 指 定 试验 室 检测 合 格 后 ,变 更 产品认证证 书 。 认证依据 标准 变化 时 ,认证 委托 人 应 在 CQC 公 布规定的
45、 期限 内 完成 产品 标准 换 版。 9.4认证范围的 缩小 当 认证 委托 人 提 出 不 再 保 留 某 个 已 获 认证单 元 或规 格 的认证 资 格 时 , 属 缩小 认证产品 范围 。 应 由认证 委托 人 提 出 书 面 委托 , 并 交 回 原 认证证 书 。 CQC确 认 后注销原 认证证 书 , 并进行公告 。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5 9.5认证证 书 的 注销 、 暂停 和 撤销 同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第 8.4条 。 9.6证 书恢复 认证 委托 人 应 在 暂停期
46、内 ( 通 常 为 3个月) 提 出 恢复申 请 , CQC及 时 安 排 恢复检查 和 /或 检验 。 由 于 检测 不 合 格 的 暂停 , 恢复时 , 应 抽 取 暂停 单 元 的 样 品 进行 全 项目、 全 参 数 的 检测 。 若 该 证 书 覆盖 若干 规 格 , 抽 取 其 中 厚度 最 薄 规 格 的 样 品。 由 于 工厂检查 不 通过 的 暂停 , 恢复时 , 应进行 全要 素 工厂 质量 保 证 能力检查 及产品一致性 检查 , 并 按 本细则 8.5.1条 进行 抽样检 测 。 其他情 形的 恢复检查 要 求 按 CQC相关 要 求 执 行 。 9.7认证证 书 的 使用 同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第 8.5条 。 10. 认证 标志 同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第 9条 。 11. 收费依据 与要求 同 CNCA-C13-01: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 璃第 10条 强制性 产品认 证实施 细则 安 全玻璃 CQC-C1301-2014 16 12. 与 技 术 争议 、 投诉 、申 诉相关 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按照 CQC 申诉、投诉 和 争议 的 处 理 程 序 的要 求 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