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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用品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978947 上传时间:2019-07-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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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铁 XX 局集团第 X 工程有限公司XX 高速公路 XX 合同段 项目经理部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火工用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防止爆破作业对邻近生命财产的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火工用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十六局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火工用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是火工用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物 资部门负责购买、运输、 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第三条: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

2、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 审查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 火工用品的储存和管理第四条:火工用品必须按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雷管炸药库。按火工用品的性能、品质分类分库存放。并按标准堆码整齐,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用品混放。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库房内放置无关的其他物资。第五条:雷管、炸药库看守人员,必须坚持 24 小时轮流值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巡视库区及周边的治安情况,经常检查监控、探照、通信设备, 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严禁玩牌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离岗脱岗。炸药库工作人员任何时间严禁酗酒。第六条:库房保管员,要熟练掌握手持机的操作规程,严格火工用品出入库的

3、检查、登记制度。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对火工用品的发放做到:无领料资格、无 IC 卡人员不发;手续不全、数据不符的不发;领料人饮酒后领料的不发。第七条:火工用品仓库属危险境地,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时 刻保持良好状态。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入库 人员, 严禁携 带火种和无线电通信工具。第八条:火工用品仓库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纠正,按期整改。第三章 火工用品的使用和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第九条:火工用品的领用应遵循先申请后领取的原则,由具有爆破资格的单位提前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现场负责人、项目

4、部安全负责人签认,爆破 员持 IC 卡到火工用品仓库领取。第十条:领取出库的火工用品必须由专用车辆、押运员、保安员押运至爆破现场,交给领用单位爆破员签收,在安全员监督下使用。严禁非专用车辆、人员运送火工用品;严禁人货混装;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装。第十一条: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夜间、雷雨天露天爆破;隧道和 50 米内有高压电源的区域,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严禁用铁钎 、铁器填装炮药;严禁边吸烟边装炮。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应尽量防止飞石现象。五米以内的浅孔爆破必须覆盖防护设施;超过五米的深孔爆破,必须严格控制药量;药壶爆破和硐室爆破应提前做出详尽可行的爆破

5、设计方案,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应由爆破安全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划定警戒区域范围,放置警示标志。安全距离一般露天爆破不得小于 300 米, 药壶、 硐室、孤石等特殊爆破不得小于 400 米,以确保爆破作业的绝对安全。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爆破作业安全有管理、监督责 任, 对不具 备爆破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施工人员停止爆破作业。坚决杜绝盲目蛮干、违章操作现象。第四章 火工用品的回收和销毁第十五条:每次爆破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如数交由押运员、保安员带回退库。 严禁火工用品库外过夜。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捡拾的火工用品,必须如数上交公安机关处

6、置。严禁擅自收存或带回住处乱放。第十七条:对失效、变质的火工用品和撤库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交公安机关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作处理。第五章 奖惩第十八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检查无违章、无隐患、无漏洞,工作成就显著的, 项目部视 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违章操作或存在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对个人 处以 100 元以上,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罚款;存在突出问题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处理的,给予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上,对单位处以 10000 元以上罚款;对发生涉爆案件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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