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筑容量1第三章 建筑间距2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3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14第七章 城市绿地15第八章 市政工程设施18第九章 城乡统筹22第十章 控制性编制单元23第十一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4第十二章 附则26附件附表一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设面积表28附表二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8附表三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示表28附表四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表29附表五 城镇社区服务中心用房配建面积控制指标表30附录 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31附图 包头机场净空控制图1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 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第二章 建筑容量第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
3、积。第五条 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 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 (附表一)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2第七条 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 (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小于 2 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4、。第八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九条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条 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执行。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住宅及住宅相邻的项目实施建筑间距和日照指标控制,建筑间距的起算基准为建筑主体(当阳台、阴
5、台的累计计算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建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时,以阳台或阴台的外轮廓线为起算基准) 。3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大寒日 2 小时日照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日照面,主日照面按建筑南、东、西面的主次顺序排列。(一)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 1.5倍以上。示意图 1 规划区 备注LHLH L1.5HH:为遮挡建筑物的高度L:为建筑间距L LHHL1.5HH:为遮挡建筑物的高度L:为建筑间距(二)核算低、多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遮挡建筑计算高度
6、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NN4高差 H2高差 H1示意图 22坡 屋 面 北 坡 屋 顶 坡 度 小 于 35, 高 度 计 算 至 檐 口 ; 大 于 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 14 米时,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部分小于短边 12 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等于短边 12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
7、0 倍。示 意 图 3 规 划 区 备 注5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8 倍。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于 14 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示 意 图 4 规 划 区 备 注示 意 图 5 规 划 区 备 注L0.8H H:为遮挡建筑物的高度当 0a30时 Lx,Ly按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计算。当 30a60时,Lx1. 2H, Ly1.0H。当 a60时,Lx,Ly按垂直布置的建筑计算Lx. Ly,为最窄处间距。h:为遮挡建筑的高度NN6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8、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 603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五)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相应高度。(六)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8 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 6 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确定。东西向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七)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
9、项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 、 (二) 、 (三) 、 (四) 、(五)执行。第 十 三 条 核 算 居 住 高 层 建 筑 间 距 时 , 建 筑 高 度 按 以 下 规 定 计算 。(一)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二)遮挡建筑的屋面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面积超过屋顶面7积的四分之一或高度超过 4 米,按照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前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
10、下列规定(当高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按照遮挡建筑的标准执行) 。(一)建筑高度在 24 米至 40 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 2 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3 倍。(二)建筑高度在 40 米至 75 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 2 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1.1 倍。(三)建筑高度在 75 米以上,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 2 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9 倍。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以内
11、)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 36 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二)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 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长边间距不小于 24 米和大寒日 2 小时的日照标准;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8 米。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18 米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8N示 意 图 6 规 划 区 备 注L1 24 米L2 18 米高层建筑山墙宽度18 米高层塔式住宅、多层、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一
12、般大于 20 米。第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 2 倍,被遮挡的中小学需保证在被遮挡的位置时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被遮挡的上述其它建筑需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对于 24 米以上的南向高层遮挡建筑,在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的基础上,规划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视线、环境、噪声等情况,同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执行。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
13、于 13 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日照间距的 0.5 倍,且不小于 20 米;山墙间的间距多层不小于 8 米,高层不小于 13 米。高层建筑低 多中 高层 建筑低 多 中 高层 建 筑高层建筑9(二)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 13 米。(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建筑间可以混合布局的前提下,规划行政部门应该先行确定被遮挡建筑,如果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应该按照居住建筑的日照规定确定;如果非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的位置,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
14、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在 24 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高度大于等于 24 米小于 40 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8 米;高度大于等于 40 米小于 75 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24 米;高度大于等于 75 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米。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自行车棚、公建等建筑。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地上部分不得超出 1.2 米(包括绿化所需的覆土深度。地下或者半地下的车库、自行车棚按照灌木的生长考虑覆土深度) 。
15、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物退让地界或者道路红线10指标控制。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地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一)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建筑物,除必须符合日照要求外,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下表规定。高层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和建筑间距要求确定。24 以下(含)24-40(含)40-75(含) 75山墙 9 0.3L且9 0.3L且13 0.3L且15长边 0.75L 0.65L 0.55L 0.45L注:L 为采光间距,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
16、定。(二)非居住建筑和公建建筑间的退让,应满足下表规定。24 以下(含)24-40(含)40-75(含) 75山墙 6.5 9 12 15南侧非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建筑高度(m)退地界(m)建筑物建筑高度(m)退地界(m)建筑物11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退地界按照相应建筑间距一半退让,同时满足各个建筑间的间距要求。(三)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需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17、。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沿城市道路不设住宅单元出入口,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道路宽度建筑高度城市主干道L50m城市次干道40L30城市支道L30多、低层住宅 H2410-15 8-10 5-815-20 10-15 8-10高层住宅 40H24 道路南侧 25 道路南侧 20 道路南侧 1525 20 15高层住宅 75H40 道路南侧 30 道路南侧 25 道路南侧 2030 25 20高层住宅 H75 道路南侧 35 道路南侧 30 道路南侧 25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当建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带时,按下表退让。建筑高度 24
18、以下 24-40 40-75 75 以上12(m)退绿地(m) 10 15 20 25第二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 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 50 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 2 米,高层建筑增加 5 米。第
19、二十五条 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6 米。第二十六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 米;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 3 米。(二)铁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 高 大 构 筑 物 ( 水 塔 、 烟 囱 等 ) 、 危险 品 仓 库 和 厂 房 与 轨 道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需经 铁 路 主 管
20、 部 门 审 核 后 确 定 。13(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第二十八条 沿街建筑物的平台、挑檐、窗井、地下室需在建筑控制线内建设。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高度指标控制。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包头机场净空图见本规定附图) 。第
21、三十一条 在文物和其它需保护的建筑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建筑和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14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高度为 24 米以下(含 24 米)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80 米;24 米至 40 米(含 40 米)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75 米; 40 至 75 米(含 75 米)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70 米;75 米以上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65 米。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第三十三条 城市各个阶段的规划编制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22、,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标志性工程、城市雕塑及景观视线走廊等景观要素。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类雕塑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雕塑有关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沿街建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小品等实行多方案比选,要内容健康、立意新颖、尺度得体、造型优美,符合景观规划要求。第三十五条 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阿尔丁广场、银河广场、包头站广场、包头东站广场、包头机场广场等大型广场,作为城市景观道路广场的基本框架。应当在建筑艺术景观植物配置、亮化美化、通行能力、广告店牌等方面实施景观控制。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规划居住建
23、筑。对沿街旧残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部门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以符合景观要求。(二)沿城市主要干道不得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市容15的附属建筑设施。(三)建 筑 物 沿 街 立 面 不 得 零 散 设 置 空 调 机 等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的设 施 。 确 需 设 置 的 , 必 须 进 行 隐 蔽 处 理 , 不 得 影 响 建 筑 沿 街 立 面 效果 。(四)沿街建筑设置围墙,需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五)城市干道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必须包含夜景景观设计内容,符合夜景景观设计要求。(六)城市干道两侧建筑外装饰材料、涂料必须采用石
24、材、真石漆、面砖等装饰材料。(七)城 市 干 道 两 侧 相 邻 建 筑 的 色 彩 、 风 格 、 造 型 必 须 相 互 协调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立面悬挂广告,不得改变建筑造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城市景观、城市绿地以及党政机关、文物古迹等。设置广告、灯箱、店招牌应符合规划要求。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缩小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墙体广告。第七章 城市绿地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筑地块内的绿地面积占地块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的规定。16
25、对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未尽项目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第三十九条 城市各个街区的绿地按照规定指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第 四 十 条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的 绿 地 率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一)城市景观道路不少于 40%。(二)道路红线宽度大于 50 米的不少于 30%。(三)道路红线宽度在 4050 米的不少于 25%。(四)道路红线宽度在 40 米以下的不少于 20%。第四十一条 生产性绿地、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2%。(二)三类工业区与城市规划确
26、定的居住用地之间应规划建设相应的卫生防护绿地,其宽度不得小于 300 米。同时,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核定增加防护绿带的宽度。(三)过境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的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林带。1京包、包兰铁路通过市区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 50 米为绿化隔离带,通过规划城区(建设区)外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 100 米。2包神铁路,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 100 米为绿化隔离带。3包环铁路通过市区路段,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17向外划定不小于 50 米为绿化隔离带。4包白、包石铁路通过市区路段的绿化隔离带范围,由规划局
27、按照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5市区内铁路专用线,以铁路干线外侧轨道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 20 米为绿化隔离带。6京藏高速公路以道路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 100米绿化隔离带。7110 国道通过建成区(包括规划)路段以道路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 30 米绿化隔离带。8南绕城公路通过建成区(包括规划)路段,以道路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不小于 30 米绿化隔离带。9呼包公路工业区东路至东出口按道路红线 70 米,以红线为准,每侧向外划定 20 米绿化隔离带。(四)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与居住用地之间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 500 米。(五)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带按照国家规范规定
28、执行。第四十二条 绿地面积计算(一)城市道路绿地中对仅种植乔木行道树按 1.5 米宽度计;对乔木以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宽度大于 1.5 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二)对预制砖缝植草,可按植草场地总面积的 10%计为绿化用地面积。18(三)在计算绿地率时非地面的绿化面积可部分折算为绿地的规定:1. 建筑物屋顶的绿化,当覆土厚度大于 30cm 时可按情况折算绿地:三层(含三层)以下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的 20%折算绿地面积;四层至六层(含六层)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 10%折算绿地面积,六层以上不计绿地面积。半地下建筑物屋顶上的绿化按实际绿化水平面积的 30%折算绿地面积。2. 上述每一项绿化面
29、积折算后,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时不计绿地面积。(四)地下设施顶板结构面层标高低于该建筑物或临近建筑物 外地面高度时,方可按以下条件计为绿地面积,否则按半地下室屋顶绿化计算:1. 覆土厚度在 30cm45cm 时,按 20%折算绿地面积;2. 覆土厚度在 45cm60cm 时,按 30%折算绿地面积;3. 覆土厚度在 60cm90cm 时,按 50%折算绿地面积;4. 覆土厚度在 90cm150cm 时,按 70%折算绿地面积。第八章 市政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 城市市政综合工程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各阶段城市规划确定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各类市政工程设施
30、的规划和设计规模应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项目需求,并且与规划确定的19容积率相匹配。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建设程序,城市倡导建设使用综合管沟。(二)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各类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杆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三)城市工程管线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网规划布置。(四)城市各类工程管线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采用包头 97 坐标系、1985 国家高程基准。(五)城 市 工 程 管 线 , 应 布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 检 修 次 数 少 的 管线 布 置
31、 在 机 动 车 道 下 , 管 线 以 及 检 查 井 的 位 置 应 布 置 在 每 条 车 行 道 的中 间 。(六)各类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两侧方向平行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原则:道路西、北侧为:给水、燃气、电视(通讯)光缆。道路东、南侧为:热力、供电、回用水。道路红线大于 60 米时,可考虑两侧布置相同管线。(七)城市道路内布置同一管线不宜穿越道路,特殊情况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当与道路中心线 9 垂直。(八)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和设施。(九)在城市规划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线路原则上不布置架空线路的位置(临时线路除外) 。在城市
32、建成区域内的各类线路原则上20应改为地下,因条件限制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架空电力线路的,不得设置用户变压器等设备(路灯等公用变压器除外) 。(十)各类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第三十七条确定的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线排布综合情况确定。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维修、罩面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二)城市道路交通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三)城市道路横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临商业、车站、影剧院、体育场、码头及
33、大型公共建筑等不得小于 4 米。非机动车道也可以和人行道并建,但与人行道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主 、 次 干 道 一 般 为 2030 米 , 有 条 件 的 主 干 道 按 3550 米 , 并设 置 导 流 岛 等 渠 化 设 施 。 支 路 为 1520 米 。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不 得 小 于15 米 。(五)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公共活动场所通道,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六)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21宽度大于或等于 3
34、0 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停靠站应有 23 台车位的长度。(七)应当避免在城市道路或交叉口建设人行过街天桥,提倡建设地下过街通道。第四十五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应执行下列规定。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面积控制指标,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数量必须符合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的规定。(一)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停 车 位 面 积 指 标 控 制 。 新 建 、 改 建 和扩 建 的 各 类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配 建 相 应 的 停 车 场 ( 库 ) ,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库 ) 应 在 本 建 设 项 目 所 属 用 地 范 围 内 , 其 配 建 标
35、准 按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执 行 。(二)城 市 对 外 交 通 出 入 口 附 近 应 设 置 停 车 场 , 以 方 便 过 境 车辆 。(三)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少于 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 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间距应大于 20 米。第四十六条 建 筑 地 块 及 单 位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出入口应在建筑地块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
36、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不小于 80 米。(三)出入口距桥、涵坡道起止点不小于 50 米。22(四)出入口距公园、学校、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的出入口不小于 30 米。(五)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当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六)城市快速干道两侧建筑的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得与干道贯通,应建设辅道。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面积按小汽车停车位计算(大型车按照规定系数进行换算) 。地面停车场按照每个车位 2530 平方米;路边停车带按照每个停车位 1620 平方米;地下停车库按照每个停车位 3035 平方米。摩托车 2
37、.52.7 平方米。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包括燃气加气站选址规划)(一)城市公共加油站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叉口,应位于车辆出入便捷的地方,其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军事设施、桥梁、隧道、堤防等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 100 米。(二)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为 9001200 米。(三)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为主,道路两侧均衡布置。第九章 城乡统筹第四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执行本规定区域的划分(一)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村庄(城中村)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镇政府所在地的23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
38、市政工程设施等按照城市规划布局和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二)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和城市拓展区域之间的村庄建设,其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建筑高度、城市建筑景观、城市绿地、市政工程设施等应参照本规定一至八章规定执行。具体情况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第五十条 村镇市政工程设施(一)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地块内按城市标准设置。在此区域不得独立设置基础设施运行系统。(二)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村镇市政基础设施尽量与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系统衔接。如暂时无法衔接,可以设立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立系统,待条件成熟,并入
39、城市系统。第五十一条 公共建筑配套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村委会(居委会)办公室、卫生站、活动室、托幼场所以及与居住用地规模相适应的学校等。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标准(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一)按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执行除工业用地外的人均综合用地指标,此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为 70 平方米/人。(二)参照城市标准执行的区域,执行除工业用地外的人均综合用地指标,此范围内村镇建设用地指标为 105 平方米/人。24第十章 控制性编制单元第五十三条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在城市各层次规划中位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之间。上承全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下启控制
40、性详细规划。该层次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将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逐单元分解后,加以落实。城市重点区域及近期建设区域应结合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进一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十四条 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强制性内容包括: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规模控制、容量控制、公共绿地控制、公共服务设施控制、道路交通设施控制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控制。指导性内容包括:风貌保护控制和空间景观控制。第五十五条 控制性编制单元的划分宜以道路、河流、行政管辖等自然边界作为划分的依据。第五十六条 城市新建区面积大于 3 平方公里(含 3 平方公里)小于 15 平方公里的用地,宜编制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
41、第五十七条 城市改建区面积大于 10 公顷(含 10 公顷)的用地,宜编制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第五十八条 编制单元内如果已经有合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则以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不需要另行编制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25第五十九条 编制单元内的开发强度为编制单元内建筑总量与该编制单元用地面积的比值。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一经审定后,其单元开发强度原则上不予变更,在编制单元内部,各地块开发强度可根据总体开发强度进行动态平衡,但总的开发强度不应高于编制单元已确定的开发强度。第十一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第六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村镇居住用地、工
42、业用地、仓储用地上规划安排建设项目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选址意见书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需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中,总平面图需使用 1:1000 地形图,图纸坐标和标高需是包头 97 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三)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需达到除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外,在居住户(套)数的项内增加各类户型的套数、90 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套数和占总套数的比例。(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需有日照分析技术指标的内容。(五)修建性详细规划需具有乙级以上
43、的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 。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需加26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签字。(六)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送时需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选。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上规划安排建设项目需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依据城市规划、 选址意见书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内容和深度需达到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规定要求。(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
44、标明总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和位置,标明建筑物及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车库及自行车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四)上报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签字。第六十二条 建筑设计方案(一)建筑设计方案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城市设计、 选址意见书 、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进行编制。(二)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标明建筑物与城市规划的关27系和位置,标明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物外轮廓轴线号和外轮廓
45、尺寸、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尺寸的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内部道路的宽度、汽车车库及自行车车库出入口位置及宽度和用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三)建筑设计方案需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 。上报审查的规划方案需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专用章,设计主持人、各分项设计人签字。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执行。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社区“ 服务中心用房” 需纳入规划统一安排,按照关于城镇社区服务中心用房配建面积控制指标表 (附表五)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青山区、新都市中心区等城市道路与南北向有一定角度的区域,其平行道路布置的建筑,采光间距不做折减。第六十六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旗、县城关镇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试 行 。 原 包 头 市 人 民 政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