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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水[2002]水政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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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闽水2002水政 31 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局)、水利(务)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水资源管理工作服务,根据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二 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

2、源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2一、2002 年 5 月 1 日起,凡在我省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本补充规定及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下列少量取水建设项目不需要水资源论证:(一)为单个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经营性鸡场、养猪场等除外);(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 10000 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蓄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3、证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持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五、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甲级单位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乙级单位,可以承担以下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论证:3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5 万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5 千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 1 千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 5 万千瓦以下

4、的水库、水电站的取水。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以下情形取水的水资源论证(不包括取水口在县级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300 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500 千瓦以下的水库、水电站的取水。六、在国家有关水资源论证收费标准出台前,其论证收费标准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5 号)。七、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审查(一)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1、从地

5、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5000 立方米以上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1 千万立方米以上的;3、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取水口在设区市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的取水;44、库容在 100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装机在 5000KW以上水电站的取水。(二)下列取水限额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300 立方米以上 5000 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上 1 千立方米以下的;3、取水口在本辖区内县级行政区域交界河段上的取水;4、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 1000 万立方米以下

6、的水库或装机在 500 千瓦以上 5000 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取水。(三)有下列取水情形,且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和第三者影响不大的,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内容,编制水资源论证简要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300 立方米以下的;2、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 100 立方米以下的;3、库容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或水(火)电站(厂)的装机在 500 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取水。5八、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本规定第七点的规定,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交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0

7、 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之取水有关系的单位、个人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项目业主。九、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简要报告)及审查意见。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简要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十、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水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十二、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下

8、” 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十三、本补充规定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9、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住,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明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第八条 业主

10、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8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11、(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 5 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9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

12、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10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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