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酒泉市中小企业创业商会应急互助基金章程(修改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政府办发【2009】字 08 号关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企业互助、政府支持的形势,建立酒泉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第二条 设立基金的宗旨是: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围困难而反生资金链断裂风险,解除会员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 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应急、互助、安全为基本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服务会员企业,取信合作银行,共创良好的金融环境。第二章 基金的规模与来源第四条 互助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 2000 万元。互助基金的互助与来源:(一) 市财政注入
2、引导资金不低于 600 万元;(二) 会员企业筹集资金不低于 1400 万元;互助基金同时接受有关机构、银行、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2第五条 互助基金扩充机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贷款需求越来越多,互助基金应根据政府和企业要求,建立起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资金;(二)会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入会缴纳基金;(三)市财政根据互助基金运作情况适当增加引导资金;(四)其他。第三章第五条 为加强应急互助基金的动作和管理,由基金出资入组成酒泉中小企业创业商会(以下简称企业互助会) 。企业互助依法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应急互助基金的持有者与管理人
3、。第六条 企业互助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与修改应急互助基金章程;(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三)负责基金的筹集和清算;(四)审议通过监管会工作报告和财务与决算报告;(五)组织和实施会员活动;(六)审议和决定会内重大事项。第七条 企业互助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监管会提名交企业互助会选举产生。第八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第九条 企业互助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企业互助会做了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的半数以上会员同意通过方才生效。第十条会长为互助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3责企业互助会的
4、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为确保应急互动基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经企业互助会通过,委托应急互助基金监管会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监管和审批工作。监管会由市工商联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民发办、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国投公司以及会员企业代表组成。监管会受企业互助会委托与企业互助会共同行使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职责。第十二条 监管会的主要职责(一)对会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决定企业入会申请;(二)向企业互助会负责,按互助会决议对应急互助基金进行运作和管理;(三)审批会员企业的借款申请,决定会员企业借用应急基金的具体额度;(四)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推进落实有关合作事宜。第三章 会员第十四条
5、 酒泉市市区范围内、承认并遵守本基金章程的中小企业,通过申请并通过监管会审批同意后,可成为企业互助会会员。其入会条件为:(一) 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市区重点支持和保护的中小企业范围。(二)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工业、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 3000 万元;三产、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500 万元;(三) 经营者有较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四) 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能提供规范的会计报表,依法经营,资信良好,前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五) 自愿认缴基金。4(六) 企业互支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会员的资格条件由监管会每年核定一次。第
6、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一) 当企业遇到转贷困难时可以向从企业互助会提出借款要求;(二) 按出资比例,享有基金相应的收益;(三) 享有参加企业互助会各种活动的权利;(四)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五) 对基金使用情况有知晓权和建议权。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章程;(二)积极参与企业互助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三)积极向企业互支推荐符合基金宗旨的对象;(四)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出资比例承担相庆的基金损失。第十七条 会员缴纳基金额度与出资方式 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应急需要,会员企业认缴基金原则上最低少于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各会员企业的出资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基
7、金专用帐号。第十八条 会员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金、办理入会手续后,即享受会员权利。当年已享受过权利或认缴基金到帐未满 1 年的会员企业不得抽资或减资。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章程,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应急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一)减少互助基金使用额度;(二)予以借款额的 1%罚款,同时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利率万分之七予以罚息;5(三)通服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四)通过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第五章 互助业务第二十条 企业互助基金服务对象为企业互助会员企业。第二十一条 互助范围。主要为市区的中
8、小企业会员流动资金贷款应急还款,互助基金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15 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二十二条 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 10 倍之内。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互助会不提供互助服务。(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三)贷款银行不同意继续贷款的。第二十四条 应急互助基金委托甘肃酒泉光大投资公司设立专户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管会的监管。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五条 应急互助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基金发放分立、合并、或出现重大损失;(二)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要求撤资;(三)各相关银行不再给予支持与合作。第二十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终止,应由企业互助会表决通过,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 附则6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应急互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动作,另制订“酒泉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与本章程一并提交企业互助会审议通过,具同等法力效用。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企业互助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