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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管系统培训-0313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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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及改版情况介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内蒙古 2012-3-13,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概念:,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根据各地系统录入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等数据,全程监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全面掌握全生命周期的土地利用行为,并实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同时实时对土地供应总量、结构、方式、区域、节奏和价格以及批后供应、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该项工作是加强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全程监管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力保障,是更加科学地制定土地政策、加强和改善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辅助手段。

2、,部领导重视 “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部综合监管平台: 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作为部“双保”行动的支撑工作 中国土地市场网“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维护权利人的权益”,监测监管工作的地位:,主 要 内 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背景,1,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及历次改版,2,当前系统改版的主要内容,3,几点值得关注的问题,4,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背景,起点: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下发后,各省积极开展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创建工作,并探索建

3、设用地信息发布机制。 重要支撑:2003年,中国土地市场网()正式运行,并对外发布。 里程碑: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 下发,明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主要构成内容(土地供应+地价分析)。通知要求各地统一部署,全面规划,重点推进,04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运行方案与要求,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三类信息)。 新台阶:2006年6月,中国土地市场网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网站新版开通仪式在京举行,标志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发表书面讲话,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目标、从严土地管理、促

4、进政务公开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市场网新版开通仪式举行后,还举行了中国土地市场网理事会成立大会,商讨了理事会章程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贠小苏被聘为中国土地市场网理事会顾问。,2006改版后,2003创版时,新起点: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根据部构建统一网络监管平台的相关部署,部利用司组织信息中心和法律中心在整合原有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运行。 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部统一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工:部

5、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部法律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关键,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责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对于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

6、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背景,几个系统关联关系,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国土地 市场网,数据联动,升级,升级,集成,成交公示,出让公告,供应计划,其它,供应结果,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 国土资发2003429号 国土资发2004137号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6114号 国土资发200778号 国土资发200816号 国土资发2008192号 国土资发2008237号 国土资发2008284号 国土资厅发2006120号 国土资电发2008114号 国土资发2008 284号 国土资发201

7、034号 国土资电发200935号 国土资电发201037号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国土资发2010204号 国土资发20112号 国土资发201126号 国土资发201174号 国发200428号 国发20083号 监发20076号 监发20086号 国办发20104号 国发201010号 国办发20111号 国土资发201226号 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工作 国土资厅发200030号 国土资发2003400号 国土资发2007326号 国土资发 2008192 号,制 度 支 撑,(一)新时期系统建设的主要工作,二、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及历次改版,1、全面培训,实地指导。2008年12月,按照

8、284号文件要求,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应用培训会,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相关人员参与培训。2009年,利用司会同法律中心、信息中心先后赴近30个省(区、市)进行实地调研和技术培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指导,。2、定期汇总,督促推进。按照徐绍史部长关于“要加快推进系统运行,最好在上半年实现监测监管系统提取数据与纸质数据的统一,最迟在第三季度实现通过系统提取全国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数据直接用于国土资源形势分析。” 指示,2009年部在四个季度初分别北京、大连、佛山、海宁召开土地市场形势分析及研讨,着力推进系统运行。3、督促检查,定期通报。一方面,下发国土资源部

9、关于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5号),安排各省(区、市)自查监测监管系统运行情况。另一方面,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当年下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情况(国土资源部通报2009第7期),对于工作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2009年系统建设的重点是系统数据报备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彻底解决数据源问题。,督促检查辅助手段,(二)监测监管系统内容和功能,2010年初,全国除西藏、新疆和兵团由于网络等原因数据填报工作滞后外,其他省(区、市)基本实现实时录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实现纸质报表和系统数据的并轨 。,主要内容: 土地来源:农转征项目、收购储备项目 土地供

10、应(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 开发开发利用(交地、开工、建设、竣工/违约、闲置) 二级市场交易(转让 、出租、抵押)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网上填报,基本功能:,合同网上填报,土地交易合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网上实时填报,并打印带有电子监管号的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目前监测监管系统已经成为部综合监管平台中数据积累最多,累计采集土地市场数据250万余条,是我部反应速度最快,发挥作用最为突出的管理系统 。,借以实现土地市场运行全国月度数据获取 借以实现土地资源管理月度形势分析 借以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季度) 借以实现地区和城市土地市场实时动态监测(不定期,2011年累计提供不

11、定期地区(含城市)土地市场形势分析100余期) 借以实现国土资源统计公报土地市场数据 借以实现国家统计局年度国土资源统计报表采集,基本功能 2:,(三)监测监管系统主要内容框架,(四)监测监管系统两次升级改版的主要内容,2010年10月-太原 通过在监测监管系统内外层应用出让公告、公示模板 ;优化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填报模块;增进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完善系统应用。,升级改版,2011年12月-海口 建立出让公告、公示和合同违约预警-反馈-处置机制;改善住房用地供应统计体系;提升系统监管和服务效能。,太原会议系统改版重点:,1,完善信息公开,将宗地开发利用情况在网上公示,2,定制模板,将计划

12、、公告、公示等信息上报标准化,3,直接调用耕保司审批和备案数据库,作为供地率统计土地来源,4,在投资主体性质中增加上市企业分类,为与证监会审核工作联动打下基础,5,完善系统统计查询功能,丰富统计内容,6,逐步建立与土地供应政策匹配性校验,制订标准化信息填报模版,规范三类信息上报,随着监管系统改版升级,中国土地市场网随之改版,右图为改版后的市场网网页。,(一)政策背景(两个26号文件),三、当前系统改版的主要内容(海口会议之后),1、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 ),文件旨在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

13、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关键环节的监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6号 ),文件提出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完善土地出让公告审核制度,同时,通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强化住房用地供后监管,并逐步建立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在数据填报机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监测监管工作的重心已经由强化数据录入转向构建监测监管的长效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供应、开发、利用的信息源问题 。,(二)主要目的和内容,目的: 改进监管手段,提升

14、监管效能;明确各级职责,建立预警反馈机制;应对新的要求,调整统计方式:安居工程用地的统计(分类、配建),与报表的衔接,内容: 去除原“无公告说明”,未按规定公告或公示,不能签订合同或决定书; 建立公告和合同违约预警-反馈-处置机制,包括对公告、公示、合同中超规模、低容积率、出让金缴纳约定、开竣工时间约定、工业最低限价、闲置土地等信息进行全面预警处理; 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类型涉及,逐步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类型并轨,并将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用地纳入统计。,(三)预警内容政策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

15、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原2002年第11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1、关于出让公告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按照部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告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

16、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出让时间等内容。公告不规范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出让公告应按规定的时间、指标项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进行公开”,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提出:“要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规定“各地要

17、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对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时,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规定:“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拍挂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存在超面积出让、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小于1、出让主体不合法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出让公告,及时责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公告,重新拟定出让方案。违反规定出让的,应责令立即

18、终止出让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2、关于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3、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

19、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 )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4、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关于发布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

20、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

21、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各类限价调整的具体要求见通知,5、关于开、竣工时间约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严格划

22、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各类住宅项目约定开竣工时间必须符合“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

23、定“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6、关于出让金缴纳约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

24、间不得超过一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6号)规定“出让金缴纳的约定必须符合“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四)预警反馈流程,填报信息时提示违规,填写理由,申请省厅撤销预警,依据26号文件和 系统设置的按钮,撤销出让公告、 终止合同,一直亮灯提示,定期打包发给各省,认为没有违规或有特殊规定,对于省厅不认可的违规问题,认为自身违规的,仍可上报,进入监测,(五)预警内容处置,(1)现状出让(或划拨补办出让)的宗地公告、公示和合同不进行预警。 (

25、2)容积率、商品住宅超规模供应、出让金缴纳的监测范围限定在房地产项目:对于包含住宅用途的商住用地,如果住宅用地的面积可以分出来,则按照住宅面积来计算,如果分不出来,则按照整个项目的出让土地面积来判断是否超规模。 (3)工业用地超低价供应预警只针对工矿仓储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不纳入预警范围。 (4)确定起始预警时间节点:2012年1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 (5)2012年1月1日以后,不在监测监管系统中发布公告和公示的,或者公告和公示没有达到规定时间的,不允许签订合同。删除现有“无公告说明”的设置。对于12月31日前遗留的无公告的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有市县国土部门说明情况,报省同意并

26、报部核准后,由后台统一处理。,1、预警范围,(六)预警内容处置,提醒环节和内容主要包括: 1.在发布公告、公示和签订出让合同时,遇到容积率1的住宅用地(含划拨用住宅用地)、商品住宅和商住混合用地超规模供应的(城市用地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城镇人口超过(含)50万的均为大城市、城镇人口20万以下的小城市、20-50万的中等城市),提醒:“住宅用地容积率低于1.0,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2.签订合同时,对于工业用地(注意是纯工业用地,不是工矿仓储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的,提醒“工业用地出让均价低于国家限定最低价格”;,2、预警提醒,提醒环节和内容:3.签

27、订合同时,对于房地产用地,约定开工时间超过约定交地时间一年的,提醒“约定开工时间超过交地时间一年,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4.签订合同时,对于房地产用地,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以上”和“合同签订1年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提醒“出让价款缴纳约定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上过程中,系统只提醒各级用户的操作中应注意事项,对于各地发布信息不受限制,系统提醒后仍执意发布违规公告和违规合同的信息,分类进入预警。,3、预警处置,(1)进入预警的公告公示的处置(主要包含的容积率小于1的和商品住宅超规模的)对于仍然处于公告公示期的:一类是市县用户自行调整公告解除预警。原违规公告发布

28、方意识到公告违规,使用“变更”或“撤销”按钮,对原公告进行关联修改(修改后公告公示期顺延)或撤销,修改后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自省解除预警。二类是省级用户审核后解除预警。原违规公告发布方认为公告不违规,在已经被预警的情况下,使用“申请解除预警”按钮,在填写“公告合法合规理由和依据”后,上报省厅要求解除预警,省级用户审核后同意解除预警。,对于超过公告公示期的对于已近超过公告期的违规公告,原违规公告发布方无修改撤销权限,只能使用“申请解除预警”按钮,在填写“公告合法合规理由和依据”后,上报省厅要求解除预警。省厅在解除此类预警公告时,需先向国土资源部来函备案,说明本省违规公告解除预警的几类情况以及相

29、关依据,部审批通过后,由法律中心和信息中心将各类理由及依据写入系统(做成下拉菜单),然后由省厅在解除过期违规公告预警时,选择相应依据“菜单”。没有备案的省(市区),无解除过期公告预警的权利。,(2)进入预警的合同的处置,(1)对于住房用地低容积率和超规模供应的合同:填报出让合同时,提醒用户填报信息违反了相应的供地政策,但是仍允许地方上报。各地上报的信息在相应栏目的预警监测列表中显示。对于已经签订了出让合同的: 一类是使用现有“撤回”“撤销”按钮,原生成合同用户对合同违规部分进行修改,调整后的合同无违规行为时,解除预警。 二类是设计“申请解除预警”按钮,与解除预警公告类似,原生成合同用户填写“出

30、让合同合法合规理由和依据”后,上报省厅要求解除预警。省厅在解除此类预警合同时,需先向国土资源部来函备案,说明本省容积率和用地规模控制中的几类特殊情况以及相关依据,部审批通过后,将各类理由及依据写入系统(做成下拉菜单),然后由省厅在解除已预警合同时,选择相应依据“菜单”。没有备案的省(市区),无解除预警合同的权利。,(2)对于工业用地突破最低限价的合同填报合同时进行提醒,对于继续上报的,进入预警监测范围。对于已经签订了出让合同的,设计“申请解除预警”按钮,原生成合同方首先需要填写突破最低限价说明,地方有特殊政策支持的,要填写相关文件名称和文号,其次,需要计算说明折扣后的最低限价低于出让均价,然后

31、上报省厅要求解除预警。省级用户认为地方解除预警申请合理时,需要选择工业用地最低价折扣选项(*文件):(1)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3)中西部地区利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然后解除预警。,(3)对于房地产用地出让金缴纳约定违规和开竣工时间约定违规合同填报出让合同时,应提醒违反了相应的供地政策,但是仍允许地方上报。出让金缴纳方面,合同中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款:一是 “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以上”,二是“合同签订1年内缴清全部出让价款”。开竣工时间约定方面,一是约定开工时间(具体日期)必须在约定交地时间1年以内,二是约定竣工

32、时间必须在约定开工时间3年以内。对于已经签订了出让合同的,原合同生成方若要解除预警,应使用“变更”按钮,修改合同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然后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进行监测,无违规情形的,解除预警。,(4)对于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违规合同一是违约开工宗地预警:即闲置土地预警,主要包括两类: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未开工的(系统自动认定;地方手动确认的闲置土地,全部进入预警。对于闲置土地,按照系统目前管理原则,要求填写闲置原因和处置方式,然后解除预警。下一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后,各地要依据新的要求,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促进土地开发利用。 二是违约竣工预警: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仍未竣工的房地

33、产用地进入预警,完成“竣工”监测后解除预警。,1、预警信息打包回传时间 在督办管理模块中,每周二上午发布上周公告公示预警信息,每月第一个周二上午发布土地出让合同预警信息,上述信息自动发送各省厅联络人信箱。 2、督办与通报的区别 督办是由部或省定期向下级用户发布的预警信息及处理情况,并提供项目明细,察看权限相应对应。 通报是由部不定期发布各地违规问题数量、督办和整改情况,仅限于总量,无明细,且全部公开。 3、督办信息的处置 督办的事项必须在供应预警栏目中予以操作解除。,4、预警反馈-处置中的几个注意事项,2012年第一次督办函(2012.1.1-2012.2.7)示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在

34、住房用地用途明细中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以便和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对接; 二是在住房用地项目录入系统时,增加“是否为棚户区改造住房用地”选项,但只作为某几类住房用地用途的汇总。 三是在房地产用地项目录入系统时,增加“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性质”和“配建面积”选项,作为必填项,同时项目涉及多个配建品种时,可多次添加。,(七)住房用地类型统计调整,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文件确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实施情况住房用地分类明细,关于试行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3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5号 文件确定的国有建设用供应情况统计-

35、季报-基础表住房用地分类明细。,四、几点值得关注的问题,1、大、中、小城市划分:确定城市人口规模时,统一以国家统计局城市人口-“城区人口”指标为准,三年更新一次。 2、开竣工信息申报制度的建设(开发利用信息获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各地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

36、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3、公告公示有关时间限定:1.招牌挂公告时间规定(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1)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2)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

37、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2.协议出让公示时间规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并注明意见反馈途径和方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3.划拨用地批前公示时间规定(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6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申请人、项

38、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需要注意的:出让公告、协议出让公示和划拨用地批前公示涉及调整和修改的,必须在原公告上进行关联调整,且在原出让公告进入招牌挂活动实施阶段之前方可,否则必须另行发布公告。负有公告审核权的部分省市在数据审核的也必须符合上述公告发布和调整的原则。今年起,对所有属于公告调整但仍在其他公告中发布的将不予审核通过。,4、两个方面的分析要予以重视:,(1)供地率的分析。核心问题是批地、供地数据要全面、准确,部74号文后,基础设施类的供地要尽快核发划拨决定书上传。以免日后部在考核实施率、征地率、供地率时,对后期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产生

39、影响。,截至2012年3月, 2007-2011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 累计供地率46.7%, 内蒙为48.9%,位于第16位。,2011年国土资源部”两会“背景材料,(2)未开工、未竣工用地情况的分析。重点是房地产特别是住房用地的监测,包括闲置土地情况,可能有填报不及时的情况,对此要予以重视,特别是在调控政策逐步深入的情况下,这部分数据对把握整个土地供应态势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37.50万公顷,增长54.1%,46.80万公顷,增长24.8%,24.33万公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40、新购置土地。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5、关于数据上传应用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上传的及时性:各地务必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签订并上传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供应数据的及时上传,提升月度分析的准确性。现在一些地方上报数据还是不够及时,特别是重点城市,影响了调控绩效的判断。 二是开发利用情况的更新:整体看,现阶段土地开发利用数据上报情况较以往有较大的提升,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信息更新不及时,重视程度也不够。今年起,所有的预警信息定期打包发给各省,并定期通报,也是为了强化供后监管,请各地注意。,6、

41、动态巡查制度的建设,国土资发2012年26号文件提出,今年上半年,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住房用地供后巡查监管制度。重点是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以按时开竣工为重点,做好住房用地供后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预警、巡查、督办、反馈、通报工作,切实解决好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中闲置土地、违法转让、擅自改变用途性质、违反合同条款建房等问题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置。部将在今年7月下旬抽查部分省(区、市)开展土地利用巡查督办工作情况。 为此,希望有条件的地、市、县能够早计划、早安排、早部署,整合现有基层监管力量,充分挖掘系统监管潜力,适时开展动态巡查。,中国土

42、地市场网 ,1、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 landchina. corn)公开发布 ” 2、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 3、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

43、土资发2008284号):“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监测监管系统。土地市场运行数据整合处理后相关指标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发布。原有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同时废止。 ”,4、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 ” 5、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各地要对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实地巡查,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并入网上传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谢 谢,演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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