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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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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B DB37 - 201 J - 201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 - - 发 布 发 布 发 布 发 布 201 - - 实 施 实 施 实 施 实 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2、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联 合 联 合 联 合 发 布 发 布 发 布 发 布 II 目 目 目 目 次 次 次 次 1 总 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 1 2 术 术 术 术 语 语 语 语 2 3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

3、环境计算参数 4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 4.1 一般规定 5 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 4.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与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9 5 供暖 供暖 供暖 供暖、 、 、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热源和热力站 15 5.3 输配系统 18 5.4 室内供暖系统 21 5.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23 6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 建筑给水排水的

4、节能设计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给水排水系统 25 6.3 生活热水 25 7 电气节能设计 电气节能设计 电气节能设计 电气节能设计 25 7.1 供配电系统 28 7.2 照明系统 28 7.3 智能控制系统 29 1 1 总 总 总 总 则 则 则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山东 省“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山东省居住建筑热环境,进一步提高 山东省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集体宿舍、公寓、养老院等以 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

5、.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通过以下途径降低建筑物能耗: 1 根据山东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外围护 结构的节能设计,严格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 2 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 3 通过建筑遮阳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有效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 4 通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 的用能效率。 1.0.4 居 住 建 筑 必 须 进 行 节 能 设 计 , 并 应 有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的 专 项 说 明 。 1.0.5 山东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6、国家和山 东省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2 术 术 术 术 语 语 语 语 2.0.1 体形系数(S)shape coefficient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单位为 m 2 /m 3 。 2.0.2 窗墙面积比(M)window to wall ratio 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 面积)之比(M 1 ) 。开间窗墙面积比是房间的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 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M 2 ) 。 2.0.3 建筑遮阳 solar shading of building 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

7、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 2.0.4 活动外遮阳 active external solar shading device 安设在建筑物墙体外侧并固定在建筑物上,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 阳装置。 2.0.5 中间遮阳 middle solar shading device 位于两层围护结构之间的遮阳装置。 2.0.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 构的传热量。单位为 W/(m 2 K) 。 2.0.6 外墙和

8、屋顶平均传热系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and roof 考虑了外墙、屋顶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传热系数。 2.0.7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 H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 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 W/m 2 。 2.0.8 玻璃的遮阳系数(SC B )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 实际透过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 3mm 厚普通无色玻璃的

9、太 阳辐射得热之比。无因次。 2.0.9 热桥及结构性热桥 thermal bridge and structural thermal bridge 建筑物的局部围护结构,由于采用了与围护结构主体不同的材料,或因截面发生 了改变及该部位所处的特定位置,从而使这些部位的热流密度增大,不仅增大了能量 损失且使内表面温度偏低,这些部位统称为热桥,其中墙角、门窗外部周边侧墙、凸 窗及阳台外挑构件、楼(屋)面与外墙结合部等处的热桥又称为结构性热桥。 3 2.0.10 热桥的线传热系数( )linear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thermal bridge 用来表征热桥截

10、面传热状况的参数,即当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1)时, 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长度热桥部位的附加传热量。单位:W/(mK) 。 2.0.11 周边地面 surrounding ground 建筑物内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内的地面。 2.0.12 非周边地面 non- surrounding ground 建筑物内距外墙内表面 2m 以外的地面。 2.0.13 地板 floor 本标准专指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及分隔供暖空间与非供暖空 间的楼板,如不采暖半地下室、地下室的顶板等统称为地板。 2.0.14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1 )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

11、网输出总热量与输入管网的总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5 锅炉运行效率( 2 ) efficiency of boiler 采暖期内锅炉实际运行工况下的效率。无因次。 2.0.16 耗电输热比(EHR)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比值。无 因次。 4 3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 气候子区与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参数 参数 参数 3.0.1 根据山东省各地的供暖度日数(HDD18)及

12、空调度日数(CDD26) ,山东全省均属 寒冷地区,气候子区寒冷 A区、寒冷 B区的划分见表 3.0.1。 表 表 表 表 3.0.1 山东省城市气候子区及气象参数 山东省城市气候子区及气象参数 山东省城市气候子区及气象参数 山东省城市气候子区及气象参数 城市 气候子区 HDD18 (d) CDD26 (d) 计算采暖期参数 天数(d) 室外平均温度 t e () 济南 B 2211 160 92 1.8 青岛 A 2401 22 99 2.1 淄博 B 2266 176 93 1.5 枣庄 B 2165 107 86 2.1 东营 B 2507 109 102 0.7 烟台 A 2432 4

13、7 103 1.8 潍坊 A 2735 63 117 0.3 济宁 B 2232 130 92 1.8 泰安 A 2494 71 107 1.1 威海 A 2490 29 106 1.6 日照 A 2361 39 98 2.1 莱芜 A 2509 74 109 1.1 临沂 A 2375 70 100 1.7 德州 B 2527 97 115 1.0 聊城 B 2474 92 104 1.0 滨州 B 2604 94 112 0.6 菏泽 B 2396 116 111 2.0 3.0.2 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为: 1 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 18。 2 冬季采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 0.5h -1

14、 。 5 4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建筑总平面布置及单体建筑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夏季自然通风及太阳能等可 再生能源应用。 4.1.2 三 十 层 及 以 下 的 住 宅 建 筑 必 须 应 用 太 阳 能 光 热 系 统 , 并 与 建 筑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 。 4.1.3 建筑物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且应考虑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4.1.4 建筑物的房间不宜有三面外墙,同一房间不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朝向的外窗。 4.1.5 居 住 建 筑 的 体 形 系 数 不 应

15、 大 于 表 4.1.5 规 定 的 限 值 。 当 体 形 系 数 大 于 限 值 时 , 必 须 按 本 标 准 第 4.3 节 的 规 定 , 进 行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的 权 衡 判 断 。 表 4.1.5 体 形 系 数 (S ) 限 值 建 筑 层 数 3 层 (4 8 ) 层 (9 13 ) 层 14 层 体 形 系 数 0.52 0.33 0.30 0.26 4.1.6 居 住 建 筑 各 朝 向 窗 墙 面 积 比 M 1 不 应 大 于 表 4.1.6 规 定 的 基 本 限 值 。 当 M 1 大 于 基 本 限 值 时 , 必 须 按 本 标 准 第 4.

16、3 节 的 规 定 进 行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的 权 衡 判 断 , 并 且 在 进 行 权 衡 判 断 时 , 各 朝 向 窗 墙 面 积 比 不 得 超 过 表 4.1.6 规 定 的 最 大 限 值 。 表 4.1.6 各 朝 向 窗 墙 面 积 比 M1 限 值 朝 向 窗 墙 面 积 比 M 1 基 本 限 值 M 1 最 大 限 值 北 0.30 0.40 东 、 西 0.35 0.45 南 0.50 0.60 注 : 表 中 的“ 北” 代 表 从 北 偏 东 小 于 60 至 北 偏 西 小 于 60 的 范 围 ;“ 东 、 西” 代 表 从 东 或 西 偏 北

17、 小 于 等 于 30 至 偏 南 小 于 60 的 范 围 ;“ 南” 代 表 从 南 偏 东 小 于 等 于 30 至 偏 西 小 于 等 于 30 的 范 围 。 4.1.7 窗墙面积比 M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计算: 1 面积和朝向根据本标准附录 A 进行计算和确定。 2 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户面积。 3 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 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按如下计算: 6 1)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隔墙上的窗(含门)计算 窗墙面积比; 2)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无保温隔墙和门窗时,按封闭阳台的外窗(含门)计 算窗墙面积比。 4.2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18、设 计 4.2.1 建 筑 各 部 分 围 护 结 构 的 传 热 系 数 不 应 大 于 表 4.2.1 规 定 的 限 值 , 当 传 热 系 数 不 满 足 限 值 要 求 时 , 必 须 按 本 标 准 第 4.3 节 的 规 定 进 行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的 权 衡 判 断 。 表 4.2.1 围 护 结 构 传 热 系 数 (K ) 限 值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传 热 系 数 KW/(m 2 K) 3 层 建 筑 (4-8 ) 层 的 建 筑 9 层 建 筑 屋 面 0.25 0.30 0.35 外 墙 0.30 0.35 0.40 地 板 架 空 或 外 挑 楼

19、 板 0.30 0.35 0.40 分 隔 供 暖 与 非 供 暖 空 间 的 楼 板 0.50 0.50 0.50 阳 台 门 2.0 2.0 2.0 变 形 缝 墙 ( 两 侧 墙 体 内 保 温 ) 0.60 0.60 0.60 外 窗 M 1 0.2 2.3 2.5 2.5 0.2 M 1 0.3 2.0 2.3 2.3 0.3 M 1 0.4 1.8 2.0 2.0 0.4 M 1 0.5 1.5 1.8 1.8 注 :1 坡 屋 顶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大 于 45 时 按 外 墙 计 , 小 于 45 时 按 屋 顶 计 。 2 供 暖 房 间 与 室 外 直 接 接 触

20、 的 外 门 应 按 阳 台 门 计 。 3 当 变 形 缝 与 室 外 接 触 的 部 位 满 填 保 温 材 料 且 填 充 深 度 均 不 小 于 300mm 时 , 可 认 为 达 到 限 值 要 求 。 4.2.2 下 列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的 传 热 系 数 或 保 温 材 料 层 热 阻 应 符 合 表 4.2.2 规 定 的 限 值 要 求 : 表 4.2.2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参 数 限 值 围 护 结 构 部 位 传 热 系 数 KW/(m 2 K) 3 层 建 筑 (4-8 ) 层 的 建 筑 9 层 建 筑 分 隔 供 暖 与 非 供 暖 空 间 的

21、 隔 墙 1.5 分 隔 供 暖 与 非 供 暖 空 间 的 户 门 2.0 7 单 元 外 门 4.0 地 面 及 地 下 室 外 墙 保 温 材 料 层 热 阻 R(m 2 K)/W 周 边 地 面 0.83 0.56 0.56 半 地 下 室 及 地 下 室 与 土 壤 接 触 的 外 墙 0.91 0.61 0.61 注 : 周 边 地 面 和 地 下 室 外 墙 的 保 温 材 料 层 热 阻 不 包 括 土 壤 和 混 凝 土 地 面 的 热 阻 。 4.2.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K 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外墙和屋顶的 K 值应是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

22、附录 C 计算确定。 2 门窗的 K 值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门芯板)和窗(门)框等的整 体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数据确定,部分外窗的 K 值可参考附录 E。 3 楼板、分隔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形缝墙的 K 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 4.2.4 寒 冷 B 区 居 住 建 筑 的 东 、 西 向 外 窗 , 当 窗 墙 面 积 比 M 2 大 于 0.3 时 , 其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不 应 大 于 表 4.2.4 规 定 的 限 值 且 建 筑 物 进 行 权 衡 判 断 时 亦 应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 表 4.2.4 寒 冷 B 区 东 、 西 向 外 窗

23、综 合 遮 阳 系 数(SC) 限 值 东 、 西 向 外 窗 的 窗 墙 面 积 比 M 2遮 阳 系 数 SC 0.3 M 2 0.4 0.45 0.4 M 2 0.45 0.35 注 : 下 列 情 况 可 直 接 认 定 满 足 本 条 要 求 : 1 ) 设 置 了 展 开 或 关 闭 后 可 以 全 部 遮 蔽 窗 户 的 活 动 外 遮 阳 装 置 ; 2 ) 封 闭 式 阳 台 , 阳 台 与 直 接 连 通 房 间 之 间 设 置 了 保 温 隔 墙 和 门 窗 。 4.2.5 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应按下式计算: SC=SC C SD=SC B (1F K /F C )

24、SD (4.2.5) 式中 SC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C 外窗本身的遮阳系数,部分外窗的 SCC 值可参考附录 E; SD建筑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冬季当外窗有活动外遮阳时取 SD=1,当有固 定外遮阳时应按本标准附录 D 计算; SC B 玻璃的遮阳系数; F K 窗框的面积; F C 外窗的面积,F K /F C为窗框面积比。 4.2.6 居住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 向 房 间 不 得 设 置 凸 窗 。 8 2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窗凸出墙面(从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500mm; 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

25、数限值,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 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0.40。 4.2.7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的规定: 1)敞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 2)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墙(栏板)与阳台 门窗; 3)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内侧的隔墙和门窗或 阳台墙(栏板)与阳台门窗。 2 当封闭式阳台内侧设置保温隔墙和门窗时, 保温隔墙和门窗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3 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对屋面的规定。 4.2.8 楼梯

26、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结构外墙、外窗、屋面等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的规定。 2 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 应能完全关闭。 3 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门斗。 4.2.9 外 窗 、 敞 开 式 阳 台 的 阳 台 门 窗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密 闭 性 能 , 其 气 密 性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外 门 窗 气 密 、 水 密 、 抗 风 压 性 能 分 级 及 检 测 方 法 (GB/T 71062008 ) 中 规 定 的 7 级 。 4.2.10 建筑遮阳

27、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 、 西 向 主 要 房 间 的 开 间 窗 墙 面 积 比 大 于 0.30 的 外 窗 ( 不 包 括 敞 开 式 阳 台 或 封 闭 式 阳 台 内 侧 隔 墙 上 的 门 窗 ) , 应 设 置 展 开 或 关 闭 后 , 可 以 全 部 遮 蔽 窗 户 的 活 动 外 遮 阳 。 2 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 外 遮 阳 装 置 的 结 构 和 机 电 设 计 、 施 工 安 装 、 工 程 验 收 应 执 行 国 家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筑 遮 阳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JGJ 237 的 规 定 , 设 计 、 施 工

28、 和 验 收 应 与 建 筑 工 程 同 步 进 行 。 4 三玻外窗,中空玻璃的中间设遮阳帘,靠近室内侧的玻璃为中空玻璃,且遮阳帘 关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季可以完全收起时,可认定为符合要求的活动外遮阳。 4.2.11 居住建筑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面积的 1/15,且宜采用可以 9 调节室内换气量的设施。 4.2.12 围护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 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 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时,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保温构造做法 示意见附录 C。 2 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门窗的安装宜靠近外墙

29、主体部分的外侧设置,否则外门窗 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3 外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不得采用水泥砂浆补缝。 4 当采用在变形缝两侧外墙做内保温时,每一侧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1 的限值。 4.2.13 外墙及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并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 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2.14 住宅建筑分户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50W/(m 2 K),供暖房间层间楼板的传热系 数不应大于 1.50W/(m 2 K)。 4.2.15 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外侧应设保温层,其保温层的热阻应符合本标准第 4.2.2 条的

30、 规定,保温层的外侧应有保护措施,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保温层的埋置深度在室外地面以下不应小于 500mm; 2 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外墙,保温层的埋置深度在室外地面以下与建筑地面标高 齐平。 4.3 建 筑 物 耗 热 量 指 标 与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权 衡 判 断 4.3.1 当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大于本标准第 4.1.5 条表中规定的限值,窗墙面积比不大 于本标准第 4.1.6 条表中规定的基本限值且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均符合本标准第 4.2.1 条表中规定的限值时,可直接判断该设计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的规定。当不

31、满足第 4.1.5、4.1.6、4.2.1 条的限值要求时,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 依据,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2 进 行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判 断 时 , 所 设 计 建 筑 的 建 筑 物 耗 热 量 指 标 不 应 大 于 表 4.3.2 规 定 的 限 值 。 表 4.3.2 建 筑 物 耗 热 量 指 标 (q H ) 限 值 城 市 (t n -t e ) ( ) 耗 热 量 指 标 (q H ) 限 值 (W/m 2 ) 10 3 层 (4-8 ) 层 (9-13 ) 层 ( 14 ) 层 济 南 16.2 12.8 9.2 8.2

32、7.4 青 岛 15.9 11.7 7.8 7.0 6.2 淄 博 16.5 13.1 9.4 8.3 7.5 枣 庄 15.9 12.4 8.4 7.6 6.7 东 营 17.3 14.2 10.3 9.2 8.3 烟 台 16.2 12.8 8.6 7.8 6.9 潍 坊 17.7 14.5 9.7 8.9 7.9 济 宁 16.2 12.9 9.3 8.3 7.4 泰 安 16.9 13.3 9.7 8.5 7.7 威 海 16.4 12.1 8.1 7.2 6.4 日 照 15.9 11.4 7.6 6.8 6.0 莱 芜 16.9 13.3 9.7 8.5 7.7 临 沂 16.3

33、12.8 8.6 7.8 6.9 德 州 17 13.0 9.4 8.3 7.5 聊 城 17 13.0 9.4 8.3 7.5 滨 州 17.4 14.3 10.4 9.2 8.3 菏 泽 16 12.3 8.3 7.5 6.7 4.3.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 H = q HT + q INF - q IH (4.3.3)式中:q H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 2 ) ; q HT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量(W/m 2 ) ; q 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m 2 ) ; q IH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

34、位时间内建筑物内部得热量,取 3.8W/m 2 。 4.3.4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 HT =q Hq +q Hw +q Hd +q Hmc +q Hy (4.3.4) 式中:q Hq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W/m 2 ); q Hw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W/m 2 ) ; q Hd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板的传热量(W/m 2 ) ; q 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W/m 2 ) ; q 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

35、暖封闭阳台的传热量(W/m 2 ) 。 4.3.5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11 ( ) Hqi qi mqi qi n e Hq 0 0 - = q K F t t q A A e = (4.3.5) 式中:q Hq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W/m 2 ); t n 室内计算温度,取 18;当外墙内侧是楼梯间时,则取 12; t e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应根据本标准中的表 3.0.1 确定; qi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附表 C.0.1确定; K mqi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 2 K),应根据

36、本标准附录 B计算确定; F qi 外墙的面积(m 2 ) ,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G的规定计算确定; A 0 建筑面积(m 2 ) ,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G的规定计算确定。 4.3.6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Hwi wi wi wi n e Hw 0 0 - = q K F t t q A A e = (4.3.6) 式中:q Hw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W/m 2 ); wi 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表 C.0.1 确定; K wi 屋面传热系数W/(m 2 K); F wi 屋面的面积(m 2

37、) ,可根据本标准附录 G的规定计算确定。 4.3.7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地板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Hdi di di n e Hd 0 0 - = q K F t t q A A = (4.3.7) 式中:q Hd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和地板的传热量(W/m 2 ) ; K di 地面、地板的传热系数W/(m 2 K)。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D中的 附表 D.0.1、D.0.2 确定;地板的传热系数按常规计算确定,当为与室外空气直接接触的 架空或外挑楼板时,外表面换热阻 R e 取 0.04(m 2 K)/ W,当为一般不采暖地下室、

38、半地 下室上面的楼板时,R e 取 0.08(m 2 K)/ W;当为与室外空气相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R e 取 0.06(m 2 K)/ W。 t e 当为地面及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时,取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t e () ;当为一般不采暖地下室、半地下室上面的楼板时取 5;当为与室外空气相通 的地下车库的楼板时,取 3。 F di 地面、地板的面积(m 2 ) ,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G的规定计算确定。 4.3.8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mci mci n e tyi mci mci Hmci Hmc 0 0 - - = K F

39、 t t I C F q q A A = (4.3.8-1) 12 C mci =0.870.70SC (4.3.8-2) 式中:q 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量(W/m 2 ); K mci 窗(门)的传热系数W/(m 2 K); F mci 窗(门)的面积(m 2 ); I tyi 窗(门)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 2 ) ,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 附表 C.0.2 确定; C mci 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5 条中的公式计算; 0.873mm 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过率; 0.70折减系数。 4

40、.3.9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阳台的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 ) qmci qmci i n e tyi mci mci Hyi Hy 0 0 - - = K F t t I C F q q A A z = (4.3.9-1) C mci =(0.87SC w )(0.80.70SC N ) (4.3.9-2) 式中:q 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阳台的传热量(W/m 2 ) ; K q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平均传热系数W/(m 2 K); F q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面积(m 2 ); i阳台的温差修正系

41、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的附表 C.0.3 确定; I tyi 封闭阳台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 2 ) ,应根据本标准附录 C 中附 表 C.0.2 确定; F 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面积(m 2 ); C 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 W 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5 条中的公式计算; SC N 内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第 4.2.5 条中的公式计算。 4.3.10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1 标准公式计算 ( )( ) n e p INF 0 - = t t C

42、 NV q A r (4.3.10-1) 式中:q INF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量(W/m 2 ); C P 空气的比热容,取 0.28Wh/(kgK) ; 空气的密度(kg/m 3 ) ,取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t e 下的值; 13 N换气次数,取 0.5h -1 ; V换气体积(m 3 ) ,根据本标准附录 G的规定计算确定。 2 简化公式计算 1)楼梯间不采暖时 1 0 INF 0 = V q A a (4.3.10-2) 2)楼梯间采暖时 2 0 INF 0 = V q A a (4.3.10-3) 式中:V 0 建筑体积(m 3 ) ,按本标准附录 G的规

43、定计算确定; 1 、 2 空气换气耗热量计算系数,根据附录 F确定。 14 5 供暖 供暖 供暖 供暖、 、 、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 般 规 定 5.1.1 供 暖 系 统 和 集 中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 必 须 对 每 一 个 房 间 进 行 热 负 荷 和 逐 项 逐 时 的 冷 负 荷 计 算 , 并 应 作 为 选 择 末 端 设 备 、 确 定 管 道 规 格 、 选 择 冷 热 源 设 备 容 量 的 基 本 依 据 。 5.1.2 居住建筑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

44、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及其他 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 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 析确定。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5.1.4 居住建筑集中供暖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 2 不具备 1 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优先

45、采用太阳能、地源热泵及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 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和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 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 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供暖 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和分别设置热计量装置。 5.1.7 除 无 城 市 或 区 域 集 中 供 暖

46、 且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外 , 不 应 采 用 直 接 电 热 设 备 作 为 供 暖 的 主 体 热 源 : 1 采 用 燃 气 、 煤 、 油 等 燃 料 受 到 环 保 或 消 防 等 因 素 严 格 限 制 或 以 供 冷 为 主 、 供 暖 负 荷 非 常 小 , 且 无 法 利 用 热 泵 或 其 它 方 式 提 供 供 暖 热 源 的 居 住 建 筑 ; 2 夜 间 可 利 用 低 谷 电 进 行 蓄 热 , 且 蓄 热 式 电 锅 炉 、 电 散 热 器 、 发 热 电 缆 不 在 用 电 高 峰 和 平 段 时 间 启 用 的 居 住 建 筑 ; 3 由 可 再

47、 生 能 源 发 电 , 且 其 发 电 量 能 够 满 足 包 括 自 身 电 加 热 量 在 内 用 电 量 需 求 的 居 15 住 建 筑 建 筑 。 5.1.8 集中供热系统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5.1.9 集 中 供 暖 系 统 必 须 设 置 热 量 计 量 装 置 , 并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锅 炉 房 和 热 力 站 的 供 热 量 应 采 用 热 量 表 或 热 量 测 量 装 置 进 行 计 量 检 测 。 2 居 住 建 筑 应 以 楼 栋 为 对 象 设 置 楼 栋 热 量 表 , 并 以 此 作 为 热 量 结 算 点 ; 住 宅 分 户 热 计 量

48、 应 采 取 以 楼 栋 热 量 表 为 热 量 结 算 点 , 每 户 设 置 热 分 摊 装 置 的 方 法 。 3 热 计 量 ( 热 分 摊 ) 装 置 的 设 置 ,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严 寒 和 寒 冷 地 区 居 住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JGJ26 和 相 关 的 国 家 产 品 行 业 标 准 执 行 。 4 热 量 表 应 具 备 数 据 通 讯 和 远 传 功 能 。 5.1.10 居 住 建 筑 室 内 主 要 供 暖 和 空 调 设 施 应 设 置 室 温 自 动 调 控 装 置 。 5.1.11 热水供暖管道的材质和壁厚,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安装方 式及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产品标准的规定。 5.1.12 管道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 中的 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规范附录 F 选用。采用其他保温材 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 F 中数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m min min m l d d l =(5.1.11) 式中: min d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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