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证据 第十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刑事诉讼法(二),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十四章 立案 第十五章 侦查 第十六章 起诉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2、刑事赔偿程序,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 二、刑事诉讼,一、诉讼,1、诉讼的概念 2、诉讼的类型 3、诉讼的特征,1、诉讼的概念,俗称,定义,字义,国家司法机关,原告、被告等当,在,的参加下,,依法,各种案件,处理,的活动。,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状 打官司,“诉,告也” “讼,争也”,3、诉讼的特征, 诉讼的本质是国家解决冲突的活动 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一种三方组合 诉讼是解决冲突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二、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 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 3、刑事诉讼的特征,国家
3、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 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 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以及应当 受到何种刑事 处罚的活动,1、刑事诉讼的概念,说 明,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3、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说明,刑事诉讼法的广狭之分,(二)刑事诉
4、讼法的渊源,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4、有关的法律解释 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的国际条约,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
5、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刑诉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不 同 点,相 同 点,刑诉与民诉 和行诉的关系,不 同 点,相 同 点,相 同 点,1、都有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2、都须有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3、通常都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4、都须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主持并作出裁决,5、应当依法进行,不同点 之一 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解决,解决,解决,犯罪和刑罚问题,即被 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地位平等主体间在人 身、财产关系等方面 所发生的纠纷,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 行政机关具
6、体行政行为 而发生的纠纷,不同点 之二 参加诉讼的司法机关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参加,参加,参加,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等,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不同点 之三 三者的构成内容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构成,构成,构成,自诉案件:立案 审判 执行 公诉案件:立案 侦查 提起公诉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不同点 之四 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依据,依据,依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等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调整行政关系的行
7、政法,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一)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刑诉 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体表现,刑诉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 诉讼制度、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8、重要任务);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第一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概述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二)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
9、讼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三、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混合式诉讼 所谓混合式诉讼制度,是指兼有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3、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定直接言词原则。 5、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二)英美法系的当事
10、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式诉讼,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相抗衡的权利。 2、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灵活的起诉方式。 3、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注重发挥控、辨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作用。,(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
11、讼,又称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其主要特点是:,1、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职权,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2、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3、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工具价值 1、法律工具性 2、宪法的至上性 3、刑法的实体性 4、可资其他法律部门的借鉴性 二、经济价值 三、独立价值,
12、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 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 预期目标 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 相关主体所 要追求的 理想结果,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说 明,二、刑事诉讼目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诉讼效率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一)惩罚犯罪 (二)保障人权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一、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 二、近代刑事诉讼的结构的类型 三、刑事
13、诉讼的结构的发展趋势,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一、诉讼主体 1、诉讼主体的概念 2、诉讼主体的范围 二、诉讼职能 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第二节 刑事讼诉中的专门机关,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参加刑诉的其他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内的保卫部门, 第三种,行使审判权,行使公诉权,行使侦查权,专门机关的种类, 第一种, 第二种,一、法院,(一)法院的性质 (二)法院的诉讼地位 (三)法院的组织体系 (四
14、)法院的领导体制 (五)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六)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一)法院的性质,是刑诉法律关系中最主要诉讼主体。,(二)法院的诉讼地位,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依法审判案件,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 判监督权;,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主要职责:, 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 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核准死刑案件。, 中级法院,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基
15、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 基层法院,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其主要职责:, 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 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全军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高级法院,它受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 高级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 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 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
16、院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审判监督。, 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军 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海事法院,设在港口城市,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注意:,海事法院只审判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 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 判一切刑事案件;,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
17、事业单位和公民, 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注,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的领导体制,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刑诉中的表现:, 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
18、有权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有权主持和指挥庭审活动;, 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对其重判或轻判;, 有权决定宣判的地点和方式。,具体包括:,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检察院,1.检察院的性质 2.检察院的诉讼地位 3.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4.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5.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6.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性质,是刑诉法律关系中的
19、主要诉讼主体。,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具体体现:,(1) 是对刑案进行侦查的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是法定的诉讼监督机关;, (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对应设置。,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路运输法院对应设置。, 最高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制定检察院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对于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20、;,规定各级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其主要职责:,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检察院,由三级组成,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置,凡有一个地方法院,就有一个地方检察院与之对应。,其主要职责:,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案行使检察权;, 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在刑诉中的表现:,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自行侦查权, 刑事裁判执行的执行权, 审
21、判监督权, 侦查监督权, 提起公诉权,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检察院在刑诉中的义务,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也受上级公安机关的
22、指挥和领导。,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 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职权,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义务,参加刑事诉讼的其他国家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
23、查。,注 意,上述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 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概述,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二、被害人 三、自诉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
2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概念 2.当事人的范围 3.当事人的特点,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范围, (1) 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
25、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特点,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的概念,注意,在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中,被害人参加诉讼,他的诉讼身份是自诉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公诉被害人。,注意: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 不同的诉讼身份,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有权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6、,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出申诉;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等。,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的概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被告人的概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指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
27、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概念,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有权对自已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等等。,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的概念,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获得辩护; 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28、; 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及其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及其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及 其诉讼权利,概念: 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 有权放弃、改变诉讼请求;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概念: 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当事人。 诉
29、讼权利: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范围: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 基本原则的概念,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二节 刑诉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法院、检察
30、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第二节 刑诉基本原则的内容(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两审终审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公、检、法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
31、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内容,法院、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指示、命令。,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定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
32、三机关在刑诉中,互相约束,依法定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分工负责是互 相配合、互相 制约的基础和 前提,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 是分工负责的 结果和必然要 求。,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监督方式: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 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监督方式:提起抗诉: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 对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对执行中的刑罚变更进行监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
33、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一),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 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 从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 依法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34、,并应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 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内容,只有法院有确定被告人有罪行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把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第六章 管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 二、管辖的分类,一、管辖的概念,指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分类,第二节 立案管
35、辖,立案管辖的概念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概念,即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
36、法搜查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37、件上的分工。,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划分级别管辖的依据,1.案件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的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
38、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地区管辖,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则 以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以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主原则,地区管辖的概念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已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 由上级法院已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
39、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审判管辖,第七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第一节 回避概述,一、回避的概念 二、回避的种类,回避的概念,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
40、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第二节 回避理由、人员范围,一、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9条新增设)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 2.检查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一、
41、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回避的提起,1、回避的提出 2、回避的申请,回避的审查决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另有司法解释,对驳回申请的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概述 第二节 辩护人 第三节 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42、第一节 辩护概述,一、辩护的概念 二、辩护的种类,辩护的概念,1.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2.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的种类,(一)委托辩护,1.委托辩护的时间 2.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和数量 3.司法机关在委托辩护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义务,(二)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3、(可以) 第二,被告人是盲、哑、聋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 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第二节 辩护人,一、辩护人的范围及其人数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辩护人的范围及其人数,1.律师,即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的执业人员。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统称其他公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44、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4.辩护人的数额: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1.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公安司法机关现职工作人员或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不得兼作本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辩护人的责任: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辩护人有辩护的职责,没有
45、控诉的义务。,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通信、会见权。 3.调查取证权。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5.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6.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有拒绝辩护的权利。,独立辩护权,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阅卷权和通信、会见权,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
46、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2.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3.
47、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有拒绝辩护的权利。,义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所的规定; 2.参加法庭审判,要遵守法庭规则; 3.辩护律师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律师介入侦查阶段, 解答法律咨询;
48、 代理申诉、控告; 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代理申请回避,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的权利,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三、委托代理人的时间及人数 四、代理人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代理的概念:指在刑诉中,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代理的种类 :包括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人的时间及人数,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一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