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讲解人:杜慧明,甘警院法律课教学部,引子:通过程序实现法治,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这一问题归结起来,也就是过程与结果,程序与实体的关系问题。,所谓程序,就是按照一定的步骤、顺序和方式形成某一法律决定的过程,国家通过立法对这种过程的规范和调整即形成专门的程序法。刑法从司法活动结果的角度构成了对官员司法活动的实体性限制 。刑事诉讼法从司法活动过程的角度防止了官员们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课程简介,第一讲 刑事诉讼基础知识 第二讲 公安机关的刑
2、事管辖与立案 第三讲 强制措施 第四讲 刑事诉讼证据 第五讲 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 第六讲 与公安刑事诉讼有关的其它程序,案例:五次碾压之后,一场触目惊心的车祸 三个无法解开的谜团 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他们能否找到答案 疑问一,撞到人时是否有感觉? 疑问二,碾到垃圾桶的理由是否合理? 疑问三,为何反复碾轧而不下车看看?,事情发生在2006年4月4日早晨,浙江省台州市的陈冬香在小区内不幸被车辆撞死,而小区的监控录像录下了全过程。肇事司机名叫赵小程,41岁,当天是来死者陈冬香所住的小区看望朋友的,他为何会在撞倒人之后又进行了5次碾轧?这是所有看到录像的人心中最大的疑问,这次记者在看守所见到了他。赵小
3、程说,当时他倒车的时候感觉到被什么东西挡住了,他以为撞到了一个垃圾桶,就想加大油门倒车倒过去, 究竟肇事司机赵小程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大家也格外地关注。5月30日法院认定赵小程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又引起了新一轮的争议,因为当时公安机关立案时说赵小程涉嫌了故意杀人,而检察机关批捕也是用的同样的理由,为什么在一年多之后故意杀人会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呢?,为了寻找答案,记者首先来到了黄岩区公安局了解情况。当初公安机关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的赵小程。警方介绍说,他们最初的确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的赵小程,但是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生了改变,最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
4、赵小程提起的公诉。于是记者找到了对嫌疑人赵小程提起公诉的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 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告诉记者,最初看到录像的时候他们的确认为赵小程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是经过进一步的侦查他们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认定故意杀人,因此检察机关最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了公诉。检察院说,要判定赵小程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在于他是否有主观故意,而在调查过程中赵小程一直说自己以为撞到了垃圾桶,没有想把人轧死的主观故意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故意杀人罪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主观故意,可是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赵小程有杀害陈冬香的故意,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判定他是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死者的家属却对
5、这样的结果存在疑问。,引发的思考:,一、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 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体现了古老的实体正义,体现了法理要义。 违法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这一正义的实现要不要程序法去规制? 法定的偿命、还钱的程序 与 诉讼法 三、追究赵小程法律责任的程序? 四、本案中涉及到的国家机关有哪些?各行使那些职权?个人和有关的组织有哪?各享有哪些权利? 五、疑罪从无、疑罪从轻还是疑罪从有 ? 依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本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识?,刑法 罪-责-刑 刑事诉讼法 民法 民事赔偿 其他法律知识,三、追究赵小程法律责任的程序或步骤?,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谁立案,谁侦查,
6、谁起诉,谁审判,谁执行,公安,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第一讲 刑事诉讼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诉讼的特点 (1)产生于社会冲突,一种公力救济方式 (2)三方组合:控方、承控方、听讼方 (3)运作过程,和 解,调 解,诉 讼,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冲突的两种主要解决方式: 由冲突的当事者各方自行解决; 由第三者如国家来处理。 由国家权力介入纠纷解决相对于当事人自决的优点 : 首先,它可以解决在一些案件当中缺乏追究主体的问题。 其次
7、,它可以解决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的问题。 再次,它可以解决受害人追究犯罪时往往缺乏公正性的问题。 最后,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国家的权力和职责所在,(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即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5、刑事诉讼必须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称诉讼模
8、式)下进行。,2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可以据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要区别。,(二)刑事诉讼法,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的属性: 程序性; 公法; 基本法。,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法律规定,有关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中
9、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但是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至今仍没有批准该公约。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闭幕时温家宝在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有关胡佳受审一案时回应,“中国是法治国家,这些问题都会依法加以处理”,并承诺尽快施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 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第43/173 号决议通过,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两者相互依从,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纠正“重实体
10、,轻程序”的思想。,(三)刑事诉讼结构与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构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体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参与者所承担的职能,与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参与诉讼的目的密切相关。理论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审 判,
11、控 诉,辩 护,三角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流水作业式线型结构,(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法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1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
12、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国 家 审 判 机 关 体 系,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2)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除行使审判权以外,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第一,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第二,有权对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开庭审理; 第三,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四,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五,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第六
13、,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 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第八,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3)审判组织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此外,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2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第一,侦查权;第二,公诉权;第三,诉讼监督权。(3)检察委员会 根据人
14、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国 家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体 系,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 市辖区人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3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的性质与组织体系 (2)公安机关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要包括: 第一,立案权; 第二,侦查权; 第三,执行权。,4刑事诉讼中其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15、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除在专门机关依其职责办案的工作人员以外而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诉讼参与人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
16、控诉或辩护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7、是同一种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被追诉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也即是在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即是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即直接进入审判阶段,因此,在自诉案件中,被追诉人统称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参与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参与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18、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2)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4)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
19、与人。 (5)翻译人员: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语言或文字翻译工作的人员。 (6)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案例2,张某,男,29岁,无业。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无事闲转到该区一个建筑工地,看见大门的值班人员不在,趁机溜进工地内。在工地靠公路的一侧,张某见到一大捆铜线圈,顿生歹意,想把铜线圈弄出去卖钱。于是,他把工地的围墙拆了一个洞,把线圈从洞里扔到了公路上,随后自己也爬了出来,正巧碰上该市该区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孙某。李某拉住张某的衣
20、领,威胁他要去派出所,张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说卖了线圈后分一半钱给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孙某一直站在旁边,他看见张某、李某二人抬了线圈往废品收购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独自回家。张某想叫住他,李某说不用叫,他胆小,给钱也不会要,况且又是好朋友,肯定不会说出去。正当张某、李某二人抬着线圈往前走时,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将二人抓获后送到当地派出所。该区公安分局得知消息后,组织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了讯问,又赴工地作现场勘验,拍摄了相应的物证照片。侦查终结后,该区公安分局将此案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某、李某分别委托了辩护律师。
21、9月某日,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出庭作了证。,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各2年。张某、李某各自的父母在征得张某、李某的同意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张某、李某被送往监狱执行。 请回答:(1)此案中有哪些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2)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能是什么?(3)此案中哪些人是诉讼参与人?各自的名称是什么?,三、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依靠群众原则 (四)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 (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六)分工负责
22、,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八)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九)审判公开原则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十一)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
23、、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经特别授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得混淆和互相取代。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及审判权,尽职尽责,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24、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
25、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员领导的关系。 第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第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院独立:A. 整个法院系统独立、审级独立;B. 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的独立,独立于外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不是合议庭独立,因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决定的,合议庭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判决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判决。,检察院独立: A
26、. 检察系统的独立,而不是单个检察院的独立; B. 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三)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
27、讼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借助业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包含两方面的要求: 1在诉讼理念上,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理想目标。 2在事实认定上必须牢固树立证据观念。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而言,以法律为准绳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开展,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2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必须遵守刑事实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两者密切联系,相互依从,不能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五)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28、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八)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29、,布告和其他文件。“,(九)审判公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1、含义:审判公开,评议不公开;审判不公开,宣判公开 2、应当不公开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性质或案情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主要情节涉及两性关系) (3)被告人为(14-16)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年龄以审判是为准 (4)当事人提出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有证据证明涉案),3、可以不公开的情形被告人是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 4、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
30、关的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2)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5、年龄的计算:以审判时的年龄为标准,(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 2
31、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1)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2)明确由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3)疑案作无罪处理。,无罪推定,具体含义: 一是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 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 二是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承担证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实责任; 三是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被指控罪行做最后的认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的诉讼规则; 一是被告人有沉默权; 二是控方负举证责任; 三是疑案应作有利于被告
32、人的解释; 四是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指在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的处理,立案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