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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R10中文(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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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ECE R10 关于就电磁兼容性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目录 1 适用范围3 2 定义3 3 认证申请3 4 认证4 5 认证标志5 6 技术要求6 7 增加或者替换电子部件(ESA)后,对车辆型式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8 8 生产一致性. 8 9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9 10 正式停产.9 11 对车辆或电子部件(ESA)的型式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9 12 过渡规定.9 13 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及认证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10 附件1 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11 附件2 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12 附件3 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13 附件4 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14 附件

2、5 电子/电气零部件宽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15 附件6 电子/电气零部件窄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16 附录1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17 附录2A 数据文件.18 附录2B 数据文件.21 附录3A 按照10号法规对车辆元件单个技术单元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22 附录3B 按照10号法规对车辆元件单个技术单元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24 附录4 检测车辆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的方法26 附录4-附件1 .29 附录5 车辆产生窄带电磁骚扰的检测方法33 附录6 车辆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检测方法35 附录6-附件1 .39 附录6-附件2 .40 附录6-附件3 .41 附录6-附件4 .42 附录6-附件5

3、.43 附录6-附件6 .44 附录6-附件7 .45 附录7 检测由电子/电气部件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的方法.46 附录7-附件1 电子/电气零部件检测场地.49 附录7-附件2 .50 附录8 电子/电气部件产生的窄带电磁骚扰的检测方法.52 附录9 检测电子/电气部件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方法.54 附录9-附件1 150MM带状线路检测.60 1附录9-附件2 .64 附录9-附件3 .65 附录9-附件4 .68 21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由车辆制造商提供的L、M、N及O类车辆(此后均用车辆来表示)的电磁兼容性能和要在车辆上安装的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 2 定义 本法规中定义如下:

4、2.1 “电磁兼容性能”:指在电磁环境下,车辆或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正常工作而不引入不相容的电磁骚扰。 2.2 “电磁骚扰”:指可能对车辆或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技术单元的性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电磁现象。电磁骚扰可能是电磁噪声或者对传播介质本身的改变。 2.3 “抗电磁骚扰性”:是指车辆元件或单个电气电子单元存在规定的电磁骚扰的情况下,保持良好工作性能的能力。 2.4 “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一个特定位置的电磁现象的总和。 2.5 “参考限值”:指产品型式认证和产品一致性的极限值所参考的标定水平。 2.6 “参考天线”:对于20 80MHz频率范围,指在80MHz频段的一对短型平衡共振偶极子;对

5、于高于80MHz频率范围的,指调到测得频率的平衡的半波共振偶极子。 2.7 “宽带电磁骚扰”:指电磁骚扰信号的带宽比接收器的通频带宽。 2.8 “窄带电磁骚扰”:指电磁骚扰信号的带宽比接收器的通频带窄。 2.9 “电气/电子系统”:指一个电气和或电子设备或带有关电路的一套设备。电路为车辆的一部分并且不进行单独认证。(车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单元进行型式认证的,详见本法规的3.1条。) 2.10 “电气/电子部件”(ESA):是指具有一项或多项特定功能,作为车辆部件的一个电气和或电子设备及相关电线。根据制造商的要求,ESA可以作为“元件”或“单独技术单元(STU)”进行认证。 2.11 “车辆型式”

6、:就电磁兼容性能而言,是指在下述方面没有本质区别的车辆: 2.11.1 发动机舱的整体尺寸和形状; 2.11.2 电气和或电子部件的总体布置和整个电路的布置; 2.1 1.3 车辆框架或车壳(对材料应用情况)的主要加工原材料(例:一个以钢材、铝材或者玻璃纤维为原材料加工的车体或者车盖),只要车体的主要加工原材料不变,使用各种不同的板材均不会改变车辆型式。然而,在更换加工板材时一定要多加注意。 2.12 “ESA类型”就电容兼容性能而言,是指在下述方面没有本质区别的ESA: 2.12.1 ESA所具有的功能; 2.12.2 电气和或电子部件的总体布置。 3 认证申请 3.1 车辆型式的认证 3.

7、1.1 车辆制造商应提交一份有关车辆电磁兼容性能方面的车辆型式的认证申请。 3.1.2 资料文件的样式请参阅附录2A。 3.1.3 车辆制造商应该草拟一份方案,以说明相关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车身类型(在适用的情况下)、车体材料的变换(在适用的情况下)、整车线束布置、发动机的改变、左/右侧驱动方式和轴距变型的所有预计的组合。相关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指那些3能够发出显著的宽带或者窄带干扰的单元和那些与驾驶员对车辆的直接控制相关的单元(详见本法规的6.4.2.3条)。 3.1.4 按照车辆制造商与认证管理部门所达成的共同协议,制造商应从该方案中选出代表提交认证的型式的车辆。车辆的

8、选择方法应该使用制造商所提供的电气/电子系统。如果车辆制造商与认证管理部门所达成的协议认为与第一辆代表车辆相比,不同的电气/电子系统可能对车辆的电磁兼容性能产生明显的影响,制造商应该从该方案选取一辆或更多的车辆。 3.1.5 与3.1.4.条一致的车辆选择方法应限于预计用于实际生产的车辆/电气/电子系统组合。 3.1.6 制造商可以对该申请补充一份已经进行试验的报告。负责认证的管理部门可以把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起草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 3.1.7 如果负责车辆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亲自进行该试验,制造商应该按照3.1.4.条提供一台用于型式认证的样车。 3.2 ESA型式认证 3.2.1

9、 就电磁兼容性能,对一ESA型式认证的申请应由车辆制造商或者ESA制造商提出; 3.2.2 资料文件的样式请参阅附录2B。 3.2.3 制造商可以对该申请报告补充一份实验报告。负责认证工作的权威机构可以使用报告中所提供的数据来起草车辆型式认证条类型的通知单表格。 3.2.4 如果负责车辆型式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亲自进行该试验,如果有必要,在与制造商就有关整体布置的可能变动、元件的数量及传感器数量进行讨论之后,制造商应该提供代表提交认证的ESA系统的样品。 3.2.5 样品必须带有清晰并不可擦除的标志及制造商商品名称或者商标和型号标志。 3.2.6 如果适用,任何有效的限制应是等效的。任何这样

10、的限制应包含在附录2B和或3B中。 4 认证 4.1 型式认证程序 4.1.1 对车辆的型式认证 根据车辆制造商的决定,车辆型式认证可以适用下述可能的认证程序。 4.1.1.1 对车辆整车的认证 车辆整车可以按照本法规第6条的有关条类型直接进行型式认证。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此项认证程序,那么无须对电气/电子系统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进行单独的检测。 4.1.1.2 单独的ESA进行检测进行车辆型式认证。 车辆制造商可以通过向认证管理部门证明所有相关(见本法规的3.1.3条)电气/电子系统或ESA已经认证,并根据附加的条件安装而获得对车辆的认证。 4.1.1.3 如果车辆中没有需要进行辐射或

11、者抗干扰能力检测的装置,那么车辆制造商可以依据其愿望获得本法规的认证。车辆不应包括3.1.3条中抗干扰规定的系统和火花点火装置。此类认证无须进行检测。 4.1.2 对ESA的型式认证 型式认证可以批准ESA安装到:任意一种型式车辆、或者特定型式车辆上、或者车辆制造商所要求型式车辆上。经车辆制造商同意,与车辆的直接控制有关的ESA应正常接收型式认证。 4.2 批准型式认证 4.2.1 车辆 44.2.1.1 如果样车能够满足本法规第6条的要求,那么应批准对该车辆的型式认证。 4.2.1.2 在附录3A中给出了车辆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的样式。 4.2.2 电气/电子部件(ESA) 4.2.2.1 如

12、果电气/电子部件(ESA)的样品能够满足本法规第6条的要求,那么应通过电气/电子部件的型式认证。 4.2.2.2 电气/电子部件(ESA)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的样式在附录3B中。 4.2.3 为了拟定4.2.1.2条或者4.2.2.2条中的通知表格,批准该认证的缔约方的认证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由认可试验室准备或证明或与本法规的类型一致的报告。 4.3 按照本法规,对车辆型式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型式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拒绝均应以符合本法规附录3A或者3B中的表格样式通知使用本法规的协议有关各方。通知中还包括照片和或简表、或由申请者提供的比例合适并且规格不大于A4(210mm297mm)、或者折叠到

13、这一尺寸的图纸。 5 认证标志 5.1 应该为每个获得型式认证的车辆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授予一个认证号。该认证号的前两位数字(目前为02)表明,在认证批准时本法规所作的最新重大技术修正的系列号,同一缔约方不得把相同的认证号授予另一类型车辆或ESA。 5.2 认证标志的组成 5.2.1 车辆 下面5.3条所述的认证标志应贴在符合本法规认证型式的每一辆车辆上。 5.2.2 部件 下面5.3条所述的认证标志应贴在符合本法规认证的型式的每一个电气/电子部件(ESA)上。 作为单元认证的装到车辆上电子/电气系统无须加注标志。 5.3 在符合按照本法规认证型式的每一辆车上,在认证通知表格中规定的一

14、明显且接近的位置上贴上国际认证标志。该标志应该包括: 5.3.1 在一圆圈中加大写字母“E”和“E”右侧标批准认证的国家代号;1/ 5.3.2 本法规号、字母“R”、破折号及认证号依次标注在5.3.1条所述的圆圈右侧。 5.4 型式认证标志的示例如本法规的附录1所示。 5.5 当ESA安装在车辆内部时,符合上面5.3条的ESA的标志无需可见。 1/ 1- 德国,2- 法国,3- 意大利,4- 荷兰,5- 瑞典,6- 比利时,7- 匈牙利,8- 捷克共和国,9- 西班牙,10- 南斯拉夫,11- 英国,12- 奥地利,13- 卢森堡,14- 瑞士,15-(空缺),16- 挪威,17- 芬兰,18

15、- 丹麦,19- 罗马尼亚,20- 波兰,21- 葡萄牙,22- 俄罗斯,23- 希腊,24- (空缺),25- 克罗地亚,26- 斯洛文尼亚,27- 斯洛伐克,28- 白俄罗斯,29- 爱沙尼亚,30-(空缺),3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32- 拉脱维亚,33- (空缺),34- 保加利亚,35-36- (空缺),37- 土耳其,38-39-(空缺),40-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41-(空缺),42- 欧共体,43-日本。随后的代号将按批准承认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及或用在车辆上的装备及零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法规和满足这些法规的认证相互认可条件的协议的时间顺序特定给有关国家,所特定的代号将

16、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各协议国。 5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车辆(及其电气/电子系统或者ESA)的设计和装配应使车辆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符合本法规的各项要求。 6.2 关于由安装火花点火装置的车辆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方面的技术要求 6.2.1 检测方法 由该型式车辆样品所产生的电磁骚扰检测可以按照附录4所述方法,采用规定的天线距离中的一个进行测试。该距离的选择由车辆制造商决定。 6.2.2 由车辆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的参考限值。 6.2.2.1 如果使用附录4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当车辆与检测天线间距离为10.00.2m时,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骚扰的参考限值为34d

17、B V/m(50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34dB V/m到45dB V/m(50V/m180V/m),(见本法规的附录1),在4001000MHz频段内,辐射参考限值保持在45dBV/m(180V/m)。 6.2.2.2 如果使用附录4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车辆与检测天线间距离为3.0m0.05m,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骚扰的辐射参考限值为44dB V/m(160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44dB V/m线性地增加到55dB V/m(160V/m562V/m)(如本法规的附录2 所示),在4001000MHz频段内,辐射参

18、考限值恒定保持在55dB V/m(562V/m)。 6.2.2.3 对于提交认证的样车,以dBV/m(V/m)为单位表示的检测值至少应该比参考限值低2.0dB(20)。 6.3 关于由车辆所产生的窄带电磁骚扰方面的技术要求 6.3.1 检测方法 由提交型式认证的样车所产生的电磁骚扰的检测可以按照附录5所描述的方法,采用规定的天线距离中的一个进行测试。该距离的选择由车辆制造商决定。 6.3.2 由车辆产生的窄带电磁骚扰的参考限值 6.3.2.1 如果使用附录5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车辆与检测天线间的距离为10.0m0.2m时,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骚扰的辐射参考限值为24dB V/m(

19、16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24dB V/m线性的增加到35dB V/m(16V/m56V/m)(如本法规的附录3),在4001000MHz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恒定保持在35dB V/m(56V/m); 6.3.2.2 如果使用附录5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车辆与检测天线间的距离为3.00.05m,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骚扰的辐射参考限值为34dB V/m(50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34dB V/m线性地增加到45dB V/m(50V/m180V/m)(见本法规的附录4),在4001000MHz频带内,辐射参考限值恒定保

20、持在45dB V/m(180V/m); 6.3.2.3 对于提交认证的样车,以dB V/m(V/m)为单位表示的检测值,至少应该比参考限值低2.0dB(20); 6.3.2.4 在附录5中1.3条所描述的最初过程中,如果在76108MHz的频带内,在车辆广播天线外所测得的电磁骚扰的强度低于20dB V/m(10V/m),那么尽管本法规的6.3.2.1、6.3.2.2.和6.3.2.3条中已经规定了辐射限值,该车辆仍应符合窄带电磁骚扰的辐射限值并且不6须进行进一步的检测。 6.4 与车辆抗电磁辐射干扰性能相关的技术要求 6.4.1 检测方法 提交认证的车辆的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检测应按照附录6所描述

21、的方法进行。 6.4.2 车辆抗电磁辐射性能的参考限值 6.4.2.1 如果按照附录6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在201000MHz的90的频带范围内,场强参考限值应该为24V/m的均方根值,并且在201000MHz的整个频带范围内,场强参考限值应该为20V /m的均方根值; 6.4.2.2 如果在按照附录6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并且受到高于参考限值25的场强(以V/m表示)的辐射时,车辆的驾驶员或其他道路使用者不会观察到车辆的驱动轮速度的异常变化,可能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混乱的性能下降和驾驶员对车辆的直接控制,那么代表该型号的车辆应被认为满足抗电磁辐射的要求; 6.4.2.3 驾驶员对车辆

22、的直接控制应通过转向、制动或者发动机转速控制来实现。 6.5 关于由电气/电子部件(ESA)所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的技术要求 6.5.1 检测方法 对于该型式电气/电子部件(ESA)的代表样 品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检测可以按照附录7所描述的方法进行。 6.5.2 电气/电子部件(ESA)所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的参考限值。 6.5.2.1 如果使用附录7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骚扰的辐射参考限值将会从64dB V/m线性地衰减到54dB V/m(1600V/m500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限值将会从54dB V/m线性地增加到65dB V/m(50

23、0V/m1800V/m)(见本法规的附录5),在4001000MHz频段内,参考限值恒定保持在65dB V/m(1800V/m)。 6.5.2.2 对于该型式电气/电子部件的代表样 品而言,以dB V/m(V/m)为单位表示的检测值,至少应该比参考限值低2.0dB(20)。 6.6 关于电气/电子部件(ESA)所产生的窄带电磁骚扰相关的技术要求。 6.6.1 检测方法 对于该型式电气/电子部件(ESA)的代表样 品所产生的窄带电磁骚扰的检测可以按照附录8所描述的方法进行。 6.6.2 由电气/电子部件(ESA)所产生的窄带电磁骚扰的参考限值。 6.6.2.1 如果使用附录8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

24、测,那么,在3075MHz的频带内,电磁骚扰的参考限值将会从54dB V/m线性地衰减到44dB V/m(500V/m160V/m),在75400MHz的频带内,辐射限值将会从44dB V/m线性地增加到55dB V/m(160V/m560V/m)(见本法规的附录6),在4001000MHz频段内,参考限值恒定保持在55dB V/m(560V/m)。 6.6.2.2 对于该型式电气/电子部件的代表样 品而言,以dB V/m(V/m)为单位表示的检测值,至少应该比参考限值低2.0dB(20)。 6.7 关于电气/电子部件(ESA)抗电磁辐射干扰性能相关的技术要求。 6.7.1 检测方法 提交认证

25、的ESA的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检测方法应按照从附录9所描述的方法中选择一7种。 6.7.2 电气/电子部件(ESA)抗电磁辐射性能的参考限值。 6.7.2.1 如果按照附录9中所描述的方法进行检测,那么对于150mm微波带状线路检测方法,电气/电子部件抗电磁辐射的检测参考水平值为48V/m,对于800mm微波带状线路检测方法,该值为12V/m,对于TEM单元检测方法,该值为60V/m,对于散射电流(BCI) 入射检测方法,该值为48mA,对于自由场检测方法,该值为24V/m。 6.7.2.2 当代表一型号的ESA处于某一以适当的线性单位表示的高于参考限值25%的场强或电流时,ESA不得出现将引起性

26、能下降的故障,其可能对其他道路的使用者草成混乱或者行驶者对装有该系统的车辆的直接控制性能的下降。 6.8 特殊情况 6.8.1 如果车辆电气/电子系统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不包括运行频率高于9kHz的电子振荡发生器,则其应该符合6.3.2条或者6.6.2条及附录5和附录8的规定。 6.8.2 如果车辆不安装与车辆的直接控制相关的电气电子系统或ESA,那么这些车辆无须进行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检测并且必须符合6.4条和附录6的规定。 6.8.3 对其功能对车辆的直接控制不重要的电气/电子部件(ESA)无须进行抗电磁辐射性能的检测并且认为其符合6.7条和附录9的规定。 6.8.4 静电放电 对于装

27、有轮胎的车辆,可以认为车身/底盘是电绝缘体。只有在乘员进出车辆时,才会产生与车辆外部环境密切相关的强静电力。因为在这些时侯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所以无须对静电释放情况进行型式认证检测。 6.8.5 瞬时导通 因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不会与外部环境发生电接触,不会产生与外部环境有关的瞬时导通。制造商应保证设备能够承受车辆内部发生的瞬时导通,例如:因负荷变化和系统间的相互作用而引起的瞬时导通。无须对瞬时导通情况进行型式认证检测。 7 增加或者替换电子部件(ESA)后,对车辆型式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 7.1 如果车辆制造商已经获得了对车辆装置的型式认证,并希望为车辆安装按照本法规认证的附加或者替换电子

28、/电气系统,可以按照相关的条件进行安装,则无须进一步的检测,就可以对车辆的认证进行扩展。这些附加或者替换电子/电气系统应被视为车辆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一部分。 7.2 当附加或者替代部件尚未获取本法规的认证时,并且如果认为检测是必要时,如果新的或者更改后的部件能够被证明符合第6条的相关要求、或者在对比试验中新部件能够被证明不能严重影响车辆型式的一致性,那么可以认为整个车辆的型式具有一致性。 7.3 车辆制造商对认证过的车辆增加标准的自制或商业设备(不包括符合其他法规的移动通讯设备),且按照设备和车辆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安装、替换、或者拆除,不应影响车辆认证的有效性。此项要求不应阻碍车辆制造商,根据

29、自己和或此通讯设备的制造商制订的合适的安装指南安装通讯设备。车辆制造商应提供车辆性能没有受到这样的发射不利影响的证据(如果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它可以是一个声明:当处于单独进行发射(不包括本法规第6条中规定的试验相关的发射)情况下,其功率水平和安装使得按照本法规的抗干扰水平可以提供足够的保护。当对通讯发射器或其使用有其它要求时,本法规不允许使用该设备。 8 生产一致性 生产一致性程序应该符合本协议中附录2(E/ECE/324-E/ECE/TRANS/505/Rev.2)所述的要8求,并且满足下述要求: 8.1 根据本法规认证的车辆或者元件或者电气/电子部件的生产应满足上面第6条中所述的要求,与认

30、证的型式一致; 8.2 车辆或者元件或者单个技术单元的生产一致性,应以本法规附录3A和3B中型式认证的通知表格中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检验; 8.3 如果管理部门对车辆制造商的检查程序不满意,应采用下面的8.3.1及8.3.2条中描述的方法。 8.3.1 对从系列产品中抽取出来的车辆、元件或者电子零部件(ESA)的一致性进行验证时,如果测得的值不超过6.2.2.1、6.2.2.2、6.3.2.1和6.3.2.2条中所规定的参考限值2dB(25%)以上,那么可以认为产品的抗宽带电磁骚扰性能和抗窄带电磁骚扰性能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要求; 8.3.2 对从系列产品中抽取出来的车辆、元件或者电子零部件(ESA)

31、的一致性进行验证时,如果当车辆处于附录6第4条所规定的状态下并且以V/m为单位表示的场强值达到上面6.4.2.1中所规定的参考限值的80%时,车辆的电气/电子部件没有出现可以被驾驶员或其它道路使用者观察到的、与车辆的直接控制相关的性能下降情况,那么可以认为产品的抗电磁辐射性能符合本法规的相关要求。 9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9.1 如果不符合上面第6条中的各项要求,或者抽取的车辆未能够通过上面第6条中的检测,那么可以撤销根据本法规对某一型式车辆、元件或单个技术单元批准的认证。 9.2 如果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撤销了其先前批准的认证,该缔约方应该就此使用符合本法规附录3A和3B中的样式的通知表格通知

32、采用本法规的其它有关各方。 10 正式停产 如果认证的持有者永久停止生产根据本法规认证的一类型车辆或者电子零部件(ESA),那么该持有者应通知批准该认证的管理部门。该管理部门应该依次使用符合本法规附录3A和3B中的样式的通知表格,通知采用本法规的1958年协议的其它有关各方。 11 对车辆或电子部件(ESA)的型式的认证更改和认证扩展 11.1 车辆或者电气/电子部件型式的每一次更改,均应通知批准该车辆型式认证的认证管理部门。该部门可以: 11.1.1 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车辆或者电气/电子部件仍然满足本法规的相关的要求; 11.1.2 或要求负责进行检测的技术服务

33、部门提供更进一步的检测报告。 11.2 带有更改的详细情况的认证批准或者拒绝的通知,应该按照前面第4条的程序,通知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 11.3 批准认证扩展的主管部门应该为该扩展授予一个序列号,并就此使用符合本法规附录3A和3B中的样式通知采用本法规的1958年协议的其它有关各方。 12 过渡规定 12.1 自02 系列修正本正式生效之日起,采用本法规的各缔约方不得拒绝按照02 系列修正本的本法规批准认证。 12.2 自1998年1月1日起,只要满足经02系列修正本的本法规的要求,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应批准认证。对于L类车辆,应该于1999年6月17 起应用本条中的相关规定。 912.3 1

34、2.2条中的各项类型不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前的根据24号法规所认证的车辆型式,也不适用于这些认证的扩展。对于L类车辆,附录6和附录9的有关规定应从2000年8月18日开始应用。 12.4 自2002年10月1日起,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可以拒绝承认没有根据本法规02系列修正本要求的认证。对于L类车辆,应自2004年8月18日起采用本条中的相关规定。 12.5 不管12.2和12.4中的规定,采用本法规的缔约方应继续按照本法规的01系列修正本批准认证。 12.5.1 对于用到在12.2条中提到的日期之前根据10号法规或者24号法规认证和(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这些认证的后续扩展的车辆上的部件。 1

35、2.5.2 对于L类车辆,在包括对这些车辆的专门说明的10号法规02 系列修正本的补充规定1开始生效之前。 13 进行认证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及认证管理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采用本法规1958年协议的缔约方,应该将试验的技术服务部门及认证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地址通知给联合国秘书处,该试验技术服务部门部门负责进行认证试验,认证管理部门负责授予认证并受理在其他国家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或认证撤销的书面通知。 10附件1 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 频率-兆赫-对数关系 11附件2 车辆宽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 (见6.2.2.2条) 12附件3 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 车辆与检测天线间距离:10m (频

36、率-兆赫-对数关系 (见6.3.2.1条) 13附件4 车辆窄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 车辆与检测天线间距离:3m 频率-兆赫-对数关系 (见6.3.2.2条) 14附件5 电子/电气零部件宽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 频率-兆赫-对数关系 (见6.5.2.1条) 15附件6 电子/电气零部件窄带电磁辐射参考限值 频率-兆赫-对数关系 (见6.6.2.1条) 16附录1 认证标志的布置示例 样式A (见本法规的5.2条) 车辆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上的上述型式认证标志表明,相关的车辆型式在电磁兼容性方面已经在荷兰(E4)根据10号法规批准认证,认证号为022439。认证号表明该认证按照10号法规的02

37、 列修正本要求批准认证的。 样式B (见本法规的5.2条) 车辆或者电气/电子部件(ESA)上的上述型式认证标志表明:相关的车辆型式在电磁兼容性方面已经在荷兰(E4)根据10号法规和33号法规(1)进行认证,认证号为022439。认证号表明当批准认证时,10号法规已是02 系列修正本而33 法规仍为原始版本。 1/ 第二个数字仅作为例子给出 17附录2A 数据文件 关于电磁兼容性能适用于车辆型式认证的通知格式 如果可能,应该提供下列数据一式三份,并含有一份内容目录。 所有由制造商提供的图纸应以适当的比例绘制并且细条充分,图纸规格为A4 或者折叠到该规格。所提供的照片应该提供足够的详细。 如果整

38、车系统、车辆部件或者单个的技术单元中含有电子控制设备,应提供与其性能相关的数据。 概述 1 制造商(制造商的名称) 2 型式和一般商业用途描述 3 车辆(b)上标志(如果有)的方法 4 标志的位置 5 车辆(c)的类别 6 车辆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7 装配工厂的地址 车辆的总体结构特点 8 代表车辆的照片和/或图纸 9 发动机的位置和布置 动力装置(q) 10 制造商 11 制造商的发动机代码 (与发动机上的标志相同或者其它的识别方法) 12 工作原理:点燃/压燃,四冲程/二冲程(1) 13 汽缸的数量及其布置形式 14 最大净功率(t) (kW)此时转速为 r/min 15 供油 16 是否

39、使用化油器:使用/不使用1/ 17 安装数目 18 是否采用燃油喷射方式(仅对压燃点火方式而言):使用/不使用1/ 19 系统技术要求 20 是否采用燃油喷射方式(仅对点燃点火方式而言):使用/不使用1/ 21 系统技术要求 22 电气系统 23 额定电压 (V)1/ 24 发电机 25 型号 1/ 划去不适用部分。 1826 额定输出 (VA) 27 点火 28 型号 29 工作原理 30 电机 31 型号(绕组、励磁) 32 最大输出功率 (kW/h) 传动系(v) 33 型式(机械式、液压式和电气式等) 34 对电子/电气零部件的简要技术要求(如果有) 悬挂系 35 对电子/电气零部件的

40、简要技术要求(如果有) 转向装置 36 车辆转向装置的传动型式(对前、后传动型式的规定) 37 车轮的连接(不仅包括机械方法;对前后车轮进行规定) 38 对电子/电气零部件的简要技术要求(如果有) 39 车辆转向控制装置的调整范围及方法(如果有) 制动装置 40 对于装有防抱死系统的车辆,系统运行(包括所有电子组件)规程、电路图、液压或者气动回路设计的说明 车体结构 41 车体结构型式 42 风挡玻璃和其它车窗 43 对车窗玻璃升降机构的电子/电气零部件的简要技术要求(如果有) 44 风挡玻璃刮水器 45 详细的技术要求(包括有关的照片或者图纸) 46 除霜和除雾 47 详细的技术要求(包括有

41、关的照片或者图纸) 48 后视镜(每个镜子的位置) 49 车辆调整系统的电气/电子部件(如果有)的简要技术要求 50 座椅 51 性能:下述各系统的说明及图纸 52 调整系统 53 转动和锁止系统 54 安全带和/或其它约束系统 55 对电子/电气零部件(如果有)的简要技术要求 56 无线电干扰的屏蔽 1957 构成发动机舱主体的零件和最接近发动机舱、乘员舱的零件的构成材料及形状的说明和图纸/照片 58 安装在车辆发动机舱内的金属部件的位置图纸或者照片(例如:加热器、备用车轮、空气滤清器和转向机构等) 59 无线电干扰抑制设备的图表 60 对直流电阻的额定值和阻燃电线每米额定阻抗的详细说明 照

42、明设备和信号灯设备 61 对除了车灯以外的电子/电气零部件的简要技术要求(如果有) 其它 62 防止未经许可的对车辆的使用的装置 63 该装置的技术要求 64 对电子/电气零部件的简要技术要求(如果有) 对挑出来以代表该类型车辆的说明 车体类型 左舵或右舵行驶方式 轮距 部件选择方案: 由车辆制造商或者认证/批准实验室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以起草型式认证通知表格。 20附录2B 数据文件 关于电磁兼容性能适用于电子/电气部件的型式认证通知格式 如果可能,应该提供三份下列资料,其中包括一份内容目录。 所有由制造商提供的图纸应以适当的比例绘制并且细节充分,图纸规格为A4 或者折叠到该尺寸。所提供的照

43、片(如果有)应尽可能清晰、详细。 如果整车系统、车辆部件或者单个的技术单元中含有电子控制设备,提供与其性能相关的操作说明。 1 制造商(制造商的名称) 2 型式和一般性厂业技术要求 3 车辆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4 对于车辆零部件和单个技术单元,认证标志的标注方法和位置 5 装配厂的地址 6 ESA应作为一个元件/STU1/进行认证 7 使用限制和装配条件 对被选出以代表型式的电气/电子部件ESA的说明 由车辆制造商或者认证/批准实验室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以起草型式认证通知表格 1/ 划去不适用部分。 21附录3A 按照10号法规对车辆元件单个技术单元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认证撤销、认

44、证拒绝、认证撤销的通知书 通知书 (最大规格:A4(210mmx297mm) 签发机构:认证管理部门名称 按照10号法规对车辆元件单个技术单元的认证2/给予: 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 认证号: 扩展号: 1 制造商(制造商的名称) 2 型式和一般性技术要求 3 如果标志在车辆/部件/单个技术单元2/上,型式识别的方法 3.1 标志位置 4 车辆类别 5 车辆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6 对零部件和单个技术单元,认证标志的固定位置与固定方法 7 装配厂的地址 8 附加通知:见附录 9 负责进行检测的技术服务部门 10 检测报告的日期 11 检测报告的编号 12 评价(如果有)

45、:详见附录 13 试验地点: 14 签发报告的日期: 15 签署 16 附有认证管理部门存放的,可以函索的数据包的索引 1/ 已经授予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的国家代号(见本法规中的认证规定)。 2/ 划去不适用部分。 22根据10号法规对车辆进行的型式认证相关的形式认证通知表格号的附录 1 附加通知 2 适用于本法规附录4 的专门设备(如果有)(例如: ) 3 电气系统额定电压: V 正极负极接地1/ 4 车身型式: 5 安装到测试车辆上的电子系统的列表,并不限于本参考文件中所述及的项目: 6 负责进行检测的获得认证批准的实验室(适用于本法规) 7 评价(例如:适用于左舵行驶或

46、右舵行驶车辆) 1/ 划掉不适用的。 23附录3B 按照10号法规对车辆元件单个技术单元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认证撤销、认证拒绝、认证撤销的通知书 通知书 (最大规格:A4(210mmx297mm) 签发机构:认证管理部门名称 根据10号法规对车辆元件单个技术单元的认证2/给予: 认证批准 认证扩展 认证拒绝 认证撤销 正式停产的通知 认证号: 扩展号: 1 制造(制造商厂名称): 2 型式和一般性厂业技术要求: 3如果标志在车辆/部件/单个技术单元2/上,型式的识别方法: 3.1 标志位置: 4 车辆类别: 5 车辆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6 对零部件和单个技术单元,认证标志的固定位

47、置与固定方法: 7 装配厂的地址: 8 附加数据:见附录 9 负责进行检测的技术服务部门 10 检测报告的日期 11 检测报告的编号 12 评价(如果有):详见附录 13 试验地点: 14 签发报告的日期: 15 签署 16 存放在认证的管理部门的文件清单作为附件列在本通知书后,以备查询 1/ 签发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认证撤销的国家代号(参见本法规认证规定)。 2/ 划去不适用部分。 24按照10号法规对车辆进行的型式认证相关的形式认证通知表格号的附录 1 附加通知 1.1 电气系统的额定电压: V 正极/负极接地1/ 1.2 使用下面的有关限制,该电气/电子部件可以用于任意一类型车

48、辆 1.2.1 安装条件(如果有) 1.3 该电气/电子部件ESA仅可用于下述型式的车辆 1.3.1 安装条件(如果有) 1.4 所使用的特定的检测方法和确定车辆抗干扰性能的频率范围为:(请详细说明附录9的精确方法) 1.5 负责进行检测的获得认证/批准的实验室(适用于本法规) 2 评价 1/ 划去不适用部分。 25附录4 检测车辆产生的宽带电磁骚扰的方法 1 概述 1.1 本附录所描述的试验方法仅适用于车辆 1.2 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应该符合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的序号为16-1(93)的公告的有关要求。 应该借助于半峰值探测器来检测本附录中的宽带电磁骚扰,或者使用峰值探测器

49、,应根据火花脉冲重复频率使用适当的校正因子。 1.3 检测方法 该试验用来检测火花点火系统发出的宽带辐射。 允许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基准天线:距离车辆10m或者3m。无论选择哪一个距离,均应该按照本附录第3条的要求进行检测。 2 检测结果的表示 对于120kHz的带宽,以dB V/m(V/m)为单位表达检测结果。如果检测仪器的实际带宽(单位为kHz)与120kHz不同,那么可以通过乘以因子120/B,将以V/m为单位读取的读数转化为120kHz的带宽所对应的值。 3 检测位置 3.1 检测位置应该是位于以车辆和天线的中点为中点,最小半径为30m的圆内的一处水平、无障碍并且无电磁反射面的区域(详见本附录附件1的图1)。另一方面,对于L类车辆,检测表面可以是满足本附录的附件1 图2 的所示的条件相符的任何位置。 3.2 检测设备、配线箱或者检测设备放置于其内的车辆可以置于检测位置之内,但是只能位于本附录附件1 图1 的允许区域中。如果检测表面满足本附录的附件1中图2中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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