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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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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5“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与 “利 用 工 作 便 利 ”的 区 别在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中 ,贪 污 罪 、受 贿 罪 、职 务 侵 占 罪 、挪 用 公款 罪 等 犯 罪 构 成 都 将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作 为 客 观 方 面 的 必 备 要 件 。如 何 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利 用 了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它 与 利 用 工 作 上 形成 的 便 利 条 件 如 何 区 别 ,成 为 准 确 适 用 罪 名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此罪 与 彼 罪 的 关 键 ,也 成 为 司 法 实 践 中 最 具 争 议 的 一 个 疑 难 问 题

2、。一 、职 务 是 认 定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的 基 础 认 定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职 务 是 基 础 。职 务 是 指 行 为 人 持 续 、反 复 从 事 的 工 作 或 岗 位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因 而 具 有 稳 定 性的 特 点 。职 务 的 设 置 与 赋 予 应 当 是 经 过 一 定 的 组 织 形 式 或 者 是单 位 进 行 正 式 任 命 、聘 任 、委 派 等 ,或 因 某 个 事 项 的 一 次 性 委 托 ,而 非 单 位 中 某 个 工 作 人 员 的 个 人 委 托 。例 如 ,出 纳 员 在 提 取 现 金后 携 款

3、潜 逃 的 行 为 ,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但 如 果 出 纳 员 因 其 他原 因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提 款 ,而 被 委 托 人 提 款 后 非 法 据 为 己 有 ,则 并非 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其 他 如 保 管 员 、押 运 人 员 等 把 财 物 的 看管 委 托 给 他 人 ,单 位 为 销 售 某 批 货 物 或 收 取 某 笔 货 款 而 与 行 为人 发 生 的 一 次 性 委 托 等 等 ,都 不 具 有 职 务 的 性 质 ,不 能 构 成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但 是 ,对 于 单 位 设 置 的 某 个 岗 位 ,即 使 所

4、 聘 用 的 人 员是 不 具 有 编 制 的 临 时 工 ,也 具 有 职 务 的 性 质 。 二 、对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内 涵 的 把 握 2 / 5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 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案 标 准 的 规 定 (试 行 )指 出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是 指 利 用 职 务上 主 管 、管 理 、经 手 公 共 财 物 的 权 力 及 方 便 条 件 。”具 体 可 将 其 分为 三 种 情 况 : (一 )行 为 人 对 财 物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具 有 审 查 、批 准 、调 配 、处 置

5、、使 用 、决 策 等 “主 管 ”的 权 利 ,例 如 公 司 的 董 事 、经 理 等 管 理 层 人员 ,国 家 机 关 对 于 财 物 具 有 调 拨 处 置 决 定 权 的 干 部 等 。 (二 )行 为 人 是 直 接 以 管 理 和 保 管 财 物 为 工 作 内 容 或 工 作 职 责的 “管 理 ”权 利 。如 单 位 的 出 纳 、会 计 、保 管 员 、仓 管 员 、材 料 看 管员 等 ,其 工 作 的 内 容 与 职 责 就 是 对 财 物 的 保 管 与 管 理 ,这 些 财 物因 其 职 责 要 求 必 然 置 于 其 直 接 控 制 之 下 。 (三 )行 为

6、人 在 对 财 物 的 加 工 、修 理 、装 配 等 过 程 中 ,对 “经 手 ”的 财 物 具 有 直 接 控 制 与 独 立 支 配 的 权 利 。 三 、区 别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与 “利 用 工 作 便 利 ”的 标 准 利 用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是 指 行 为 人 与 非 法 占 有 的 财 物 之 间 并 无职 责 上 管 理 与 支 配 的 权 限 ,仅 仅 是 因 为 在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机 会 或偶 然 情 况 接 触 到 他 人 管 理 、经 手 的 财 物 ,或 因 工 作 关 系 熟 悉 周 围环 境 等 ,对 非 法 占 有 财 物 形

7、成 了 便 利 条 件 。也 就 是 说 ,行 为 人 对于 其 非 法 占 有 的 财 物 ,如 果 具 有 职 务 上 所 赋 予 的 独 立 支 配 的 权利 ,就 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如 果 对 其 非 法 占 有 的 财 物 并 无 直 接控 制 与 独 立 支 配 的 职 责 与 权 利 ,则 属 于 利 用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利 用工 作 上 的 便 利 将 财 物 非 法 据 为 己 有 ,不 构 成 贪 污 或 职 务 侵 占 等职 务 犯 罪 ,而 构 成 盗 窃 罪 、侵 占 罪 。例 如 ,单 位 中 的 某 材 料 保 管3 / 5员 从 自

8、 己 所 看 护 的 仓 库 中 偷 取 物 品 ,是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的 行 为 ,但如 果 这 名 保 管 员 到 本 单 位 另 外 一 个 仓 库 中 去 领 办 公 用 品 时 ,趁办 公 用 品 仓 库 的 保 管 员 不 注 意 ,从 仓 库 中 偷 偷 拿 走 财 物 ,该 行 为并 非 是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而 是 利 用 了 工 作 上 的 便 利 条 件 ,属 于 盗 窃行 为 。虽 然 行 为 人 具 有 保 管 员 的 身 份 ,虽 然 该 行 为 仍 发 生 在 本 单位 内 ,侵 犯 的 是 本 单 位 的 财 物 ,但 因 行 为 人 对 其 非

9、 法 占 有 的 财 物 ,并 不 具 有 管 理 支 配 的 权 利 ,因 此 不 属 于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的 行 为 。 四 、“利 用 劳 务 便 利 ”是 否 属 于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司 法 实 践 中 ,争 议 最 大 的 是 :在 劳 务 过 程 中 经 手 或 接 触 到 单位 财 物 而 非 法 占 有 的 行 为 ,如 何 认 定 是 属 于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还 是工 作 便 利 。例 如 ,某 手 机 生 产 企 业 职 工 王 某 ,在 车 间 组 装 手 机 时多 次 将 组 装 好 的 手 机 私 自 藏 匿 ,然 后 秘 密 运 出 厂

10、 区 ,非 法 出 售 牟利 ;某 生 产 企 业 员 工 张 某 利 用 当 班 时 机 窃 取 生 产 线 上 含 铜 的 半 成品 非 法 出 售 ,上 述 行 为 是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还 是 利 用 工 作 之 便 呢 ? 对 于 利 用 劳 务 便 利 非 法 占 有 财 物 的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利 用 职 务便 利 ,要 看 行 为 人 对 于 劳 务 中 所 经 手 或 接 触 的 财 物 ,是 否 具 有 监督 管 理 与 独 立 支 配 的 权 限 。如 果 行 为 人 所 从 事 劳 务 的 岗 位 职 责 ,同 时 包 含 了 对 劳 务 中 所 经 手

11、 的 财 物 具 有 监 管 与 独 立 支 配 的 权 限 ,也 即 ,行 为 人 非 法 占 有 财 物 时 不 存 在 其 他 障 碍 ,就 是 利 用 了 职 务上 的 便 利 。例 如 ,在 户 外 安 装 电 线 的 电 工 ,对 于 其 所 领 用 的 电 线材 料 ,负 有 不 被 他 人 拿 走 的 保 管 职 责 ,也 同 时 具 有 对 电 线 独 立 支配 的 权 限 。如 果 其 将 电 线 材 料 非 法 据 为 己 有 ,就 是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相 反 ,如 果 对 于 劳 务 中 所 经 手 的 财 物 ,行 为 人 并 无 独 立 的4 / 5

12、支 配 权 ,非 法 占 有 还 需 要 采 取 逃 避 监 管 的 手 段 ,就 是 利 用 工 作 便利 的 行 为 。仍 以 电 工 为 例 ,某 建 筑 公 司 电 工 李 某 利 用 在 工 地 上 铺设 电 线 的 工 作 机 会 ,不 按 公 司 规 定 将 工 作 中 剩 余 的 电 线 交 还 给材 料 保 管 员 ,而 是 将 一 部 分 电 线 藏 匿 他 处 ,准 备 等 晚 上 无 人 注 意 ,将 电 线 偷 运 出 工 地 ,卖 给 废 品 回 收 公 司 获 取 非 法 所 得 。对 于 李 某的 行 为 ,不 能 认 定 为 是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因

13、为 对 于 领 用 的 电 线 材 料 ,既 有 要 求 李 某 每 天 交 还 材 料 保 管 员 的 义 务 ,又 有 工 地 门 卫 的 监管 ,并 不 处 于 李 某 的 独 立 支 配 之 下 ,因 此 李 某 此 时 利 用 的 是 工 作上 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 。即 使 实 践 中 出 现 因 单 位 管 理 存 在 问 题 而 导致 监 管 形 同 虚 设 的 情 况 ,但 失 于 监 管 并 不 等 同 于 无 监 管 ,并 不 能因 为 监 管 过 松 或 存 在 疏 漏 而 改 变 偷 拿 财 物 行 为 的 性 质 。 需 要 强 调 的 是 ,基 于 职 务

14、便 利 而 对 财 物 的 控 制 与 支 配 ,必 须是 一 种 直 接 的 、独 立 的 控 制 支 配 ,在 财 物 处 于 另 一 种 监 控 之 下 ,间 接 达 到 控 制 支 配 该 财 物 的 行 为 ,不 能 认 定 为 是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而 应 认 定 为 是 利 用 工 作 上 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 。例 如 邮 政 局 的 工 作人 员 递 送 信 件 、包 裹 ,则 信 件 包 裹 必 然 是 处 于 其 控 制 和 支 配 之 下 ,但 是 对 于 信 件 、包 裹 内 的 物 品 来 说 ,由 于 其 外 面 有 封 口 ,因 而 是处 于 另

15、一 种 监 管 之 下 ,邮 政 人 员 对 于 信 件 包 裹 之 内 的 财 物 ,并 非是 一 种 直 接 的 控 制 。如 果 邮 政 工 作 人 员 拆 开 封 口 ,窃 取 邮 件 中 的财 物 据 为 己 有 ,并 不 属 于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这 也 是 为 什 么 刑 法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邮 政 工 作 人 员 私 自 开 拆 、隐 匿 或 者毁 弃 邮 件 而 窃 取 财 物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六 十 四 条 (盗 窃 罪 )之 规定 定 罪 处 罚 的 原 因 。 5 / 5(作 者 单 位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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