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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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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目 录1 目的 32 范围 33 定义 33.1 职业病隐患 .33.2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43.3 职业病隐患排查 .44 职 责 45 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76 职业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96.1 职业病隐患分类 .96.2 职业病隐患等级 .106.3 职业病隐患等级的评估认定 .107 职业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117.1 职业病隐患排查方式 .117.2 职业病隐患排查频次 117.3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28 职业病隐患排查内容 128.1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内容 128.2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内容 .168

2、.3 职业病隐患排查表 199 职业病隐患治理 199.1 一般职业病隐患治理 199.2 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2010 职业病隐患的评审和评估 2111 职业病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 2212 职业病隐患倒查 2212.1 职业病隐患倒查要求 .2212.2 职业病隐患倒查的主要内容 .231 目 的通 过 职 业 卫 生 调 查 和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检 测 , 完 成 对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 确 定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岗 位 , 发 现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 应 急 救 援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等

3、方 面 存 在 的 隐 患 , 对确 定 的 职 业 病 隐 患 进 行 干 预 、 治 理 , 减 少 职 业 病 的 发 病 风 险 , 改 善作 业 环 境 , 降 低 职 业 病 发 病 。 2 范 围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的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3 定 义3.1 职 业 病 隐 患 是 指 企 业 违 反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 规 范 和 管 理制 度 的 规 定 , 在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场 管 理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可能 导 致 职 工 健 康 损 伤 或 职 业

4、病 发 生 的 缺 陷 。( 1)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包 括 : 机 构 设 置 、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 职 业 卫生 制 度 制 定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 职 业 卫 生“三 同 时 ”、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预 案 及 演 练 、 职 业卫 生 档 案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违 反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标 准 、 规范 和 管 理 制 度 的 缺 陷 。( 2) 现 场 管 理 包 括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设 置 及 维

5、护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设 置 及 维 护 、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发 放 及 佩 戴 以 及 现 场 布 局 、辅 助 用 室 、 警 示 标 识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缺 陷 。3.2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在 对 用 人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存 在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全 面 辨 识 和 检 测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风 险 分 类 、 危 害 因 素 的 危 害 性 、 暴 露 强 度 、 接触 时 间 、 接 触 人 数 、 防 护 水 平 、 健 康 效 应 、 管 理 措 施 等 因 素 , 通 过合 适 的 风 险 模 型 ,

6、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分 级 。3.3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3.3.1 综 合 性 检 查 是 指 以 保 护 职 工 健 康 为 目 的 , 对 职 业 卫 生 基 础管 理 和 现 场 管 理 进 行 的 综 合 性 检 查 。3.3.2 专项检查 主 要 是 针 对 职 业 卫 生 某 个 方 面 进 行 的 检 查 , 例 如职 业 卫 生 基 础 建 设 检 查 、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检 查 、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情 况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检 查 等 。3.3.3 日常检查 是 指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进 行

7、的 职 业卫 生 方 面 的 检 查 。4 职 责4.1 企 业 是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 治 理 、 报 告 和 防 控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 当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 完 善 职 业 病 隐 患 检 查 、 治 理 的管 理 机 制 , 落 实 从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和 防 控 责 任 , 保 证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贯 彻 。4.2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各 分 管 负 责

8、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对 分 管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职 业 病 隐 患排 查 治 理 工 作 负 责 。4.2.1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保 证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 资 金 投 入 , 及 时 掌 握 重大 隐 患 治 理 情 况 , 治 理 重 大 隐 患 前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有 效 的 防 范 措施 。4.2.2 企 业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督 促 、 检 查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落实 情 况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研 究 解 决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主

9、 要 负 责 人 报 告 重 大 情 况 , 对 本 单 位 无 力 解 决 的 重 大 隐 患 ,及 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报 告 。4.2.3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企 业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具 体工 作 , 定 期 对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隐 患 并 报 相 关部 门 组 织 治 理 。4.3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有 可 能 发 生 职 业 病 事 故 信 息 时 ,应 当 及 时 向 各 单 位 发 出 预 警 通 知 。 发 生 职 业 病

10、 或 职 业 健 康 损 伤 可能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和 生 命 时 ,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撤 离 人 员 、 停 止 作业 、 加 强 监 测 等 措 施 。4.4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公 司 ( 厂 ) 级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的 组 织 、实 施 、 验 证 , 同 时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业 人 员 通 报 ;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 审 评价 工 作 ; 负 责 各 单 位 上 报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统 计

11、 、 汇 总 工 作 ; 负 责 定期 组 织 各 专 业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和 各 专 业 技 术 委 员 会 或 人 员 评 审 、 修 订职 业 卫 生 检 查 (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制 度 和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表 , 不 断 提 高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4.5 企 业 各 级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责 组 织本 单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并 落 实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整 改 。 所 属 职 业 卫 生管 理 部 门 和 专 业 职 能 科 处 室 、 分 厂 、

12、 车 间 、 工 段 ( 班 组 ) 负 责 本单 位 或 本 专 业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及 隐 患 的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 审 评价 工 作 ; 负 责 职 业 病 隐 患 的 原 因 分 析 、 倒 查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同时 应 当 如 实 记 录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4.6 企 业 各 专 业 职 能 和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专 业 ( 单 位 ) 系 统 内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及 隐 患 的 排 查 、 评 估 、 整 改 的 评 审 评 价 工 作 ; 负 责职

13、 业 病 隐 患 的 原 因 分 析 、 倒 查 和 统 计 上 报 工 作 ; 同 时 应 当 如 实 记 录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 。4.7 综 合 性 检 查 由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 各 职 能 部 门 、 各 公 司 、 分厂 、 车 间 ( 科 室 ) 、 工 段 ( 班 组 ) 组 织 本 单 位 人 员 实 施 。 公 司( 厂 ) 级 的 由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 其 它 部 门 配 合 并 组织 本 单 位 、 本 专 业 的 检 查 。4.8 专 项 检 查 分 别

14、 由 各 专 业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组 织 本 单 位 、本 专 业 人 员 实 施 ( 以 下 由 各 企 业 结 合 实 际 职 责 分 工 实 施 ) 。4.9 日 常 检 查 由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岗 位 员 工 巡 回 检 查 , 各 级 管 理 人 员应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进 行 检 查 ; 岗 位 员 工 按 照 各 自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交 接 班 检 查 和 班 中 定 期 巡 回 检 查 。4.10 生 产 单 位 ( 车 间 、 装 置 )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对 本 单 位 ( 装 置 )职 业 病

15、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应 保 证 隐 患 治 理 的 资 金 投 入 ,及 时 掌 握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 情 况 , 督 促 有 关 人 员 制 定 有 效 的 防 范 措 施 ,并 明 确 分 管 负 责 人 ; 其 他 负 责 人 对 所 分 管 范 围 、 区 域 的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工 作 负 责 。5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基 本 要 求5.1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是 企 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的 基 础 工 作 , 企 业 应 根 据生 产 运 行 特 点 , 制 定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计 划 , 明 确

16、检 查 的 目 的 、 内 容 、要 求 , 并 编 制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表 。5.1.1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表 应 包 括 检 查 项 目 、 检 查 内 容 、 检 查 标 准或 依 据 、 检 查 结 果 等 内 容 。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时 应 按 照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表内 容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 建 立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台 账 、 职 业 病 隐 患整 改 台 账 , 并 与 考 核 挂 钩 。5.1.2 企 业 应 定 期 组 织 对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表 进 行 评 审 、 修 订 和 完 善 ,并 做 好 检 查 人 员 的 培

17、 训 工 作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及 时 对 职 业 卫 生 检 查 表 进 行 修 订 :( 1) 颁 布 实 施 有 关 新 的 职 业 卫 生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或 原 有 适用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重 新 修 订 的 ; ( 2) 装 置 工 艺 、 设 备 、 电 气 、 仪 表 、 公 用 工 程 或 操 作 参 数 发 生重 大 改 变 的 ; ( 3)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或 对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 事 件 有 新 的 认识 ;( 5) 周 边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4) 职

18、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辨 识 结 果 有 较 大 变 动 或 识 别 出 新 的 职 业 病危 害 因 素 。 5.2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或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经 验 欠 缺 的 企 业 应 聘 请 有 经 验 的职 业 卫 生 专 家 或 有 关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指 导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工 作 。5.3 企 业 应 使 用 日 常 监 测 和 定 期 检 测 、 现 状 评 价 、 危 害 分 级 、 风 险识 别 等 方 法 系 统 排 查 职 业 病 隐 患 。5.4 存 在 外 委 作 业 的 而 企 业 , 应 当 与 承 包 、

19、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职 业 卫 生管 理 协 议 , 并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 治 理 和 防 控 的管 理 职 责 。 企 业 对 承 包 、 承 租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进 行统 一 协 调 、 管 理 ,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 承 包 、承 租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的 , 企 业 可 以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的 方 式 处 理 , 或 者 向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5.5 企 业 应 当 每 季 度 对 本

20、 单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统 计 分析 ,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企 业 除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报 送 外 , 应 当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材 料 。 重 大事 故 隐 患 报 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 1) 隐 患 的 现 状 及 其 产 生 原 因 ; ( 2) 隐 患 的 危 害 程 度 和 整 改 难 易 程 度 分 析 ; ( 3) 隐 患 的 治 理 方 案 。5.6 对 于 一 般 职 业 病 隐 患 , 由 企 业 各 级 (

21、分 /子 公 司 、 车 间 /科 室 、工 段 /班 组 等 )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及 时 组 织 整 改 。 对 于 重 大 事 故隐 患 ,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5.7 企 业 在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 , 防止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发 生 。 对 暂 时 难 以 停 产 或 者 停 止 使 用 后 极 易 引 发生 产 事 故 的 相 关 设 施 、 设 备 , 应 当 加 强 维 护 保 养 和 监 测 监 控 ,

22、防 止事 故 发 生 。6 职 业 病 隐 患 分 类 和 等 级 认 定6.1 职 业 病 隐 患 分 类职 业 病 隐 患 分 为 基 础 管 理 类 和 现 场 管 理 类 两 大 类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 主 要 指 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可 能 导 致职 工 健 康 损 伤 或 职 业 病 发 生 的 缺 陷 , 一 般 可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的 方 法 获得 。现 场 管 理 类 隐 患 , 主 要 指 在 生 产 作 业 现 场 存 在 的 可 能 导 致 职 工健 康 损 伤 或 职 业 病 发 生 的 缺 陷 , 例 如 作 业 场

23、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浓度 ( 强 度 ) 、 防 护 措 施 、 应 急 管 理 等 , 需 要 通 过 对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实地 检 查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获 得 。6.2 职 业 病 隐 患 等 级按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等 级 将 职 业 病 隐 患 分 为 一 般 隐 患 和 重 大 隐 患 。一 般 隐 患 , 是 指 危 害 整 改 难 度 较 小 , 发 现 后 能 够 立 即 整 改 消 除的 隐 患 。重 大 隐 患 , 是 指 危 害 整 改 难 度 较 大 , 需 要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业 , 并 经

24、 过 一 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 方 能 消 除 的 隐 患 , 或 者 因 某 种 原 因 致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消 除 的 隐 患 。6.3 职 业 病 隐 患 等 级 的 评 估 认 定企 业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结 果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等 情 况 对 职 业 病 隐 患 等 级 进 行 评 估 认 定 。6.3.1一 般 隐 患( 1) 粉 尘 和 化 学 物 质 作 业 分 级 为 中 度 危 害 以 下 ( 包 含 中 度 )作 业 岗 位 ( 工 种 ) 的 危 害 因

25、素 浓 度 超 标 ;( 2) 噪 声 和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为 重 度 危 害 以 下 ( 包 含 重 度 ) 作 业岗 位 ( 工 种 ) 的 危 害 因 素 强 度 超 标 ;( 3) 作 业 场 所 存 在 的 类 放 射 源 ( 高 危 险 源 ) 强 度 超 标 ;( 4)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 5)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及 管 理 不 符 合 ;( 6)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设 置 不 符 合 。6.3.2 重 大 隐 患( 1) 粉 尘 和 化 学 物 质 作 业 分 级 为 重 度 危 害 作 业 岗 位 ( 工 种 )的 危 害

26、 因 素 浓 度 超 标 ;( 2) 噪 声 和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为 极 重 度 危 害 作 业 岗 位 ( 工 种 ) 的危 害 因 素 强 度 超 标 ;( 3) 作 业 场 所 存 在 的 类 放 射 源 ( 极 高 危 险 源 ) 强 度 超 标 ;( 4) 总 体 布 局 和 设 备 布 局 不 合 理 ;( 5)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不 符 合 或 者 失 效 ;( 6)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用 品 不 符 合 或 者 无 效 ;( 7) 辅 助 用 室 设 置 不 合 理 。7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方 式 、 频 次7.1 职 业 病 隐 患

27、排 查 方 式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可 采 用 日 常 巡 查 和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7.2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频 次( 1) 操 作 人 员 现 场 巡 检 或 操 作 时 应 将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纳 入 巡 检内 容 , 及 时 发 现 职 业 病 隐 患 。( 2) 车 间 直 接 管 理 人 员 (主 任 、 工 艺 设 备 技 术 人 员 )每 天 至 少一 次 对 装 置 现 场 进 行 相 关 专 业 检 查 时 , 应 将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纳 入 检 查内 容 。( 3) 车 间 应 结 合 岗 位 责 任 制 检

28、 查 , 至 少 每 周 组 织 一 次 隐 患 排查 ; 基 层 单 位 ( 厂 ) 应 结 合 岗 位 责 任 制 检 查 , 至 少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隐患 排 查 。( 4) 企 业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 基 层 单 位 至 少 每 季 度 组 织 一次 综 合 性 隐 患 排 查 和 专 项 隐 患 排 查 , 两 者 可 结 合 进 行 。7.3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应 及 时 组 织 进 行 隐 患 排 查 : ( 1) 颁 布 实 施 有 关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 范 或 原 有 适 用 法 律法 规 、 标 准 规

29、 范 重 新 修 订 的 ; ( 2)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的 ; ( 3) 装 置 原 辅 料 、 工 艺 、 设 备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的 , 应 按 变 更 管理 要 求 进 行 职 业 病 危 害 风 险 分 级 ; ( 4) 外 部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发 生 事 故 或 对 事 故 、 事 件 有 新 的 认 识 。 8 职 业 病 隐 患 排 查 内 容职 业 病 隐 患 分 为 基 础 管 理 类 和 现 场 管 理 类 两 大 类 , 基 础 管 理 类的 隐 患 , 主 要 通 过 查 阅 资 料 的

30、方 法 获 得 , 现 场 管 理 类 隐 患 需 要 通 过现 场 职 业 卫 生 调 查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获 得 。8.1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排 查 内 容8.1.1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体 系用 人 单 位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和 存 档 情 况 ;人 员 责 任 体 系 :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负 责 人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车 间 ( 班 组 )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劳 动 者 等 各 类 人 员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职 责 和义 务 。管 理 部 门 责 任 体 系 :

31、职 业 卫 生 领 导 机 构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以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方 面 的 职 责 和 要 求 。 8.1.2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设 置 或 指 定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情 况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8.1.3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建 立 、 健 全 下 列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一 )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 二 )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与

32、 告 知 制 度 ;( 三 )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申 报 制 度 ;( 四 ) 职 业 病 防 治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 五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 六 )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管 理 制 度 ;( 七 ) 职 业 病 危 害 监 测 及 评 价 管 理 制 度 ;( 八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管 理 制 度 ;( 九 ) 劳 动 者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及 其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十 )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处 置 与 报 告 制 度 ;( 十 一 ) 职 业 病 危

33、害 应 急 救 援 与 管 理 制 度 ;( 十 二 ) 岗 位 职 业 卫 生 操 作 规 程 ;( 十 三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业 病 防 治 制 度 。8.1.4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用 人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接 受 职 业 卫 生 培 训情 况 ;劳 动 者 上 岗 前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劳 动 者 在 岗 期 间 定 期 职 业 卫 生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岗 位 的 劳 动 者 , 进 行 专 门 的 职 业 卫 生 培

34、训 并取 证 情 况 。8.1.5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档 案用 人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以 下 职 业 卫 生 档 案 :( 一 )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档 案( 二 )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档 案( 三 ) 职 业 卫 生 宣 传 培 训 档 案( 四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测 与 检 测 评 价 档 案( 五 ) 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管 理 档 案( 六 ) 劳 动 者 个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文 件 。8.1.6 建

35、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和 评 审 情 况 ;设 计 阶 段 ,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和 评 审 情 况 ;竣 工 阶 段 , 职 业 病 危 害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编 制 和 评 审 情 况 。8.1.7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的 时 间 、 内 容 及 回 执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目 时 , 应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资 料 :( 1) 用 人 单 位 的 基

36、本 情 况 ;( 2)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种 类 、 分 布 情 况 以 及 接 触 人 数 ;( 3)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资 料 。8.1.8 职 业 卫 生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及 演 练用 人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制 度 、 指 挥 、 组 织 机 构 建 立 情 况 ;职 业 病 危 害 事 故 预 案 、 专 项 预 案 、 应 急 处 置 方 案 建 立 情 况 ;职 业 卫 生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 及 总 结 情 况 。8.1.9 职 业 健 康 监 护上 岗 前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37、查 及 建 档 情 况 ;在 岗 期 间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及 建 档 情 况 ;离 岗 时 的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及 建 档 情 况 ;职 业 禁 忌 证 和 职 业 健 康 损 害 的 劳 动 者 处 理 情 况 ;离 岗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的 处 理 情 况 ;遭 受 急 性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和 医 学 观 察 情 况 ;对 未 成 年 工 、 孕 期 、 哺 乳 期 的 女 职 工 的 安 排 情 况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劳 动 者 岗 位 补 贴 发 放 情 况 。8.1.10 职 业 病

38、 危 害 因 素 定 期 检 测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职 业 卫 生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 每 年 一 次 的 职 业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情 况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的 行 业 , 每 三 年 一 次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情况 ;用 人 单 位 专 人 负 责 的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日 常 监 测 情 况 。8.1.11 职 业 病 危 害 告 知职 业 病 危 害 合 同 告 知 情 况 ;职 业 卫 生 培 训 告 知 情 况 ;职 业 卫 生 公 告 栏 告 知 情 况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监

39、测 与 检 测 结 果 告 知 情 况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情 况 。8.1.12 职 业 卫 生 投 入职 业 卫 生 投 资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职 业 卫 生 投 入 概 算 和 项 内 容 设 置 情 况 。8.1.13 相 关 方 基 础 管 理 ( 外 委 作 业 管 理 )承 包 商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情 况 ;承 包 商 资 质 、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书 签 订 情 况 ;承 包 商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及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承 包 商 人 员 查 体 情 况 ;承 包 商 个 人

40、防 护 用 品 发 放 情 况 ;承 包 商 工 人 培 训 情 况 。8.2 现 场 管 理 类 隐 患 排 查 内 容8.2.1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结 果 超 标作 业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接 触 水 平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分 级 情 况 。8.2.2 总 体 布 局 和 设 备 布 局( 1) 总 体 布 局分 区 明 确 、 布 局 合 理 ;高 温 车 间 纵 轴 按 照 全 年 主 导 风 向 合 理 设 置 ; 热 源 合 理 布 置 ;放 散 大 量 热 量 的 厂 房 宜 的 竖 向 布 置 情 况

41、 ;噪 声 与 振 动 较 大 的 生 产 设 备 在 剁 成 厂 房 的 布 置 情 况 ;含 有 挥 发 性 气 体 、 蒸 汽 的 废 水 排 放 管 道 行 走 路 线 。( 2) 设 备 布 局尘 、 毒 发 生 源 的 布 置 情 况 :设 备 和 管 道 的 密 封 情 况 ;热 源 布 置 情 况 ;厂 房 设 计 和 设 备 的 降 噪 和 减 振 措 施 ;噪 声 源 与 操 作 人 员 相 对 布 置 情 况 噪 声 作 业 的 远 距 离 控 制 及 隔 声操 作 (控 制 )室 设 置 情 况 ;高 噪 声 设 备 相 对 集 中 布 置 情 况 ;噪 声 与 振 动

42、 较 大 的 生 产 设 备 在 多 层 厂 房 的 设 置 情 况 。8.2.3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及 其 维 护防 尘 、 防 毒 、 噪 声 与 振 动 控 制 、 防 暑 降 温 、 防 潮 防 寒 、 防 辐 射 、事 故 通 风 等 工 程 防 护 技 术 设 施 的 种 类 、 数 量 、 位 置 、 形 式 和 性 能 参数 等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设 置 的 防 护 设 施 经 常 性 和 事 故 性 维 护 情 况 。8.2.4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及 管 理各 类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工 种 ( 岗 位 ) 所

43、配 备 防 护 用 品 的 种 类 、 数量 、 性 能 参 数 、 适 用 条 件 以 及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情 况 ;防 护 用 品 应 发 放 、 使 用 、 维 护 情 况 及 作 业 工 人 的 佩 戴 情 况 。8.2.5 急 救 援 设 施 和 用 品 及 其 维 护工 作 场 所 设 置 的 报 警 装 置 、 辐 射 剂 量 测 量 设 备 、 个 人 剂 量 监 测设 备 、 现 场 急 救 用 品 、 洗 眼 器 、 喷 淋 装 置 等 冲 洗 设 备 和 强 制 通 风 设备 , 以 及 应 急 救 援 使 用 的 通 讯 、 运 输 设 备

44、等 配 置 情 况 ;应 急 组 织 机 构 人 员 设 置 情 况 ;气 防 站 和 气 防 柜 设 置 管 理 情 况 ;报 警 仪 、 事 故 通 风 、 风 向 标 等 设 置 情 况 ;空 呼 器 、 防 毒 面 具 、 便 携 式 报 警 仪 等 设 置 和 使 用 维 护 情 况 ;急 救 箱 及 其 药 物 的 配 备 和 维 护 使 用 情 况 。8.2.6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 设 置存 在 或 者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工 作 场 所 、 作 业 岗 位 、 设 备 、 设 施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图 形 、 警 示 线 、 警 示 语 句

45、等 警 示 标 识 和 中 文 警 示 说明 情 况 ;存 在 或 产 生 高 毒 物 品 的 作 业 岗 位 , 在 醒 目 位 置 设 置 高 毒 物 品 告知 卡 情 况 。8.2.7 辅 助 用 室 管 理工 作 场 所 办 公 室 、 卫 生 用 室 ( 浴 室 、 更 /存 衣 室 、 盥 洗 室 、 洗衣 房 等 ) 、 生 活 室 ( 休 息 室 、 食 堂 、 厕 所 等 ) 、 妇 女 卫 生 室 等 辅 助用 室 的 设 置 及 使 用 情 况 。9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9.1 一 般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9.1.1 粉 尘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46、 治 理根 据 一 般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 , 加 强 防 护 设 施 的 维 护 管 理 , 保 证 其有 效 运 行 , 督 促 作 业 工 人 佩 戴 符 合 要 求 的 防 尘 口 罩 , 按 照 规 定 为 作业 工 人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 及 时 发 现 相 关 健 康 损 伤 , 给 予 及 时 干 预 ,防 止 尘 肺 病 的 发 生 。9.1.2 有 毒 化 学 物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隐 患 很 有 可 能 引 起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损 害 。 应 对 隐 患 点 采 取 限 期 整改 措 施 , 劳 动 者 必 须 使

47、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使 劳 动 者 实 际 接 触 水 平 达到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要 求 。9.1.3 噪 声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在 目 前 的 作 业 条 件 下 隐 患 会 对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要 督 促 劳 动 者 配 备 符 合 规 定 的 个 体 防 护 用 品 , 尽 量 减 少 作 业 工 人 接触 噪 声 时 间 , 针 对 隐 患 形 成 的 原 因 尽 可 能 采 取 工 程 技 术 措 施 , 进行 相 应 的 整 改 , 整 改 完 成 后 , 重 新 对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48、卫 生 评 价 及噪 声 分 级 。9.1.4 高 温 作 业 岗 位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在 目 前 的 劳 动 条 件 下 ,很 可 能 引 起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危 害 , 产 生 热损 伤 。 应 加 强 作 业 工 人 的 营 养 饮 食 , 给 予 含 盐 高 温 饮 料 , 强 调 进 行热 应 激 监 测 ,通 过 调 整 高 温 作 业 劳 动 休 息 制 度 ,进 一 步 降 低 劳 动 者接 触 热 环 境 的 单 位 时 间 比 率 。9.2 重 大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9.2.1 粉 尘 作 业 岗 位 重 大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在 目 前

49、的 作 业 条 件 下 , 隐 患 极 有 可 能 造 成 劳 动 者 严 重 健 康 损 害 。应 立 即 采 取 粉 尘 治 理 措 施 , 作 业 点 设 置 粉 尘 危 害 和 防 护 的 明 确 标 识 ,劳 动 者 应 使 用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使 劳 动 者 实 际 接 触 水 平 达 到 职 业 卫 生标 准 的 要 求 ; 对 劳 动 者 及 时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 整 改 完 成 后 , 应 重 新对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职 业 卫 生 评 价 。9.2.2 有 毒 化 学 物 作 业 岗 位 重 大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在 目 前 的 作 业 条 件 下 , 隐 患 极 有 可 能 引 起 劳 动 者 严 重 的 健 康 损害 。 应 在 作 业 点 明 确 标 识 ,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 劳 动 者 必 须 使 用 个人 防 护 用 品 , 保 证 劳 动 者 实 际 接 触 水 平 达 到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劳 动 者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 整 改 完 成 后 , 应 重 新 对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职 业卫 生 评 价 。9.2.3 噪 声 作 业 岗 位 重 大 职 业 病 隐 患 治 理目 前 作 业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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