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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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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 GB50357 2005) 1总 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 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 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 基础上 , 改善 城 市 环境,适应现 代

2、生活 的物 质 和 精神需求 , 促 进 经济 、 社会协 调 发展 。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措 施 与 利用 途径 , 充 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 历史、科学和 艺术 价值, 并 应 对 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 方式 和 强度提出要求 。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 纳 入城 市 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 成 为城 市经济与 社会发展政策 的 组成部 分。城 市 用 地布局 的调 整 、 发展 用 地 的 选择 、 道路与 工 程 管 网 的 选线 以 及其 他大型 工 程设 施的 选址 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 确有历史、科学和 艺术 价

3、值, 未 列 人 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古迹 和 未 列入历史文化街 区的历史 地段 ,保护规划应 提出申报建议 。 1.0.9非 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 地段 、文物 古迹 的保护规划 以 及历史文化 村 、 镇 的 保护规划 可依照 本规范 执 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除 应遵 守 本规范规定 外 , 尚 应 符 合国 家 现行有 关 标 准 、规范的 规定。 2术 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 国 务院批准公布 的保 存 文物特 别丰富并且具 有 重大 历史价值 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的城 市 。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

4、ban area 城 镇 中能 体现其历史 发展 过 程 或某一 发展 时期风貌 的 地 区。涵 盖一般通称 的 古 城区和 旧 城区。本规范特 指 历史城区 中 历史范 围清楚 、 格 局 和 风貌 保 存 较 为 完 整 的 需要 保护 控 制的 地 区。 2.0.3历史 地段 historic area 保 留 遗 存 较 为 丰富 , 能够比较完 整 、真实 地 反映一 定历史 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 、 地方 特 色, 存 有 较多 文物 古迹 、 近 现 代 史 迹 和历史 建 筑 , 并具 有 一 定规 模 的 地 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

5、ion area 经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 政 府核 定 公布 应 予 重 点 保护的历史 地段 , 称 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 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 类 在历史 上 创造 的 具 有价值的 不 可 移动 的实物遗 存 , 包括 地 面 与地 下的 古 遗 址 、 古建 筑 、 古 墓葬 、 石窟寺 、 古 碑石刻 、 近 代代 表性 建 筑 、 革命纪念 建 筑等 。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 县 以上人 民 政 府核 定 公布 应 予

6、 重 点 保护的文物 古迹 。 2.0.7 地 下文物 埋藏 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 下文物 集中 分 布 的 地 区, 由 城 市人 民 政 府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布 为 地 下文物 埋藏 区。 地 下文物 包括埋藏 在城 市地 面 之 下的 古 文化遗 址 、 古 墓葬 、 古建 筑等 。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v 以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协 调保护 与建设发展 为目的, 以 确定保护的原则、内 容 和 重 点 , 划定保护范 围 , 提出

7、 保护 措 施为 主 要 内 容 的规划, 是 城 市 总体规划 中 的 专项 规划。 2.0.9 建设 控 制 地 带 development control area 在保护区范 围 以外 允许 建设 , 但 应 严格控 制其 建 (构 )筑 物的 性 质 、体 量 、 高 度 、色 彩 及 形 式 的区 域 。 2.0.10 环境 协 调区 coordination area 在 建设 控 制 地 带之 外 ,划定的 以 保护 自然 地 形 地 貌 为 主 要 内 容 的区 域 。 2.0.11 风貌 townscape 本规范 指反映 历史文化特 征 的城 镇 景 观 和 自然 、 人

8、 文环境的 整 体面 貌 。 2.0.12保护 建 筑 candidacy listing building 具 有 较高 历史、科学和 艺术 价值,规划 认 为应 按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方 法 进行保护的 建 (构 ) 筑 物。 2.0.13历史 建 筑 historic building 有 一 定历史、科学、 艺术 价值的, 反映 城 市 历史 风貌 和 地方 特色的 建 (构 )筑 物。 2.0.14 历史环境 要 素 historic environment element 除 文物 古迹 、历史 建 筑之 外 , 构 成 历史 风貌 的 围 墙 、 石 阶 、 铺 地 、 驳岸 、

9、 树木 等景 物。 2.0.15 保护 conservation 对 保护 项 目及其环境 所 进行的科学的调查、 勘测 、 鉴 定、 登录 、 修缮 、 维修 、 改善 等 活 动 。 2.0.16 修缮 preservation 对 文物 古迹 的保护 方式 , 包括 日常 保 养 、 防 护 加固 、现状 修 整 , 重 点 修复 等 。 2.0.17维修 refurbishment 对 历史 建 筑 和历史环境 要 素所 进行的 不 改 变 外 观 特 征 的 加固 和保护 性 复 原 活 动 。 2.0.18 改善 improvement 对 历史 建 筑 所 进行的 不 改 变 外

10、 观 特 征 ,调 整 、 完 善 内 部布局 及 设 施的 建设活 动 。 2.0.19整 修 repair 对与 历史 风貌 有 冲突 的 建 (构 )筑 物和环境 因素 进行的 改建活 动 。 2.0.20整 治 rehabilitatio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风貌完 整 性 所 进行的 各 项治 理 活 动 。 3历史文化名城 3 1一般规定 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 容 应 包括 :历史文化名城的 格 局 和 风貌 ; 与 历史文化 密 切 相 关 的 自然 地 貌 、 水系 、 风景 名 胜 、 古 树 名 木 ; 反映 历史 风貌 的 建 筑 群 、街区、

11、村镇 ; 各级 文物 保护单位; 民 俗 精 华 、 传统 工 艺 、 传统 文化 等 。 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 市 的历史、 社会 、 经济 背 景 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 史价值、科学价值、 艺术 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 建 立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 与 文物保护单位 三个层次 的保护体 系 。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 容 和保护 重 点 , 提出 名城保护 措 施。 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 包括 城 市 格 局 及 传统风貌 的保 持 与 延 续,历史 地段 和历史 建 筑

12、群 的 维修 改善与整 治 ,文物 古迹 的确 认 。 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 地段 、历史 建 筑 群 、文物 古迹 和 地 下文物 埋藏 区的 保护 界 线 , 并提出 相 应的规划 控 制和 建设 的 要求 。 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 整 历史城区的 职 能 , 控 制 人 口 容量 , 疏解 城区 交 通 , 改善市政设 施, 以 及 提出 规划的分 期 实施及管理的 建议 。 3.1.8地 下文物 埋藏 区保护 界 线 范 围 内的 道路 交 通 建设 、 市政 管 线建设 、 房屋 建设以 及 农业 活 动等 , 不 得 危 及 地 下文物的 安

13、全。 3.1.9历史城区内 除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 筑 群 以外 的其 他地 区,应 考虑延 续历史 风貌 的 要求 3 2保护界线划定 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 建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具 体 界 线 , 也 可 根据 实 际 需要 划定环境 协 调区的 界 线 。 3.2.2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 围 和 建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具 体 界 线 , 也 可 根据 实 际 需要 划定环 境 协 调区的 界 线 。 3.2.3保护 建 筑 应划定保护范 围 和 建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具 体 界 线 , 也 可 根据 实 际 需要 划定环境 协 调区的 界

14、 线 。 3.2.4当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 与 文物保护单位 或 保护 建 筑 的 建设 控 制 地 带 出 现 重 叠 时 ,应 服从 保护区的规划 控 制 要求 。 当 文物保护单位 或 保护 建 筑 的保护范 围 与 历史文化街区 出 现 重 叠 时 。应 服从 文物保护单位 或 保护 建 筑 的保护范 围 的规划 控 制 要求 。 3.2.5历史文化街区内应保护文物 古迹 、保护 建 筑 、历史 建 筑 与 历史环境 要 素 。 3.2.6历史文化街区 建设 控 制 地 带 内应 严格控 制 建 筑 的 性 质 、 高 度 、体 量 、色 彩 及 形 式 。 3.2.7位于历史文化街

15、区 外 的历史 建 筑 群 ,应 按 照 历史文化街区内保护历史 建 筑 的 要求 予 以 保护。 3 3建筑高度控制 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 控 制历史城区内的 建 筑高 度 。 在分 别 确定历史城区 建 筑高 度 分区、 视 线 通 廊 内 建 筑高 度 、保护范 围 和保护区内 建 筑高 度 的 基础上 ,应制定历史城区的 建 筑高 度 控 制规定。 3.3.2对 历史 风貌 保 存 完 好 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 更 为 严格 的历史城区的 整 体 建 筑高 度 控 制 规定。 3.3.3视 线 通 廊 内的 建 筑 应 以 观 景点 可 视 范 围 的 视 线 分析为 依

16、 据 ,规定 高 度 控 制 要求 。 视 线 通 廊 应 包括 观 景点 与 景 观 对 象相互 之 间 的 通 视空间 及 景 观 对 象周 围 的环境。 3 4道路交通 3 4 1历史城区 道路 系 统 要 保 持 或 延 续原有 道路 格 局 ; 对富 有特色的街 巷 ,应保 持 原有的 空间尺 度 。 3 4 2历史城区 道路 规划的 密 度 指 标 可 在国 家 标 准 规定的 上 限 范 围 内 选 取 , 道路 宽 度可 在 国 家 标 准 规定的下 限 范 围 内 选 取 。 3 4 3有历史城区的城 市 在进行城 市 规划 时 , 该 城 市 的 最 高等 级 道路 和 机

17、 动 车交 通 流 量 很 大 的 道路 不 宜穿越 历史城区。 3 4 4历史城区的 交 通 组 织 应 以 疏解交 通 为 主 , 宜 将 穿越交 通 、 转换 交 通 布局 在历史城区 外 围 。 3 4 5历史城区应 鼓励采 用 公 共 交 通 , 道路 系 统 应 能 满足 自 行 车 和行 人出 行, 并 根据 实 际 需要 相 应 设 置 自 行 车 和行 人 专 用 道 及 步 行区。 3 4 6道路 桥梁 、 轨 道 交 通 、 公 交 客运枢纽 、 社会 停 车 场 、 公 交 场站 、 机 动 车加 油站 等 交 通 设 施的 形 式 应 满足 历史城区历史 风貌 要求

18、;历史城区内 不 宜 设 置 高 架 道路 、 大型 立交 桥 、 高 架轨 道 、 货运枢纽 ;历史城区内的 社会 停 车 场 宜 设 置 为 地 下 停 车 场 , 也 可 在 条件 允许时 采 取 路 边停 车 方式 。 3 4 7道路 及 路 口 的 拓 宽 改 造 ,其 断 面 形 式 及 拓 宽尺 度 应 充 分 考虑 历史街 道 的原有 空间 特 征 。 3 5市政工程 3 5 1历史城区内应 完 善市政 管 线 和 设 施。 当 市政 管 线 和 设 施 按常 规 设 置 与 文物 古迹 、历 史 建 筑 及历史环境 要 素 的保护 发生 矛盾 时 。应在 满足 保护 要求 的

19、 前 提 下 采 取 工 程 技 术措 施 加 以 解 决 。 3 5 2历史城区内 不 宜 设 置 大型市政基础设 施, 市政 管 线 宜 采 取 地 下 敷 设方式 。 市政 管 线 和 设 施的 设 置 应 符 合下列 要求 : 1历史城区内 不 应 新 建 水 厂 、 污 水 处 理 厂 、 枢纽 变 电站 , 不 宜 设 置 取水 构筑 物。 2排 水 体制在 与 城 市 排 水系 统 相 衔接 的 基础上 , 可 采 用分 流 制 或 截 流 式 合 流 制。 3历史城区内 不 得保 留 污 水 处 理 厂 、 固 体 废弃 物 处 理 厂 。 4历史城区内 不 宜 保 留 枢纽

20、变 电站 , 变 电站 、 开闭 所 、 配电 所 应 采 用 户 内 型 。 5历史城区内 不 应保 留或 新 设 置燃气输气 、 输油 管 线 和 贮气 、 贮油 设 施, 不 宜 设 置 高 压 燃气 管 线 和 配气站 。 -p低压燃气 调 压没 施 宜 采 用 箱 式 等 小 体 量 调 压装置 。 3 5 3当 多 种 市政 管 线 采 取 下 地 敷 设 时 , 因 地 下 空 问狭小导致 管 线 问 、管 线与建 (构 )筑 物 间 净距 不能 满足 常 规 要求 时 ,应 采 取 工 程 处 理 措 施 以 满足 管 线 的 安 全、 检 修 等 条件 。 3 5 4对 历史

21、城区内的 通 信 、 广播 、 电 视 等 无 线 电 发 射接收装置 的 高 度 和 外 观 应 提出 限 制 性 要求 。 3 6防 灾 和环境保护 3 6 1防 灾 和环境保护 设 施应 满足 历史城区保护历史 风貌 的 要求 。 3 6 2历史城区必须 健 全 防 灾 安 全体 系 对 火灾 及其 他 灾害 产 生 的 次 生 灾害 应 采 取防 治 和 补救 措 施。 3 6 3历史城区内 不 得 布 置 生 产、 贮 存 易燃易爆 、有 毒 有 害 危 险 物 品 的工 厂 和 仓库 。 3 6 4历史城区内 不 得保 留或 设 置二 、 三 类 工 业 , 不 宜 保 留或 设

22、置 一类 工 业 , 并 应 对 现有 工 业 企 业 的调 整 或 搬迂 提出要求 。 当 历史城区 外 的 污染源 对 历史城区 造 成大 气 、 水 体、 噪声 等 污染 时 ,应进行 治 理、调 整 或 搬 迁 。 3 6 5历史城区 防 洪堤坝 工 程设 施 庇 与 自然 环境和历史环境 协 调,保 持 滨 水 特色, 重 视 历 史 上 防 洪 构筑 物、 码头 等 的保护 与 利用。 4历史文化街区 4 1一般规定 4 1 1历史文化街区应 具 备 以 下 条件 : 1有 比较完 整 的历史 风貌 ; 2构 成 历史 风貌 的历史 建 筑 和历史环境 要 素 基 本 上 是 历史

23、 存 留 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用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1hm2;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 古迹 和历史 建 筑 的用 地 面 积 宜 达 到保护区内 建 筑 总用 地 的 60 以 上 。 4 1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 严格 保护 该 街区历史 风貌 维持 保护区的 整 体 空间尺 度 , 对 保护区内的街 巷 和 外 围景 观 提出具 体的保护 要求 。 4 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 按 详细 规划深 度要求 ,划定保护 界 线并 分 别提出建 (构 )筑 物 和历史环境 要 素维修 、 改善与整 治 的规定 ,调 整 用 地 性 质 ,制定 建 筑高 度

24、 控 制规定,进行 重要 节 点 的 整 治 规划 设 计 , 拟 定实施管理 措 施。 4 1. 4历史文化街区 增 建设 施的 外 观 、 绿 化 布局与 植 物 配置 应 符 合历史 风貌 的 要求 。 4 1 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 包括 改善 居 民 生活 环境、保 持 街区 活 力 的内 容 。 4 1 6位于历史文化街区 外 的历史 建 筑 群 ,应 依照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要求 进行管理。 4 2保护界线划定 4 2 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界 线 的划定应 按 下列 要求 进行定位 1文物 古迹 或 历史 建 筑 的现状用 地 边 界 ; 2在街 道 、 广场 、 河 流 等

25、 处 视 线 所 及范 围 内的 建 筑 物用 地 边 界 或 外 观界 面; 3构 成 历史 风貌 的 自然景 观 边 界 。 4 2 2历史文化街区的 外 围 应划定 建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具 体 界 线 , 也 可 根据 实 际 需要 划定环境 协 调区的 界 线 。 建设 控 制 地 带 内的 控 制 要求 应 符 合本规范 3 2 6条 的规定。 4 2 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建 筑 的保护 界 线 划定和 具 体规划 控 制 要求 , 应 符 合本规范 3 2 2、 3 2 3、 3 2 4条 的规定。 4 3保护与整治 4 3 1对 历史文化街区内 需要 保护

26、的 建 (构 )筑 物应 根据各 自 的保护价值 按 表 4 3 1的规定 进行分 类 , 并 逐 项 进行调查 统 计 。 表 4 3 l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建 (构 )筑 物 一 览 表 状 况 类 别 序号 名 称或 地址 建 造时 代 结 构 材 料 建 筑 层 数 使用 功 能 建 筑 面 积( m2) 用 地 面 积 ( m2) 备注 文物保护 单位 保护 建 筑 历史 建 筑 注 : 1 为必 填 项 目, 为 选 填 项 日 , 2备注 中 可 说明 该 类 别 的历史 概况 和现 存 状 况 。 4 3 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 要 素 应列 表 逐 项 进行调查 统 计

27、。 4 3 3历史文化街区内 所 有的 建 (构 )筑 物和历史环境 要 素 应 按 表 4 3 3的规定 选 定 相 应的 保护和 整 治 方式 。 表 4 3 3历史文化街区 建 (构 )筑 物保护 与整 治 方式 分 类 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 建 筑 历史 建 筑 一般 建 ( 构 ) 筑 物 与 历史 风貌 无 冲突 的 建 ( 构 ) 筑 物 与 历史 风貌 有 冲 突 的 建 ( 构 ) 筑 物 保护 与整 治 方式 修缮 修缮 维修 改善 保 留 整 修 改 造 拆 除 注 : 表中 “ 与 历史 风貌 无 冲突 的 建 构筑 物 ” 和 “ 与 历史 风貌 有 冲突 的 建 构筑

28、 物 ” 是指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建 筑 和历史 建 筑 以外 的 所 有 新 旧 建 筑 。 4 3 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 建 筑不 得 拆 除 。 4 3 5历史文化街区内 构 成 历史 风貌 的环境 要 素 的保护 方式 应为 修缮 、 维修 。 4 3 6历史文化街区内 与 历史 风貌 相冲突 的环境 要 素 的 整 治 方式 应为 整 修 、 改 造 。 4 3 7历史文化街区 外 的历史 建 筑 群 的保护 方式 应为 维修 、 改善 。 4 3 8历史文化街区内 拆 除建 筑 的 再 建设 ,应 符 合历史 风貌 的 要求 。 4 4道路交通 4 1 1历史文化街区的 道路

29、交 通 规划应 符 合本规范 3 4节 的规定, 并对 限 制 性 内 容 的 限 制 程度 适 度强 化。 4 4 2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 持 道路 的历史 格 局 和 空间尺 度基础上 , 采 用 传统 的 路 面 材料 及 铺 砌 方式 进行 整 修 。 4 4 3历史文化街区内 道路 的 断 面、 宽 度 、 线型 参数 、 消 防 通 道 的 设 置 等 均 应 考虑 历史 风 貌 的 要求 。 4 4 4从 道路 系 统 及 交 通 组 织 上 应 避免 大 量 机 动 车交 通 穿越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内的 交 通 结 构 应 满足 自 行 车 及 步 行 交 通 为 主

30、 。 根据 保护的 需要 , 可 划定 机 动 车 禁 行区。 4 4 5历史文化街区内 不 应 新 设大型 停 车 场 和 广场 , 不 应 设 置 高 架 道路 、 立交 桥 、 高 架轨 道 、 客运货运枢纽 、 公 交 场站 等 交 通 设 施, 禁 设 加 油站 。 4 4 6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 道 应 采 用历史 上 的原有名 称 。 4 5市政工程 4 5 1历史文化街区的 市政 工 程 规划应 符 合本规范 3 5节 的规定, 并对 限 制 性 内 容 的 限 制 程度 适 度强 化。 4 5 2历史文化街区 不 应 设 置 大型市政基础设 施, 小 型市政基础设 施应 采 用

31、 户 内 式 或 适 当 隐蔽 ,其 外 观 和色 彩 应 与 所 在街区的历史 风貌 相 协 调。 4 5 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 所 有 市政 管 线 应 采 取 地 下 敷 设方式 。 4 5 4当 市政 管 线布设 受 到 空间限 制 时 ,应 采 取 共 同沟 、 增 加 管 线强度 、 加 强 管 线 保护 等 措 施, 并对 所 采 取 的 措 施进行 技 术 论证后 确定管 线 净距 。 4 6防灾和环境保护 4 6 1历史文化街区的 防 灾 和环境保护规划应 符 合本规范 3 6节 的规定, 并对 限 制 性 内 容 的 限 制 程度 适 度强 化。 4 6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32、 地段 内应 设 立 社 区 消 防 组 织 , 并 配 备 小 型 、适用的 消 防 设 施和 装 备 。在 不能 满足 消 防 通 道要求 及 给 水 管 径 DNlOOmm的街 巷 内,应 设 置 水 池 、 水 缸 、 沙池 、 灭 火 器 及 消 火 栓 箱 等 小 型 、 简 易 消 防 设 施及 装 备 。 4 6 3在历史文化街区 外 围 宜 设 置 环 通 的 消 防 通 道 。 5文物保护单位 5 0 1文物保护单位应 按 照 文物保护 法 的规定进行保护。 5 0 2保护 建 筑 应划定保护范 围 和 建设 控 制 地 带 的 具 体 界 线 也 可 根据 实 际 需要

33、划定环境 协 调区的 界 线 , 并 按 被 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要求提出 规划 措 施。 本规范用 词说明 1为 便 于在 执 行本规范 条 文 时 区 别对 待 , 对要求 严格 程度 不 同 的用 词说明如 下: 1)表 示 很 严格 , 非 这样做 不 可 的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 必须 ” ; 反 面 词 采 用 “ 严 禁” 。 2)表 示 严格 ,在 正 常 情况 下 均 应 这样做 的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 应 ” ; 反 面 词 采 用 “ 不 应 ” 或 “ 不 得 ” 。 3)表 示 允许 稍 有 选择 ,在 条件 许 可 时 , 首先 应 这样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 宜 ” 或 “ 可 ” 反 面 词 采 用 “ 不 宜 ” 。 2条 文 中指 明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执 行的 写 法 为: “ 应 按 ” 执 行 ” 或 “ 应 符 合 规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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