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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条款说明与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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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条款说明与解读 2 主要内容3 引言 01 02 03 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 务院 精神 中共中 央国务 院 关于深化 体制机 制 改革加快 实施创 新 驱动发展 战略的 若 干意见 研究商业 模式等 新 形态创新 成果的 知 识产权保 护办法 国务院 关于新 形 势下加快 知识产 权 强国建设 的若干 意 见 研究完善 商业模 式 知识产权 保护制 度 加强互联 网、电 子 商务、大 数据等 领 域的知识 产权保 护 规则研究 ,推动 完 善相关 法律法规 完善授权 后专利 文 件修改制 度 依法及时 公开专 利 审查过程 信息 审查实践 明确补交 实验数 据 的审查原

2、则 4修改过程 5 适用问题 6各章节修改情况 7 8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修改内容 9 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修改点: 4.2 智力活动 的规 则和方法 修改后的 专 利审查指 南 明确规定 :涉 及商业模 式的 权利要求 ,如 果既 包含商业 规则 和方法的 内容 ,又包含 技术 特征,则 不应 当依据专 利法 第二 十五条排 除其 获得专利 权的 可能性。 修改说明 10 第二部分 第一 章第 4.2节 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 ,是 指人的思 维运 动,它源 于人 的思维, 经过 推 理、分析 和判 断产生出 抽象 的结果, 或者 必须经过 人的 思维运

3、 动作为媒 介, 间接地作 用于 自然产生 结果 。 智力活 动的 规则和 方法是指 导人 们进行思 维、 表述、判 断和 记忆的规 则和 方法。 由于其没 有采 用技术手 段或 者利用自 然规 律,也未 解决 技术问 题和产生 技术 效果,因 而不 构成技术 方案 。它既不 符合 专利法 第二条第 二款 的规定, 又 属于专利 法第 二十五条 第一 款第 (二) 项规 定的情形 。因 此,指导 人们 进行这类 活动 的规则和 方法不能 被授 予专利权 。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说明 11 第二部分 第一 章第 4.2节 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在判断涉 及智 力活动的 规则 和方法的 专利

4、 申请要求 保护 的主题是 否属于可 授予 专利权的 客体 时,应当 遵循 以下原则 : ()如 果一 项权利要 求仅 仅涉及智 力活 动的规则 和方 法,则不 应当被授 予专 利权。 如果一项 权利 要求,除 其主 题名称以 外, 对其进行 限定 的全部内 容均为智 力活 动的规则 和方 法,则该 权利 要求实质 上仅 仅涉及智 力活动的 规则 和方法, 也不 应当被授 予专 利权。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审查专利申请的方法; 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 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车规则、时间调度表、比赛规则; 演绎、推理和运筹的方法; 图书分类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 索的方法、

5、专利分类法; 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 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各种语言的语法、汉字编码方法; 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 修改说明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例如】 速算法或口诀; 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 心理测验方法; 教学、授课、训练和驯兽的方法; 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 统计、会计和记账的方法; 乐谱、食谱、棋谱; 锻炼身体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统计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12修改说明 13 第二部分 第一 章第 4.2节 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除 了上 述() 所 描述的情 形之 外,如果 一项 权利要求 在 对其进行 限定 的全部内 容中 既包含智

6、力活 动的规则 和方 法的内 容,又包 含技 术特征, 则该 权利要求 就整 体而言并 不是 一种智力 活动的规 则和 方法,不 应当 依据专利 法第 二十五条 排除 其获得专 利权的可 能性 。 修改前的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说明 14 第二部分 第一 章第 4.2节 智 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除 了上 述() 所 描述的情 形之 外,如果 一项 权利要求 在 对其进行 限定 的全部内 容中 既包含智 力活 动的规则 和方 法的内 容,又包 含技 术特征, 则该 权利要求 就整 体而言并 不是 一种智力 活动的规 则和 方法,不 应当 依据专利 法第 二十五条 排除 其获得专 利权的可 能性

7、。 【例如】 涉及商业 模式 的权利要 求, 如果既包 含商 业规则和 方法 的内容, 又包含技 术特 征,则不 应当 依据专利 法第 二十五条 排除 其获得专 利权的可 能性 。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说明 15 修改前的 专 利审查指 南 规定,商 业实 施等方面 的管 理方 法及制度 作为 智力活动 的规 则和方法 ,属 于不授予 专利 权的客体 。 随着互联 网技 术的发展 ,涉 及金融、 保险 、证券、 租赁 、拍卖、 投资、营 销、 广告、经 营管 理等领域 的商 业模式创 新不 断涌现, 这些新商 业模 式市场运 行效 果好、用 户体 验佳,提 升了 资源配置 和流动效 率,

8、节约了社 会成 本,增进 了社 会福利, 因此 应当对此 类商业模 式创 新中的技 术方 案给予积 极鼓 励和恰当 保护 ,不能仅 仅因为技 术方 案包含商 业规 则和方法 就不 授予专利 权。 修改理由 案例说明 16 1. 一种 交易 方法 ,其 特征 在于,包 括: A、销 售 点 P OS终端读取 交易 卡片的卡 片信 息; B、所 述POS终 端将所述 卡片 信息发送 给与 自身建立 了通 信连 接的移动 终端 X,由 其进一 步发送给 POS服务平台 ,并 接收所述 POS服 务平台 通过所述 移动 终端X返回的 验证结果 ;验 证通过, 执 行步骤 C; C、所 述POS终 端将

9、获取 到的 交易信息 发送 给所述移 动终 端 X,由 其进一 步发送给 所述 POS服 务平台 ,完成交 易, 并接收所 述 POS服 务平台 通过所述 移动 终端X返回的 交易结果 。 案例一案例说明 17 1. 一种 交易 方法 ,其 特征 在于,包 括: A、销 售 点 P OS终端读取 交易 卡片的卡 片信 息; B、所 述POS终 端将所述 卡片 信息发送 给与 自身建立 了通 信连 接的移动 终端 X,由 其进一 步发送给 POS服务平台 ,并 接收所述 POS服 务平台 通过所述 移动 终端X返回的 验证结果 ;验 证通过, 执 行步骤 C; C、所 述POS终 端将获取 到的

10、 交易信息 发送 给所述移 动终 端 X,由 其进一 步发送给 所述 POS服 务平台 ,完成交 易, 并接收所 述 POS服 务平台 通过所述 移动 终端X返回的 交易结果 。 案例一 案例说明 18 该案例虽 然涉 及电子商 务支 付领域, 具体 涉及一种 利用 销售 点(POS)交易 系统完成 交易 的方法, 其主 题名称虽 然为 “ 一种交 易 方法”, 但其 方案整体 包含 有“POS终端 读取卡片 信息 ”、 “POS终端与 移动终端 建立 通信连接 ”、 “移动终 端同 POS平 台 进行交互 ”等 一系列技 术特 征。 该权利要 求就 整体而言 并不 是一种纯 粹的 智力活动

11、的规 则和 方法,其 方案 能够促使 交易 成功,从 而提 升用户体 验, 不应当依 据专利法 第二 十五条排 除其 获得专利 权的 可能性。 案例一案例说明 19 1. 一种 计算 机或手机 的 回 收定价方 法 , 包括以下 步骤 : -观察计 算机 或手机的 品牌 、年限; -观察计 算机 或手机主 题外 观、显示 器件 完整性; -参考维 修价 目表确定 维修 和更换配 件的 价格; -最终确 定计 算机或手 机的 回收定价 。 案例二 案例说明 20 该案例的 权利 要求中虽 然包 含有“计 算机 ”、“手 机” 等设 备名称, 但“ 计算机或 手机 ”仅是其 回收 商家进行 交易

12、管理的对 象,该权 利要 求实质上 仅仅 涉及完成 回收 交易的商 业管 理方法, 其属于智 力活 动的规则 和方 法,不符 合专 利法第二 十五 条的规 定,也不 应当 被授予专 利权 。 案例二为落实中央文件要求、促进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满 足创新主体对商业模式等新业态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需求。 21 修改说明 专利审 查指 南第二 部分 第一章第 4.2节中增加 : 涉及商业 模式 的权利要 求, 如果既包 含商 业规则和 方法 的内容, 又包含技 术特 征,则不 应当 依据专利 法第 二十五条 排除 其获得专 利权 的可能性 。 22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 申请审查的若干规

13、定23 将“功能 模块 ”修 改为“程 序模 块” 删除第 3节【 例 9】 修改内容 明确装置 权利 要 求的组成 部分 可 B 以包括程 序 C D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 “介 质计算 机程 序 流程”的 权利 要求的表 达方 式 A 24 (一) 允许采 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 修改后 修改前25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解决方案 全部部分基 于计算 机程序处理流程 对计算机外部 对象或 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 处理 修改说明 计 算机程序本身A 25. 1(2 ); 计 算机程 序 本身 涉及 计算机程 序的 发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定义 代码化指令序列 符号化指令

14、序列 符号化语句序列 源程序 目标程序 printf(“hello world“); return 0; 源代码 目标代码 程序流程 涉及计算 机程 序的发明 26 “计算机程序本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include int main(void)27 涉及 计算 机程 序的 发明 介质+程序流程,判断A2.2 程序/程序产品+程序流程, 在 满足保护客体时,适用A26.4 修改说明 进一步明 确 版权法【 保护 程序的“ 表达 ”】 与专 利法 【保护解 决方案】 在涉 及计算机 程序 保护方面 的区 别 介质+程序本身A25.1(2) 28 对 于“全 部以计算 机程 序流程为

15、依据 ”的解决 方案 ,可以写 成: 修改说明 一种计算 机可 读存储介 质, 其上存储 有计 算机程序 (指 令),其 特征 在于,该 程序 (指令) 被处 理器执行 时实 现 以下步骤 。 或 一种计算 机可 读存储介 质, 其上存储 有计 算机程序 (指 令),其 特征 在于,该 程序 (指令) 被处 理器执行 时实 现 权利要求 x 所 述方法的 步骤 。将“功能 模块 ”修 改为“程 序模 块” 删除第 3节【 例 9】 修改内容 明确装置 权利 要 求的组成 部分 可 B 以包括程 序 C D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 “介 质计算 机程 序 流程”的 权利 要求的表 达方 式 A

16、 29 30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31 修改说明 可 以写成 : “一种计 算机 设备,包 括存 储器、处 理器 及 存储在存 储器 上并可在 处理 器上运行 的计 算机程序 ,其 特 征在于, 所述 处理器执 行所 述程序时 实现 以下步骤 ” 计算 机领域 产品的特 点: 软件与硬 件是 两个协同 工作 的组成 部分; 在 计算机 产 品权利要 求中 可以针对 其程 序流程的 改进 直接地、 明确地进 行描 述,避免 将程 序流程理 解为 限定硬件 的方 法或 功能。 32 修改说明 对 于软件 与硬件均 有改 进的情形 ,在 权利要求 撰写 时也

17、可 以 根据需要 将两 者的改进 体现 在一项权 利要 求中。例 如: “一种医 用装 置,包括 : 硬件改进 特征 1 ; 硬件改进 特征 2 ;以 及 控制器, 所述 控制器包 括存 储器和处 理器 , 其中所 述存 储 器存储有 计算 机程序 , 所述 程序被处 理器 执行时能 够实 现 以下步骤 。【体 现软件 改进的特 征】 ”33 将“功能 模块 ”修 改为“程 序模 块” 删除第 3节【 例 9】 修改内容 明确装置 权利 要 求的组成 部分 可 B 以包括程 序 C D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 “介 质计算 机程 序 流程”的 权利 要求的表 达方 式 A 34 修改前 修改

18、后 (三)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35 修改说明 能够更好 地反 映技术本 质, 同时避免 与一 般的“功 能性 限定”相 混淆 ; 对“程序 模块 构架”权 利要 求的理解 : 是一种装 置权 利要求 改进主要 在于 计算机程 序, 而非硬件 实现 方式 申请人可 以选 择的一种 撰写 形式 方法权利要求 方法 产品 程序模块构架 权利要求 包括程序组成 的装置权利要求 产品 产品 “介质+计算 机程 序流程”权利要求 “全部以 计算 机程序流 程为 依据”的 方案 36 修改说明将“功能 模块 ”修 改为“程 序模 块” 删除第 3节【 例 9】 明确装置 权利 要 求的组成 部分

19、 可 B 以包括程 序 C D 第二部分第九章 允许采用 “介 质计算 机程 序 流程”的 权利 要求的表 达方 式 A 37 修改内容 38 修改前 修改后 (四)删除第3节【例9】39 修改说明 案例9对现行 审查实践 已无 指导意义 ,更 适于采用 创造 性 的审查方 式; 保留案例 8, 表明这类 申请 并不是全 部采 用创造性 的审 查 方式,而 是根 据具体案 情分 析,仍有 适用 客体审查 标准 的 空间。 不设立过渡期,未结案件适用新规 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允许在同一申请中修改 防止同样的发明出现在不同申请中 新指南实施后的审查总体原则 4041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20、 的若干规定 主要内容 修改方案 修改说明 1 2 3 小 小 结 结 42修改简介 修改位置: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 查的若干规定”第3.4节“关于实施例” 涉及问题: 有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 据的问题 43 修改对照稿 修改前 3 .4 关 于 实施例 由于化学 领域 属于实验 性科 学, 多数发明 需要 经过实验 证明 ,因此说 明书通常 应当 包括实施 例, 例如产品 的制备和 应用 实施例。 (1) 说明书 中实施例 的数 目,取 决于权利 要求 的技术特 征的 概况程 度,例如 并列 选择要素 的概 况程度和 数据的取 值范 围;在化 学发 明

21、中,根 据发明的 性质 不同,具 体技 术领域不 同,对实 施例 数目的要 求也 不完全相 同。一般 的原 则是,应 当能 足以理解 发明如何 实施 ,并足以 判断 在权利要 求所限定 的范 围内都可 以实 施并取得 所述的效 果。 修改后 3 .4 关 于 实施例 由于化学 领域 属于实验 性科 学, 多数发明 需要 经过实验 证明 ,因此 说明书通 常应 当包括实 施例 ,例如 产品的制 备和 应用实施 例。 (1) 说明书 中实施例 的数 目,取 决于权利 要求 的技术特 征的 概况程 度,例如 并列 选择要素 的概 况程度 和数据的 取值 范围;在 化学 发明 中,根据 发明 的性质不

22、 同, 具体技 术领域不 同, 对实施例 数目 的要求 也不完全 相同 。一般的 原则 是,应 当能足以 理解 发明如何 实施 ,并足 以判断在 权利 要求所限 定的 范围内 都可以实 施并 取得所述 的效 果。 44修改对照稿 修改前 (2) 判断说 明书是否 充分 公开, 以原说明 书和 权利要求 书记 载的内 容为准, 申请 日之后补 交的 实施例 和实验数 据不 予考虑。 修改后 3.5 关于 补交 的实验数 据 (2) 判断说 明书是否 充分 公开, 以原说明 书和 权利要求 书记 载的内 容为准, 申请 日之后补 交的 实施例 和实验数 据不 予考虑。 对于申请 日后 补交的实 验

23、数 据, 审查员应 当予 以审查。 补交 实验数据 所证明的 技术 效果应当 是所 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 人员 能够从专 利申 请公开的 内容中得 到的 。 45 修改完成稿 3 .4 关 于 实施例 由于化学 领域 属于实验 性学 科,多数 发明 需要经过 实验 证明,因 此 说明书中 通常 应当包括 实施 例,例如 产品 的制备和 应用 实施例。 说明书中 实施 例的数目 ,取 决于权利 要求 的技术特 征的 概括程度 , 例如并列 选择 要素的概 括程 度和数据 的取 值范围; 在化 学发明中 ,根 据发明的 性质 不同,具 体技 术领域不 同, 对实施例 数目 的要求也 不完 全相同。

24、一般 的原则是 ,应 当能足以 理解 发明如何 实施 ,并足以 判断 在权利要 求所 限定的范 围内 都可以实 施并 取得所述 的效 果。 3.5 关于补 交 的实验数 据 判断说明 书是 否充分公 开, 以原说明 书和 权利要求 书记 载的内容 为 准。 对于申请 日后 补交的实 验数 据,审查 员应 当予以审 查。 补交实验 数 据所证明 的技 术效果应 当是 所属技术 领域 的技术人 员能 够从专利 申请 公开的内 容中 得到的。 46修改说明 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措辞可能带来的误解予以正面 澄清,明确审查员应对申请人补交的实验数据进行审查 坚持现行专利审查指南针对补交数据的审查原则, 对

25、该原则在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中的具体体现予以明晰 对规定的行文逻辑进行精细梳理,将原属于第3.4节的有 关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内容移至新设的第3.5节 47 规定释义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内容为准”的原则在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中具体体现为: 把握其与 说明 书记载数 据在 专利审查 方面 的异同, 找准 补交实验 数据 问题的核 心, “ 补 交实 验数 据 所 证明的技 术效 果应 当是所属 技术 领域 的技术人 员能 够从 专利申请 公开 的内 容中得到 的。 ” 满足先申 请制 的要求 在明确实 验数 据的证据 定位 的基础上 体现 指南原则 本义 ,将技术 效

26、果 (而非数 据本 身)与申 请文 件的关系 作为 着眼点 强调站位 所属 领域技术 人员 ,并以申 请公 开 的事实作 为依 据,避免 判断 过程机械 与僵 化 修订后是 从判 断者的角 度进 行原则性 规定 , 以防实质 判断 陷入形式 判断 的误区 48小结 明确规定审查员应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予 以审查的方式 如果申请人是通过在申请日之后补交实验数据来主张发明 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审查员应当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 角判断该技术效果是否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着眼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本义的澄清,体现对于 审查标准适用的科学合理性的进一步关注,以期为审查员 和申请人提供

27、更清晰的指引,但不涉及审查标准的改变 49 50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一 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二 调整请求人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51 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修改前 4 .6. 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 述修 改原则的 前提 下 ,修改权 利要 求书的具 体方 式一般 限于权利 要求 的删除、 合并 和技术 方案的删 除。 修改后 4 .6. 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 述修 改原则的 前提 下 ,修改权 利要 求书的具 体方 式一般 限于权利 要求 的删除、 技术 方案的 删除、权 利要 求的进一 步限 定、明 显错误的 修正 。 将“权利要求的合并”修改为“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增加“明显

28、错误的修正” 52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修改前 权利要求 的合 并是指两 项或 者两 项以上相 互无 从属关系 但在 授权公 告文本中 从属 于同一独 立权 利要求 的权利要 求的 合并。在 此情 况下, 所合并的 从属 权利要求 的技 术特征 组合在一 起形 成新的权 利要 求。该 新的权利 要求 应当包含 被合 并的从 属权利要 求中 的全部技 术特 征。在 独立权利 要求 未作修改 的情 况下, 不允许对 其从 属权利要 求进 行合并 修改后 权利要求 的进 一步限定 是指 在 权利要求 中补 入其他权 利要 求中记 载的一个 或多 个技术特 征, 以缩小 保护范围 。 式修改。 删除“权

29、利要求的合并”的定义,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进行 定义 53 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修改前 4.2无 效宣告 理由的增 加 (2) 请求人 在提出无 效宣 告请 求之日起 一个 月后增加 无效 宣告理 由的, 专利 复审委员 会一 般不予考 虑, 但 下列 情形除外 : (i) 针 对 专 利权人以 合并 方式 修改的权 利要 求, 4.6.3修改方 式的限制 仅在下列 三种 情形的答 复期 限 内,专利 权人 可以以合 并的 方式修 改权利要 求书 : 修改后 4.2无 效宣告 理由的增 加 (2) 请求人 在提出无 效宣 告请 求之日起 一个 月后增加 无效 宣告理 由的, 专利 复审委

30、员 会一 般不予考 虑, 但 下列 情形除外 : (i) 针 对 专 利权人以 删除 以外 的方式 修 改的 权利要求 , 4.6.3修改方 式的限制 仅在下列 三种 情形的答 复期 限 内,专利 权人 可以以删除 以外 的 方 式 修改权 利要 求书: “删除以外的方式”包括“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和”明显错误 的修正” 54 不允许用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无效宣告程序与授权程序不同 55 调整请求人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二 561. 请求人增加理由的规定 修改前 4.2无 效宣告 理由的增 加 (2) 请求人 在提出无 效宣 告请

31、 求之日起 一个 月后增加 无效 宣告理 由的, 专利 复审委员 会一 般不予考 虑, 但 下列 情形除外 : (i) 针 对 专 利权人以 合并 方式 修改的权 利要 求,在专 利复 审委员 会指定期 限内 增加无效 宣告 理由, 并在该期 限内 对所增加 的无 效宣告 理由具体 说明 的。 修改后 4.2无 效宣告 理由的增 加 (2) 请求人 在提出无 效宣 告请 求之日起 一个 月后增加 无效 宣告理 由的, 专利 复审委员 会一 般不予考 虑, 但 下列 情形除外 : (i) 针 对 专 利权人以 删除 以外 的方式 修 改的 权利要求 ,在 专利复 审委员会 指定 期限内针对 修改

32、 内 容 增加无效 宣告 理由,并 在该 期限内 对所增加 的无 效宣告理 由具 体说明 的。 57 R67: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 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 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 以不予考虑。 R67的目的:防止请求人在法定时限内怠于提出无效宣告 理由和举证,而在专利权人答辩之后进行突袭 原指南:旨在给与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所作修改调整其无 效宣告理由的机会,而非允许请求人提出原本应在专利权 人作出修改前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 1. 请求人增加理由的规定 581. 请求人增加理由的案例 修改前: 1. 一种装 置,其特征

33、在于A和B。 2. 如权利 要求1所述的 装置,其特征在于C和D。 3. 如权利 要求1所述的 装置,其特征在于E和F。 修改后: 1. 一种装 置,其特征在于A、B、 C 和F。 增加的无 效理由 权利要求1修 改超范围 权利要求1得 不到说明书支持 技术特征F中 某一用语不清楚 59 2. 请求人补充证据的规定 修改前 4.3.1请求人 举证 (2) 请求人 在提出无 效宣 告请 求之日起 一个 月后补充 证据 的,专 利复审委 员会 一般不予 考虑 ,但下 列情形除 外: (i) 针对专 利权人以 合并 方式 修改的权 利要 求或者提 交的 反证, 请求人在 专利 复审委员 会指 定的期

34、 限内补充 证据 ,并在该 期限 内结合 该证据具 体说 明相关无 效宣 告理由 的。 修改后 4.3.1请求人 举证 (2) 请求人 在提出无 效宣 告请 求之日起 一个 月后补充 证据 的,专 利复审委 员会 一般不予 考虑 ,但下 列情形除 外: (i) 针对专 利权人提 交的 反证 ,请求人 在专 利复审委 员会 指定的 期限内补 充证 据,并在 该期 限内结 合该证据 具体 说明相关 无效 宣告理 由的。 60 专利权人的修改不会引入权利要求书中不存在的技术特征 防止请求人在专利权人修改之后进行证据突袭,符合实施 细则第67条的立法本意 避免程序不合理延长 可以调整证据组合方式,补充

35、公知常识性证据 2. 请求人补充证据的规定 61 62 专利申请文档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修改内容 第五部分第四章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第五部分第七章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7.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程序的结束 63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修改前 (2) 对于已 经公布但 尚未 公告 授予专利 权的 发明专利 申请 案卷, 可以查阅 和复 制该专利 申请 案卷中 直到公布 日为 止的有关 内容 ,包括 :申请文 件, 与申请直 接有 关的手 续文件, 公布 文件,以 及在 初步审 查程序中 向申 请

36、人发出 的通 知书和 决定书、 申请 人对通知 书的 答复意 见正文。 修改后 (2) 对于已 经公布但 尚未 公告 授予专利 权的 发明专利 申请 案卷, 可以查阅 和复 制该专利 申请 案卷中 的有关内 容, 包括:申 请文 件,与 申请直接 有关 的手续文 件, 公布文 件,在初 步审 查程序中 向申 请人发 出的通知 书和 决定书、 申请 人对通 知书的答 复意 见正文, 以及 在实质 审查程序 中向 申请人发 出的 通知书 、检索报 告和 决定书 。 64(3) 对于已 经公告授 予专 利权 的专利申 请案 卷,可以 查阅 和复制 的内容包 括: 申请文件 ,与 申请直 接有关的 手

37、续 文件,发 明专 利申请 单行本, 发明 专利、实 用新 型专利 和外观设 计专 利单行本 ,专 利登记 簿,专利 权评 价报告, 以及 在各已 审结的审 查程 序(包括 初步 审查、 实质审查 、复 审和无效 宣告 等)中 专利局、 专利 复审委员 会向 申请人 或者有关 当事 人发出的 通知 书和决 定书、申 请人 或者有关 当事 人对通 知书的答 复意 见正文。 (3) 对于已 经公告授 予专 利权 的专利申 请案 卷,可以 查阅 和复制 的内容包 括: 申请文件 ,优 先权文 件 ,与申 请直 接有关的 手续 文件, 发明专利 申请 单行本, 发明 专利、 实用新型 专利 和外观设

38、计专 利单行 本,专利 登记 簿,专利 权评 价报告 ,以及在 各已 审结的审 查程 序(包 括初步审 查、 实质审查 、复 审和无 效宣告等 )中 专利局、 专利 复审委 员会向申 请人 或者有关 当事 人发出 的通知书 、检 索报告和决 定书 、 申 请人或者 有关 当事人对 通知 书的答 复意见。 65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5) 除上述 内容之外 ,其 他 文件不得 查阅 或者复制 。 66修改内容 第五部分第四章 5.2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第五部分第七章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7.4.3涉及无效

39、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 程序的结束 67 7.4.2因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修改前 7.4.2因协助 执行财产 保全 而 中止的期 限 对于人民 法院 要求专利 局协 助 执行财产 保全 而执行中 止程 序的 ,中止期 限一 般为六个 月。 自收 到民事裁 定书 之日起满 六个 月的 ,该中止 程序 结束。 修改后 7.4.2因协助 执行财产 保全 而 中止的期 限 对于人民 法院 要求专利 局协 助 执行财产 保全 而执行中 止程 序的 ,按照民 事裁 定书及协 助执 行通 知书写明 的财 产保全期 限中 止有 关程序。 687.4.2因协

40、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修改前 人民法院 要求 继续采取 财产 保 全措施的 ,应 当在中止 期限 届满 前将继续 保全 的协助执 行通 知书 送达专利 局, 经审核符 合本 章第 7.3.2.1节规 定的,中 止程 序续展 六个月。 对于 同一法院 对同 一案 件在执行 程序 中作出的 保全 裁定 ,专利局 中止 的期限不 超过 十二 个月,在 审判 程序中作 出的 保全 裁定,专 利局 中止的期 限可 以适 当延长。 修改后 人民法院 要求 继续采取 财产 保 全措施的 ,应 当在中止 期限 届满 前将继续 保全 的协助执 行通 知书 送达专利 局, 经审核符 合本 章第 7.3.2.

41、1节规 定的,中 止 期 限予以 续展。 69 7.4.3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修改前 7.4.3涉及无 效宣告程 序的 中 止期限 对涉及无 效宣 告程序中 的专 利 ,应权属 纠纷 当事人请 求的 中止 或者应人 民法 院要求协 助执 行财 产保全的 中止 ,中止期 限不 超过 一年,中 止期 限届满专 利局 将自 行恢复有 关程 序。 修改后 7.4.3涉及无 效宣告程 序的 中 止期限 对涉及无 效宣 告程序中 的专 利 ,应权属 纠纷 当事人请 求的 中止 ,中止期 限不 超过一年 ,中 止期 限届满专 利局 将自行恢 复有 关程 序。 70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

42、保全的 中止程序的结束 修改前 7.5.2 因人 民 法院要求 协助 执行 财产保全 的中 止程序的 结束 中止期限 届满 ,人民法 院没 有要 求继续采 取财 产保全措 施的 ,审查 员应当发 出中 止程序结 束通 知书, 通知人民 法院 和申请人 (或 专利权 人),恢 复有 关程序, 并对 专利权 保全解除 予以 公告。有 轮候 保全登 记的,对 轮候 登记在先 的, 自前一 保全结束 之日 起轮候保 全开 始,中 止期限为 六个 月。 修改后 7.5.2 因人 民 法院要求 协助 执行 财产保全 的中 止程序的 结束 中止期限 届满 ,人民法 院没 有要 求继续采 取财 产保全措 施的 ,审查 员应当发 出中 止程序结 束通 知书, 通知人民 法院 和申请人 (或 专利权 人),恢 复有 关程序, 并对 专利权 保全解除 予以 公告。有 轮候 保全登 记的,对 轮候 登记在先 的, 自前一 保全结束 之日 起轮候保 全开 始,中 止期限为 民事 裁定书及 协助 执行通 知书写明 的财 产保全期 限。 71 72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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