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8844986 上传时间:2019-07-14 格式:PPT 页数:140 大小:87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0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0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0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40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4年6月,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一)、中国已处在经济优先发展转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二元经济转向城乡一体化经济,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向由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中。-这是该法颁布的大背景,蔡昉人口红利的终结 人口红利 指的就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人口年龄结构,即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抚养比较低,为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人口条件。,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刘易斯转折点”是一个发展经济学概念,它指的是发展中国家内普遍存在的二元经济格局,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持续大规模地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同时劳动力成本保持相对

2、低廉。等到非农产业的发展把农业剩余劳动力吸收殆尽,二元经济就会逐步变成一体化的和均衡的现代经济。剩余劳动力被吸收完的这个时点,被称为“刘易斯转折点”,刘易斯转折点意味着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转变,在中国出现这样一个转折点意味着人口红利终结时代的来临,当前某些现象已表明了出现了“刘易斯转折点”的端倪,从人口学角度,表现为妇女人口总和生育率的降低、人口老龄化趋势。从劳动经济学角度,则表现为劳动力短缺信号、劳动力成本的提高以及长期来高储蓄率的降低趋势。,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而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运行依赖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劳动力供求矛盾紧张期和劳动争议的多发期,更依赖于公正及时

3、地处理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的调整体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的规制:劳动标准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二是事后的校正: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小背景:1、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伴随着劳动关系的合同化、多元化和复杂化,近20年来,劳动仲裁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数量趋势上升明显,许多省市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许多省市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广东南海本田“停工”事件,2008年,2009年,09至10年,2010年,大案要案和恶性事件一览,吉林“通”钢事件和河南“林钢事件”,富士康员工12连跳事件,重庆出租车司机罢运事

4、件,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上升至第一位,据了解,截至2008年11月底,广州市劳动争议案件总数达6万多宗,是去年和前年两年立案总数之和。据介绍,虽然审结率逐月增多,但因积案增长过快,目前广州市积案已有9600多宗,是立案总数的四分之一,也就是说,每四宗争议中,就有一宗被积压。-广州市劳保局仲裁办主任谢迎建 http:/ 2008年12月08日01:43 金羊网-新快报,由于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能力的不足,只是近些年劳动争议已出现群体化迹象,以1987年至2004年为例,共立案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8.8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287.7万人。,2、劳动关系存

5、在新的特点其一、劳资争议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劳资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其二、劳资双方的维权意识不断增涨,权益争议成为劳资争议的重点。其三、劳动争议集体化趋势明显,集体争议占劳动争议人数的三分之二。,3、现性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需要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制”的弊端:企业内调解虚化仲裁后起诉率高案件处理周期长,时效短裁审衔接不畅仲裁员人手不够而且办案质量有待提高,4、裁审前程序地位待提高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由裁审前程序(协商程序和调解程序)和裁审程序(仲裁和诉讼)所组成。裁审前程序的地位和效果决定着裁审程序的地位和效果。在西方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在裁审前解决的高

6、达80%以上。,5、仲裁与审判关系待重构先裁后审,裁审脱节仲裁不受司法监督,6、推动相关实体法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7、立法法的要求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要求,仲裁制度只能有法律规定。仲裁立法属于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了处理程序强化了调解程序完善了仲裁程序,加强了司法救济延长了仲裁申请时效缩断了处理时限,三、劳动争议概述,分析下列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A、员工甲因疏忽大意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疾,市人社局认定甲不是工伤,甲对人社局的认定不服,与人社局发生争议。经过省人社厅的复议,认定甲是工伤,并被评为九级伤残,甲向社保局要求支付工伤待遇,

7、社保局拒绝支付,甲与社保局发生争议。B、吴某经过亲戚介绍2年前开始在小张家做保姆,小张按月支付吴姐劳动报酬1200元,吴姐现提出要求小张支付加班费2000元;,C、小梅经过老乡介绍到某个体餐馆(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经济组织)送外卖,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11点至下午14:30,双方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D、某市公安局从事清洁工作的工勤人员王某,女,1958年10月出生,2008年1月开始在市公安局从事全日制清洁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王某2011年6月提出要求市公安局支付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的加班工资。 E、小林经过某保安公司派遣到某工厂做保安,工作半年后因打架被

8、辞退,小林要求用工单位某工厂补发在职期间加班费;,F、某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非法从事奥运标志产品的加工,2012年1月8日招用5名外省农民工从事保安、清洁员、保育员等工作,2012年3月8日农民工以加工厂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G、员工甲因个人购房需要向单位财务部门借款3万元,承诺二年后归还,借款一年后甲提出辞职离开公司,单位要求甲离职时归还借款,因此发生争执。H、小王2008年5月与公司签订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协议书,约定为留住人才公司出资代小王购买分红型商业保险,非因劳动者个人辞职或违纪被辞退,可在2011年5月领取保险收益。小王于2011年2月辞职时要求单位折算其商业保险收益。,劳动争议的概念

9、、特点及构成要件,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特点:第一,当事人之间一般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以非劳动关系为特例;第二,基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第三,属于争议、纠纷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0、用人单位 劳动者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各种类型企业 劳动者 (年龄、就业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者 国家机关 公务员(依公及聘任制公务员)编外及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社会团体 公务员(依公及聘任制公务员) 事业单位 编外及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 另有规定的 无特殊规定的 其他组织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家庭或者个人 家政服务人员 个体工匠 帮工、学徒 农村承包经营户 受雇人 ,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11、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缴费基数、身份及特殊工种界定、申报退休等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发生的争议; (4)因订立集体合同及

12、企业年金合同发生的争议; (5)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经学校统一组织、批准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期间与单位发生纠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鼓励并有计划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生与见习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

13、法院诉讼,不成或不履行,履行,非终局 劳动者不服,不成或不履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四、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人员,(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3、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号令。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14、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

15、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二)劳动争

16、议调解组织调解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 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司法确认制度的衔接,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确认协议的效力,确认决定,不予确认决定,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劳动仲裁,置换仲裁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人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把劳动人事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就劳动人事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特点 (1)依法定原则组成的非民间组织,三方组成; (2)任何

17、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当事人合意; (3)法定前置程序; (4)仲裁调解和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组织形式:(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D19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实际处理案件的专门机构)(3)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独任、合议、特别),(4)仲裁员 任职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

18、;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仲裁员回避 案例某越南华侨李某诉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组成仲裁合议庭,本案中仲裁员之一何某是兼职仲裁员,其同时任被诉集团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书记员是李某的妹妹,翻译人员是李某的大学同学,旁听人员中张某曾借给李某10万元,李某至今未归还,现李某提出要求仲裁员何某、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旁听人员中的张某回避;被诉人要求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是否允许?,关于回避 (1)方式自行回避与当事人提出回避。 (2)范围:仲裁员、

19、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及翻译人员。 (3)回避情形: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回避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处理,案件需要

20、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即回避第四种情形时),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九条规定,刑法新增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法院,五、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主要程序变化,

21、1、2008年5月1日以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主要的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民事诉讼法等,2008年5月1日以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0日 内协商不成 争议当事人 (协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60日内 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书) 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受理 结案 调解(书) 撤诉,7日内,15日内,起诉,60日内(+30日),2、现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的程序,争议双方,协商或不愿协商,调解组织,调解,企业调解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成功,调解不成,调解结束,届时不成结束,调解后又反悔,调解未达成协议,15日内,1年内,延长

22、,中断,中止,时效,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5日内,书面决定,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调解协议书,调解,裁决,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45日内(+15日),结案,和解后撤诉,起诉,裁决书,调解书,起诉,15日内,支付令,仲裁,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一)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时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或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即丧失相关权利的期间仲裁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规定劳动仲裁时效的意义:(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

23、议案件。,(二)劳动仲裁时效的演变6个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93年8月1日)60天劳动法(95年1月1日)1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新法实施,2008.5.1,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不超过1年,申请仲裁之日,2年,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关系未解除,2年,例:劳动者甲2000年3月入职某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

24、年3月。(1)甲与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11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2)甲一直在公司工作,2011年11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入职以来的加班工资。,(四)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案例:刘某2007年1月1日进入某工厂,工厂拖欠其2008年6月至8月的工资5000元,刘某2008年8月8日辞职,并于2008年8月15日书面要求工厂支付拖欠的工资,工厂承诺于2008年9月30日前支付,至2008年10月16日工厂仍未支付,刘某于2008年10月2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2008年11月20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存在争议为由建议刘某申请仲裁。刘某于

25、2009年1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至2009年1月30日,出院后刘某最迟应于何时前申请劳动仲裁?,3、新法在处理程序上的新变化 (1)申请人申诉时效 A、时效规定 60天 VS 1年 注意:时效的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原规定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什么叫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

26、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适用“争议发生之日”的具体界定规则,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

27、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法定事由包括:A、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B、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2)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法定事由

28、:“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B、增加了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中断:,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合同到期终止,工资未付,工资于25日结算,下月25日又讨,没钱付,遭拒付,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

29、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注意: 最高院对“中断”的规定,中止:,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单位作违纪解除处理,8个月,因病住院,8个月,(2)强调调解程序 A、仲裁前的调解: 关于仲裁前调解,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

30、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思考 该调解协议有何法律效力?,B、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 法定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

31、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法律效力?,(3)明确了仲裁审理的程序 A、增加质证程序与辩论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B、确认了可能的鉴定程序具有正当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

32、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C、明确了原仲裁规则中部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的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链接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D、增加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链接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

33、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意味着什么?,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一)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 1、小额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1)以仲裁请求为准还是以裁决结果为准;(2)分项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34、法释201012号,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例在广州工作的某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0000元,提成3000元,工伤医疗费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如下请求:支付加班费8000元,提成3000元,工伤医疗费8000元,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范围?如裁决同时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最高院司法

35、解释(三)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生育保险待遇孕产期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假期津贴,会议纪要D37,第一款(二倍工资与代通知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36、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第二款(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法院对仲裁终局裁决事项的审查会议纪要D38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已载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当事人在诉讼中又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四D2仲裁

37、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仲裁终局案件劳动者的单方诉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起诉权利

38、人特定劳动者单方;用人单位无权起诉。 (2)劳动者的起诉权无法定条件限制,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 (3)起诉期间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仲裁终局案件用人单位撤销权的行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9、(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1)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用人单位。 (2)申请撤销的对象生效的仲裁裁决 (3)申请撤销的时间用人单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4)申请撤销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5)申请撤销的效力申请撤销期间至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有效,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

40、查确实符合撤销条件并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申请撤销的情形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非仲裁终局案件的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仲裁委,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终局裁决,非

41、终局裁决,劳动者或 单位起诉,劳动者或 单位上诉,单位申请撤销,劳动者起诉,起诉,不起诉,小额标的案件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粤高法发201246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下列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五)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

42、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已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涉及人身关系争议的案件;(4)涉及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或者因同意当事人延期举证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六、劳动仲裁程序,(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与受理 审查受理条件: 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43、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收到仲裁申请之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受理通知,调解、撤诉或其他方式,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予受理通知,5个工作日内决定 并通知,逾期未作出决定,N,Y,15日,45日+15日内,逾期未裁决,撤销案件,受理错误,确定适格的当事人,A、于某由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乙公司任业务员,于某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将甲公司列为被

44、申请人,将乙公司列为第三人;B、某科技有限公司由某投资公司及自然人吴某出资设立,2008年8月停止生产,2009年1月因未按期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9年5月原在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员工孙某等5人申请劳动仲裁,将科技公司的出资人投资公司及吴某作为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38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33600元。C、唐某在建筑工地中突然死亡,被认定为工亡。唐某的妻子以唐某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丧葬补助金等赔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办案规则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

45、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劳动报酬等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可以依法继承,法定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列为其为申请人。劳动者死亡后,其生产享有的休息休假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相关权利,随劳动者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其继承人无法继承,也不得以自己或劳动者的名义申请仲裁。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相关死亡待遇为劳动者直系亲属或供养亲属的法定权利,相关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仲裁,其他权利人列为共同申请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劳动者名义代为申请仲裁,相关劳动权利义务由劳动者本人

46、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42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A、申请人有提起仲裁申请、

47、要求仲裁机调解或裁决的权利;有放弃、变更和撤销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申请的权利;双方均有申诉、答辩以及向证人、鉴定人提问和质询的权利; B、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C、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D、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 E、当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或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F、当事人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G、当事人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仲裁当事人的义务,A、当事人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B、当事人有实事求是陈述案情的义务,不得歪曲事实和提供伪证;C、当事人有自觉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义务。,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基本要求: A、准确判断本诉是否存在第三人; B、严格审查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C、及时通知第三人到庭参加仲裁,对经合法通知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D、仲裁调解涉及第三人义务时,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方能在调解书规定其义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