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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代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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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国际代理法,代理法概述 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基本概念,1.代理法 2.代理(Agency) 3.大陆法系(意定代理、法定代理)(Voluntary, Statutory) 4.英美法系(明示指定、默示授权、客观必需的代理、追认代理) 5.代理权的终止 6.无权代理 7.表见代理 8.代理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 9.代理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 10.直接代理(Direct Agent),基本概念,11.间接代理(Indirect Agent) 12.已披露被代

2、理人(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 13.部分披露被代理人(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 14.未披露被代理人(Undisclosed Principal) 15.权利担保义务 16.转承义务 17.信用担保代理人(Del Credere Agent ) 18.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 Agent) 19.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20.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 Agent) 2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Broker),二、重点问题,(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

3、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等。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

4、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在罗马法上,以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为背景 ,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 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这就使得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法国民 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 立法化。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 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

5、代理制度,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为关于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关于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则设有两个条文,即第402条和第403条,规定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之所以广泛承认代理制度,(二)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该条内容为:

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3、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

7、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三)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为: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间接代理制度中,第

8、三人在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的当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一旦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一旦委托人选择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代理关系消灭。但此时应注意,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代理关系例外不消灭;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一旦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代理关系也消灭。,附:我国合同法关于外贸间接代理的制度,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

9、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委托人的介入权。见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3、第三人的选择权。见403条第二款即“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

10、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教材P212,(四)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1、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1)应竭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 (2)应忠诚互信的履行代理职责 (3)应严守商业机密 (4)应及时申报并结清帐目2)代理人对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 (1)权利担保义务 (2)诚实信用的义务,2、被代理人的义务P220,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应及时、足额支付佣金 (2)应弥补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代理费用及损失 2)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义

11、务 (1)一般原则:合同义务 (2)分情形:大陆法系(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已披露、部分披露、未披露) (3)转承义务:连带责任,3、第三人的义务,1)第三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一般情形:无合同义务 (2)区分不同法系的要求: 大陆法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英美法系(已披露的代理、部分披露的代理、未披露的代理) 2)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1)分情形承担:合同义务 (2)与代理人串通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分析8-1,案情:2000年9月,上海L厂向澳洲R公司出口一批全棉浴巾,但L厂本身并不具备外贸经营权,于是双方找到有外贸经营权的上海A公司要求合作,约定由A公司代理出口该批

12、货物。11月初,澳洲R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定了进出口合同。合同上写明卖方为上海A公司,买方为澳洲R公司;装运期为2000年11月;付款方式为装运后60天电汇,质量以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为准。货到后,R公司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上的损失,故拒不付款,并要求A公司予以赔偿;A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与己无关,是由R公司代表在工厂验货,应由厂方与R公司解决,坚持要求R公司依约付款。2001年6月3日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认为的确存在质量问题,R公司遂向A公司寄发检验报告,并以防止进一步损失为由低价处理了该批货物。随后向A公司提出索赔。本案如何认定和处理?,案例分析8-2,下列案例分析处理是否正确: 8-2:A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A公司的业务活动一直由甲同B公司联系。后来,A公司告知B公司,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由乙取代甲同B公司联系,但是A公司因其它原因并未实际授权乙同B公司联系,而此时乙以A公司的名义同B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乙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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