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在英文中的对应词constitutionalism,也可以译作立宪主义、立宪政体,它是宪法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从英语词源上来看,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由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派生出来的。,1、宪政的定义,(1)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 毛泽东:“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宪法词典:“宪政是以宪法为中
2、心的民主政治立宪政体下,统治阶级的成员都平等地参政,即实行民主政治。”,张友渔教授认为,“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揭示了宪政的实质要件,即宪政的实质要件是民主政治,宪政的形式要件是实施宪法,因此,“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中国宪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庆福教授认为:“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
3、已争得的民主政体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 总之,我国学者大都从民主政治的角度解释宪政,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宪法政治,其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2)从法治的角度界定宪政,国外大多数学者往往将宪政与法治联系在一起。 美国学者斯蒂格里芬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弗莱明明确地从法治角度解释宪政的含义,他认为“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
4、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3)从民主和法治相结合的角度 解释宪政,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和从法治的角度解释宪政分别揭示了宪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民主强调公民的参政权和政治程序,法治强调对权力的限制和防范。只有将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解释宪政,才能全面揭示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基础和核心内容,以法治为保证,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二、宪政的内涵(基本内容),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以不同的功能共同服务于同一价值保障人权。,(1)宪政和民主政治,宪政与近现代民主政治紧密相联,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为基础、为核心内容。宪法是民主政治的虚
5、假或真实表现。没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宪法,更不可能有宪政。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原则。“民有、民享、民治”(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精神的精炼概括和表述。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首要原则。民主制君主制贵族制。,宪法规定了民主政治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政实践来维护它、发展它、完善它,使民主政治真正在民众中扎下根,符合自由、平等、尊严的意识和文化精神。这正是宪法和宪政孜孜以求的目标。,民主政治是宪政的实体内容,但不能说宪政就等同于民主政治,也不能说有了民主政治就有了
6、宪政。以我国的民主实践为例,1949年新中国建立,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这并不能防止一系列严重破坏民主、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政治运动,直至发生被称为“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专制对民主的彻底破坏,宪法完全成为一纸空文。,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呢?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反思其原因。从宪政的角度来讲,民主政治对专制统治并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由民主产生的政府也有专制的可能。如何才能避免由民主滑向专制的深渊呢?这就需要引入宪政的第二个要素:法治。民主政治的理想状
7、态的获得还需要法治的支撑。,(2)宪政与法治限政,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的真谛在于制约权力,保障人权。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内有效运行,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是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应承法律责任。法治的集中体现是法律至上、宪法之上。,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丧失了基本依托,丧失了生命力和活力,权力就不会服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法治是宪
8、政的必然要求和结果。,(3)宪政与人权,宪政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什么是人权呢?简单地讲,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从人权的表现形态来讲,人权是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的统一。应然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应然权利在宪法上的规定。实然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的状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宪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依照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对应然权利的一种选择和确认,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广度和深度上扩展的过程。,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和实现,只有通过宪政实践,才能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纸
9、上走向现实,才能变成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因此,如果说宪法是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 而且,正如前面所讲的,法治是宪政的保证,宪法和宪政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其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滥用权力,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以此来保障人权。,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 2、宪法的存在是宪政的必要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但是,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3、宪政是宪法的实现,并可以使宪法得以校正,使其更加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四、宪法至上,宪法之上是宪政的形式要件,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
10、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宪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 第一,普遍性。任何立宪国家都应遵守,否则,就是假民主、假宪政。 第二,特殊性。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第三,最高性。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宪法的一般原则由基本原则派生而来。 第四,抽象性。是对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的理论抽象。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第五,稳定性。通常不因宪法条文的变化而变化,宪法宪法条文的变化往往以宪法原则为依据。,宪法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或精神实质,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第一,宏观指导作用。 第二,整合和协调作用。 第三,补充作用。 宪法的
11、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其中,人民主权的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它们共同构成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二、人民主权原则,(一)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学说的提出 人民主权也就主权在民,其含义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近代意义上的主权观念由法国人让博丹所首创。博丹认为:“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博丹的主权理论的基
12、本点是:第一,主权是除上帝和自然法之外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第二,主权是绝对的权力;第三,主权是永恒的权力。,博丹:主权在君,君权神授 霍布斯:君主主权,但并非神授 洛克:议会主权 卢梭:系统阐述了人民主权学说。主权是公意的具体体现。人民的工艺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一次,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这只是受人民的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史上的一大飞跃,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历史意义。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局限性:首先,将人民表述为人民群众全体,但实际上只能是资产阶级。第二,
13、论证是唯心主义的。第三,所谓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为设计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第一,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制度来保障人民民主; 第三,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三、基本人权原则,(一)基本人权理论的发展 基本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不可缺少的、不可替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根本性的共同权利,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的典型代表是霍布斯、洛克、卢梭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 马克思主义并不一般地否定抽象的、普遍的人权,而是批判了资本
14、主义人权制度的虚伪性。,(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最早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与以规范化的是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他们中间成立政府。”,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公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特别强调“凡权利无保障和权力未分立的地方,就没有宪法”。并对人权的具体
15、内容作了补充规定。如思想自由、财产权等。但这都只是政治性文件,而非法律文件。 1791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是最早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的资产阶级宪法。,无论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无不确认基本人权原则。 各国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体现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这是多数国家宪法采用的形式。 2、并不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却规定较少。,四、权力制约原则,(一)权力制约的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
16、权利的原则。 洛克: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 孟德斯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利。”,汉密尔顿: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立法机关一分为二,相互制约。联邦与州分权。 基本上都限于以权力制约权力。 世界上每一个政府都带有人类弱点的某种痕迹,带有腐化堕落的某种胚芽,运用狡智便能发现,居心叵测便去发掘、培植和助长。任何政府如果单纯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就一定退化,所以只有人民本身才是政府唯一可靠的保护人。杰弗逊 不但需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且需要以权利制
17、约权力。,(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为监督原则。,五、法治原则,(一)法治(rule of law)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者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的对立面是人治。 “在专制政府中国网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 潘恩,亚里士多德 洛克 卢梭 德里宣言 富勒,(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1、明确宣布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使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是以法治为基本原则。第一,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与此相抵触。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四,各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并必须依法行事。第五,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