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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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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七章,代 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第四节 代理权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表见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二、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 4、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第二节 代理的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 1、民事法律行为 2、申请行为即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授予某种资格或特许权的行为; 3、申报行为即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

2、给付义务的行为; 4、诉讼行为 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代理不适用于下列行为: (1)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2)事实行为如代为劳动等履行债务的行为。 (3)具有人身属性而法律不允许代理的行为。(4)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案例一:,著名画家甲所作的画每幅价值上千元。2005年5月18日,某画店请求其作画,双方约定甲在半年内为画店作5幅画,纸张、笔墨由画店提供,作画规格以画店提供的7尺宣纸为准。画店给付定

3、金20000元,交画后付款,次日,画店将笔墨纸张送于甲处。事隔不久,国外一名牌画院盛情邀请甲前去讲学。机会千载难逢,甲急于办理出国手续,一直无暇为画店作画。2005年10月15日,甲出国前,将印章、纸墨留给自己的得意弟子乙,让其代为作画5幅,并盖上他的印章,于年内送至画店。乙按甲的吩咐作画5幅,并于12月底送到画店,画店支付了价款15000元。画店请人鉴定,发现画是赝品,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甲的作品有很大差距,画店负责人先后多次到甲处,要求退画赔款。,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78条“凡是依法或

4、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 ,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和种类,一、代理的分类,(一)意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二)单独代理、共同代理,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所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代理,单独代理:只有一个代理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代理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代理,(三)概括代理、限定代理,概括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全部的代理 限定代理:代理权限及于代理事项之一部的代理,(四)本代理、复代理,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指定、法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由本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

5、代理,1、亲自代理义务 2、复代理人选任权代理授权、事先征得同意 3、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人选任权 (1)情况紧急 (2)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3)无须授权或许可,案例二,养鱼专业户甲从鱼塘里捕捞1000斤鱼准备去市场上卖。刚出发时,接到朋友家里电话有急事需要帮忙。甲遂委托乙到城里市场上代售,言明卖完鱼后,甲付给乙5%的报酬。进城路上,乙肚疼难忍,停车后到路边医院检查是急性阑尾炎,需立即手术治疗。乙担心天气变热,鱼变坏,遂委托丙代其出售,随行就市。丙将鱼拉到市场,已是下午,鱼已不新鲜。原价出售,恐卖不掉,拉回去损失更大。于是降价1/4出售。回来后将鱼款交给乙,乙从中抽出200元作为丙的报酬。乙将鱼

6、款交给甲,甲发现降价损失近千元,遂不同意给丙200元报酬。乙说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实为迫不得已,那样做也是为了甲,否则损失更大。甲、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乙的转委托行为是否有效?,【答案与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由于有急事而将卖鱼的事委托乙办理,从而在他们二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乙在路上,由于急病需手术治疗,为不

7、使甲的利益受损,遂委托丙卖鱼,这样在乙、丙之间形成复代理。,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合同,(1)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作为条件,(2)内部法律行为约定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内部权利义务关系,2、代理授权,(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1)单方法律行为以单方意思表示为条件,(2)外部法律行为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使他人知晓,(三)指定代理,第四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概念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二、代理权授予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

8、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1、授权委托书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书面形式,三、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一)代理权的行使(1)亲自行使代理权(2)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二)代理权行使的

9、限制禁止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 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 (3)恶意串通,三、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三)代理权行使责任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

10、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案例三: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 民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被告甲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原告乙是甲的邻居,听说广州彩电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甲代购,并交付被告人民币15万元,要求被告在松下、日立、东芝三种品牌中任选购1台21英寸的彩电,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1995年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郊区市场上的彩电价格较市区低,便邀请同事丙一起前往郊区购买。途中,丙提出前不久抓彩券时得到1台彩电,现家中有1台刚购不久的松下21英寸的彩电,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彩电卖于乙,甲可以

11、将差价留作私有,甲经考虑后同意了此事。同年10月 20日,被告返沪,将所买的彩电交付给原告,并告知是在市郊市场上购买的,无发票、保修卡,货款及,购物差旅费共计1万元,余款05万元找回原告。原告取回后,发现该彩电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且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原告请人修理,发现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由此判定彩电是旧货,于是找到被告甲交涉。在原告的追问下,被告甲说明了实情。原告索要货款并要被告支付利息,被告甲无理拒绝,原告无奈,只得诉之法院。要求被告退回价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利息。 问题:1) 被告甲的代理权是否有效成立? 2)本案中甲与丙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3)双方是否承担法律

12、责任?,参考: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通谋、弄虚作假,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民事行为有三个特点: (1)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2)串通的目的是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使代理人或第三人取得非法利益; (3)这种串通是故意的。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和第61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被告甲应退回价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给原告乙。,四、 代理权的消灭,(一)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 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

13、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法人消灭。,民通意见第82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 民法通则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

1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二)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

15、凭证。,第五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概念: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类型: 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 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民法通则66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法律后果的代理。

16、,(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1.交易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一、概念与特征 1、 概念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法律后果的代理。,第六节 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特征:(1)表见代理人不具代理权。(2)表

17、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3)表见代理可以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二、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的有效要件。 3、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4、须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错。,三、法律效果(效力) 一般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

18、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而且本人对形成相对人的误信有过失,应由本人和行为人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单项选择题 1、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并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丙代签合同,则乙丙之间为( )。 A、共同代理 B、指定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 2、下列各项中,不能当然引起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 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代理人死亡 3、甲厂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19、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C,B,4、司机吴某要出差到山东,李某委托其代买一箱苹果,吴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以李某的名义多买了一箱。吴某多买一箱苹果的行为属于( )。 A、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 B、有权代理行为 C、滥用代理权行为 D、超越代理权行为 5、委托代理人选定的转托代理人是( )。 A、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 B、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C、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代理人,7、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

20、过其它的途径很容易取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 该委托代理的终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B、 甲如取消委托,应以书面形式为之。C、 取消委托属于双方法律行为D、 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承担民事责任8、甲素慕丙的一幅字画,欲委托乙为其代理人,与丙协商购买事宜。其授权的意思表示( )。 A、只能向乙表示 B、只能向丙表示 C、既可以向乙表示,也可以向丙表示 D、需同时向乙丙二人表示,9、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重,就未买马。自己带回良骡一口。甲将骡领回,并付给乙相应款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领骡行为

21、是基于对表见代理的接受 B、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无权代理的追认 C、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委托代理的承受 D、 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与乙的买卖关系的受领 10、王岚,16岁,高中学生。其外祖父去世时,曾在遗嘱中指明,给王岚25万元购买一处房屋,但未指定由谁来购买。王岚的父亲便以王岚的名义用该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法定代理 B、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 C、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指定代理 D、 王岚的父亲所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可适用代理的有( )。 A、代理合同订立 B、代理税款缴纳 C、

22、代理订立遗嘱 D、代理专利申请2、滥用代理权的情况包括( )。 A、指定代理 B、自己代理 C、双方代理 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代理3、甲委托乙为自己的代理人,授权乙代为购买一台冰箱,乙亲自购买了一台冰箱。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属于何种代理?( ) A、 委托代理 B、 一般代理 C、 单独代理 D、 特别代理,ABD,BCD,ABC,4、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 )。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甲招待甲之客人的行为 B、甲为公司的董事长,甲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 C、甲为贸易货栈,将乙委托给自己出卖的自行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丙的行为 D、甲将邮局转来的给乙董事长的信

23、件送给乙董事长的行为 5、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A、 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B、 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C、 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D、 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ABCD,ABCD,6、乙为矿工,甲灯具厂委其为代理人,在矿区出售矿灯。乙设立甲灯具厂矿灯销售处。因煤矿塌方,乙死亡。其子丙将剩余的矿灯继续以甲灯具厂的名义出售。对此,下列说法中,

24、正确的有( )。 A、丙为无权代理 B、丙为转代理 C、甲应直接承受丙出售矿灯行为的后果 D、甲可以选择承受丙出售行为的后果,也可以不承受其行为的后果7、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 A、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代理期限 C、代理事项 D、代理权限,AD,ABCD,8、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发生再代理效力的是( )。 A、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B、事后告知被代理人且取得被代理人的追认 C、事后告知被代理人,但被代理人未表示同意 D、事先告知被代理人,但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9、某村居民甲年仅11岁,因父母在一次事故中双亡,又无其他法

25、定监护人,在涉讼中需为其指定代理人,下列单位中,有权为其指定代理人的有( )。 A、人民法院 B、甲父母所在单位 C、民政部门 D、甲所在村委会,AB,ABD,10、甲家乡在南方沿海,春节回家,单位同事乙委托其代为购买春茶,丙委托其代为购买土特产,甲概为应允。则甲与乙、丙之间的代理属于( )。 A、单独代理 B、共同代理 C、积极代理 D、消极代理11、甲已年满15岁,就甲担任代理人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可以为法定代理人 B、可以为委托代理人 C、不能为法定代理人 D、不能为委托代理人,AC,BC,12、北方某市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

26、在暖气没有来临之前以及在暖气停止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内对普通家庭大为有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销量大减。甲商场遂主张乙为无权代理,其所订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现甲拒绝追认并拒付货款。对此,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为表见代理 B、甲商场应支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已经其追认 C、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无权代理 D、甲商场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乙的行为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ACD,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崔某在北京工作,但家在吉林,1991年春节时要回家探望家人。邻居胡某听说后请他带

27、1斤长白山的人参回来,说要泡酒做药用。春节过后,崔某从吉林带回1斤人参,价值1850元,崔某送至胡家,胡某的儿子说因父亲年事已高,春节期间不幸过世。以前也只有他父亲用人参泡酒做药用,现在他父亲不在了,也就不需要这斤人参,况且他父亲是在他生前委托他代买1斤人参,现在他父亲去世了,代理权也就终止了,所以请崔某将这斤人参自己留着再做处理。崔某不得已就去律师事所去请教律师问问他可不可以让胡某的儿子收下这1斤人参并支付1850元的价款。 1、崔某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如何?(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A,2、崔某与胡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终止?( ) A、终止,因为代理事务已经

28、完成 B、终止,因为被代理人已死亡 C、不终止,因为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已死亡 D、不能确定 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有( )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C,AC,四、案例分析题 1、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 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

29、感到作品风格 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请问: (1)赵某转托他的儿子代其创作书法作品是否有效? (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副对联的行为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应当由行为人本人亲自完成。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的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

30、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2、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98 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原给甲5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

31、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到丙家来看病的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损失。 请问:(1)甲将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和丙两人赔偿?为什么?,(1)甲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委托甲将草药带到上海去 卖,而甲却将草药卖与丙,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甲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丙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丙,并相约共同欺骗乙,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

32、,本案中甲与第三人丙应对乙的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3、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1999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一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586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

33、,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为什么?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为什么? (3)在Modem 的买卖关系中,周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1)可以。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权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孙某不能依据无效民事行为而

34、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2)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为效力未定行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 ,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 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有效;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 (3)周某享有催告赵某追认此买卖行为或者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周某为善意第三人,在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例如: 甲某告诉相对人某房地产公司丙,授权乙代理其向丙购买一套住房,但甲

35、却并未向乙授予这样的代理权。甲后来发现另一房地产公司丁的住房较之丙的地理位置好,且价格差不多,因此甲决定购买丁的住房而不购买丙的住房,并将此事明确地告诉了乙。后来乙发现丙的住房结构比丁的好,且价格便宜许多,便以甲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一套住房。此例中,乙与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因为甲曾经告诉过丙欲委托乙代理其向丙购买一套住房,尽管后来甲并未实际地给乙授予代理权,并且甲将其决定购买丁的住房而不购买丙的住房一事告诉过乙,但并未将此决定通知丙,故丙相信乙有此代理权,从而成立表见代理。,案例分析,1998年3月25日,北京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经理甲,委托去深圳市出差办事的北京市海淀区个体

36、贸易商行负责人乙,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转交给公司驻深圳办事处的丙。乙到达深圳市后因事务太多无法抽出时间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丙。同年4月22日,乙从朋友那里得知深圳市粮油加工厂欲购买大米,便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空白合同文本与工厂签订了供给5000吨大米合同。同年5月20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60万元定金款汇入北京市工商银行乙指定的账户上。,事后,由于各种原因,乙组织货源不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元人民币。到10月20日,乙仅返还给加工厂定金20万元。同年11月15日,乙因车祸死亡。加工厂只好找到食品公司,要求公司返还定金。

37、公司经理甲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作出的民事行为,为此拒绝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加工厂经过几次催讨仍无结果,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返还定金70万元人民币。,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公司经理甲与个体贸易商行负责人乙之间不是代理关系,仅是一种委托代为转交的关系,而且委托事项是明确的。乙自始不存在代理权,其擅自以食品公司名义为自己签订合同,事后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显然其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乙无权代理的后

38、果应当由乙本人承担,与食品公司无关。,第二种意见认为,乙持有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文本这些具有公信力的文件,足以使加工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乙具有代理权;故乙代理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食品公司作为被代理人首先应当承担对加工厂应负的责任,然后食品公司可向乙追偿。但由于乙因车祸死亡,对加工厂返还定金的责任应由食品公司全部承担。,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 日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授权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二)

39、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所以,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时,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第三人。由于第三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知的,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将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予以公告。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的除外。,例如: 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

40、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羽绒被”的代理权,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百货公司甲的理由是: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发放书面授权委托书时口头向乙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乙购买羽绒被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被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此,由于百

41、货公司甲事后并没有对乙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予以追认,所以,百货公司甲对此不负责任。 丙公司的理由是:百货公司甲向乙发放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代理人乙购买“羽绒制品”,而羽绒被也属于羽绒制品,故乙的行为没有超越代理权,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百货公司甲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口头对乙的代理权作过限制,但由于该项限制并未通知相对人,这项限制对相对人无效。,年月日,甲乙二单位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服装生产设备一套,货款金额为万元,交货方式为甲送货,交货日期为年月日。甲同意乙分期

42、付款:月日货到后付万元,余款于月底支付。王某是合同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月日代表甲将设备送至乙处,同时收取了万元货款。后王某于月日辞职离开甲,甲未将此事通知乙。王某于月日到乙处收取剩余货款万元,乙按其要求支付了现金。甲于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剩余货款万元。,案例分析,本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认定王某虽因辞职丧失代理权限,但乙有理由相信王某有代理权,故王某以甲的名义向乙收取货款的后果应由甲承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表见代理。王某辞职后其代理权自然终止,其无权再向乙收取货款,乙支付对象错误,错付后果由乙承

43、担,应判决乙给付甲万元货款。,参考答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处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及其责任承担,天津某研究院于1995年5月3日经北京市技术研究所介绍,与第三人北京市硅谷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公司)业务员李长江协商,由硅谷公司提供给天津某研究院北京产“牡丹”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60台。李长江在未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即口头承诺,天津某研究院当时就交给李长江空白支票1张,李当时将支票金额填写为 832万元人民币后,并汇入到硅谷公司在北京市银行北太平庄分行银行帐户上。硅谷公司于1995年6月10日和8月10日先后两次供给天津某研究院“牡丹”牌21英寸彩色电视机40台,尚有20台的电视机未供给。天津某研究院几次催促硅谷公司供货或退回尚余贷款,,硅谷公司的领导总是躲避,或者以“李长江所签合同未征得我们同意”为由拒绝供货和退款。天津某研究院派人多次到北京与硅谷公司有关人员要求供货或退余款,但是仍无结果,于1995年11月14日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硅谷公司供货或者退回余款,并赔偿被告由此造成的损失。l硅谷公司是否对第三人李长江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为什么第三人李长江未受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被告硅谷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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