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代理”,格老秀斯(Grotius,1583-1645) 战争与和平法 “代理人的权利直接来自于本人,他的行为基于本人的委任”,一、代理(agency)的概念,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 美国代理法重述:“代理是这样产生的一种信任关系.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表示同意由另一方代表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受自己控制,内部关系,外部关系,二、两大法系代理学说,1.大陆法系 严格区分委任与代理权,认为代理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内部关系。 强调代理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根据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
2、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实际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约。,德国学者拉邦德(Laband)于1886年发表代理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开始区分代理权限与委任合同. 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的签订完全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对此也应承担个人责任,被代理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代理人,2.英美法系,等同论(the theory of identity) “通过他人实施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 1、显名代理 即代理人
3、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又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代理人签订本合同和被代理人姓名。 2、隐名代理 即代理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代理人签订合同 3、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即代理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外签订合同。,B未表明代理身份,与C签订货物购销合同。 设:1.后因B无法提供货物,C应向谁主张 2.C未支付货款,谁有权向C主张?,不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不公开身份的被代理人可以直接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第三人起诉 。 假如不公开身份
4、的被代理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如果发现了被代理人的存在,根据其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代理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代理人提出,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作出选择 。 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作出明示选择,就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权。,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
5、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3条第2款 当代理人因第三人不履行或其它理由未履行其对本人义务的,本人可以对第三人要求代理人代表本人取得的权利;当代理人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发现了不公开的本人后,可以直接向本人行使其从代理人那里取得的权利。,三、代理权的产生,1.大陆法系 法定代理 父母对未
6、成年子女 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遗产管理人 意定代理 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2.英美法系,明示授权(express authority) 默示授权(implied authority) 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 追认产生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客观必需的代理 (agency of necessity),行使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须的 代理人行使权力时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并得到指示 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追认的代理 (agency by ratification),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声明了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只能由订立合同
7、时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进行追认 本人在追认合同时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第三人撤消之前追认,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依当事人行为终止 代理目的实现 代理期限届满 协议终止 单方面终止(限制) 法定期限前通知 代理人的利益与代理的授权结合在一起时,本人不能但方面撤回代理权(英美),2.依法律终止,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法律改变使代理非法,第二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表现,不具备默示条件的代理 超出授权范围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无代理权的代理,甲,乙国,“先签合同再说”,催告甲所在公司给予 追认,如15日内未表示,则视为已经承认该合同。,二、无权代理
8、的法律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三人享有催告权与撤回权 但如果第三人在为有关法律行为时已经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的,则无撤回权,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1.大陆法系 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各国做法一致) 责任内容有所区别: 损害赔偿(法国) 损害赔偿或履行合同(德国),2.英美法系,无权代理人无论是否出于恶意或不知情,均要承担责任 第三人知道代理权欠缺,则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乙以甲的名义购买20万元 珠宝,并潜逃,丙公司向 甲索要20万元货款。,丙公司,四、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充分的理由 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英美法系 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l),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须有被授予代理的表象 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