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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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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药 物 临 床 试 验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局 令 第 3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 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 年6 月4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2、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 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

3、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

4、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

5、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1 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2 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3 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4 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 或保险措施 5 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6 定期审查临床试验

6、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

7、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

8、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 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

9、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

10、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

11、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 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 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

12、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

13、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

14、办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

15、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

16、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

17、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

18、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

19、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

20、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

21、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 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

22、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第十章 试验

23、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

24、、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

25、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包括病历) 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第十二章 多中心试验 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 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 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 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 五保证

26、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 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 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 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

27、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 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Protocol 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 sBrochure 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 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 是每位

28、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 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研究者Investigator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29、 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申办者Sponsor 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监查员Monitor 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稽查Audit 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视察Inspection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

30、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 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 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不良事件AdverseEvent 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 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

31、ocedure,SOP 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设盲Blinding/Masking 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 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范自2003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 年9 月1 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

32、理规范同时废止。 附录1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 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 通过第18 届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芬兰。1964 年6 月 修订第29 届世界医学大会东京日本1975 年10 月 第35 届世界医学大会威尼斯意大利1983 年10 月 第41 届世界医学大会香港1989 年9 月 第48 届世界医学大会南非1996 年10 月 第52 届世界医学大会爱丁堡苏格兰2000 年10 月 一、前言 1 世界医学大会起草的赫尔辛基宣言是人体医学研究伦理准则的声明用以指导医生及其他参与者进行人体医学研究。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和相关数据或资料的研究。 2 促进和保护人类健康是医生的职责。

33、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 3 世界医学大会的日内瓦宣言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这样的语言对医生加以约束。医学伦理的国际准则宣告“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 4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作为受试者的试验。 5 在人体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健康的考虑应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兴趣。 6 人体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理的认识。即使是已被证实了的最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应不断的通过研究来检验其有效性、效率、可行性和质量。 7 在目前的医学实践和医

34、学研究中大多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都包含有风险和负担。 8 医学研究应遵从伦理标准对所有的人加以尊重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益。有些受试人群是弱势群体需加以特别保护。必须认清经济和医疗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特殊需要。要特别关注那些不能做出知情同意或拒绝知情同意的受试者、可能在胁迫下才做出知情同意的受试者、从研究中本人得不到受益的受试者及同时接受治疗的受试者。 9 研究者必须知道所在国关于人体研究方面的伦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且要符合国际的要求。任何国家的伦理、法律和法规都不允许减少或取消本宣言中对受试者所规定的保护。 二、医学研究的基本原则 10 在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

35、是医生的职责。 11 人体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并基于对科学文献和相关资料的全面了解及充分的实验室试验和动物试验如有必要。 12 必须适当谨慎地实施可能影响环境的研究并要尊重用于研究的实验动物的权利。 13 每项人体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均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应将试验方案提交给伦理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论、指导适当情况下进行审核批准。该伦理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且不受任何其他方面的影响。该伦理委员会应遵从试验所在国的法律和制度。委员会有权监督进行中的试验。研究人员有责任向委员会提交监查资料尤其是所有的严重不良事件的资料。研究人员还应向委员会提交其他资料以备审批包括有关资金、

36、申办者、研究机构以及其它对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鼓励的资料。 14 研究方案必须有关于伦理方面的考虑的说明并表明该方案符合本宣言中所陈述的原则。 15 人体医学研究只能由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并在临床医学专家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必须始终是医学上有资格的人员对受试者负责而决不是由受试者本人负责即使受试者已经知情同意参加该项研究。 16 每项人体医学研究开始之前应首先认真评价受试者或其他人员的预期风险、负担与受益比。这并不排除健康受试者参加医学研究。所有研究设计都应公开可以获得。 17 医生只有当确信能够充分地预见试验中的风险并能够较好地处理的时候才能进行该项人体研究。如果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已经得出

37、阳性的结论和有利的结果时医生应当停止研究。 18 人体医学研究只有试验目的的重要性超过了受试者本身的风险和负担时才可进行。这对受试者是健康志愿者时尤为重要。 19 医学研究只有在受试人群能够从研究的结果中受益时才能进行。 20 受试者必须是自愿参加并且对研究项目有充分的了解。 21 必须始终尊重受试者保护自身的权利。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病人资料的保密并将对受试者身体和精神以及人格的影响减至最小。 22 在任何人体研究中都应向每位受试侯选者充分地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在的研究附属机构、研究的预期的受益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

38、拒绝参加试验或在任何时间退出试验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报复。当确认受试者理解了这些信息后医生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出的知情同意以书面形式为宜。如果不能得到书面的同意书则必须正规记录非书面同意的获得过程并要有见证。 23 在取得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时应特别注意受试者与医生是否存在依赖性关系或可能被迫同意参加。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的获得应由充分了解但不参加此研究与并受试者也完全无依赖关系的医生来进行。 24 对于在法律上没有资格身体或精神状况不允许给出知情同意或未成年人的研究受试者研究者必须遵照相关法律从其法定全权代表处获得知情同意。只有该研究对促进他们所代表的群体的健康存在必需的意义或不能在法律上有资格的人

39、群中进行时这些人才能被纳入研究。 25 当无法定资格的受试者如未成年儿童实际上能作出参加研究的决定时研究者除得到法定授权代表人的同意还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 26 有些研究不能从受试者处得到同意包括委托人或先前的同意只有当受试者身体/ 精神状况不允许获得知情同意是这个人群的必要特征时这项研究才可进行。应当在试验方案中阐明致使参加研究的受试者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特殊原因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方案中还需说明在继续的研究中应尽快从受试者本人或法定授权代理人处得到知情同意。 27 作者和出版商都要承担伦理责任。在发表研究结果时研究者有责任保证结果的准确性。与阳性结果一样阴性结果也应发表或以其它方式公

40、之于众。出版物中应说明资金来源、研究附属机构和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与本宣言中公布的原则不符的研究报告不能被接受与发表。 三、医学研究与医疗相结合的附加原则 28 医生可以将医学研究与医疗措施相结合但仅限于该研究已被证实具有潜在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价值的情况下。当医学研究与医疗措施相结合时病人作为研究的受试者要有附加条例加以保护。 29 新方法的益处、风险、负担和有效性都应当与现有最佳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作对比。这并不排除在目前没有有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存在的研究中使用安慰剂或无治疗作为对照。 30 在研究结束时每个入组病人都应当确保得到经该研究证实的最有效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 31 医

41、生应当充分告知病人其接受的治疗中的那一部分与研究有关。病人拒绝参加研究绝不应该影响该病人与医生的关系。 32 在对病人的治疗中对于没有已被证明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或在使用无效的情况下若医生判定一种未经证实或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和减轻痛苦在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应不受限制地应用这种方法。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方法应被作为研究对象并有计划地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记录从所有相关病例中得到的新资料适当时予以发表。同时要遵循本宣言的其他相关原则。 附录2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一、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研究者 申办者 1 研究者手册 保存 保存 2 试验方案及其修正

42、案已签名 保存原件 保存 3 病例报告表样表 保存 保存 4 知情同意书 保存原件 保存 5 财务规定 保存 保存 6 多方协议已签名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 保存 保存 7 伦理委员会批件 保存原件 保存 8 伦理委员会成员表 保存原件 保存 9 临床试验申请表 保存原件 10 临床前实验室资料 保存原件 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 保存原件 12 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 保存 保存原件 13 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 保存 保存 14 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 保存原件 保存 15 试验用药品的标签 保存原件 16 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 保存 保存 17 试

43、验药物的药检证明 保存原件 18 设盲试验的破盲规程 保存原件 19 总随机表 保存原件 20 监查报告 保存原件 二、临床试验进行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研究者 申办者 21 研究者手册更新件 保存 保存 22 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 保存 保存 23 新研究者的履历 保存 保存原件 24 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 保存 保存 25 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 保存 保存 26 新批号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 保存原件 27 监查员访视报告 保存原件 28 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 保存原件 29 原始医疗文件 保存原件 30 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

44、 保存副本 保存原件 31 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保存原件 保存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研究者 申办者 32 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保存 保存原件 33 中期或年度报告 保存 保存 34 受试者签认代码表 保存原件 35 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 保存 保存 36 试验用药品登记表 保存 保存 37 研究者签名样张 保存 保存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研究者 申办者 38 试验药物销毁证明 保存 保存 39 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 保存 保存 40 稽查证明件 保存原件 41 最终监查报告 保存原件 42 治疗分配与破盲证明 保存原件 43 试验完成报告致伦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存原件 44 总结报告 保存 保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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