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 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4,1,2,3,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六节 违约责任,5,6,第一节合同法概述,1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一般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歌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2、,、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的本质,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是组织社会经济流转的法律工具。,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5 、要式合同和要式合同。,6 、主合同和从合同。,三、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实施,三 我国合同法,Contents01,Contents02,Contents03,Contents04,Contents05,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
3、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四、合同法的分类,供电、水、气、热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予合同,融资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Contents,Contents,Contents,Contents,Contents,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书 合同确认书 车船票、保险单 数据电文形式 格式合同 示范文本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一、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格式合同的适用,二、合同订
4、立的内容,要约 概念和条件 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 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的方式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承诺的生效合撤回 采用到达主义,合同成立的其它问题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
5、的地点-承诺到达的地点 实际履行和合同成立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四种须承担缔约,四、缔约过失责任,过失责任的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三)违反保密义务。(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二者适用的情况不同:一个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未成立或
6、无效的情况下;一个适用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违约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二),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一、合同的履行的基本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给权利人带来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债
7、务人不当减少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三、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协议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变更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合同转让 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一、合同变更,概述 依法或依约定,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 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行使程序,三、合同终止,债务抵消 法定抵消 协议抵消 提存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消灭合同的行为。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概念 当事人不履行合
8、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客观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一、违约责任概述,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 特殊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 违约行为的种类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履行期届满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 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和、定金不可同时并用,二、违约责任的形式,案例一,2007年8月大学毕业的小王应聘到一家公司做销售支持工作,招聘时单位口头答应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薪
9、800元,试用期满后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 会保险。但是,试用期满单位并没有跟他签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多次推脱。因为大学毕业生找份工作并不容易,小王一直忍耐,半年过去了,小王 还是没有与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后小王要求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公司领导根本不承认当初对他有任何承诺,小林一气之下直接把公司“告” 到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得到“双倍工资”-关于“双倍工资”胜诉技巧问题探讨,案例一分析,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
10、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案例二,2003年,李某通过申请,以27万元人民币买受位于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一个月后,李某与黄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房以40万元人民转让给黄某。2009年,因房价大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黄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故请求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要求黄某腾退房屋。
11、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上诉,二审认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疑问】1.黄某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违法? 2.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有效,案例二分析,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北 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详细规定了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条件。本案中,李某取得经济适用房后,不满一年即转让给黄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经济适用 房管理办法。黄某自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到诉讼发生之日,一直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违反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案例三,曲某和陈某原本是一对恋人,但经常因为一些琐事而吵
12、得天翻地覆。于是,曲某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曲某没想到的是,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她家以及单位 找她,纠缠不休。一天晚上,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一处空房子内,求曲某不要分手。但曲某分手决心已定,陈某见状威胁曲某索要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 则别想分手。曲某在无奈之下给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陈某这才放曲某回家。2005年2月,陈某 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法庭,要其曲某按照借条给付欠款。,恋爱分手后双方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否有效,案例三分析,在陈某看来,其所依据的是手中的欠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的规定,认为陈某与曲某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曲某写了欠条就应该按照约定向陈某提交欠款。但从法律上分析,陈某的请求是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原因是: 1、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本案中,陈某据以起诉陈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 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接触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以期获得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合 同法的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平等的当事人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都构成合同,其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
14、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例如,离婚协议应 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不能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是关于恋爱关系的协议,恋爱的基础是 恋爱自由,如果这种“青春损失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也正因为身份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因此不受合同法的调 整。 3、 此外,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陈某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达到法院的支持。,案例四,王静与章谦(均为化名)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终止恋爱关系。2008年3月30日章谦向王静借款三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
15、载明:“今本人 章谦欠王静叁万元整,还款时多还壹万元整,作为利息,共计肆万元整”。2008年11月2日王静向章谦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我保证如果我提出分 手,不和章谦在一起,他欠我的钱就不用还给我了,不予追究,保证人王静”。王静诉至法院要求章谦偿还欠款。章谦辩称由于王静提出分手,根据王静向其出具的 保证书,其可以不用偿还该笔欠,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案例五,原告与被告曾于5月15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各类涤纶哔叽40万m的合同,由于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合同价款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 定”,交货时间是该年年底。合同订立以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到当年9月底已生产
16、30万m的涤纶哔叽,为防止库存积压,及时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 求发运30万m的涤纶哔叽。被告复函表示同意。货到以后,被告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手感均很好,但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 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有销路,且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意接收,并对另10万m的涤纶哔叽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10天以后,被告向 原告按6元m的价格汇去180万元的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7.2元m,按原来商定的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合同价格,被告应按1.2元 m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当年12月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0万m已经备齐,要求
17、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的价款。被告 复函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25万m,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多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并支 付违约金。,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案例五分析,案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此处所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某个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 款,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标的、价款,如果缔约当事人未就这些条款达成合意,则合同不能成立。从本案来 看,双方所订立的是购销合同,显然要使该合同成立,则缔约双方应就标的价格条款达成一致,而双方在缔约时考虑到当时物价变化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经 协商,在合同价格一栏内,只写了“依市价而定”几个字,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规定价格条款?从民法上看,此种情况并不属于为规定合同价格情况,不能据此 而认定合同未成立。,制作人,梁凯森 谢润东 蒙传永 许松涛 高翊翔 薛振楚,,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