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 号楼 单元 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 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第二十条所述的补充协议即指本补充协议。一、本合同第六七条补充如下:1、 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2、 买受人须于签订合同当日提交办理银行按揭全部资料,后续 15 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相关手续。买受人以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规定贷款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银行利率、费用、相关证件及其他手续
2、等进行办理。买受人签订本合同,视为具有办理按揭贷款的能力,如因贷款政策变化或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按揭贷款无法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 15 日内一次性交齐购房款。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人民币贰万元整违约金,除违约金外的已收房款无息返还买受人。如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或事项,买受人每逾期一天,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五日若买受人逾期不办理,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人民币贰万元整违约金,除违约金外的已收房款无息返还买受人。3、 买 受 人 选 择 银 行 按 揭 贷 款 付 款 方 式 , 并 已 详 细 了 解 按 揭
3、贷 款 的 有 关 规 定 , 明 确 买 受人 提 交 的 所 有 材 料 清 单 及 承 担 因 办 理 贷 款 所 需 交 纳 的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费 、 评 估 费 、 印花 税 等 相 关 费 用 。4、 买受人出现任何逾期付款情形的,出卖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方式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二、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1、 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出卖人书面通知内规定的时间(如没有规定时间,则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如未指定地点,则在出卖人营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六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补充协议规定的应付款项.此后,买受人才可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
4、接手续。买受人需亲临或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买受人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须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买受人合法委托书,如该代理人未能提交该委托书,出卖人可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后,即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对该商品房之交付责任,且该商品房当时状况符合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标准.2、 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书面交付使用通知后,7 日内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违约。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 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执行;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书面交付使用通知后 15 日内,仍未来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买
5、受人严重违约,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 10%的违约金,余款待该房屋另行出售后退还买受人。若买受人变更住址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按买受人已接到交付使用通知处理。3、 自出卖人交付或视同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维修金等概由买受人承担。4、 买受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交接的同时应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交纳管理费和公共维修金及承担其他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暂由出卖人指定。三、 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须按交房时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潍坊市相关收费标准向出卖人一次性交纳以下款项,由出卖人
6、代收:1、 公共维修基金四、 交房前买受人须按交房时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潍坊市相关收费标准向出卖人一次性交纳以下款项,由出卖人代收:1、 契税2、 相关权属证件的办证费(含工本费)及印花税等3、 如有其它费用需要交纳,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潍坊市相关收费标准为准。五、 其他约定1、 储物间不办理房产证。2、 物业管理费不包括设备加压费(自来水、暖气加压费)等其它物业费用。3、 书信函件均为本合同规定的书面形式。任何书信函件在依法办理投递手续后,即视为已送达对方,且已履行通知义务;致出卖人的书信函件应送达本合同注明的出卖人地址或出卖人通知变更后的地址;致买受人的书信函件应送达本合同注明的买受人地址
7、或买受人通知变更后的地址。4、 按国家规定该商品房之业主须向政府有关部门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5、 本合同涉及之通知事项均以出卖人、买受人书面意见为准。6、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事宜,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7、 本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同时签署,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8、 买受人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买受人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9、 本套房屋自交房之日起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免物业管理费,并赠送 100 升的太阳能一台。10、暖气费的收取以当地供热部门的收费标准为准。11、最终楼号以公安局户籍科认定楼号为准。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 签章):代表人/代理人: 代表人 /代理人: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