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建设法律、法规摘要一、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一)、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
2、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行使村镇建设管理职能。二、县规划和建设局、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审批
3、权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 报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
5、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二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6、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农村行政村域内不同规模的村民聚居点和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镇规划区,是指村、集镇建成区和因村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三)、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
7、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 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
8、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 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 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9、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关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 扩建活动。但是,新建、 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资中县规划和建设局二 0 一 0 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