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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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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上非常重要的一种公司类型。本章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问题和特殊问题进行了介绍。 本章重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股份的转让制度、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问题。,2,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一般具有法定限制、股东参加管理,4,分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One Man Company),独资公司,是由一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与独资企业 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5,评价,优点 具有人合性兼资合性的整体优越性,兼具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他们的不足。 具有灵活性和封闭性适合中小企业的需要。 弊端 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较低。,6,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

3、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7,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法定资格 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国家投资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党政机关及国家公务人员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的法定人数50人以下,8,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公司资本构成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必划分为股份,更不能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对出资是否划分为股份及每股金额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可由公司自行掌握。,9,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须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10,设立的程序,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 草拟公司章程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审批 缴纳出资 验资 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 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发照,11

5、,设立的程序,此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12,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 概念和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形成公司意思的必要的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最高决策机构。 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13,职权,法定职权和章程规定的职权

6、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5,股东会职权的行使方式,直接决定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数量较小,针对某些法定或章程所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

7、的,就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进行议事并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16,股东会会议制度(一),股东会会议种类 首次会议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 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一般每年一次。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17,股东会会议制度(二),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8、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18,股东会会议制度(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的15日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19,股东会会议制度(三),议事规则自治性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9、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包括: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公司法NO.44(2)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二、董事会,概念和地位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10项主要职权。(公司法N0.47),21,董事,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进入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决策,集体或单独代表公司执行业务的人。 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 有资格股模式、无资格股模式、任意选择模式 法人能否担任董事? 不允许存在法人

10、董事模式 允许存在法人董事模式 董事的任期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3人至13人组成。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内部,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23,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11、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该决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董事,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4,三、监事会,概念和地位 监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5,监事会、监事的职权(一),

12、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6,监事会、监事的职权(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

13、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27,监事会的组成,监事 监事是对公司财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 监事只能由股东和本公司职工担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8,监事会会议,分类

14、 普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特别会议(临时会议)。由监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议召开。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公司法中已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由监事会主席进行,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29,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 经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

15、。 经理的职权(公司法NO.50)。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聘任多名经理,如果有多名经理,董事会应指定其中一名任总经理。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0,副经理 指某一项业务活动或某一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仅负责某项具体业务或某个部门的工作。 财务负责人 指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等方面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传统的财务负责人指总会计师,而英美等国则称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CFO)。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公司自己根据其本身经营状况和内部结构来规定。,31,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

16、的股权转让,一、股权的一般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性质,其股权转让虽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但由于股东间仍具有较强的人身信赖,所以股权的转让仍受到一定限制。 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的良好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应首先考虑在公司现有股东间进行。,32,股权转让的方式,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不受限制。 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17、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3,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4,股权转让登记制度,公司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5,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股份的强制执行 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

18、人的公司中的股份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用被执行股东的股份清偿股东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6,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

19、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8,第五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有独资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和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股东的惟一性。 责任的有限性。 所有者

20、和经营者大多不分。,3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最低资本额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股东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应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4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单一股东作出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格否认问题 一人有限责

21、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1,二、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方式 新建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开办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改建设立。原国有企业,符合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条件并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42,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领域,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如

22、重要军事工业和涉及国防安全关键领域以及国家储备系统等; 具有较强社会效益,非国有资本目前尚无力或不愿进入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江大河的治理、重点防护林的建设、重点公益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如油田、煤矿等开发项目; 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研制此外,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外的其他企业选择国有独资公司形式时,应当考虑符合下列要求:投资大,周期长,收效慢;生产经营不直接以盈利为目的,而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4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

23、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 设立根据不同。 财产权性质不同。 管理体制不同。,44,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不设股东会。决策职能只能由其惟一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为行使,其职权包括: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配国家股权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更换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4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24、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依法转让产权时,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向公司派出监事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申请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职权中,第项和第项可以依法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46,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执行机构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且必设的经营管理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25、方案;对变更公司形式、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由3至1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47,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48,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成员中的职

26、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49,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此外,国务院还可根据需要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50,课堂练习(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蓝星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出资3万元,丙出资4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情况,不符合我

27、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B.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C.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一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D.会议决定投资8万元与他人共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51,课堂练习(二),王某和李某、赵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防腐工程的经营活动。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三人的出资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在公司经营一年之后,赵某欲把其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王某和赵某都提出要购买,结果,赵某把股份全部转让给了李某,使李某的持股份额和王某一样达到50。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赵某和李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判令按持股比例购买赵某的股份。问:法院应否支持王某的要求?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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