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 20世纪 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本文由中顾法律网贡献doc文档可能在 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 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对 20 世纪 50 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分析与反思韩大元摘要:一门学科的生命力首先表现在基本范畴的与学术规范的确立。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 体系,应确立表明其独立学科的范畴与学术话语。中国宪法学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需要认真反思 50 年来宪法学范畴发展的历史过程,以中国社会的发展为背景,建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 世纪 50 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 50 多年的宪法 学成长历史
2、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 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 年代宪法学所 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 法完全脱离 50 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 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 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 50 年代宪法学形成的 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
3、对 50 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 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 21 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一。20 世纪 50 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20 世纪 50 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 50 年代中国社会 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 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 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 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
4、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 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 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 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 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 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
5、 50 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 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 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 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 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3.在 54 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 33 名委员主要由政 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 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 请周鲠生
6、、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 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 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 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 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 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 17 个座谈小组,每一组 设了 24 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
7、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 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 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 50 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 前所述,在 100 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 不沦为“政治俾女” 。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 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
8、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 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50 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 对 特别是, 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 50 年代宪法 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 50 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 50 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 问题。二。20 世纪 50 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 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
9、 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 50 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 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在 50 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 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 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 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 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 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
10、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 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 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 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 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 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 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
11、来 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 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 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 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 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 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
12、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 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 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 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 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 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
13、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 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 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 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 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 ,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 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 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
14、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 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 关于宪法 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 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 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 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
15、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 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 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 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 年代宪法学也包含 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50 年代宪法 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
16、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 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 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 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 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 法学体系, 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 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 , 并论证了“宪 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 不同功能与
17、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 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 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 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 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主权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从 50 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 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 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
18、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 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上是对 50 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 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 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 础。三。20 世纪 50 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 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 1954 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 1954 年宪法的精神仍体 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
19、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 50 年 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 21 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 事求是地评价 50 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如前所述, 50 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 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 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 50 年代宪法学的
20、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 50 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 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 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 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 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 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50 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 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 评价。其历史
21、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 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 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 50 年代的 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 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 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 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
22、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 ,并在社 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 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 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 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 50 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 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 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
23、的逻辑形式与规则, 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 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 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 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 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 。13 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 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 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 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 宪法学调整方
24、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 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 ,导致概念与 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 能。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 ,通过对各种宪法现 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 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 恩认为, 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
25、论基础和实践规范。 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 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 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 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 建立新的研
26、究范式;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 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 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 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 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 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
27、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 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 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 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 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 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
28、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 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 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 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 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 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 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 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 ,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
29、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 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 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 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 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 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 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
30、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 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 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 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 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 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 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 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
31、结 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学术发展形 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 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 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 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 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
32、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 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 简单的移植或模仿。(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 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 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 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 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
33、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 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 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 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 21 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 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 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
34、中的宪法意义。(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 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 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 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 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 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 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