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
2、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第三条 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二
3、)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 1 年按 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缴费每满 1 年按 1%的比例发放。(三)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 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 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 30计发。(四)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
4、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按 30 个月计发,六级伤残按 25 个月计发,七级伤残按 20 个月计发,八级伤残按 15 个月计发,九级伤残按 10 个月计发,十级伤残按 5 个月计发。(五)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 6 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 60 个月计发。建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2008 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配偶的抚恤金每月增发 68 元,达不到每月 591 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增发 51 元,达不到每
5、月 443 元的补齐差额。以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今后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六)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 1 名直系亲属,按 6个月计发;供养 2 名直系亲属,按 9 个月计发;供养 3 名或 3 名以上直系亲属,按 12 个月计发。(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2 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 1 个月计发。(八)机关
6、、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 6 月至 9 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九)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 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 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第四条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作为主要依据,调整和确定职工工资和津贴、福利等待遇水平。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劳动者。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及时调整相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根
7、据实际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相关待遇标准。第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相关待遇简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 津 市 财 政 局天 津 市 人 事 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 津 市 统 计 局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津人社局发200914 号关于确保完成 2009 年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委及考核单位: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围绕改善民生、增加企业职工收入,我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全市职工
8、收入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职工增收工作压力加大。一季度,我市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虽然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较大幅度回落。其中:被考核单位劳动报酬总额 97.6 亿元,增长 8.8,人均 10521元,增长 7.6,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的 20.7%。为此,市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努力做好增加群众收入的各项工作,加强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考核,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召开企业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推动会,组织工作目标专项督察,促进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为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增收工作力度,确保完成 2009 年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按照市委
9、、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企业职工收入水平各有关委要把促进企业职工增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已分解下达企业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工作目标落实,尚未分解下达的,6 月底前要层层分解下达到企业。近期,我们要将召开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专题会议,会后要组织专项督察,检查各考核单位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各考核单位要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增收工作目标作为主要负责人政(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增收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落实到位。二、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
10、协调增长各考核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政发2008 7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的要求,逐户指导企业按照市政府颁布的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经济效益情况,依据指导意见提出的分类调控办法安排劳动报酬增长,对未按要求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在部分企业出现暂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劳动报酬,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确定本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标准,不得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发
11、放。中夜班津贴的计发,要在工资台帐和工资支付清单中单独列示。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各考核单位要落实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挂钩办法,在按有关规定计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时,提高职工收入增长指标在经营者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权重,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三、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考核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津党办发200821 号)的要求,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做到不裁员、不降薪,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今年,凡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工资水平低且增幅小的企业、实行特殊工
12、时制度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各考核单位要加大工资协议履约监督检查力度,本年度对所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和工资协议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四、加强摸底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预测职工收入走势各有关委和考核单位,要加强企业职工收入情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了解企业工资分配现状,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分配制度,协调解决职工增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劳动报酬增幅较低的行业,各委要逐个集团做工作,力争二季度职工收入增速实现回升。7 月中旬前,要做好上半年企业劳动报酬增长的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并搞好全年收
13、入增幅的预测。七月中下旬,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将共同组成督查组,对各考核单位劳动报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完成企业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促进企业职工增收,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是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改善民生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委和考核单位要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实施“富民强市”战略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克服暂时经济困难,落实各项增收措施,确保完成全年企业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标,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持续、稳定、较快增长。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主题词:人力资源 工资 企业 目标 通知 (共印 150 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 年 6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