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防暑降温费标准篇一:最新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2010 年 7 月)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 号2010 年 07 月 07 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
2、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四、用人单位每年 6 月至 8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
3、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自 2010 年 7 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120 元;在 33(含 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90 元。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篇二: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防暑降温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 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 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 并进行发 放。 第五条 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
5、 应将其防暑降温费 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 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 4 类区域。 1 类(共 16 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 类(共 10 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 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 类(共 4 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 类(共 1 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 防暑降温期划分 1 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 3 个月(
6、6 月8 月) ;2 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 4 个月(6 月9 月) ;3 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 5 个月(6 月10 月) ;4 类区域防暑降温 期为 7 个月(4 月10 月) 。 第十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 200 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 150 元。 第十一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 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 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路选? 第十二条 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第十三条 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 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 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发20109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