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证据概述,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应当只是成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因为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其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
2、义,证据的本质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或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也即证据的客观性就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案例:钟金银等人轮奸案。见谢玉童第11页)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对证明案情才具有实际意义。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之存在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所在。,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办事人员的主观意志为
3、转移的。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联系的范围上,有时间和空间之分; 在联系的途径上,有直接联系(案例:直接联系。见谢玉童第13页)和间接联系之分;(案例:间接联系。见谢玉童第12页)在联系的规律上,有的是因果关系的必然关联,个别情况下是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偶然关联; 在联系的功能和作用上,有肯定关联和否定关联。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的合法性(或可采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
4、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我国法律规定严格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问题:测谎仪测出的结论是否可作为证据种类?,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范围。 证据的合法性既关系到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它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
5、,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这三个属性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证据的意义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刑事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
6、证,是实行辩护的重要手段。 证据是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和程度等。证据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其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诉讼认识有其特殊性,但必须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诉讼认识同辩证唯物
7、主义认识论之间,只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制度 长期以来,在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上,我国诉讼法学者的传统理论,是坚持一元化认识方法,把刑事证据的理论基础统统归结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 近年来,一元化的理论基础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诉讼法要注意和研究诉讼认识的特殊性,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程序主义同样是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支柱。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结合,构成司法正义即司法公正。实体正义主要表现为一种“结果价值”,它体现在司法程序的结果之中,而程序正义则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运作的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是否正义的价值标准。,第二节 证据制
8、度的理论基础,按照程序正义的理论和要求,作为规范证据资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体系的证据制度,也必须体现程序正义的“过程价值”。因为以证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证据法是程序法的核心和基础,其内在的公正与正义,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价值,即实体正义。 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证据的理论基础,即是刑事证据制度本身的体现和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呼唤和必然。 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更要严格依法进行,更要充分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基本价值。,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9、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 犯罪使用的工具(如罪犯杀人时使用的凶器、毒药) 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指纹、脚印、血迹、精斑等等)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尸体、抢劫的财物等等)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手绢、钮扣、烟头、票证等等) 其它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案例:脚印盗窃案,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辞证据相比,其客观性、真实性更强。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辞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却可以不依赖于言辞证据而存在物证的
10、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 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标志。 凡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物证具有客观性和直观性,其证明力往往更强。 当今世界口供作为“证据之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们要确立物证是“证据之王”的观念。 物证是制服翻证、翻供的有力武器。 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
11、据。 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手段。,法国埃菲尔铁塔,法国塞纳河,法国塞纳河,法国罗浮宫(塞纳河旁),法国的巴黎圣母院,法国巴黎圣母院,“指纹学之父”小人物大贡献,巴黎圣母院旁不远处的巴黎警察局里,有一位法国的小警察,但却是西方刑侦技术史上响当当的人物阿方斯* 贝蒂荣(Alphonse Bertillon) ,今日全球警界仍公认他为“指纹鉴定之父”、“西方刑侦技术的鼻祖”。 指纹可利用来进行对罪犯的人身鉴定和确认,即身份识别。 加尔顿勋爵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指纹学教科书。,巴黎圣母院是法国作家维克多雨果第一部大型浪漫主义小说。它以离奇和对比手法写了一个
12、发生在15世纪法国的故事:巴黎圣母院副主教克洛德道貌岸然、蛇蝎心肠,先爱后恨,迫害吉普赛女郎爱丝美拉达。面目丑陋、心地善良的敲钟人卡西莫多为救女郎舍身。小说揭露了宗教的虚伪,宣告禁欲主义的破产,歌颂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善良、友爱、舍己为人,反映了雨果的人道主义思想。,小说巴黎圣母院艺术地再现了四百多年前法王路易十一统治时期的真实历史,宫廷与教会如何狼狈为奸压迫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怎样同两股势力英勇斗争。小说中的反叛者吉普赛女郎爱斯美拉达和面容丑陋的残疾人卡西莫多是作为真正的美的化身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而人们在副主教弗罗洛和贵族军人弗比思身上看到的则是残酷、空虚的心灵和罪恶的情欲。,作者将可歌可泣的故事
13、和生动丰富的戏剧性场面有机地连缀起来,使这部小说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小说浪漫主义色彩浓烈,且运用了对比的写作手法,它是运用浪漫主义对照原则的艺术范本。小说的发表,使雨果的名声更加远扬。,故事简介丑聋人卡西莫多被巴黎圣母院的神父克罗德收养,做撞钟人,外貌正经的克罗德神父自从遇见美丽的吉普赛少女埃斯梅拉达后,被其美色所诱而神魂颠倒,指使卡西莫多强行掳走埃斯梅拉达,途中被福比斯骑兵上尉队长所救,埃斯梅拉达因而爱上了福比斯。但福比斯生性风流,被怀恨在心的克罗德刺杀,但没有死。并嫁祸于埃斯梅拉达,令她被判死刑,,行刑时,卡西莫多将埃斯梅拉达救走并藏身于圣母院中,乞丐群众为救埃斯梅拉达而冲入教堂,误与卡西莫
14、多大战,埃斯梅拉达被由克罗德带领的军队绞杀在广场上,卡西莫多愤然将克罗德从教堂顶楼摔落地下,最后卡西莫多抚着埃斯梅拉达的尸体殉情。(故事中还有落魄诗人Gringoire 和丢失了孩子的可怜母亲“香花歌乐女”的衬托剧情。),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案例:北京开往辽宁丹东的杀人碎尸案。,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在诉讼中使用的书证通常有: 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出生证、工作证、身份证
15、、营业执照、户口本等等) 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账册、票据、各种白条、经济合同等等) 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小字报,等等。 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等。 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等等。 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等。,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诉讼中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 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这是外部特征。书证的载体,既可以是木头、石头、金属或其它材料;用以制作书证的工具,可以是笔,刀,印刷机;制作书证的方法,可以是写,刻、雕或印刷等。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
16、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书证的证明力的特点和物证不同,物证主要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则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又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 使用书证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 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书证是广义的物证,有的书证既可以做书证,又可以做物证运用。其证明力的共同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词证据强。书证与物证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物证则是以其外
17、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等证明案情的。 书证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 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充分。,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能够用以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 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猜测、估计、想像等,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办案人员只要求证人客观陈述案件事实,不能要求证人对这些案件事实作出主观判断。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但可靠性较差,
18、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其真假具有不确定性。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用言词口头形式提供,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言。,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对于证人的资格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凡是知道案情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由于证人是以知
19、道案件情况为条件的,具有不可代替性,这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而仅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查实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司法工作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这种人被邀请到现场见证,是可以选择和代替的。一旦被邀请到现场之后,他就成为了解有关诉讼活动的特定人,具有不可代替性。,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有向司法工作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保守公
20、安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外界泄漏。,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司法工作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证人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证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
21、日以前送达。 证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证人在诉讼中除了上述权利以外,还有一个拒绝作证的特权问题,又称证人特权。,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在外国的证据法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按照特权所保护的内容进行划分,拒绝作证权包括配偶、近亲属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特权等。 配偶、近亲属特权是指因夫妻关系或近亲属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又称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职业特权是指由于职业原因,对公务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事实的保密问题,赋予其拒绝作证的特权。公务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发现案件事实真
22、相的公共利益与维护其他性质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运用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被害人有以下特征: 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包括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单位)。 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因
23、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被害人的特定性决定了其陈述的专属性。,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被害人陈述的证据特点: 被害人陈述一般来说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而且有着直接、生动、形象、具体的特点,对犯罪行为、作案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的比较深刻。 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口供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事实所作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
24、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以下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的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口供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这是口供不同于其他证据的又一特点。公安司法机关对待这一诉讼证据,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既不能对其一概不信,也不能盲目相信,一定要同其他证据互相对照,互相印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
25、司法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即鉴定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由于鉴定人是公安司法机关有选择的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代替性,因而鉴定结论也具有可代替性。 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出的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第三节
26、证据的种类,实践中经常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有: 法医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死亡原因、伤害情况等; 司法精神病鉴定。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以便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痕迹鉴定。包括对指纹、脚印、工具、枪弹、轮胎等痕迹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同一。,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化学鉴定。目的在于确定毒物等的化学性质和剂量,对人体或其他物体的危害或伤害程度、伤害性质等。 会计鉴定。确定账目表册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文件书法鉴定。用于确定文件的书写、签名是否伪造或同一等。 其他鉴定。比如建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鉴定。,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27、鉴定人和鉴定人的条件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向他提出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人。 鉴定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能够公正无私地进行鉴定。 鉴定人还必须是自然人,鉴定结论的结果要由个人负责。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当事人无权聘请鉴定人。,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鉴定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在执行鉴定职责时,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有权了解和查阅鉴定所必需的案件材料,要
28、求补充鉴定材料。 有权要求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 有权独立地进行鉴定,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 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收到法院送达的出庭通知书。 非专职鉴定人还有权要求补偿鉴定费用和必要的报酬。,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鉴定人主要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鉴定人一经接受指派或聘请,应当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认真负责,运用科学方法,按时做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以示对鉴定结论负责。 遵守鉴定纪律,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负法律责任。 鉴定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客观记载。勘验检查笔录要有勘验、
29、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勘验、检查笔录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明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对这种证据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加以固定,不能有任何疏漏。,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勘验,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直接了解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检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勘验
30、、检查笔录有: 现场勘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有明显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物证。它只是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 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书证。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勘验、检查客观地制作的一种“特殊的书面材料”。 勘验、检查笔录也与鉴定结论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作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
31、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对于视听资料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仍有争议。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把它确认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视听资料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划分为以下几种: 录音资料录音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把正在进行的演说、唱歌、对话、爆炸、自然声响,机械摩擦等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显原来的声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像资料录像资料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将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原本本的录制下来
32、,再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的形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录像资料具有准确、完整、连贯再现原装的特点。,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这些资料是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储存功能,把与犯罪有关的资料,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储存器内,一旦需要从这些资料中检索出某些信息时,就可以操纵输出设备,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现出图像与数据,甚至打印出资料的全部内容,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存储在电子计算机里的信息资料,主要是国家电脑档案中心和与之相联系的全国各分支系统,把与刑事犯罪有关的各种数据,大案、要案的现场,罪犯作案及逃窜情况,有前科和劣迹的人或重点控制对象的指纹、血型、体貌特征、籍贯等信息资料集中到大量存储
33、内,供办案中查找比对和使用。,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这是指操纵专门技术设备检测被检对象,经过仪器的自身运动,显示出检测结果而得到的信息和数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科学依据。这种直接通过技术装置显示出来、作为认定案情的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例如英国科学家运用中子活动化分析的方法,将拿破仑的头发截成一毫米长的小段,分别放入原子堆中,接受中子束照射,在经过仪器自动分析后,显示出头发中含砷量比正常人高出四十倍,证明拿破仑是长期砷中毒死亡的。,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具体表现在: 这种证据容量大,内容丰富,直观性强,可以接连不断的
34、播放,具有高度的连续性。 这种证据同其他证据相比,由于可观性强,其准确性和可靠性比较大。 这种证据也便于保存和使用,由于它体积小,质量轻,同其他证据相比,更易于保存。视听资料虽然具备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是,它也易于被伪造。,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反映而形成的。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
35、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共同特点是: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稳定、可塑性较大。尽可能用实物证据印证。对言词证据的运用,必须仔细地审查鉴别,特别要注意以实物证据加以验证。,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属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外部特征或它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它是以一定的物理状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是在勘验、搜查中发现和收集的,并以扣押的方法加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法庭调查实物证据的方式是出示和宣读
36、。实物证据的特点是客观性较强,实物证据自己不能表达案情。即所谓“哑巴证据”,它易为人更换和篡改。,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一般是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时提出的,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根据。辩护证据,是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时提出的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意义,在于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搜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的来源、
37、出处不同,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证人根据他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刑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物等等,都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不是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取,而是从第一手材料以上的来源获取的证据,也就是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例如,证人没有亲自看到、听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的谈话中了解到某种事实并就此提供的证言。这种传来的证言必须是有确切来源和根据的。没有确
38、切来源的道听途说,并不是传来证据文件的副本或者抄本,勘验、检查笔录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等等,都是传来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努力寻找原始证据,尽量掌握第一手材料。一般来说,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大些。但在没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就显得特别突出。,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做直接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
39、解,都有可能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反映。一个直接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就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直接证据的特点是证明过程简单,无须经过复杂的推理的过程。但是,直接证据必须依赖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对全案事实的认定,仅靠直接证据,只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全案证据结合起来,才能查明全案事实。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间接
40、证据的特点有: 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都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且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与其他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间接证据的作用,不仅取决于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而且取决于它和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第四节 证据的分类,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 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 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主要事实只能作出唯一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