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重点回顾,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单选 ) 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B.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C.第句正确,第句错误 D. 第句正确,第句错误,【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作为
2、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不仅限制立法机关的制刑权,而且也限制司法机关的入罪权、施刑权,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而且也约束司法者。同时,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监管人员,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故第句和第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要进行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当然,更准确地说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同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不能是习惯法。故第句错误。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
3、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也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第句正确。 综上,以上四句中,只有第句是正确的,前三句均是错误的。,2.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 )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D.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考点】构成要件要
4、素的分类 【答案】B、C、D 【解析】A项,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显然是一种主观目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A项错误 B项,“不正当利益”仅仅依靠法官的认识活动是不能认定的,判断一种利益是否正当,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方能认定,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项正确 C项,“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属于表明行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同时属于认定犯罪的要素,故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正确 D项,第3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否定犯罪的要素,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项正确。,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单选 ) A.甲开枪射击乙
5、,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考点】因果关系 【答案】D 【解析】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上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一条件,可以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A选项中,客观上就是甲的枪击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结果
6、的出现,故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关于本题,还可以用打击错误来处理,行为人甲欲枪杀乙,但开枪的结果却是将丙打死,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选项中,似乎存在没有甲的追赶行为,就没有小偷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行为与小偷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探讨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果关系。故因果关系的“因”指的是“危害行为”,而本案中的追小偷的行为并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故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选项考查的是二重的因果关系。表象上,似乎没有其中任何一人的行为,被害人都会死去,因此,似乎可以否认任何一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
7、关系。这显然极其不合理,甲乙两人的行为本身均能独立地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中属于两人行为的竞合,若既排除甲的行为也排除乙的行为,则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即甲乙二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存在因果关系,可谓条件说的必要修正。 D选项,甲虽然投放了足以致死量的毒药,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即使丙不开枪,乙也必死无疑。但因果关系不容我们假设,本案中,我们只需要知道一个客观的事实情况:被害人乙是怎么死的?其并不是毒药发作而死的,而是死于丙的枪击行为。故甲的行为在客观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甲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4.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 A.单位只能成为
8、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考点】犯罪主体 【答案】A、B、C、D 【解析】单位犯罪是指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实施犯罪,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但不排除单位犯罪可能由过失构成,如刑法第229条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A选项说法错误。 单位犯罪时,只存在一个主体,即单位,单位的组成人员事
9、实上是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人,虽然他们也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与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关系。B选项说法错误。 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我国刑罚的单罚制仅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C选项说法错误。 对单位犯罪适用财产刑时,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一种,这也是罪刑法定的具体体现。我们也可以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单位犯罪后,对单位判没收财产的,那无异于消灭这个单位,这对于单位内部许多无辜的自然人而言,是极度不公平的。D选项说法错误。,5.关于过失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0、 单选)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考点】过失犯罪 【答案】C 【解析】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的心态,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当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A项正确。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故意犯罪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希望或者容忍的心态。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的心态。B项正确。 定罪量刑只能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准,这是罪刑法定的当然要
11、求。C项错误。 过失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处罚,处罚过失犯罪本身就是例外,对其具体的处罚,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D项正确。,6.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
12、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考点】认识错误 【答案】A、C 【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对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本案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侠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行为人甲的行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方法错误、工具错误现在在司法考试层面主要是在不能犯这一问题上研究的。不能犯是指由于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1)对象
13、不能犯。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其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存在。-将稻草人作为仇人开枪;(2)手段(方法)不能犯。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使用的手段方法根本不可能导致结果的发生。误将白糖当作毒药。故A选项错误,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 考生一定要注意,在因果关系错误中,这个错误实际上“非常小”。行为人想杀死“这个人”,死的也是“这个人”,只是“这个人”死亡的进程与行为人的预想有些不一致。该题在历年真题中曾经出现过。2008年卷二第3题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但在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构成要
14、件的提前实现中,应该注意,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着手实施,只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例如,甲买了毒药,准备下午三点回家毒死妻子,甲一点钟回家时,先出去玩,其妻子提前下班,一点半左右时,翻开甲的钱包,找到毒药,自己喝了,并死亡(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B项正确,这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主流的观点是以法定符合说来做题的,这种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行为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C项错误,该行为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属于对象错误,即搞错人了。 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想杀“人”,死的也是“人”,就成立故意杀
15、人罪的既遂。本来,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被杀的人与想杀的人并不是具体地一致,甲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在具体符合说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这是具体符合说在对象错误这一问题上的理论上的最新发展趋势。故D项正确,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单选 ) 观点: 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
16、,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A.观点观点与a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b结论对应 B.观点观点与a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b结论对应 C.观点观点与a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b结论对应 D.观点观点与a结论对应;观点观点与b结论对应,【考点】偶然防卫 【答案】A 【解析】对于偶然防卫的问题,如何处理。主流的观点认为,要成立正当防卫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而甲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志,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故观点与b结论对应;同时,如果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有防卫意志,甲的行为也没有防卫的意志,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17、故观点与b结论对应。但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防卫意志,甚至连防卫认识也不需要,甲的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故观点与a结论对应。同时,如果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有防卫认识,不需要有防卫意志的话,甲的行为也成立正当防卫,故观点与a结论对应。,8.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多选)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
18、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考点】不能犯 【答案】A、C、D 【解析】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包括3种情况:(1)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例如,本欲使用毒药杀人,但事实上投放了砂糖。(2)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例如,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射击。(3)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例如,一般公民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所以不可能成立犯罪;而未遂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
19、紧迫危险的行为。 本题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和乙争吵时,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甲的行为仍具有使乙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而不是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故,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A项错误。 甲将装有硫酸的杯子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丙被灼成重伤,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项正确,C、D项错误。,9.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单选 )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20、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即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考点】事后不可罚 【答案】B 【解析】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该犯罪行为的结果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理由在于:行为没有侵害新的、独立的法益。如盗窃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毁损财物就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A
21、选项中,甲仅具有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事实上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成立盗窃罪。但盗窃罪并不能吸收事后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故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即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之间并非吸收关系。如果行为人是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并持有了枪支,仅认定为是盗窃枪支罪一罪即可,盗窃枪支罪可以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因在于,盗窃枪支罪的法益是枪支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法益也是枪支管理秩序。故A项正确。 乙抢夺手机之后变卖手机的行为,并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故仅成立抢夺罪一罪。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22、造成就诊人重伤和死亡的,法定刑升格,属于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故意,属于职业犯。职业犯属于集合犯的一种,是指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丙同时也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必须是法定的,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了造成死亡结果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故C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需要以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并罚,只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即可,故
23、D项正确。,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年8月30日至1997年8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月15日至1998年5 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考点】累犯 【答案】B 【解析】A项,后罪是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不符合一般累犯前后两罪必须是故意犯罪的条件,不构成累犯。A项错误。B项,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所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后罪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符合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构成累犯。B项正确。C项,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符合特别累犯成立条件,构成累犯。C项说丙不构成累犯,故C项错误。D项,前罪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不符合前后两罪是故意犯罪的条件,故不构成累犯。D项错误。,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