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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税务行政强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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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强制,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收保障措施: 1、税收强制: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2、其他税收保障措施: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吗?2)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离境清税制度;通知权。3)税收优先权4)纳税担保5)代位权、撤销权,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 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预防、制止、纠正) 特征: 1)行政性:目的;实施主体;手段;救济途径 2)强制性:行政权威、行政效率;严格程序 3)执行性:依附于其他具体行

2、政行为,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决定,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原则: 1)先行告诫原则: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最小损失原则:必要性;相称性;最小损失性;人权保障性 3)救济原则:除非特别紧迫,一般需先行作出实施行政强制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单独就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寻求救济。,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 历时12年时间:(常委会1年开6次会)1999年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 (草案写了6年)(每2年要审议)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审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二审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三审2011

3、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四审2011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五审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二、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或结果没产生)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违法行为已发生),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第五章

4、税务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其他措施,查封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直

5、接强制,间接强制,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划拨、拍卖、 依法处理等,其他,强制停产,强制收购,强制服兵役 强制销毁 强制报废 强制接种等,执行罚,代履行 (针对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例: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BD) A甲患传染病,拒绝住院治疗,卫生机关将其强制送入传染病医院治疗 B甲单位拒绝拆除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工程队拆除该违章建筑 C某国税局将扣押的汽车委托某停车场管理 D甲公司拖欠罚款,某国税局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设定:(对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实施主

6、体:,1、强制措施程序,违法行为,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决定,解除强制措施,强制执行,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紧急: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 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不同意,立即解除),2、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8、执行强制措施,2、有强制执行权的

7、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立即 申请,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催告履行,转移、隐匿财产,催告 期间,记录 复核,不得夜间、法定节假日;不得停止供水、电、热、燃气迫使履行,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案例:2011年11月2日,某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陈某承包了一个沙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任何税款。税务机关经查发现陈某采取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手段,少缴税款3.8万元。 据此,2011年11月27日税务局对陈某作出追缴不申报缴纳的税款决定:1)陈某应在15日内缴纳欠税款;2)拟处不申报税款0.5倍罚款,即1.9万元;3)陈某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听证。,第五章

8、税务行政强制,陈某收到决定书后,在该期限内既没有申辩,也没用提出听证的要求,但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太重,拒绝缴纳税款及罚款。 税务机关于2011年12月13日决定对陈某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欲将其沙场的一些设备拍卖用于抵扣税款和罚款。 在税务机关预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前,王某向税务机关提出,被扣设备属于王某所有,是王某暂时寄存在沙场的,并出具了购买该设备的正式发票予以证明。 税务机关该如何处理?,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机关应当决定中止执行。 执行中止制度是赋予行政机关针对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作出应变的裁量权,确保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适用。,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程序,1、直接

9、送交 公民:不在同住成年家属 法人:法定代表人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 拒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邮寄送达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限 届满 之日 起三 个月 内催 告10 日后 申请 法院 强制 执行,受理,5日内,执行,7日内,不予 受理,复议,15日内,

10、是否受理,15日内,听取意见,决定是否执行,30日内,情况紧急: 申请立即执行,院长批准 作出执行裁定之日 起5日内执行,3、非诉执行,30日内,15日内,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三、税收保全P11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P113(考试要求:掌握) 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

11、制执行的方式(手段):,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问题: 1)实施前作出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将所作的决定通知行政相对人; 2)2名或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3)查封、扣押需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清单并由行政相对人、实施该行为的税务干部签字确认; 4)冻结、扣缴、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抵缴、变卖抵缴应向相关单位出具书面通知或办理其他书面手续,并将实施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四、税收保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 1、征管法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1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

13、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1)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14、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标的: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以来至税务机关检查前的所有应纳税款、滞纳金。 3)财产范围:仅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有关的商品、货物。 4)手段:保全扣押。有产权证的,可责令将产权证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向有关机关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办理过户手续。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5)程序:先核定应纳税款,并责令其交纳;拒不缴纳,才可保全;保全后,仍不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6)审批权限:保全无权限限制,税务所也可决定;强制执行则须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7)保全后的处理:缴纳税款,应立即(1日内)解除扣押,退还财产;拒不

15、缴纳税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再抵缴)。,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2、征管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6、。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

17、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拍

18、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1)行政相对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含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标的: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款、滞纳金。 3)财产范围:纳税人存款、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4)手段:保全冻结、扣押、查封强制执行直

19、接扣缴;拍卖、变卖 5)程序:期前保全(法定纳税期到期以前。到期后应强制执行或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税收保全。)保全后不缴纳,再依法强制执行。,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6)严格的前置条件:有根据认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应先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并经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这些工作无效,才可保全。 7)审批权限限制:保全也有审批限制,和强制执行一样,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8)保全后的处理:缴纳税款的,应立即(1日内)解除保全,退还财产;拒不缴纳税款,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直接扣缴;拍卖、变卖再抵缴)。,第五章 税务行政

20、强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 1)对象为纳税人;发生在对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再有其他前置性条件);2)强制执行可以在保全后,也可以直接实施;3)强制执行应遵守第四十条的要求。(见后页),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2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1)行政相对人:从事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纳税担保人。 2)

22、标的:税款、滞纳金 3)手段:直接扣缴;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再抵缴。,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4)严格程序:需先责令限期缴纳。 5)审批权限限制: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直接强制执行,不需保全前置。 7)可与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衔接。(见下页),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与第四十条的区别执行对象不限定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23、人,但不包括纳税担保人。,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1)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

24、、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2)标的:行政处罚所决定的内容,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程序: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也不履行,应先行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再按第四十条执行。 4)直接强制执行,不需保全前置。( WORD文档: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归纳总结),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下列( )属于税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A、先行告诫原则 B、无过错原则C、最小损失原则 D、救济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B、扣缴义务人C、纳税担保人D、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例: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的商品,税务机关可以

25、整体扣押、拍卖或变卖的前提条件是( )。 A商品不可分割 B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C商品不可分割或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D商品不可分割且纳税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A国税稽查局对张某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在2008年8月16日之前缴纳罚款,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A国税稽查局应当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逾期后立即B、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后C、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之后D、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之后,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五、税收优先权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款项清偿顺序: 税收征管法第四

26、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在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中,如果执行到位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各种应缴或应付的款项的,按如下顺序清偿:1)实现执行目的而发生的费用 2)税款3)滞纳金 4)罚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

27、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何理解破产法中担保债权和税收权的优先性?,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六、纳税担保:一种行政合同,

28、共同意思表示,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 )日内解除税收保全。A、1 B、3 C、7 D、10 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A、15日 B、30日 C、60日 D、3个月,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例: 某公司2009年6月应纳税款10万元,应于7月10日前缴纳,该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7月11日税务机关向其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在15内缴纳税款。至7月26日,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包括( )。 A、责令其提供纳税

29、担保 B、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C、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抵缴税款 D、处以罚款,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七、代位权:民法概念,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原告履行义务的制度。,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八、撤销权:民法概念,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转让行为的制度。(行使期限1年),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例:2012年3月21日,某税务机关对某一企业进行以前年度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

30、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于是责令其提供担保。在该企业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法扣押了该公司一批货物。同年5月10日,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5月30日前补缴税款10万元。6月1日,鉴于该公司到期未缴纳,税务机关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在6月16日前缴纳,但该企业逾期仍未缴纳。6月20日,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了扣押的货物,余款在1日内退还该企业。,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10个程序,其中,有4个程序在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 1、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1、和申辩; 3、制作现场笔录; 4、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这4个程序应是对税收保全措施程序的补充。 第1个程序中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中有具体的体现,可以不再重复告知。,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疑问:按哪一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

32、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征

33、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对三十八条查封、扣押的强制期限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适用行政强制法的30天期限。,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案例中,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进行了催缴,纳税人仍未缴纳,于是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强制法则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颁布的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中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相当于催告文书,但并不全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但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应对是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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