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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行政强制.ppt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7414285 上传时间:2019-05-16 格式:PPT 页数:80 大小:5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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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务与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所谓行政强制,是指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生、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特征: (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 (二)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 (三)行政强制属于执行性行为,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先行告诫原则 (二)最小损失原则 应把握的要求:必要性 相称性 最小损失性 人性保障权 (三)救济原则,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为保障行政决定的顺利作出,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临时

2、性控制手段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强制手段及其分类(一)限制性强制手段和处分性强制手段(二)对人生的强制手段、对财产的强制手段和对行为的强制手段(三)直接强制手段和间接强制手段,对权利的临时限制,对权利的处分,代执行、执行罚,第二节 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二、税收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重要事项,一、税收保全的适用情形 (一)税收

3、保全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致使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强制性限制纳税人转移、处分其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税收保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二)税收保全的适用,一般保全,简易保全,特别保全,三 种 税 收 保 全 措 施,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征管法

4、,一般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

5、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管法,简易保全措施,第五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日内缴纳税款

6、。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特别保全措施,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施细则,关于保全措施的三种类型,1、简易程序,2、普通程序,3

7、、特别程序,对象,期限,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2、未办理报验凳记的 3、临时从事经营的,登记户(针对纳税人以前 纳税期的纳税情况),15天内,纳税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登记户,第五十九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关于“其

8、他财产”的范围概括,1、指商品、货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如房地产。2、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包括:(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单价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无论是否生活必需品,如手机。3、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无论价值多少,都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列举),第六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

9、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相应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实施细则,估价,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

10、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日内解除税收保全。,实施细则,解除保全措施,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一)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税务机关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征管法第40条对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作了基本规定,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1、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征管法,强制执行措施,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实施细则,三、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一)查封目的:为了限制财

12、产转移或处分手段:贴加封条;也可以其他方式,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第六十七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实施细则,(二)扣押目的:为了限制财产占有、使用或处分 手段:强行拿走,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对价值超过

13、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实施细则,案例: 某大酒店因长期拖欠30000元税款,当地税务局多次催缴无效后,遂对酒店设施进行整体查封。为了确保查封财产的安全,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派员对查封财产进行看管,但酒店拒绝。税务机关决定聘请专业保安公司看管。后来酒店缴纳了有关税款,税务机关解除了查封。税务机关要求酒店支付保安公司的费用16000元,酒店不同意支付。 1、 税务机关对酒店实施整体查封,是否合法? 2、 保安费应

14、由谁承担?,(三)冻结目的:限制存款的提取手段:暂时停止向被执行人支付存款(四)责令行政相对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五)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过户手续(派生),第六十六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实施细则,保管产权证件,(六)扣缴(七)拍卖、变卖抵缴,第六十九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

15、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实施细则,四、实施税收保全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其他重要事项(一)程序问题,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执

16、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实施细则,执行程序,(二)措施的解除 细则第六十八条:针对保全 办法第三十条: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

17、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被执行人。(三)标的的确定(四)人权保障问题(五)清偿顺序的问题,第二十六条: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费用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拍卖、变卖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具体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公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按照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费用。 (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罚款。下

18、列情况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 1、被执行人主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罚款的; 2、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罚款一并抵缴; 3、从事生产经营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罚款。,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19、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管法,案例:福建,2003年1月9日,我市某集团公司与其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该公司下属友谊商店的合同。合同规定:友谊商店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友谊商店每月向集团公司上缴20000元的税金,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2004年1月,区国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友谊商店的经营情况

20、进行检查后,要求友谊商店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决定对友谊商店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1500元的罚款。根据友谊商店的实际销售收入,责令其补税20,000元。期限届满后,友谊商店既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004年2月21日,区国税分局从友谊商店银行账户上划走了上述税款和罚款。 2004年3月1日,友谊商店不服国税分局补税和罚款的决定,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他们与集团公司有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撤销国税分局对其做出的征税和处罚决定。2004年4月28日,市国税局做出复议决定:维持国税分局的决定,但认定国税分局强行扣缴1500元罚款是不对的,要求国税分局退还所扣缴

21、的罚款。,李某于2003年2月18日成立了个人独资建材公司。从开业至2004年底,公司的生意一直非常好,缴纳了近百万元的税款。然而,由于一场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公司背上了债务包袱,从2005年6月10月拖欠了增值税1179万元。市国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公司都因银行账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6年3月17日,国税局再次派人向李某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2006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李某只好无奈地告诉他们:“公司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呢!” 国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李某公司银行账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6年3月24日扣押了李某个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

22、于2006年4月28日通过市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款4250万元。紧接着,市国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缴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6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了公司会计。 此后,国税局却迟迟不肯将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退还给李某。李每次催要,国税局都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拒绝退还。轿车拍卖已经过去近2个月,国税局还是不肯退还剩余的款项。,案情,请问: 公司欠税,国税局扣押李某的私人轿车合法吗? 公司的欠税只有1179万元,而国税局却扣押了李某个人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这合法吗? 国税局能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而留待抵缴罚款吗?,某县供销社下属的白水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

23、以下简称供应站)欠税2万元,2002年11月12日,白水乡国税分局的税务员张传骑车到站上告诉供应站站长,若11月17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税务局将采取措施,但供应站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所欠税款。11月18日上午,在供应站站长去县供销社汇报欠税而未在场的情况下,张传等税务人员将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留在站长办公桌上后用车拉走了供应站收购的价值8万元的蔬菜,并将蔬菜存放在当地食品站的仓库里。11月19日,供应站将所欠2万元税款及600元滞纳金全部缴清,但由于食品站仓库保管员已回城休假而未能运回所扣押的蔬菜。直至11月22日供应站才见到被扣押的蔬菜,但由于受到寒流的侵袭,蔬菜几

24、乎全部冻烂,导致供应站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另外,由于供应站未能及时供应蔬菜而导致承担购货方8000元的违约责任,合计损失6.8万元。11月25日,供应站书面向白水乡国税分局提出了赔偿6.8万元损失的请求,但分局局长以张传等税务人员实施扣押货物未经局长批准(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上无局长签字)为由,认为张传等税务人员的行为属个人行为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1月26日,供应站向县国税局提出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国税局裁定白水乡税务分局扣押违法,同时申请赔偿供应站6.8万元的经济损失。,案情,问题: 1、白水乡税务分局有哪些不合法行为? 2、供应站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80

25、00元的违约金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第三节 其他税收保障,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三、税收优先权 四、纳税担保 五、代位权 六、撤销权,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征管法,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离境清税,第七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

26、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征管法,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征管法,三、税收优先权,案情:光明建筑施工队承包了某小区三栋住宅楼的建

27、设任务,每月委托永固水泥预制板厂加工水泥预制构件。2010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新的加工合同,由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加工费在提货时支付。4月8日,根据协议,光明建筑施工队将一批价值20000元的钢材和水泥交给永固水泥预制板厂,要求加工楼面预制板。4月15日,预制板制作完成,水泥预制板厂通知光明建筑施工队提货。当日光明建筑施工队来提货,但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未交加工费。水泥预制板厂担心光明建筑施工队赖账,于是留下一部份预制板要求光明建筑施工队交款再提货。光明建筑施工队将其余的预制板运回,并马上用于工程上。,案例,4月11日,鉴于光明建筑施工队未申报缴纳3月份的营业税,主管地税局下达了催缴税款

28、通知书,光明建筑施工队未按期缴款。税务局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但光明建筑施工队使用的建筑机械都是租用的,执行会有麻烦,又无其他适合执行的物品,后来了解到光明建筑施工队有一些预制板留置在水泥预制板厂处,遂提出处置这部分财产。但水泥预制板厂认为加工合同签订在先(4月1日),欠税发生在后(4月11日),因此自己有要求优先处置这批财产的权力。而税务局认为欠税发生在先(4月11日),预制板被留置发生在后(4月15日),所以税务机关有优先处置权。,四、纳税担保(一)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1、税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纳税担保 2、出境纳税担保3、发生纳税争议时适用的纳税担保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

29、其他情形,纳税人权利救济之行政与司法程序,纳税人 与税务 机关之 间的 行政争议,纳税 争议,其他争议,先缴清税款 及滞纳金或 提供纳税担保,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 定可提起诉讼,选择复议,选择诉讼,不服复议决 定还可提起 诉讼,60日内,三个月内,(二)纳税担保的担保范围 1、税款 2、滞纳金 3、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三)纳税担保的种类及其主要注意事项1、保证2、抵押3、质押,三种纳税担保方式,纳税保证是指由纳税人之外的具有担保法定资格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税务机关设立的,担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担保形式。,第六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

30、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实施细则,纳税担保,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一) 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二) 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三) 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四)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

31、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五)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六)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七) 有欠税行为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非一般保证),案例: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扣缴纳税保证人

32、存款?,2005年7月25日,全誉公司因涉嫌逃避该月份应纳增值税款36万元,而被当地国税分局责令限期在7月31日之前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国税分局发现全誉公司有明显的转移商品的迹象,遂要求全誉公司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于是,全誉公司与科宏公司经过协商并经国税分局的同意,由科宏公司为全誉公司提供纳税保证,保证全誉公司在2005年8月10日前缴纳7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款36万元。否则,由科宏公司缴纳全部税款以及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全誉公司、科宏公司和国税分局均在纳税担保书上签了字、盖了章。但到8月10日,全誉公司未能按期缴纳税款。,国税分局于8月11日向科宏公司下达了纳税通知书,要求科宏公司

33、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15日内代全誉公司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科宏公司认为国税分局尚未对全誉公司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不应直接要求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所以对纳税通知书没有予以理睬。2005年8月27日,国税分局在科宏公司没有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担保税款的情况下,向科宏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在9月11日前缴纳其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而科宏公司始终认为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属于一般担保责任,国税分局在未对全誉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没有权力要求其履行纳税义务。于是,对国税分局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仍不予理睬。9月12日当地国税分局在经市国税局局长签字后,从科宏公司银行账户上直接扣缴了36万元的税款

34、和594元的滞纳金。,科宏公司于2005年9月18日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市国税局对国税分局扣缴税款的行为认定属于违法行为,并要求退回已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2005年9月25日,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认定国税分局对科宏公司扣缴税款的行为合法。,纳税抵押是指纳税担保人(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不转移对财产占有的的情况下,向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以其财产担保税款及滞纳金义务履行的担保形式。,纳税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5、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纳税担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纳税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

36、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纳税质押 是指纳税担保人(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凭证的占有权转移给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以该财产担保税款及滞纳金义务履行的担保形式。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五、代位权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原告履行义务的制度。六、撤销权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

37、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放弃、转让行为的制度。,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征管法,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欠税人 行政相对人,次债务人,欠税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向法院起诉,原告,第三人,被告,税务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欠税人

38、行政相对人,转让人,受让人,第三人,撤销权,向法院起诉,原告,第三人,被告,注意的问题: 1、须通过人民法院行使 2、以欠税额为限 3、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如:退休金、养老金、安置费、抚恤金、人生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4、不免除纳税人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免除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5、费用由欠税人承担,实达运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亏损严重,各种债务缠身。至2002年2月,已累计欠税7万元。实达运输公司的办公楼及大部分运输车辆均为交通银行某支行贷款购置,实达运输公司的大部分资产都作了抵押贷款的担保,税务局没有优先受偿权。但2002年1月末,实达运输公司有两辆运输卡车卖给某私营企业主周某,双方协商确定3个月内付款,后来由于企业濒临破产,无人去追讨。另外,实达运输公司有5万元运费收入将于3月20日进账,有10万元五年期国库券将于4月1日到期。主管税务机关为了加大清理欠税的力度,决定不再等待后续的纳税资金,于3月11日责令实达运输公司在5日内缴纳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日后,实达运输公司未缴纳上述款项,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申请,要求向周某追讨卖车款,以抵缴实达运输公司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否充分?,引用代位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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