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2),重 点,五、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讨论】下列情况是否构成要约:(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2)甲对乙声称:“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4)要约
2、的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5)必须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讨论】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3. 要约的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讨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题:该要约何时生效?,(2)“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
3、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讨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题:该要约何时生效?,(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4)要约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期限可以由要约人自由规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4.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4、表示 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讨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甲于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达到乙处。3月5日商业要约普通信函到达乙处。问题:3月5日达到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5. 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讨论】甲于3月
5、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乙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遂准备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题: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讨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
6、过期不候。”3月5日到达乙处,乙准备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题: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讨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订约的决心,甲在信函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乙收到要约,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题: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讨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
7、并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3月5日到达乙处,乙见函后立即着手备货,于3月6日基本备齐。乙准备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题: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6. 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7. 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讨论】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见一套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套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问题:甲的询问、乙的反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乙各自的回答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2)要约邀请的种类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讨论】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二)承诺 1. 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
9、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人:必须是受要约人 【讨论】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的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题:甲、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讨论】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题:甲与乙、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0、?,(3)承诺期间 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4)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讨论】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11、。”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题:乙的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讨论】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价300.01元/吨。”甲收到乙的回函,发去传真,称:“贵方擅改吨价,不可。”问题: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讨论】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急需1000号
12、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价300.01元/吨。”甲收到乙的回函,未予回复。问题: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其吨价是多少?,【讨论】中、美两公司就一普通商品贸易合同进行磋商。美方发来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但承诺函又加上一句:“贵方应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行合同中,中方要求美方提供原产地证明,美方称无此义务。中美双方谁的请求合法?,3. 承诺迟到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讨论】北京的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
13、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题:甲、乙合同是否成立?,【讨论】北京的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题:甲、乙合同是否成立?,4. 承诺迟延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讨论】北京的甲于3
14、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题: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5. 承诺撤回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讨论】北京的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9日到达甲的信箱。3月9日一早乙
15、以传真告知甲,原承诺无效。问题: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6. 承诺生效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讨论】甲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合同文本,且有甲的签名),6月5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作出承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当场交给甲。问题:合同哪一天成立?,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讨论】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
16、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的约定,3月25日在某市某大酒店会议中心贵宾厅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问题: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问题: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 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 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 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 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讨论】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浦东公司于8月8日盖章,8月9日签字,8月10日邮出,8月15日到达碧溪公司。问题:该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讨论】A市的甲发要约给B市的乙,乙次日承诺,第三天到达甲处。问题:合同成立地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