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论第四讲 民事主体制度之自然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继承,知识谱系图: 民事法律上之能力,本讲主要内容,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五节 监护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 (二)出生的要件及证明 关于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传统民法理论众说纷纭,主要有阵痛说、生声说、断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等等。 其中独立呼吸说为民法的通说,即以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而能独立生存时为出生,出生应
2、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是“出”,即胎儿应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母体而获得独立生命的人,至于“出”的方式或原因对此无影响; 第二是“生”,即胎儿在出生时应为活产,至于胎儿出生后存活的时间、是否具备常人的形状以及受孕的时间,在所不问。 注意:为了惩罚杀婴犯罪行为,刑法所选择的受害婴儿的出生时间要稍早于民法所选择的出生时间,即采取“一部露出说 ”。,出生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出生时间的确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其他证明
3、),本条在法律适用时的处理,1. 出生是一个客观事实,其时间不因证明而改变。户籍证明或出生证中记载的自然人出生的时间并不一定与自然人实际出生的时间相一致,户籍证明或出生证只有推定的效力。 2.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通常应当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在自然人产于医院的情况下,出生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在自然人非产于医院的情况下,出生时间则应以接生人员的证明为准; 无上述证明时,才可以户籍证明为依据。,3. 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出生的时间与出生证或户籍证明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该确切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出生的时间。 4. 关于孪生子,应以出生的先后定其长幼。,(三)胎儿的法律保护 1.
4、胎儿及其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指在母体内的幼体,即自受胎之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为胎儿。 胎儿为母体的一部,不能独立生存,然而胎儿迟早终将出生,直接保护胎儿,即间接保护将来出生的人。,胎儿权利能力赋予的立法选择 立法与伦理悖论,L1:将胎儿视为已经出生; L2:取得权利能力法定解除权利说(非因法律上的原因死亡的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 L3: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定生效条件说(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例如,胎儿有预留份额(继承法第28条 ),2. 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胎儿的保护未作明确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5、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3. 胎儿利益保护的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 侵害胎儿的诉讼 (1)现代社会意外事故等原因(如输血、误服药物、放射物污染、环境污染、车祸、不洁性行为) (2)医学进步,有助确定生前侵害事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3)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的观念向寻求法律救济的观念转变,多数的判决结论、立法及理由,(1)德、美、英等的判决趋势,体现了保护胎儿的
6、权利能力 (2)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 (Congenital Disabilities (civil liability) Bill)出生前侵害民事责任立法【英】 (3)法律适用A: 适用侵权行为法;B: 采法定解除条件说。认为胎儿为有权利能力,侵权行为构成对(胎儿)人的侵害。,案例讨论,2005年12月22日深夜,家住曲靖的货车驾驶员代某由昆明往曲靖方向行车途中,因超速和违反右侧通行,与停放在公路外的杨某货车上所装载的管桩相撞,造成代某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杨某货车所载管桩伸出占道2.6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分担分歧较大,代某家属诉至法庭。法庭开庭审理时,
7、代某的妻子已怀有身孕5个月,提出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尚未出世胎儿至18岁的抚养费。,庭审中,双方就5个月胎儿能否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被告辩称,依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算;而且被抚养人必须是死者生前的实际抚养人。事故发生至庭审时,胎儿都还没出生,因此胎儿既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因而,胎儿请求赔偿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认定胎儿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判决驳回了代妻对胎儿抚
8、养费的请求权。请结合胎儿的法律地位,讨论如何如何恰当处理上述案例。,本部分前沿问题介绍,1. 自然人出生过程中的权利冲突 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 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 妻子的不生育权与丈夫的生育权冲突;妻子的生育权与丈夫的不生育权的冲突。 国家的计划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2. 连体人的法律问题 3. 代孕母协议的效力 4. 人工辅助生殖中与出生有关的法律问题 (1)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 (2)克隆的法律限度 5. 不当出生纠纷(产品供应者与医院的责任),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自然人一
9、旦死亡,便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或承担者,因而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都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一)自然死亡 1.自然死亡的含义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最终结束的自然事件。 注意:自然人自然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对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不具有法律意义。,2. 自然死亡的时间自然人是否死亡,直接涉及到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婚姻关系是否终止及继承法律关系是否发生等重要问题。关于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时间,在民法学上历来存在争论,主要有呼吸停止说、心脏停跳说、脉搏停止说、脉搏消灭且心
10、脏停跳说、脑死亡说等。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心跳、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新进又有细胞死亡标准如果自然人是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有争议,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或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设置的目的,不仅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旨在结束被宣告死亡者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被宣告死亡者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
11、 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通23、民通意见25的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失踪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首先,存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即失踪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或“失踪”,是指按情况原可期待应有音讯,但事实上全无音讯而生死不明,而且生存相当可疑的状况。 其次,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 a. 一般:4年; b. 意外事件:2年; c. 意外事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无限制(民诉167: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 d.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资格提出
12、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注意:A. 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时,在提出申请时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顺序意义:前顺序不申请,后顺序不得申请 (注意:不是“同意”或“不置可否”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发布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注意:一般和意外事件公告期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公告期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以确认,作出宣告
13、死亡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A 推定死亡 B 判决宣告之日或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为其死亡的日期 C 婚姻终止;继承开始【民通25】【民通意见36、37】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D 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宣告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 人身、财产仍受保护 签订合同有效 订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法定继承,4. 宣告死亡的撤销 (1)宣告死亡撤销的事由 失
14、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拟制或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依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效果 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被宣告者应认为自始并未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A. 财产关系方面,依照继承法或相关法律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财产。 B. 人身关系方面,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收养关系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15、,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三) 宣告失踪 1.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制度价值: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二)法律后果 1、诉讼离婚中应准予离婚【婚姻法32】 2、设立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范围(无利害关系的近亲属监护
16、人有关机关)【民通意见30】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地位自己名义起诉、应诉),(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返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告知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理的详细情况。,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1)设置的目的不同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 (3)申请人不尽相同 (4)公告期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不经申请宣告失
17、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本部分前沿问题,植物人、安乐死与自杀权 生命的本质与价值 立法的政策导向: 尊重人,使人成为人,课堂练习,1. 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
18、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间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A. 乙 B.丙 C.丁 D.戊,2.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3. 死亡宣告撤销后,那种情况下,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19、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是拒绝恢复婚姻关系,4. 李家为儿子李丁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李丁的母亲记得儿子是6 月28 日傍晚 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6 月29 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6 月30 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7 月1 日。从法律意义上讲,李丁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A6 月28 日 B6 月29 日C6 月30 日 D7 月1 日,5.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最早应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B、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20、D、1999年6月18日,6.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菜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
21、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请问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1998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理论上认识不一: 广义说认为其指合法行为能力及违法行为能力;狭义说认为其单指合法行为能力;最狭义说认为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从现行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应持最狭义说。即民事行为能力
22、是指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律价值 1. 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是判断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2. 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牛刀小试,引例:9岁小学生甲将其父价值15000元的“劳力士”金表卖给成年人乙,得款2000元。甲在回家途中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送还给失主丁。丁为表感谢,送给酬金500元。丁后又反悔,以甲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甲返还酬金。 问: 1. 甲将“劳力士”金表卖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丁能否以甲为未成年人为由要求返还酬金,为什么?,引例2: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
23、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 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强制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确认的,为强制性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剥夺,本人亦不得抛弃,废除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表示或约定应属无效。 这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共同点。,2差异性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联
24、系。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可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点为行为能力制度与权利能力制度最大差异所在。,课堂练习,请判断: 1.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肯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4.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上述认识哪些是正确的?,3可变性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这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又一重要区别。,四、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1. 意思能力,
25、又称判断能力,指能判断行为的效果的能力,包括合理的认识力及预期力。 2. 意思能力的存在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或标准。,3. 现代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或判断标准均是以意思表示(或意思能力)的状况为基础的。 4. 原则上说,有意思能力,始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5. 意思能力的有无,是事实问题,必须就各个具体的法律行为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而决定。,6. 需注意的是,由于此类证明实际上不甚容易,因而,民法采取变通办法,以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正常为基准,对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划分。,7. 依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
26、基础的,然基于类型化的需要出发,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与意思能力完全一致。如神童(10周岁以下),尽管其心理已经成熟,具有意思能力,但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因一时的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丧失意思能力的,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和目的 (一)划分的标准 1. 现代世界各国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均是以意思能力的状态为基础的,即以自然人是否具有正确识别事物或判断事物的能力为总的标准。,2.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发育成熟的,其相应年龄阶段可以根据社会经验予以确定,于是年龄便成为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标准;,3. 精神性疾病对自然人的意
27、思能力又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故而精神状态又成为了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充标准。4. 判断标准的确立: “年龄主义+有条件的个案审查” 此为综合判断标准,(二)划分的目的 1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使自然人不因其年龄、精神状态等客观因素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享有。 民法通过设计专门的能力救济制度,即法定代理人制度、监护制度,以满足这些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需要,确保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2为维护交易秩序,将意思能力欠缺者排除在其能力不能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活动之外,以免因其误入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状况发生,以维护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六、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 完全民事
28、行为能力人: 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民通第11条】 1. 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 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如何判断“以劳动收入作为 主要生活来源”,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 。 1. 须是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是接受他人赠与、遗赠或收取租金、取得银行利息等其他收入。“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又包括脑力劳动。至于其是否已经就业,是固定工或临时工,在所不问。,
29、2. 劳动收入构成其生活的主要来源,而不是次要或无关紧要的生活来源 判断其劳动收入是否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以其劳动所得是否足以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为标准。至于其无偿住用其亲属的住房、由亲属为其购置贵重生活用品或为其支付教育、进修费用等则不影响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含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自然人。 2. 法律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此范围则无民事行为能力。,3. 类型 (1)年满10周
30、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后果且已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适用时的注意,1.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 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定。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
31、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 我国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以外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宣告制度。,1.宣告的条件【民通19、民诉170】 (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注意: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
32、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仍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注意: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此类申请,一般是在诉讼以外的场合。但申请人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如在侵权诉讼中),在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为诉讼中的先决条件时,利害关系人就会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提出了这样的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中止原诉讼,按特别程序审理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通意见8】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2. 宣告的变更与撤销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
33、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并非终止。 当其智力或精神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或撤销原判决,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 宣告的效力 (1)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 所谓的“宣告”只是对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或确认,而不是只有依法宣告后精神病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基于判决的既判力,在人民法院尚未依法撤销或变更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之前,即使被宣告者的精神病已治愈,仍
34、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的设置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依法为其设置监护人。,八、行为能力的例外【民通12、13;民通意见6; 合同法47】 1. “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要求,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发明创造等 2. 行为能力之“缓和” (1)纯粹获益行为(法律上利益)不须行为能力; (2)小型化、定型化的民事行为 九、行为能力欠缺之弥补 1. 代理 2. 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课堂练习,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
35、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
36、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第三节 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所谓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就是侵权行为之能力,是指自然人能辨认和控制自已的行为,因而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资格,二、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1.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2. 民通意见 第161条第1款中
37、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中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48条第2、3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课堂练习,1. 甲(8岁)和乙(9岁)都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课间两人嬉戏,乙将甲的头打破花费医疗费500元。问: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分别是谁?,解析:甲是原告,甲的监护人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乙的监护人是被告,而乙由于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因而并非被告;同时,由于
38、学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为共同被告。,2. 甲(9岁)和乙(9岁)在河边玩耍,看见架在空中的电线有一段落在地上,甲乙二人商量偷一段电线去卖,以便买零食吃。于是甲乙开始扭裸露的电线,由于电线碰到火线,导致甲乙当场被电击成重伤。甲乙二人的监护人将人民法院起诉电力公司,要求其依民法通则第123条承担高压电线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电力公司以甲乙二人存在着过错为由,要求免责。试问如何处理?,解析:在此情形,电力公司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因为甲乙年仅9岁,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不具有过错责任能力,因此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就本案而言,电力公司只能以甲乙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为由,请求适当减轻责任。,3. 李某
39、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 A. 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 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 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解析: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 由于李某和6岁儿童均为无责任能力,因此不存在过错。,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确认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对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如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为前提。 2有利于确定合同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地点。如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
40、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住所地履行,其他标的物(交付建筑物的除外)在履行义务一方的住所地履行。,3有利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含义,就是要求原告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有利于确定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场所。如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的继承开始地点,一般以死亡的自然人的最后住所地为准。,5有利于确定自然人的特定法律行为的实施地。如自然人实施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行为,就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6有利于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自然人的住所是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连接点。,二、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9】 1、户籍所在地; 2、户
41、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在户籍迁入他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第五节 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含义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立保护人,保护其人身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二、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17】【民通意见14、15、16、17】 (一)当然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 父母是为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一监护关系因出生而开始,父母离婚并不影响监护关系。但是,夫妻离婚后,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
42、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监护权。,课堂练习,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二) 协商监护 a.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父母不能作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协商人:1.祖父母、2.外祖父母、3.成年兄
43、姐、4.其他亲友(未成年人) 注意:1.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需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2. 以上监护人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担任监护人的,并无人数限制,一人或数人均可。,b. 精神病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5.其他亲友(精神病人) 注意:1.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的。 2.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
44、护人。,(三)指定监护 前提:协商不成或者有争议 指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所谓有关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1. 机关指定(前置程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中指定。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必须由有关单位先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法院指定30日内;顺序性(明显不利,指定后者;征询意见识别能力) 理解:A.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上述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对
45、精神病人,上述(1)、(2)、(3)、(4)、(5)的顺序为 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B.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注意:1. 其他亲友不同意,不受指定;同意,就两方而言(单位或委员会) 2.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监护责任。,(四)机关监护单位、委员会、民政机关 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没有适合的监护人,应设置机关监护。,(五)委托监护 是指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
46、行的方式。 问题:甲乙是夫妻,育有8岁男孩丙。因甲乙出国工作,将丙寄养在朋友丁家中,由丁代为照顾。因为丁疏于照管,丁在学校与同学戊发生冲突,将戊打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试问由谁承担责任?,注意: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三、监护职责 是指监护人对为成年人人身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职责主要有: (一) 法定代理: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二) 监督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 (三) 保护“非
47、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享有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但无收益权;监护人管理与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实务中注意,1. 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只有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2. 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定
48、向受托人追偿。,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法条】: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4. 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
49、延期给付 【法条】: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四、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监护人自然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监护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因正当理由退出监护,如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的资格被依法撤销。,关于民事权利主体之自然人的 案例及分析方法,1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及分析方法 此类案例的特点是,行为能力问题经常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例如:公民甲17周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商店工作,月收入600元左右。甲工作半年后,自作主张花1200元为自己买了一条金项链。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后,以甲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购买项链未经其父母同意为由,找到商场要求退货。问:商场是否有权拒绝甲父母的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