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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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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活动、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对部门及个人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部门和个人。各部门及我院专任教师和评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应参与科研工作,承担科研任务,完成科研工作量。 第四条 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以积分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科研情况及发放科研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分为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实际科研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规定了年度内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最低限

2、额;实际科研工作量是指其年度内实际完成的科研成果。实际科研工作量减去基本科研工作量后的正数余额便是其超额科研工作量,负数余额则是其未完成科研工作量。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的标准和计算 第六条 基本科研工作量。根据我院实际和发展规划,暂确定部门和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 1.专任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教授 30 分,副教授 18 分,讲师 14 分,助教 10 分。 2.评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教学行政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教授 15 分,副教授 9 分,讲师 7 分,助教 5 分。普通行政人员不要求基本工作量。 3.系(处室) 、校区基本科研工作量:部门所属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总分为系(处室

3、) 、校区基本科研工作量。部门基本科研工作量=30 教授人数+18 副教授人数+14讲师人数+10助教人数(“双肩挑”教学行政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方法计算) 。 第七条 实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G=ABC DE 部门实际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X=系( 处室)、校区教师实际科研工作量+F 其中: G 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积分; X 部门实际科研工作量积分 A 承担科研项目分(参见第八条) ; B 科研成果分(参见第九条) ; C 获奖科研成果分(参见第十条) ; D 科研活动参与分(参见第十一条) ; E 其他活动分(参见第十二条) ; F 科研组织管理分

4、(参见第十三条) 。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分值及有关系数 第八条 承担科研项目(A) 包括科研课题、精品课程、精品专业建设等(科研课题以下 13 项可重复计分) 。 1获准立项项目: 获准项目基本分,国家级 40 分/项;省部级 30 分/项;市院级 20 分/项,院级 15 分/项。 2完成年度阶段目标:经阶段验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阶段任务,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国家级40 分/项;省部级(含省科技厅、教育厅)30 分/项;市级 20 分;院级 15 分/项。 3完成项目:通过成果鉴定,国家级 80 分/项;省部级(含省科技厅、教育厅)60 分/项;市级 40 分;院级 30 分/项。未

5、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获准项目研究任务的,暂不计算工作量,待通过成果鉴定后再计分。 4合作项目:多人合作科研项目,计算个人科研工作得分时,以项目总分乘以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比例。一般情况是具体负责人占总工作量的 30%(负责人可同时担任主研) ,主研人员占剩余工作量的 70%,参研人员占剩余工作量的 30%;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科研工作量分配方案也可由项目负责人确定,将结果提交科研室备案。项目若是与外单位合作完成,或以个人名义参加校外纵向或横向科技项目工作并作为项目组正式成员、署名单位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者,须出具相关证明,按上述科研工作量分配方法计分。 第九条 科研成果(成果的作者单位须注明成都职业技术

6、学院) (B) 包括公开出版或在一定范围内交流使用的学术著作、教材、讲义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成果。多人合作著作、论文等,第一作者占总工作量的 60%,其余作者按 40%分摊计算工作量。 1学术著作类:正式出版的有 ISBN 书号的学术专著 3 分/万字;正式出版的有 ISBN 书号的译著 1.5 分/万字。 2教材教辅类:编写国家公开发行的有 ISBN 书号的教材及其他出版物 2 分/万字;编写地区、行业内部使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籍 1.5 分/万字;编写学院内部使用的教材、讲义,经教务处认定、学院审核后,根据质量和内容的多少,每部科研工作量计 5 分10 分。如系多人合作,科研工作量按比例

7、分配,主编(审)占 25%(参编内容另计) ,副主编(审)占 15%(参编内容另计) ,参编占 60%(根据参编内容字数比例计算科研工作量) 。 3论文类: (1)在国内权威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参见校园网科研室网页各学科前三种、综合类前十种)发表一篇论文,计 40 分;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计 20 分;发表一篇译文或综述论文,计 10 分;增刊以 30%计。 (2)在国内非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计 10 分;发表一篇译文或综述论文,计 5 分;增刊以 30%计。 (3)论文被转载、文摘:被新华文摘全文刊载, 增记 30 分,上封面要目,再增记 20 分;被中国科技文

8、摘全文刊载,增记 25 分,上封面要目再增记 20 分;被人大复印资料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报刊索引等全文转载,每篇增记 25 分,摘要增记 15 分。 (4)在省级及以上带有行业性质、学术性强的有公开发行刊号的报刊上发表一篇论文(需由学院审核认定) ,计 10 分。 (5)在有内刊号的行业、学会内部刊物及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计 5 分。 (6)凡论文发表得分每分计 2 课时,不另发课时费,计入教师每学期总工作量。 第十条 获奖科研成果(C) 根据颁奖单位的性质和权威性确定工作量。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奖励执行以下计分标准,由下属一级部门或学术学会颁发的奖励一律降等计分,其余

9、单位颁发的奖励须由学院认定后酌情计分。 1结题项目成果获奖:国家级一等奖 120 分/项,二等奖 100 分/项,三等奖 80 分/项;省部级一等奖 100 分/项,二等奖 80 分/项,三等奖 50 分/项;市级一等奖 80 分/项,二等奖 50 分/项,三等奖 30 分/项;院级一等奖 20 分/项,二等奖 15 分/项,三等奖 10 分/项。如同一成果多次获奖,量化时采取就高的原则,不重复计分。如果跨年度,第二年获得更高奖项,该年计分时需扣除上年得分。 2论文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 20 分,二等奖 15 分,三等奖 10 分;省级:一等奖 15 分,二等奖 12 分,三等奖 8 分;市级

10、:一等奖 10 分,二等奖 8 分,三等奖 5 分。 3已出版或发表的获奖成果,以本条和第九条的高分值计算,不重复计分。 第十一条 科研活动参与(D) 1参加学术活动(需亲自参加并提交学术论文或参加大会发言,出具相关证明的):国际级 30 分/人次;国家级 15 分/人次;省部级 10 分/人次;地市级 5 分/人次(各类专业学会降一级处理) 。所宣读的论文正式发表或获奖后,采取补差方法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凡计入科研工作量的学术交流论文和学术交流报告,必须提交科研室保存备查。 2受邀参加国家、省、市级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或职称评定,分别以 6、4、3 分/次计算工作量(均需呈交证明) ,但全

11、年累计分值不超过年额定科研工作量的 50%。 第十二条 其他活动(E) 完成与专业有关的设计类成果,凡被正式出版刊物刊载,或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实施,提交附有作者姓名的成果复印件,经学术委员会评审,按成果级别加 5 分20 分。 第十三条 部门科研组织管理的计分标准(F) 1为了促进各部门科研组织管理工作,特规定部门科研组织管理加分项。 2各系(处室) 、校区按要求做好科研成果的收集、登记、审核、上报等工作,视其工作质量和及时程度加 5 分10 分。 3根据各部门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对科研工作加组织管理分: 全系(处室) 、校区完成本部门科研工作总量,加 10 分;全系(处室) 、校区在编

12、成员全部完成基本工作量,加 20 分。 第四章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室负责全院的科研工作量管理工作。各类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及科研成果转让情况必须到科研室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 按照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科研室于每学年工作考核前向学院考核部门提供相应部门和教师科研工作量情况表,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 科研工作量的结算与统计:科研工作量的结算,以学年度为周期(上一学年 6 月至本学年 6 月),每年统计截止日期为 6 月 20 日。各系(处室) 、校区对本学年度内本部门教师所完成的各种科研成果和部门科研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统计,按规定标准加以核查、折算和汇

13、总。各系(处室) 、校区填写本部门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 ,经系(处室) 、校区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本年度 6 月 20 日前将本部门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统计表与成果复印件(专著和教材类应提交成果原件)一并报送科研室审核。 第十七条 个人和部门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况将在全院通报,并作为对个人、部门考核的依据。个人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质量考核降等,并取消评优、晋升职称资格;部门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考核降等。 第十八条 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按照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科研与学术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教师可将当年超额完成的科研工作量部分转入下一学年度,不享受本学年度的奖励,转入部分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基本科研工作量区别情况予以减免(超额部分仍可按规定获得奖励): 1受学校指派,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或到外单位从事临时性工作的教师,每工作一个月,额定科技工作量减少 10%; 2病假、产假、事假超过两个月者,从请假第三个月起,每延长一个月,额定科技工作量减少 1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参照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条例执行,由科研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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