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考察,是从它所表现的思维的真假关系方面来进行的。思维形式结构本身无所谓真假,但其中的变项代入具体内容后,便形成了有真有假的具体思想。同一思维形式结构在不同的代入下,成为有不同内容的具体思想。这些具体思想事实上是真是假,即是否符合客观事物情况,逻辑学并不能解决。 逻辑学关心的是,当变项代入具体内容时,基于思维形式结构的不同,其真假情况所表现出的规律性。 这种规律性在于:有一类思维形式结构在任意代入下都表达真实的思想内容,这类思维形式结构称为逻辑规律。 逻辑规律中,有的是关于某种思维形式的 特殊规律 ,有的是适用于一切思维形式的 普遍规律 。例如,
2、三段论的规则,只适用于三段论推理,不适于直言命题对当推理和命题变形推理,也不适用于各种复合命题的推理,更不适用于有关概念和命题的问题。 逻辑基本规律是对于一切思维形式普遍有效的,即是说,它们是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所要共同遵守的。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三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同一律保证思想的 同一性 ,矛盾律保证思想的 无矛盾性 ,排中律保证思想的 明确性 。而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则是思维有确定性的不同角度的表现。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思维的确定性即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是人们正确思想的最起码的要求,所以,这三条规律在各类逻辑思维形式中普遍起作用,成为最基本的逻辑规律。原因二 :
3、三个基本的逻辑规律对于一切思维形式是普遍有效的。 它们概括逻辑思维的基本特征。 逻辑规律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性经过人们亿万次的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有其客观基础的。 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总是具有质的规律性,这种质的规律性反映在人类思维中,就表现为思维的确定性。 逻辑基本规律恰恰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所以,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律性,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 逻辑思维基本规律的适应条件 同一时间 同一关系 同一对象 逻辑基本规律在“三同一”条件下才起作用,这很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如何理解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之中 ,但在某一
4、事物没有变成另一种事物之前这段时间里 ,这个事物是相对稳定的。 同一关系即同一条件,同一对象在不同的关系下可以有不同的反映。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 第一节 同一律 第二节 矛盾律 第三节 排中律 第一节 同一律 一、同一律的内容与要求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具有同一性。 可用公式表示为:“ A是 A”,即“ AA” 。 它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词项、每一命题都必须是确定的,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根据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归结为以下两点: 1、在同一思维过程,我们表达思想时所用的词项,必须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5、一个词项,原来指称什么对象就要一直指称这一对象,而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时候,才能保证思想内容的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思维混乱并引起行动上的错误。 案例赠汪伦李白 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词项内容的确定性,而且还必须保持命题的确定性。 也就是说,一个命题陈述什么就陈述什么,并且其前后的陈述应当一致。同样,一个命题是真的就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也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也会发生思维混乱。 例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确定的,我们运用它进行推理、论证的时候,必须保持其同一性,而不能时而认为它是这样的内容,时而又认为它是那样的内容;也不能一会儿说它是真的
6、,一会儿又说是假的。 二、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思维过程中,如果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就会出现以下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与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是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主要是由于思想模糊、认识不清或缺乏逻辑素养,不善于准确使用概念来表达思想而造成的。混淆概念的错误常常在词义相近或一词多义的情况下发生。 案例 混淆概念 一、二 如果说混淆概念是由于无意识违反同一律而发生的逻辑错误,那么,偷换概念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将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加以运用。偷换概念是辩论中论敌经常使用的诡辩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7、使人上当受骗。 例如,在刑法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确定有罪与无罪的重要界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最后用“正当防卫”偷换“防卫过当”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 案例混淆概念三 从以上我们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违反了同一律对于概念确定性、同一性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无意与故意,混淆概念是无意识,偷换概念是故意,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案例偷换概念 2、转移论题与偷换论题 按同一律的要求,在人们的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而且要保持论题的同一性,不能随意改变论题,否则也同样
8、会发生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非常喜欢发议论,但是由于缺乏逻辑训练,所以在发议论的时候,往往东拉西扯,使人不知所云。 与转移论题不同,偷换论题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另一论题而犯的逻辑错误。比如,一个青年犯了罪,他的母亲包庇他,就采用了偷换论题的方式。下面是公安人员与她的对话: 问:“你儿子犯了罪,你有什么说的?” 答:“我希望政府释放我儿子。” 问:“贩毒是不是违法?” 答:“还有人在贩!” 这个母亲的最后一句偷换了论题。因为公安人员的问题是“贩毒是不是违法”,她不回答公安人员的问题,而是答非所
9、问,说“还有人在贩毒”。很明显,“贩毒是不是违法”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是同一个论题,并且,证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等于证明她儿子贩毒不违法,同时,还在贩毒的人尚未受到处罚也不能说明她儿子贩毒不应受到处罚。这种答非所问就是一种偷换论题的诡辩。 案例转移论题一 案例转换论题二 三、同一律的作用 同一律是逻辑学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律,也是人们正确思维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人们保持思维确定性的前提。概括起来说,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守同一律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 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构成人们的基本知识和知识体系并进而形成科学的理论体
10、系。如果我们不能在确定、同一的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命题,就无法形成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 第二,遵守同一律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交流思想。 在日常交际和交流思想的过程中,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这就要求人们遵守同一律,保持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的确定、同一。如果违反了同一律,就会造成概念混乱,思想模糊,从而无法有效地进行思想交流。 第三,同一律是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的有力武器。 谬误和诡辩最主要的表现是思想模糊、概念混乱,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掌握同一律、运用同一律就可以从思想的同一性方面反驳谬误,揭穿诡辩。 案例县官的狡辩 第四,在法律工作中,遵守和运用同一律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同一律是保证
11、立法严肃性的重要工具。因为法典的制定是一门科学。法典应当是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体系。这必然要求其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必须含义确定、清楚明确,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执行。 当然,我们强调同一律的作用,并不等于要夸大同一律的作用。我们必须明确,同一律只是一条逻辑思维规律,而不是世界观。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对同一对象而言)中,人们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要保持同一,不得随意变换,如果否认这一点,就会导致形而上学。 “自相矛盾”的成语来源于 韩非子 的记载:“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日: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俄又誉其矛日: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有观者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如何?其人弗
12、能应也。 卖兵器的人犯的是违背矛盾律的错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第二节 矛盾律 一、矛盾律的内容和要求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 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A不是非 A”,即“ ( A A)”。 从矛盾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引申出关于矛盾律的两点基本要求: 1、在词项方面,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相互否定的词项, “ A”和 “ 非 A”指称同一对象。 例如,我们不能同时说张三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非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同时认定某犯罪行为既是“抢劫罪”又是“非抢劫罪”。这样,就会出现逻辑矛
13、盾。 2、在命题方面,矛盾律的要求是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同真,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假的。 例 1 李平是优秀律师。 例 2 李平不是优秀律师。 例 3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信的。 例 4 本案有的材料不是可信的。 例 5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信的。 例 6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不是可信的。 例 7 如果甲的陈述可靠,那么,乙是作案人。 例 8 甲的陈述可靠,但并非乙是作案人。 上例中, 例 1与 例 2、 例 3与 例 4、 例 7与 例 8都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 例 5与 例 6是具有反对关系的命题,根据矛盾律的要求,都不能同时加以肯定。 理解矛盾律要注意 : 1.矛盾律要
14、求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 2.矛盾律实质上是从反面表述同一律的基本内容。 同一主张“ A是 A”,矛盾律主张“ A不是非 A”。即矛盾律以否定形式表示同一律。 二、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违反矛盾律产生的逻辑错误就是“自相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矛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赤裸裸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紧紧相连,有的常常是相隔甚远,需要经过推导才能发现。 例如,在基督教神学理论中,有一个基本的理论上帝创世说。其基本内容是说,上帝在海边边走边想如何来创造世界,最后他命令一个小鬼沉下海去,从海底拿出一块泥土。世界就是上帝用这个小鬼从
15、海底拿来的这块泥土创造出来的。 从表现上看,这种理论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作一些深入的分析,就会看出这种理论含有明显的逻辑矛盾:世界既然是上帝创造的,那么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世界是不存在的,海与泥土也是不存在的;但是,上帝又是用海底的泥土创造了世界,那就是说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世界已经是存在的,上帝创造世界是荒诞无稽的。由此,我们必须对矛盾律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一方面在自己的思想,言论中尽量避免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善于运用矛盾律揭露他人思想和言论中的逻辑矛盾。 案例万能溶液 三、矛盾律的作用 矛盾律保证思维无矛盾性即思维的前后一贯性,从而是保证正确思维的必要前提。 矛盾律对思维无矛盾性的要求广泛
16、地运用于一切科学领域之中。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应包含逻辑矛盾,遵守矛盾律是构造科学体系的起码要求。科学也常常是在发现逻辑矛盾,逐步排除逻辑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 第三节 排中律 一、排中律的内容和要求 排中律的内容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A或者非 A”,即“ A A”。 从排中律的内容可以看出,排中律与矛盾律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二者是有其不同适用范围的。 矛盾律适用于不可同真的两个命题( 即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上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 排中律适用于两个不可同假的命题( 即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 根据排中律的内容以及
17、排中律与矛盾律的区别,我们可以将排中律的要求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词项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词项指称同一对象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其中有一种情况是真的,而不能对两者都加以否定。 例如,不能既否定刘某的行为是“重婚罪”,又否定刘某的行为是“非重婚罪”。而必须承认刘某的行为或者是“重婚罪”,或者是“非重婚罪”,二者必居其一。 2、在命题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 例 1某人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 例 2并非某人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 例 3有些证人是诚实的。 例 4所有证人都不是诚
18、实的。 例 5某甲和某乙都是凶手。 例 6或者某甲不是凶手,或者某乙不是凶手。 上例中, 例 1与 例 2、 例 3、 例 4、 例 5与 例 6均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根据排中律的要求,都不能同时加以否定,而必须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 案例珠宝店被窍案 二、违反排中律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既不承认这个,又不承认那个,就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违反排中律的要求所产生的 逻辑错误被称之为“模棱两不可” 。 违反排中律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在“是”与“非”面前含糊其词,持骑墙态度;或者由于认识模糊,把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混为一谈。 违反排中律而产生的“模棱两不可”错误,
19、有的明显一些,有的隐蔽一些。比如,在一次关于有无鬼神问题的讨论中,基本意见有两种;大多数人认为无鬼,少数人认为有鬼。有人提出了第三种意见,认为既不能承认有鬼,也不能承认无鬼,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因人而异。对于第三种意见就要注意分析。第三种意见,看起来貌似客观,还提出了所谓的“具体分析”,其实质仍然是违反了排中律。因为有鬼与无鬼是互相矛盾的命题,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 三、排中律的作用 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在一定意义上, 排中律比矛盾律更接近的真理。因为矛盾律所遇到的命题,其中不一定有真命题,但排中律遇到命题,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 所以排中律要求人们在含有真命题
20、的两个命题中不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即“两不可”,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并进一步去探索这个真的命题。 排中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是揭露“骑墙居中”、“模棱两不可”逻辑错误的有力武器。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玩弄含糊其辞,用“模棱两不可”来回避明确回答问题的手法,要运用排中律旗帜鲜明地进行驳斥。 排中律是人们正确思维必须遵守的逻辑规律,它对于保证人们思维的明确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排中律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有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情况,也不否认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某种过渡和中间状态。如果我们将排中律的要求绝对化,就有可能导致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 同时排中律也不排除人们对事物尚未明确而采取的“二不择一”的态度。在人们对事物尚未认识充分、准确之前,采取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并不违反排中律的要求。 案例:偷马者露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