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肥料执法知识培训,2013年10月 甘肃兰州,甘肃省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总站 武翻江,一、肥料基础知识 二、肥料生产、经营法律知识 三、肥料标准知识及执法中如何使用标准 四、当前肥料市场存在的问题 五、基层实施肥料监督管理需注意的问题,一、肥料基础知识,肥料的概念凡是施于土中或喷洒于作物地上部分,能直接或间接供给作物养分,增加作物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或能改良土壤性状,培肥地力的物质,都叫肥料。直接供给作物必需营养的那些肥料称为直接肥料,如氮肥、磷肥、钾肥、微量元素和复合肥料都属于这一类。而另一些主要是为了改善土壤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从而改善作物的生长条件的肥料称为间接肥料,如石灰、石
2、膏和各种菌肥等就属于这一类。,肥料的种类按化学成分分:有机肥料、无机肥料、有机无机肥料;按养分分:单质肥料、复混(合)肥料(多养分肥料);按肥效作用方式分:速效肥料、缓效肥料;按肥料物理状况分:固体肥料、液体肥料、气体肥料;按肥料的化学性质分:碱性肥料、酸性肥料、中性肥料。,氮肥的种类根据所含氮的形态,氮肥可分为铵态氮肥、硝态氮肥、硝铵态氮肥、酰胺态氮肥和氰氨态氮肥五大类。市场上常见的氮肥有:碳酸氢铵(NH4HCO3) 简称碳铵,含氮16.5%-17.5%,外观为白色或微灰色结晶,有氨气味。硫酸铵 简称硫铵(NH4)2SO4 ,含氮20%-21%,是一种含有氮、硫素营养成分的肥料。产品为白色或
3、浅色的结晶。,氯化铵 简称氯铵(NH4Cl),含氮24%-26%,氯化铵为白色或微黄色晶体。硝酸铵 简称硝铵(NH4NO3) ,总氮含量34.4%,硝酸铵外观为白色。尿素 CO(NH2)2,含氮量46%,为白色针状或颗粒状结晶。,磷肥的种类根据溶解性,可分为水溶性磷肥、弱酸性磷肥和难溶性磷肥。农业生产上主要用的是水溶性磷肥,常用的品种有:过磷酸钙。过磷酸钙Ca(H2PO4)2H2O+CaSO4 简称普钙。含P2O512%-20%。外观为深灰色、灰白色、浅黄色等疏松粉状物或粒状物。,钾肥的种类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钾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氯化钾,另一种是硫酸钾;此外,磷酸二氢钾作为一种磷、钾复合肥,硝酸
4、钾作为氮、钾复合肥,作根外追肥,使用量也很大。氯化钾KCl,含钾(K2O) 60%,呈白色或浅黄色结晶,有时含铁盐而呈红色。硫酸钾K2SO4,含钾(K2O)50,还含有硫约18,无色结晶体。,常用复混 (合)肥料的种类复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常用复混 (合)肥料的种类在复混(合)肥料中,含两种大量元素的叫二元复混(合)肥料,含三种大量元素的叫三元复混(合)肥料。复混(合)肥料习惯上用N-P2O5-K2O相应的百分含量来表示其成分。若
5、某种复混(合)肥料中含N10,含P2O5 20,含K2O 10,则该复混(合)肥料表示为10-20-10。有的在K2O含量数后还标有S,如12-24-12(S),即表示其中含有K2SO4。复混(合)肥料中每种养分最低不少于4%,一般总含量在25%60%范围内。总含量在25%30%的为低浓度复混(合)肥,30%40%的为中浓度复混(合)肥,大于40%的为高浓度复混(合)肥。,常用复混(合)肥料的种类复混肥与复合肥的区别:复混肥的生产工艺比较简单,通常是将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通过机械混匀加工,一般不需要利用昂贵化学生产设备。而复合肥却是生产过程中利用化学反应制成的,完成这一过程需要复杂的技术和价
6、值昂贵的化工设备。也就是说,能写出化学分子式的均为复合肥,否则为复混肥。农业上常用的磷酸一铵化学式是NH4H2PO4,氮磷含量是10-44-0,磷酸二铵化学式是(NH4)2HPO4,其氮磷含量为17-46-0。从外观看,磷酸一铵颜色显灰白,磷酸二铵为黑色。硝酸钾化学式(KNO3),养分含量为13-0-44。硝酸磷肥化学式为PH4NO3,有效养分含量一般有两种:20-20-0,26-13-0。而市场上所出现的硝磷铵、硝铵磷等均是复混肥。,其它市场常见的肥料种类中量元素肥料钙(Ca)、镁(Mg)、硫(S) 微量元素肥料铁(Fe)、锰(Mn)、硼(B)、锌(Zn)、铜(Cu)、钼(Mo) 有机肥料:
7、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为原料经发酵腐熟而制成的一类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其它市场常见的肥料种类复合微生物肥料:把无机营养元素、有机质、微生物菌有机结合于一体,体现无机化学肥料、有机肥料以及微生物肥料的综合效果的一类肥料。 农用微生物菌剂:微生物(有效菌)经过工业化生产扩繁后加工制成的活菌制剂。 水溶肥料:是一种可以完全溶于水用于叶面喷施、滴灌、冲施的多元复合肥料。 土壤调理剂:是由农用保水剂及富含有机质、腐殖酸的天然泥炭或其他有机物为主要原料,辅以生
8、物活性成分及营养元素组成,经科学工艺加工而成的产品,有极其显著的“保水、增肥、透气”三大土壤调理性能。,二、肥料生产、经营法律知识,二、肥料生产、经营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 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
9、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2000年7月8日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
10、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 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农业部门是否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不可以!产品质量法第70条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是质检、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不能适用产品质
11、量法对肥料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
12、过,发布施行。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13、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肥料登记是不是行政许可?肥料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现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继续有效,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即农业部“三定”规定:“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
14、有关工作”。肥料的所有问题都要由农业部门管吗? 登记管理、监督抽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 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
15、号)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 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 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
16、92号)部级登记范围: 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腐植酸、海藻酸的水溶肥料、非水溶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肥料、缓释肥料、土壤调理剂、微生物肥料及其它新型肥料,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到农业部办理登记,并颁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肥料登记证(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肥 料 临 时 登 记 证登记证号:农肥(2010)临字XXXX号 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临时登记,特此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10年01月08日 有效期至:2011年01月,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样式),中华人民共和
17、国肥 料 临 时 登 记 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9)临字XXXX号 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临时登记,特此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09年12月08日 有效期至:2010年12月,农业部颁发的正式肥料登记证(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肥 料 正 式 登 记 证登记证号:农肥(2010)准字XXXX号 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正式登记,特此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10年04月08日 有效期至:2015年04月,农业部颁发的正式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肥 料 正 式 登 记 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0
18、9)准字XXXX号 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正式登记,特此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09年12月08日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省级登记范围: 肥料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含配方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肥料登记证。,甘肃省颁发的临时肥料登记证(样式),甘 肃 省 肥 料 临 时 登 记 证登记证号:甘农肥(2010)临字XXXX号 经甘肃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临时登记,特此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10年1月8日 有效期至:2011年
19、1月,甘肃省颁发的正式肥料登记证(样式),甘 肃 省肥 料 正 式 登 记 证登记证号:甘农肥(2009)准字XXXX号 经甘肃省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该产品准予正式登记,特此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发证日期:2009年12月08日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公开登记信息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肥料登记产品信息发布制度,认真做好信息的汇总和发布工作。各省肥料登记信息从各省农业信息网上查询,我省的肥料登记信息从http:/ 从http:/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执法中如何使用标准,国家标准:指由国家发布的,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是我国国家
20、最高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 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汉语拼音的头两个字母“GB”表示。如复混肥料 “GB150632009”表示国家标准第15063号,2009年颁布。,标准分类,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农业行业标准通常用“农业”汉语拼音的头两个字母“NY”表示。如有机肥料执行NY525-2012。,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1、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地方标准即应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用“地标”汉语拼音的头两个字母“DB”表示。如:河南省地方标准配方肥料执行DB41/T275-2001 。,企业标准:凡企业生产的产品暂时还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并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国家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内容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在其批准、发布机构所辖范围
22、内有约束力。 企业标准代号以汉语拼音“企”的第一个字母“Q”表示,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如:尿素执行GB 2440-2001标准,碳酸氢铵执行GB 3559-2001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
23、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推荐性标准通常用GB/T表示,如:硫酸钾镁肥执行GB/T 20937-2007标准,缓释肥料执行GB/T 23348-2009标准等。,执法中如何使用标准,传统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是采用料浆浓缩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制得的产品。料浆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是以镁、铁、铝含量较高的中低品位磷矿为原料,采用料浆浓缩法制得的产品;,四、当前肥料市场存在的问题,标识不规范,夸大其词,误导农民。表现在:产品名称不规范。表现在不标注通用名称,仅标商品名称。 养分标志不规范。表现在将有机质、中量元素、微量元素
24、含量计入总养分含量;或将中量、微量元素加在一起标注;或在大量元素后标注产品含中微量元素,但不标具体的养分含量。 厂名标识不准确。表现在厂址标注不详。 以氯化物为基础原料制成的复混肥料,包装上无含氯标志。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磷源制成的复混肥料,外包装上未注含枸溶性磷。,标识不规范的氮肥,标识不规范的钾肥,标识不规范的钾肥,标识不规范的钾肥,标识不规范的复混(合)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标识不规范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
25、有机肥料,标识不规范的配方肥料,标识不规范的配方肥料,标识不规范的水溶肥料,养分含量不够,产品质量不合格。表现在:尿素贯以有机、含硫、优肽等字样,并备案企业标准,规避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 利用尿素、氯化铵等制成的假硝酸铵钙,缩二脲、氯离子超标严重,质量不合格。 磷酸二铵贯以有机等字样,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质量不合格。或包装袋中无质量合格证,质量堪犹。 用“硫酸镁”来冒充磷酸二氢钾,产品质量不合格。 磷肥贯以多肽等字样,质量不合格。,假尿素,假尿素,假尿素,假尿素,假尿素,假尿素,假硝酸铵钙,假磷酸二铵,假磷酸二铵,假磷酸二氢钾,假磷肥,肥料产品中添加杀虫、杀菌、植物生长
26、调节剂等农药成分或植物生长调节剂以肥料进行登记生产,严重威胁农业生产安全。表现在: 尿素中添加杀虫剂。 水溶肥料中添加杀菌剂等农药。 水溶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激素类农药。 植物生长调节剂以肥料进行登记生产。,尿素中添加杀虫剂,水溶肥料中添加杀虫剂,水溶肥料中添加杀菌剂,水溶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肥料进行登记生产,无证、假冒证号或一证多用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表现在: 无生产许可证。 无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一证多用”。,无生产许可证的磷肥,执法人员现场抽检,无肥料登记证的复混肥料,无肥料登记证的掺混肥料,无肥料登记证的有机肥料,无肥料登记证的硫酸钾镁,无肥料登记证的水
27、溶肥料,肥料登记证“一证多用”的肥料,销售未经我省备案的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第3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部分未在我省备案的产品,五、基层实施肥料监督管理需注意的问题,案例1 广西武鸣县农业局处罚无证肥料案,2005年5月,武鸣县农业局在依法开展肥料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中,发现个体肥料经营户尹志京销售南宁市雄运复合肥料厂生产的无肥料登记证肥料产品“粒状钙物料”,该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
28、法第27条,责令尹志京停止销售无肥料登记证肥料,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南宁市雄运复合肥料厂不服武鸣县农业局对个体肥料经营户尹志京销售无肥料登记证肥料的行政处罚,并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生产该“粒状钙物料”肥料产品的南宁市雄运复合肥料厂认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应自动失效,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为此将武鸣县农业局告上武鸣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尹志京停止销售无肥料登记证肥料,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南宁市人民中级法院经研究,认为此案相当复杂、影响重大,遂依法从武鸣县法院提审此案,成为全国首例开审的就部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
29、。 在审理中,南宁中院认为武鸣县农业局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后自动失效,武鸣县农业局对个体经营户尹志京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有关的法律条例,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南宁市雄运复合肥料厂的诉讼请求,作出了维持武鸣县农业局对个体肥料经营户尹志京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案例2 云南宣威市农业局处罚无证肥料案,2009年2月13日,宣威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化肥市场时,发现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销售云南某公司生产的通用复混肥料,无肥料登记证号。次日,宣威市农业局以销售无肥料登记证号为由立案查处。2009年3月11日,宣威市农业局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0、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主体为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宣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兰自忠销售无肥料登记证号的通用复混肥料48吨,价格每吨1300元,获违法所得28600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宣威经营部不报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农业局所作的行政处罚无效、查封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20000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宣威市农业局对原告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进行行政处罚时,处罚决定书错列原告主体名称及代表人称谓,计算违法所得额28600元缺乏依据,该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威市农业局宣农罚字2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对原告
31、请求确认查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无充分证据证实,其请求不予支持。 从判决结果看,宣威市农业局输官司是因为罚错了对象:将原告云南农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宣威经营部,误写为原告云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宣威经营部,而不是用错了法律,即法院并未宣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无效,对农业部门实施肥料登记和监管并无异议,宣威市农业局败诉是由于其实施的行政处罚存在缺陷所致。,此类案件在认定上容易与假冒登记证行为混淆。比如:某县农业局在查处某经营户销售的肥料产品发现,肥料包装上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经查已过有效期。农业局即认为该肥料包装袋上标识的登记证已不存在,视为假冒登记证肥料产品,按照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进行处罚。首先
32、,本案处罚对象为经营户,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没有必要假冒登记证,只有生产者才有可能或必要假冒或伪造登记证。其次,假冒伪造的登记证及登记证号应为正在有效使用中的肥料登记证号,否则假冒伪造行为没有实际意义。本案中使用的登记证号已经过期,不具有被伪造和假冒的价值。因此,本案应依据“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关于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产品,此类案件问题比较突出,农民投诉案件也多聚焦于此类案件。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此类案件比较常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三款进行处罚。二是免予登记产品有效含量不足。农业执法部门对免予登记产品没有处罚权,在市
33、场抽检中发现的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一般移交有处罚权的工商、质监部门查处。,关于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问题的处罚,农业部办公厅对高浓度复合肥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200324号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高浓度复合肥”有关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鲁农政法字2003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免予登记的“高浓度复合肥”是指总养分(N+P205+K20)含量40的复合肥。免予登记的高浓度复合肥,不需要任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此复农业部办公厅2003年10月30日,关于高浓度复合肥的解释,市场上发现很多肥料产品的包装袋图案精美,更换频繁,产品命名过分夸张。当前问
34、题较大的是含氯产品的标识问题。按照2009年国家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含氯(高氯)”,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某县在查处某经营户经营的肥料产品经检测,含氯量为5.28%,应该按照上述国家标准表明“含氯(低氯)”,但实际销售的产品中未标明。某县农业局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是“标签残缺不清”,实际上“标签残缺不清”是指标签有缺损、模糊,不易辨认,是整个标签
35、的物理缺损,而不是该标的未标导致的内容缺失。本案中,该批肥料标签完整、内容清楚,不存在“标签残缺不清”的事实。应当在查清该肥料产品的登记内容基础上予以定性。经查该肥料登记时含氯量3.0%,而该批肥料含氯量实测值为5.28%,应当认定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3项即“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予以处罚。,关于擅自修改肥料产品标签的处罚,首先,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做出规定,但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
36、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各类之一,因此,责令改正可以看作一种行政命令,不具惩罚性,不能做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其次,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或制止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活动,其直接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与责令改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并未赋予农业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权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
37、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由此,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并未也不能设立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农业执法部门对肥料违法案件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是于法无据的。,关于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按照法律规定,规章是不能规定强制措施的,也不能规定没收。所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作为部委规章,并未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权力。基层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劣肥料案件过程中,有很多是对涉案肥料产品实施查封扣押。 因为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没有查封扣押,也没有没收涉案肥料或者违法所得的规定。所以当前农业执法部门在肥料的行政处罚一定要慎重,否则一旦遇到行政诉讼,很可能处于被动地位。,关于是否可以实施扣押查封措施
38、,基层执法部门在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基本可以做到追根溯源,但对管辖范围外的案件或者案件涉及其他地区的案件,往往不能真正意义上一查到底,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劣肥料盛行势头。一般情况下,执法人员在处理跨区域案件过程中,如果在证据收集上需要其他地区农业执法部门协助的,可以直接发送协查函。对于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报送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由上级农业部门协调由涉案地农业部门查处;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可以直接移交相关部门。,关于跨地区案件协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设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对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化肥,使生产
39、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惩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惩罚包括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工商、质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农业部门对达到上述条件的肥料违法案件也应当积极移送。,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问题,联系单位:甘肃省农业节水与土壤肥料管理总站 联系人:武翻江(肥料管理科) 联系电话:0931-8653793、13893655470,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