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1 二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 建 筑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 意 外伤害保 险 费 由 施工单位 支付 。 实行 施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承 包 单位 支付 意 外伤害保 险 费 。 意 外伤害保 险 期 限 自 (D建 设 工 程 开 工之 日 起 至竣 工 验 收 合格 )止 。 2建 筑 施工 企业 在 编 制施工组织 设 计 时 ,应当 根据 (A建 筑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订 相 应的安全 技术措 施。 3 在 (D安全生产 许 可证 条例 )中, 我 国 第一次 确 立 了
2、 企业 安全生产的 准 入 制 度 ,是 强 化 安全生产源 头 管理,全 面 落 实 安全生产方 针 的 重大 举 措 。 4生产 经 营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造 成 人员 伤 亡 、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应当依法 承 担 (D赔偿 责任 ); 拒 不承 担 或 者 其 负责 人 逃匿 的, 由 人 民 法 院 依法 强 制 执 行 。 5 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施工单位应当 设 立 (A安全生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6 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 总 承 包 单位应当 自 行 完 成 建 设 工程 (D主
3、 体 结 构 )的施工。 7 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建 设 单位 在 申 请 领 取 施工 许 可 证 时 ,应当 提 供 建 设 工程 有 关 (C安全施工 措 施 )的 资料 。 8 在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基 本 制 度 中,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最 基 本 的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 ,是 所有 安全 规 章 制 度 的 核 心 。 9制 定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的主 要 目的是 (B加 强 建 设 安全生产监 督 管 理, 保障 人 民 群众 生 命 和 财 产 )。 10.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规定 ,公路施工 企业 施工单
4、位 对 因 建 设 工程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物 、构 筑物 和地 下 管 线 等 ,应当 采 取 (D专 项防 护 措 施 )。 11.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安全 警示 标 志 必须 符 合 (A国 家标 准 )。 12.建 设 单位 不得 明 示或 暗 示 施工单位 违 反 (C工 程 建 设强 制 性 标 准 )。 13生产 经 营 单位的 特 种 作 业 人员 必须 按照 国家 有 关 规定经 专 门 的安全 作 业 培训 , 取 得 (C特 种 作业 操 作 资 格证 书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 14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5、处 理 条 例 自 (C2007)年 6月 1日 起施 行 。 15.对 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中的 违 法 行 为, (C任 何 单位 )和个人 有 权 向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 接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当依法 及 时 处 理。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2 16.(C道 路 交通 )事故、 火灾 事故 自 发生 之日 起 7日 内 ,事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生 变 化 的,应当 及 时 补 报 。 17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定 的 罚款 的
6、 行 政 处 罚 , 由 (D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决 定 。 18 特 别 重大 事故以 下 等级 事故,事故发生地 与 事故发生单位 不 在 同 一个 县 级 以上 行 政 区 域 的, 由 事 故发生地人 民 政府 负责 调 查, (C事故 发 生单位 )所 在 地人 民 政府 应当 派 人 参加 。 19 某 剧 院 工程,建 设 单位 在 领 取 施工 许 可 证 后 满 一 年 才 开 工,则 开 工 时 (D施工 许 可证 已 自 行作 废 )。 20.施工单位应当 对 管理人员和 作 业 人员 进行 (C每年 至 少一 次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 其 教育培训 情
7、况 记 人个人工 作 档案 。 21.工程建 设 中 如 果 采 用 国 际 标准 或 者 国 外 标准 , 而 我 国 现行强 制 性标准 未 作 规定 的, (A建 设 单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备案 。 22.某 工程施工中发生 如下 事 件 ,当事人 对 (D由 于 存 在严 重 安全 隐患 ,现场 被 建 设行 政 管 理部门要 求 暂停 施工 整 改 )不 服 可 以 申 请 行 政复 议 。 23.(A规范 性 文件 )是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主管 部 门 对 没 有 国家 标准 而 又 需
8、 要 在 全 国 某 个 行业 范围 内有 统一 的 技术要求所 制 定 的 技术规 范 。 24.建 设 项目 职 业 病 危 害 分 类 管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D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制 定 。 25.(A用 人单位 )应当 保 障 职 业 病 防 治 所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 不得 挤占 、 挪 用, 并 对 因 资 金 投 入 不 足导 致 的 后果承 担 责 任。 26.职 业 健康 检查应当 由 (D省 级 )以上人 民 政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的 区 疗 卫 生机构 承 担。 27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自 (B2002)年 5月 1日
9、 起施 行 。 28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自 (B2004)年 2月 1日 起施 行 。 29.依法 批 准开 工 报 告 的建 设 工程,建 设 单位应当 自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之日 起 (B15日 )内 , 将保 证 安全施工 的 措 施 报 送 建 设 工程 所 在 地的 县 级 以上地方人 民 政府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备案 。 30.设 计 单位应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工程建 设 (B强 制 )性标准进行 设 计 , 防 止 因 设 计 不 合理 导 致 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31.专 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配
10、备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B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 32施工 现场 临 时 搭 建的建 筑物 应当 符 合安全使用 要求 ,施工 现场 使用的 装 配 式 活 动 房屋 应当 具 有 (B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3 产 品合格证 )。 33施工单位应当 自 施工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设 施 验 收 合 格 之日 起 (C30日 ) 内 , 向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登 记 。 34 (C施工单位 )的主 要
11、负责 人、项目 负责 人、 专 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经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考 核 合 格后 方 可 任 职 。 35.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将 施工 现场 的 监 督 检查委 托 给 建 设 工程 (C安全 )监 督 机 构 具 体 实 施。 36.国 务 院 负责 特 种 设备 安全 监 督 管理的 部 门 应当 将 允 许 使用的 新 材 料 、 新 技术 、 新 工 艺 的 有 关 技术 要求 , 及 时 纳 入 (A安全技术规范 )。 37 锅炉 、 气 瓶 、 氧舱 、 客 运 索 道
12、、 大 型 游 乐 设 施的 设 计 文 件 ,应当 经负责 特 种 设备 安全 监 督 管理的 部 门 核准 的检 验 机构 (A鉴 定 ),方 可 用于制 造 。 38.电梯 的 维 护 保 养 应当 由 电梯 (B制 造 单位 )或 者 依 照 本 法 取 得 许 可 的安 装 、 改造 、 修 理单位 进行 。 39.负责 特 种 设备 安全 监 督 管理的 部 门 实 施安全 监 督 检查 时 ,应当 有 (B2名 )以 土 特 种 设备 安全 监 察 人 员 参加 , 并 出 示 有 效的 特 种 设备 安全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 40.特 种 设备 发生一般事故, 由 (D
13、设区 的 市 级 人 民政府 负责 特 种 设 备安全监 督 管 理的部门 )会 同有 关 部 门 组织事故 调 查组 进行 调 查。 41.违 反 法 律 规定 ,应当 承 担 民 事 赔偿 责 任和 缴纳 罚款 、 罚 金 , 其 财 产 不 足 以 同 时 支付 时 , 先 承 担 (民 事 赔偿 责任 )。 42.特 种 设备 进行 (改 造 修 理 ), 按照 规定 需 要 变 更 使用 登 记 的,应当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方 可 继 续使用。 43.用人单位应当为 劳动 者 创 造 符 合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准 和 卫 生 要求 的工 作环境 和 条 件 , 并
14、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劳动 者 获 得 职 业 卫 生 保 护 。 44.用人单位制 定 或 者 修改 有 关职 业 病 防 治 的 规 章 制 度 ,应当 听 取 (工 会 组织 )的 意 见 。 45.有 关防 治 职 业 病 的 国家 职 业 卫 生 标准 , 由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组织制 定 并 公 布 。 46.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 (法 律 法规 )要求 , 严 格 遵守 国家 职 业 卫 生 标准 , 落 实 职 业 病预 防 措 施, 从 源 头 上 控 制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 。 47.用人单位工 作 场所 存 在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15、 业 病 的危 害因素 的,应当 及 时 、 如 实 向 所 在 地 (安全生产 ) 监 督 管理 部 门 申 报 危 害 项目, 接受监 督 。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4 48.下 列 可 以使用 行 政 处 分 的人员是 (中 央 企 业 主 要负责人 )。 49.下 列 关 于 民 事 责 任的 表述 , 错误 的是 (民 事责任的 承担 方 式 中 包括 罚款 )。 50.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第 65条 规定 ,施工单位 有 下 列 (安全防 护用具 迸 入 施工现场 前 未 经查 验 )行 为的, 可 以 责 令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16、未 改 的, 责 令停 业 整 顿 , 并 处 10万元 以上 30万元 以 下 罚款 。 51 与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相 比 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办 法 关 于 专 职 安 全员的安全 职 责 增加 了 (检 查 记录 )。 52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罚款 处 罚 暂行 办 法 第 13条 规定 ,事故发生 后 逃匿 的, 处 上一 年 收 入 (100%)的 罚款 。 53.事故发生 后 ,事故 现场有 关 人员应当 立即 向 本 单位 负责 人 报 告 ; 单位 负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应当于 (1)
17、小时 内 向 事故发生地 县 级 以上人 民 政府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和 负有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报 告 。 54.担任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单位的是 (建 设 单位 )。 55.下 列 对 总 承 包 单位和 分 包 单位安全 责 任的 描 述 中, 错误 的是 (总 承 包 单位和 分 包 单位 对 整 体 工 程 的 安全生产 承担 连 带 责任 )。 56.下 列 关 于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的 说 法中, 表述错误 的是 (遗失 安全生产 许 可证 在 申请 补 办 的 同时 ,应 当 在 公 众 媒 体 上声明 )。 57.某 公路
18、项目建 设 过 程中,考 虑 到 工程安全,施工单位 编 制 了 高 大 模 板 工程 专 项施工方 案 , 该 方 案 还 须 专 家 进行 论 证 、 审 查,则方 案 论 证 、 审 查工 作 由 (施工单位 )来 组织。 58.下 列 工程建 设 法 律 责 任的 承 担方 式 中, 属 于 行 政 责 任 承 担方 式 的是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59 特 种 设备 安全工 作 应当 坚 持 (安全 第 一、预防为 主 、 节 能环 保 、 综 合 治 理 )的原则。 60.(国务 院 )和地方 各 级 人 民 政府 应当 加 强对 特 种 设备 安全工 作 的 领 导 ,
19、督 促 各 有 关 部 门 依法 履 行 监 督 管理 职 责 。 61.(任 何 单位和个人 )有 权 向 负责 特 种 设备 安全 监 督 管理的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涉 及 特 种 设备 安全的 违 法 行 为, 接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当 及 时 处 理。 62事故 调 查组 由有 关 人 民 政府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 负有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 监 察 机 关 、公安机 关 以 及 工会 派 人组 成 , 并 应当 邀 请 (检 察院 )派 人 参加 。 63.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 、 降 职 、 撤
20、 职 、 开 除 等 属 于 (行 政 处 分 )。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5 64.(拘役 )是公安机 关 就 近 执 行 的, 短 期 剥夺犯 罪 分 子 人 身 自 由 的 刑 罚 方法。 65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 人 在 事故发生 后 (不立 即 组织事故 抢 救 )的, 处 上一 年年 收 入 80%的 罚款 。 66.下 列 法 律 法 规 中,第一次 详 细 规定 各参 建单位的安全 责 任以 及政府 部 门监 管 责 任的是 ( 建 设 工 程 安全生产 管 理 条例 )。 67.2008年 3月 5日下 午某 时 , 某 在 建地 铁 发生 坍塌 事
21、故, 死亡 31人, 重 伤 55人, 直接 经 济 损 失 4900多 万元 。 请问该 事故 层层 上 报 至 国 务 院 最多 需 要 (7)小时 。 68.企业 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可 以 延 期 的 唯 一 条 件 是 (原有 效 期 内, 企 业 严 格 遵守 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 法规, 未 发 生 死 亡事故 )。 69.2012年 5月 10日 , 某 施工单位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1人 因 公 死亡 , 如 果 2011年 全 国 城 镇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收 入 为 22458元 , 根据 2010年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 作
22、 的 通 知 ,应 该 发 放 的工 亡 补 助 金 大 约 为 (45万元 )。 7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办 法 规定 的安全生产方 针 是 (安全 第 一,预防为 主 ,综 合 治 理 )。 71 根据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办 洼 规定 , 下 例 说 法 正确 的是 (企 业 安全生产工 作 的负 责人 属 于 施工单位 主 要负责人 )。 72.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罚款 处 罚 暂行 办 法 规定 , 对 发生 特 大 事故的单位 及 其 责 任人员 处 以 罚款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国 家 安监 总 局
23、)决 定 。 7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 技术规 范 (JTGF90-2015)自 (2015年 5月 1日 )起施 行 。 74.下 列 刑 罚 中, 不 是 附 加 刑 的是 (无期 徒刑 )。 75.下 列 关 于 数 罪 并 罚 的 表述 , 错误 的是 (数 罪 并 罚 是 指 对 数 罪 所 判刑 罚 的 代 数相加 )。 76.较 大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 要负责 人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撤 职 处 分 的, 自 刑 罚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 (5年内 )不得 担任 本行业企业 的主 要负责 人。 77.建 设 单位应当 在 拆 除 工程施工 前 (1
24、5)日 前 , 将 有 关 资料 报 送 建管 部 门 备案 。 78.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需 要 延 期 的, 企业 应当于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向 原 颁 证 机 关办 理 延 期 手 续。 79.对 因 生产安全事故 造 成 的 职 工 死亡 ,一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按 全 国 上一 年 度 城 镇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收 入 的 (20)倍 计 算 。 80.意 外伤害保 险 费 应 由 施工单位 支付 , 实行 施工 总 承 包 的, 由 (总 包 )单位 支付 意 外伤害保 险 费 。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6 81 根据
25、 企业 安全生产 费 用 提 取 和使用管理 办 法 规定 , 港口 与 航 道 、公路工程 类 别 安全 费 用 提 取 标准 为 (1.5%)。 82.对重大 、 特 别 重大 及 以上事故 并 负有 主 要责 任的 企业 , 其 企业 主 要负责 人, (终 身 )不得 担任 本行业 企业 的 负责 人。 83.在 修 建 道 路以 及 停 电 、 停 水、 截 断通 信 线 路 时 有可 能 影 晌 消 防 队 灭 火 救援 的, 有 关 单位 (必须 事 先 通 知 )当地公安机 关 消 防 机构。 8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的 立 法 宗旨 是为 了预 防 火灾
26、和 减 少 火灾 危 害 , 加 强 应急 救援 工 作 , 保 护 (人 身 、 财 产 )安全, 维 护 公 共 安全。 8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 法 规定 , 延 长工 作 时间 每 月 最长的 时 限 是 (36)小时 。 86当事人 申 请 劳动 争 议 仲裁 的 时 效,是 从 知 道 或 应当知 道 权 利 受 侵 害之日 起 (60日 内 )。 87.下 列 关 于法 律 责 任, 说 法 错误 的是 (谎 报 事故 只 是 表 达 一 种 想 法, 不 是 行 为, 不 需 要 承担 法 律 责任 )。 88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27、 规定 , 对 于发生 特 别 重大 事故的单位, 给 予 罚款 的最 高 限 额 为 (2000万元 )。 89 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的 规定 , (建 设 单位 )应当 向 施工单位 提 供 施工 现场 及 毗邻 区 域内 供 水、 排 水、 供 电 、 供 气 。 供 热 、 通 信 、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 管 线 资料 , 并 保 证 资料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90.根据 建 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 例 的 规定 , (建 设 单位 )在 编 制工程 概算 时 ,应当 确 定 建 设 工程安 全 作 业 环境 及 安全施工 措 施 所
28、需 费 用。 91.生产安全事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定 , (一 般 事故 )上 报 至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府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和 负有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 92 根据 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相 关 规定 , 下 述 中 正确 的是 (已 经 进 行 生产的 企 业 , 在 安全生产 许 可证 条例 施 行 之 日 起 1年内 向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请办 理 )。 93.下 列 属 于 较 大 事故的是 (1000万元 以 上 5000万元 以 下直接 经 济损失 )。 94.下 列 刑 罚 中
29、最 重 的主 刑 是 (有 期 徒刑 )。 95.赔偿 损 失 与 支付 违 约 金 两 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的方 式 (可 以单 独适 用 也 可 以 合 并 适 用 )。 96.用人单位 拖欠 或 者 未 足额 支付 劳动 报 酬 的, 劳动 者 可 以依法 向 当地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付 令 )。 97 职 工 患 病 , 在 规定 的 医疗 期内 劳动 合 同期 满 时 , 劳动 合 同 (续 延 到 医疗 期满时 终 止 )。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7 98.劳动 合 同 终 止 后 ,用人单位应当 在 (十五 日 )内 为 劳动 者 办 理 档
30、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99用人单位 (以 暴 力 、 威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人 身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劳 动 者 劳 动 的 ), 劳动 者 可 以 立即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不 需 事 先 告 知用人单位。 100.用人单位 未 足额 向劳动 者 支付 劳动 报 酬 的, 劳动 者 可 以 因 此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这 种 解 除 属 于 (普 通 性 即 时 解 除 )。 101.劳动 者 (患 病 或 非 因工负伤, 在 规定的 医疗 期 内的 ),用人单位 不可 以 解 除 劳动 合 同 。 102.劳动 者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31、 劳动 合 同 的法 定 情 形 是用人单位 (未 依 法为 劳 动 者缴纳 社会 保险 费 )。 103.集 体 合 同由 (工 会 )代 表 企业 职 工一方 与 用人单位 订 立 。 104.因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生 争 议 , 经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的,工会 可 以依法 申 请 仲裁 、 提 起 诉 讼 。 105 对 依法应当 编 制 (环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的建 设 项目,建 设 单位应当 在 编 制 时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的公 众 说 明 情况 , 充 分 征 求意 见 。 106 国家 对 严 重 污染 环境 的工 艺 、 设备 和产 品 实行 淘
32、汰 制 度 。任 何 单位和个人 不得 (生产、 销售 或 者 转 移 、 使用 )严 重 污染 环境 的工 艺 、 设备 和产 品 。 107机 关 、 团 体 、 企业 、事 业 单位 违 反 消 防 法 的 规定 , 未 履 行 消 防 安全 职 责 的, 责 令限 期 改 正 ; 逾 期不 改 正 的, 对 其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 其 他 直接 责 任人员 可 依法 给 予 (处 分或 者 警 告 处 罚 )。 10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是 由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通过 的。 109.根据 消 防 法 规定 , 消 防
33、 工 作 贯彻 (预防为 主 ,防 消结 合 )的方 针 。 110.直接 涉 及 劳动 者切 身 利益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重大 事项 决 定 在 实 施 过 程中,工会 或 者 职 工 认 为 不 适 当的, 有 权 (向用 人单位 提 出 , 通 过 协商予 以 修 改完 善 )。 111 劳动 合 同 法 调 整 的 劳动 关 系是一 种 (人 身 关系和 财 产关系 相 结 合 的 社会 关系 )。 112.用人单位 自 (用 工之 日 )起 即与 劳动 者 建 立 劳动 关 系。 113用人单位 招 用 劳动 者 , (不 得 )扣押 劳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34、他 证 件 , 不得要求 劳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义 向劳动 者收 取 财 物 。 114.已 经 建 立 劳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动 合 同 的,应当 自 用工 之日 起 (一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动 合 同 。 115 无 固 定期 限 劳动 合 同 ,是 指 用人单位 与 劳动 者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间 的 劳动 合 同 。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8 116.以 下属 于 劳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的是 (劳 动 报 酬 )。 117.劳动 合 同期 限 一 年 以上 不 满 三 年 的,
35、试 用 期不得 超 过 (二 个 月 )。 118.劳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工 资 不得 低 于 本 单位 相 同 岗 位最 低 档 工 资或 者 劳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并 不得 低 于用人单位 所 在 地的最 低 工 资 标准 。 119.劳动 合 同 被 确 认无 效, 劳动 者 已 付出 劳动 的,用人单位 (应 当 )向劳动 者 支付 劳动 报 酬 。 120.用人单位发生合 并或 者 分立等 情况 ,原 劳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 121.用人单位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负责 人 或 者 投 资 人 等 事项
36、, (不 影 响 )劳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122.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 劳动 合 同 约 定 和 国家 规定 , 向劳动 者 (及 时 足额 )支付 劳动 报 酬 。 123.万某 、 叶 某 、 姚 某 、 徐 某 4人 被 某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派 遣 到 一 家 公 司 工 作 。一 天 公 司 为 从 业 人员发 放 劳动 防 护 用 品 , 但 没 有 给 他 们 4人发。公 司 负责 人安 某 告诉 他 们 说 , 由 于 你 们 和公 司没 有 建 立 劳动 关 系, 不 是 正式 员工, 按照 国家 规定由 劳 务 派 遣 单位为 你 们 提 供 劳动 防 护 用
37、品 。 徐 某 和 他 辩 论 说 , 不对 , 你 们 应当 把 我们 和 其 他 人一 样 对 待 , 提 供 劳动 防 护 用 品 。 见 两 人 争 执 不 下 , 万某 劝 徐 某说 , 算 了 , 咱 就 是个 临 时 工, 不 给 咱 发 也 说 得 过 去 。 叶 某说 , 咱 们 和人 家 身 份 不 一 样 , 就别 争 了 。 姚 某说 , 不 给 咱 发 也 行 , 咱 就 干 活 儿拿钱 , 他 们 那 些 规 章 制 度 咱 也 不 用 听 。以上 说 法 正确 的是 (徐某 )。 124.关 于事故 隐患 排 查 治 理制 度 ,以 下 表述错误 的是 (事故 隐
38、患 应 当 报 告 主 管 的负 有 安全生产监 督 管 理 职 责的部门 )。 125.生产 经 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 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 状 况 进行 检查 时 , 对 发 现 的安全 问 题, 正 确 的 处 理方 式 是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不 能处 理的,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单位 有 关负责人 )。 126.国家 加 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 设 , 在 建 立 应急 救援 基 地和应急 救援 队 伍 时 ,应 该 选择 (重 点 行业 、 领域 )。 127.根据 安全生产法 的 规定 , 下 列说 法 错误 的是 (生产经 营 单位 必须依 法 参加
39、意 外伤 害保险 ,为 从 业 人员 缴纳 保 费 )。 128.下 列说 法 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 规定 的是 (生产经 营 单位 对 重 大 危 险 源 可 以 登 记 建 档 ,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 评估 、监 控 ,并制 订 应 急 预 案 )。 129.依 据 安全生产法 的 规定 , 从 业 人员发 现 直接 危 及 自 身 安全的 紧 急 情况 时 , (有 权停 止 作业或 在 采 取可能 的应 急措 施 后 撤离 作业 现场 )。 130.根据 劳动 合 同 法 第 十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建 立 劳动 关 系,应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合 同 )。 131.劳
40、 务 派 遣 单位 派 遣 劳动 者 应当 与 接受 以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用工的单位 订 立 (劳 务 派遣协议 )。 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19 132.被 派 遣 劳动 者 在 无 工 作 期 间 , 劳 务 派 遣 单位应当 按照 所 在 地人 民 政府 规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向 其 按 月支付 报 酬 。 133.劳 务 派 遣 单位 与 被 派 遣 劳动 者 订 立 的 劳动 合 同 , 除 应当 载 明 劳动 合 同 法 第 十 七 条 规定 的事项 外 , 还 应当 载 明 被 派 遣 劳动 者 的用工单位以 及 派 遣 期 限
41、、 (工 作 岗 位 )等 情况 。 134.用人单位 与 劳动 者 订 立 的 劳动 合 同 中 劳动 报 酬 和 劳动 条 件 等标准 (不 得 低于 )集 体 合 同规定 的 标 准 。 135.用人单位 在 制 定 、 修改 或 者 决 定有 关 劳动 报 酬 、工 作 时间 、 休息休假 、 劳动 安全 卫 生、 保 险 福 利 、 职 工 培训 、 劳动 纪 律 以 及 劳动 定 额 管理 等 直接 涉 及 劳动 者切 身 利益 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大 事项 时 ,应当 经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职 工 讨 论 , 提 出 方 案 和 意 见 , 与 (工
42、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 136.下 列表述 中, 不 属 于生产 经 营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 定 职 责 的是 (为本单位 主 要负责人 起 草 有 关安全生产 管 理的 讲话 材料 )。 137.为 保 证 生产安全, 根据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 经 营 单位 新 建、 改 建、 扩 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 ) 设 施 必须 与 主 体 工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工、 同 时 投 入 生产和使用。 138.为 保 证 生产安全, 根据 消 防 法 规定 , 按照 国家 工程建 设 消 防 技术标准 需 要进行 消 防 涉 及 的建 设 工程
43、,建 设 单位应当 自 依法 取 得 施工 许 可 证 之日 起 (7)个工 作日 内 , 将 消 防 涉 及 文 件 报 公安机 关 消 防 机构 备案 ,公安机 关 消 防 机构应当 进行 抽 查。 139为 保 证 生产安全, 根据 公路法 规定 , 改 建公路 时 ,施工单位应当 在 施工路段 两 端 设置 明 显 的施工 标 志 、 (安全 )标 志 。 140.对 未 按照 规定 设 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 者配 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 经 营 单位 可 以依法 (责 令 改 正 )。 141.关 于生产 经 营 单位 对 从 业 人员 进行 安全生产 教育 和 培训 的 说
44、 法, 正确 的是 (对 所 有 从 业 人员 都 应 当 进 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142 两 个以上的生产 经 营 单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内进行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可 能危 及 对 方安全的,应当 (签 订 安全生产 管 理 协议 )。 143公路施工 企业 (可 以 )为 从 事危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伤害保 险, 支付保 险 费 。 144.由 于施工单位 降低 工程 质量 标准 , 造 成 工程 倒 塌 。 该 行 为构 成 (工 程 重 大安全事故 罪 )。 145.因 发生 较 大 生产安全事故单位主 要负责 人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45、或 者撤 职 处 分 的, 自 刑 罚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日 起, (5)年 内不得 担任任 何 生产 经 营 单位的主 要负责 人。 146 根据 消 防 法 规定 ,建 筑 构 件 、建 筑 材 料 和 室 内 装修 、 装 饰 材 料 的 防 火 性 能 必须 符 合 (国 家标二 、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规 范 20 准 )。 147.我 国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 经 营 单位建 设 项目的安全 设 施 投 资 应当 纳 入 (建 设 项目 概算 )。 148.我 国 安全生产法 规定 , 从 业 人员发 现 直接 危 及 人 身 安全的 紧 急 情况 而
46、 停 止 作 业 ,生产 经 营 单 位应当 (允 许 该 行 为 )。 149.下 列 行 为中,构 成 重大责 任事故 罪 的是 (某 安全生产 管 理人员,因为 怕麻烦 , 没 有 严 格 执 行 工人 进 工 地 必须 戴 安全 帽 的安全规定, 结 果因为 砖墙倒塌 , 砸 死 工人 数 名 )。 150.某 道 路运 输 企业 共 有 基 层 员工 83人,管理人员 15人。依 据 安全 坐 产法 的 规定 , 下 列 关 于 该 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 备 的 说 法, 正确 的是 (该企 业 应 当 设 置 安全生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47、 专 职 安全生产 管 理人员 )。 151.生产 经 营 单位 预 防 和 减 少 安全事故的 前 提 是 (具 备安全生产 条 件 )。 152 根据 刑 法 规定 , 重大 劳动 安全事故 罪 的 犯 罪 客 体 是 (劳 动 安全 )。 153 某 桥梁 施工 现场 栈 桥 所 用 木 板 因 雨 水 浸泡 , 局 部 出 现 严 重 腐烂 , 存 在 较 大 安全 隐患 , 现场 专 职 管理人员多次 提 出 更 换 建 议 但 均 不 为项目 经 理 采 纳 , 后 因 此 而 导 致职 工运 料 经 过时 坠 亡 ,项目 经 理 涉 嫌 (重 大 劳 动 安全事故 罪 )。 15
48、4安全生产法 规定 的 行 政 处 分不 包括 (吊 销执 照 )。 155.根据 安全生产法 规定 , 负有 安全生产 监 督 管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法 对 生产 经 营 单位 执 行有 关 安全 生产的法 律 、法 规 和 国家 标准 或 行业标准 的 情况 进行 监 督 检查, 其 职 权 不 包括 (安全 方 案 审批 权 )。 156 按照 国家 工程建 设 消 防 技术标准 需 要进行 消 防 设 计 的建 设 工程,建 设 单位应当 自 依法 取 得 施工 许 可 之日 起 七 个工 作日 内 ,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案并
49、抽 查。 157.将 建 筑 工程的 消 防 设 计图纸 及 有 关 资料 报 送 公安 消 防 机构 审核 的单位是 (建 设 单位 )。 158.刑 罚 中最 轻 的主 刑 是 (管 制 )。 159.某 生产 经 营 单位主 要负责 人 张某 在 本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后 逃匿 ,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的 有 关 规定 ,应当 处 以 拘 留 (15日 )。 160.根据 安全生产法 规定 , 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例 的规定 )决 定 。 161.根据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生产 经 营 单位 与 从 业 人员 订 立 协 议 , 免 除 或 者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员 因 生 产安全事故 伤 亡 依法应 承 担的 责 任的, 该 协 议无 效 ; 对 生产 经 营 单位的主 要负责 人、个人 经 营 的 投 资 人 给 予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