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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自己总结de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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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答:(一)增值税视同销售1、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2、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飞、机、投、分、赠】):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

2、、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3、增值税视同销售要正确计算计税销售额,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有同种或同类货物近期销售价格的,普通商品按其价格(加权平均价)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按其最高价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增值税;(3)无同种或同类货物近期销售价格的,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注意普通商品按增加 10%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时要增加的成本利润率按国家另

3、行规定的“应税消费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表”计算,注意含消费税。(3)补充几种组价公式。(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下列行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4、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中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3.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 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三)分析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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