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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担保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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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楚昌投资集团 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试行) 目 录 1 总则 . 2 2 组织机构 . 2 3 融资管理 . 3 4 担保管理 . 3 5 风险管理 3 6 责任追究 . 4 7 附则 4 2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 楚昌投资集团 (以下简称 “ 投资集团 ” )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融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并结合 投资集团 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所属全资、实质性控制及受托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子企业)。 上市公司融资管理工作由上市公司自行

2、管理并接受 投资集团 指导。 1.3 释义 1.3.1 本制度 所称“融资”,是指 投资集团 及 各子企业 向 投资 者和债权人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活动。 1.3.2 根据融资方式不同,融资分为 权益 性 融资和债务 性 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 如 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发行、发行可转债 等以权益为基础的融资。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 金融机构贷款 、 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 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等。 1.3.3 根据融资期限不同, 债务性 融资 又 分为 短期债务性融资 和 长期债务性融资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

3、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1.3.4 本制度 所称 “ 担保 ” ,是指 为了满足债务人的信贷活动, 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 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行为 。 包括 投资集团 内关联担保和 投资集团 外 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 组织机构 2.1 投资集团 授权 投资集团 财务 部负责统筹集团融资安排,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各子企业 的融资事项,管理协调 投资集团 和 各子企业 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2.2 各子企业 是执行集团融资安排 、 落实融资管理办法的责任

4、主体。 3 3 融资管理 3.1 投资集团 财务部 负责 投资集团 具体 融资 方案的制订和融资事项 落实 ;负责审核 各子企业 具体 的融资 方案 ,并报 投资集团 相关 部门 和领导 审批 ;负责指导、跟踪 各子企业 融资工作的进展情况;并 负责对资金的使用 进行 监督与管理。 3.2 各企业所有融资事项由投资集团统一管理 。 各企业融资由 各企业财务部门提出融资申请 ,经投资集团审批后执行 。 3.3 投资集团 及各子企业 的合资 企业 向股东提出借 款 的, 原则上 应由所有股东 按股权比例 提供 。 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 超比例 借款 、为集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 的 须报 投资集

5、团 董事局批准。 投资集团及各子企业为其合资企业提供超过股权比例借款,或单方提供借款的,其他股东应按其股权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他股东未提供反担保的,不得借出资金。 3.4 超出年度融资批复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 投资集团 另行审批。 4 担保管理 4.1 各企业所有 担保 事项由投资集团统一管理 。 各企业担保由 各企业财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 ,经投资集团审批后执行。 4.2 投资集团 对外提供担保的,由 投资集团 财务部 报 投资集团 董事 局会议审议,未经董事 局 批准, 各子企业 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5 风险管理 5.1 投资集团 和 各子企业 的融资、担保事项经核 准后,由其法定代表人

6、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5.2 投资集团 和 各子企业 应在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报送 投资集团 财务部 登记备案。 5.3 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或担保到期需由 投资集团 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增担保,按照担保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5.4 投资集团 财务部 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对于担保期间出现的被担保人的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 投资集团 财务部 汇报 ,经核实后报 投资集团 法务 监察 部 立即制定应急方案。 4 5.5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6 责任追究 6.1 依据 本制度 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 投资集团 或各子企业的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 本制度 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 投资集团 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 ,给集团造成实际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7 附 则 7.1 本 制度从 2015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 ; 7.2 本 制度 解释 和修改 权归属集团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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