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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3条约法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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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条约法概论,Treaty Law,第一节 概述,一、条约的概念 二、条约的名称 三、条约的种类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五、条约的历史发展 六、条约法及其编纂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条约的概念,1、条约法公约上的概念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2、现代公认的概念: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征: (1)主体: 英伊石油公司案,(2)依据:国际法 爱琴海大陆架案: ICJ考虑了希腊和土耳其联合公报的条款以及起草时的情况,认为双方

2、没有任何要缔结协议将案件提交ICJ管辖的意向。 君子协定、无约束力协定、事实上的协定、非法律协定、谅解备忘录/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如何看待其性质?,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颁布日期 19920117 实施日期 19920117 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本着双边贸易关系协定的合作精神,并根据有关国际协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政府)就以下条款达成相互谅解。,(3)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芬兰和丹麦之间关于建设Store Belt桥的争端由两国首相在1992年电话解决

3、,约定在丹麦付款之后,芬兰同意不再继续其在ICJ的诉讼。是否是条约?,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与爱尔兰总理Bertie Ahern首次用电子签名签署两国公报。,二、条约的名称 1、条约 2、公约 3、协定 4、议定书 5、宪章、盟约、规约 6、换文 7、宣言或声明 8、谅解备忘录 9、联合公报,狭义:条约名称的那类协议,三、条约的种类 1、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意义不尽相同 二、缔约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四、条约的保留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就国家而言,缔结条约是行使独立或主权的最古老和最独特的方式

4、之一。,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国际法主体具有 公约指出“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中国; 香港;澳门缔结条约的问题,关于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损害赔偿”案的咨询意见; 1962年国际法院在“西南非洲案”中进一步明确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 1986年条约法公约指出: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该组织有关规则的规定。其中组织规则指组织的组织法文件、按照这些文件哦通过的有关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 国际实践:UN; WTO; IMF,2、缔约权国内法上的内容 缔约权的行使由各国国内宪法和其他法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

5、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二、缔约程序 谈判; 约文的认证; 签署; 批准,谈判,正式签署 草签:认证,批准,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正式认可:国际组织,(一)谈判和议定约文 1、全权证书/full powers2、互相交换证书3、议定约文,(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6、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门首长签署。部门首长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的协定,各方约定出具全权证书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7、约文的认证 1、草签/initialling 2、签署;,(三)签署 1、表述初步同意; 2、也可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3、一旦签署,以后就可以批准、接受、赞同条约; 4、签署以后,还负有善意的、不损害条约目的的义务。 5、但签署并不意味着有义务批准条约。 6、近年来,在通过所有重要多边条约时都不再需要签署。,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四)批准/ratif

8、ication 1、国内法上的批准: 我国的规定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2、国际法上的批准:交换/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

9、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3、关于批准的溯及力: 1960年“西班牙国王仲裁裁决案”,(五)接受、加入和赞同 1、加入: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

10、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2、实践中的新方式: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讨论:为什么中国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一个国际组织? 一个条约体系?,三、关于条约的登记 目的是防止秘密外交;促进条约的公开性。 联合国秘书处; 登记与否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三、关于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1、定义: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

11、效果。,2、是否允许保留: 绝对完整性原则还是柔性制度? 和谐一致论/the compatibility doctrine; 国际法院关于“灭种罪公约的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 3、公约的规定:允许保留,但有例外。,4、不允许保留的情形; (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 (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 (丙)凡不属(甲)及(乙)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5、接受及反对保留 (1)凡是属于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不在此限。 (2)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看,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

12、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 凡不属以上情形的,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甲)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 (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丙)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以保留之行为,一俟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即发生效力。,此外, 就适用第二项与第四项而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倘一国在接获关于保留之通知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时或至其

13、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较后之日期为准,迄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此项保留即视为业经该国接受。,6、保留的效果 (1)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之保留:对保留国和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及条约规定; (2)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之规定。 (3)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7、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 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之国家同意。 二、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三、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协议

14、外: (甲)保留撤回后,在对另一缔约国关系上,自该国收到撤回保留之通知之时起方始发生效力; (乙)对保留提出的反对的撤回,自提出保留之国家收到撤回反对之通知时起方始发生效力。,是否可以对下列公约保留?,海洋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捕鲸协定 马拉咯什协定,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一、条约的生效 1、何时生效?,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1条约必须遵守2条约的执行 (二)条约的适用,(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谁是那个总是走在你身旁的第三人?” 艾略特:荒原,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一、条约的生效 1、生效的含义 双边条约的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2、条约的

15、暂时适用 西班牙国王仲裁裁决案; 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3、条约的有效期,二、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约定必守原则 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国际常设法院1932年关于希腊-保加利亚1927年协定的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三、条约的适用 1、时间效力 条约是否溯及既往?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2、空间效力 3、条约的冲突 缔约双方就同一事项先后订立两个条约,如果两个条约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一方已经同另一方缔结了条约,承担某种义务,后来又与第三方缔约,而该方在后约中承担的义务与先约冲突,如何处理? 一个多边条约中的两个当事方

16、之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或者某一当事方与第三方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如何处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联合国会员国之间订立的条约,无论是在宪章之前还是之后,如果与宪章冲突,适用宪章规定; (2)如果条约规定,不得违反先定条约或后订条约,或者不得与先订或后订条约冲突时,则优先适用先订或后订条约。 (3)如果先订条约全体当事国也是后订条约当事国,并且先订条约并未终止或停止施行时,先订条约仅于其规定与后订条约规定相合之范围内适用之。,(4)如果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时,则: (甲)在同为两条约之当事国间,适用后订条约; (乙)在为两条约之当事国与仅

17、为其中一条约之当事国间彼此之权利与义务依两国均为当事国之条约定之。,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 条约与国内法上的冲突。,五、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条约对第三者无损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公约规定,条约非经第三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和义务。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方设定一项义务,应得到第三方的书面明示同意。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方设定一项权利,应得到第三方的同意,但第三方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推定第三方接受了该项权利。,关于第三方权利或义务的撤销和变更问题,公约规定,如果一项权利已经发生时,如经确定,非经第三方同意不得撤销或

18、变更该项权利。如果一项义务已经发生时,非经第三方和条约当事方同意,不得撤销和变更该义务,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权利 来源: 习惯法规则:北海大陆架案;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 边界领土条约受第三方尊重; 最惠国待遇 某些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国际水道,2、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 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关于纳米比亚问题的咨询意见。,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一、条约的解释 解释权: 当事方; 国际组织; 国际仲裁或司法机关的解释,二、条约的解释规则 (一)解释原则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善意

19、 推定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 参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1、按照善意的原则进行解释; 善意? 国际常设法院关于德国在波属上西里西亚的利益案 2、应推定条约用语具有通常的意义 通常原则/the doctrine of ordinary meaning包括: 整合原则/principle of integration:常设国际法院关于波兰在但泽的邮政业务/the Polish Postal Service in Danzig的咨询意见 同时原则/principle of contempooraneity,3、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应按照用语的上下文并参考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决定。 条约约文; 序言; 附件; 全

20、体当事方之间就条约的缔结所作出的并经其他当事方接受为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件。 各当事方嗣后订立的有关该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协定;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方对该条约解释的意思一致的任何惯例和适用于当事各方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二)补充资料的使用 适用的条件: 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 包括: 条约的准备工作/preparatory work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会议记录等。 常设国际法院在关于夜间雇佣女工公约的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强调,对该公约进行解释,要考虑缔结公约的环境,从而使公约的语句具有自然的意义。 在关于接纳

21、联合国会员国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指出该约文清楚明白,就不要使用补充资料。,(三)关于用多种语言缔结的条约的解释问题 1、条约约文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 2、以认证作准文字以外之他种文字作成之条约译本,仅于条约有此规定或当事国有此协议时,始得视为作准约文。 3、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4、除依第一项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之情形外,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第五节 条约的修订,一、条约的修正/am

22、endment 取决于缔约国的同意。 二、对条约的修改/modification 在两个或几个缔约国之间彼此修改条约。,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的无效,(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二)条约无效的后果,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一)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1.条约规定终止或暂停施行,2.当事国嗣后同意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3.一般国际法上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后果,逾越权限,事实或情势错误 文字错误,强行法无溯及力 第53条:溯及力,一、条约的无效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 学者中三种不同的说法: 条约法上的规定: 一国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

23、之表示为违反该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一项规定之事实以撤销其同意,但违反之情事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不在此限。 违反情事倘由对此事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见者,即系显明违反。,法律实践: 东格陵兰案 上萨瓦及杰克斯自由区案,2、代表缺乏权力 如果代表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某一条约拘束的权力附有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否则,该国不得援引该代表未遵守限制之事实以撤销其所表示之同意。,3、错误 一国可以援引条约内的错误以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但此项错误以关涉该国于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且构成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之事实

24、或情势者为限。 如果错误是由关系国家本身行为所助成,或如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之可能,则前一项不适用。 仅与条约约文用字有关之错误,不影响条约之效力。 讨论:隆端寺案,4、诈欺 5、贿赂 如果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是经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对代表的贿赂不宜当作诈欺来处理。,6、对代表的强迫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7、对国家的强迫: 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渔业管辖权案 7、与强行法冲突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

25、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8、关于不平等条约问题,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1、终止; 2、暂停施行,条约嗣后履行不能:标的物永久消失,三、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 (一)、按照条约规定: 条约期满; 条约规定了失效条件; 单方面退约或解约,(二)、各当事方嗣后同意,(三)国际法规定的原因: 1、条约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 2、条约嗣后履行不能; 如果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以致不可能履行条约时,当事国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终止或退出条约。如不可能履行系属暂时性质,仅得援引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 如果条约不可能履行是由

26、于一当事国违反条约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之结果,该当事国不得援引不可能履行为理由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3、条约长期不适用; 4、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 任何现有条约与新出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的,该条约即因无效而终止。 对条约的效力没有溯及力。 5、条约履行完毕;,6、情势变更原则; 条约缔结时存在之情况发生基本改变而非当事国所预料者,不得援引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除非: 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及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之范围。 不适用的情况: 边界条约不适用; 情况之基本改变是当事国违反条约

27、义务或违反对条约任何其他当事国所负任何其他国际义务的结果。 一当事国可以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为终止或退出条约之理由,也可以援引该项改变为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实践: 国际常设法院在自由区案中支持; 各国国家实践及国内法院判决支持。 国际法院的实践: 渔业管辖权案/the Fisheries Jurisdiction case (英国v.冰岛): 匈牙利/斯洛伐克(the Hungary /Slovakia case),7、一方重大违约 重大违约是指: 废弃条约,而此种废弃非本公约所准许者;或违反条约规定,而此项规定为达成条约目的或宗旨所必要者。 适用重大违约不影响条约内适用于违约情事之任何规定。

28、 上述各项不适用于人道主义性质条约内载明的关于保护人身的各项规定,尤其关于禁止对受此种条约保护之人采取任何方式之报复的规定。,对于重大违约; 双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情事时,他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终止该条约,或全部或局部停止其施行。 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 (甲)其他当事国有权以一致协议:在各该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 (乙)特别受违约影响当事国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在其本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 (丙)如由于条约性质关系,遇一当事国对其规定有重大违反情事,致每一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义务所处之地位因而根本改变

29、,则违约国以外之任何当事国皆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将条约对其本国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8、单方面退约或解除条约; 9、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断绝; 条约当事国间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不影响彼此间由条约确定的法律关系,但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存在是适用条约所必不可少者不在此限。 10、战争。,2010年试题,32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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