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二 节 财 务 管 理一 、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 制 度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后 , 安 徽 烟 草 行 业 的 财 务 管 理 , 随 着 国 家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和 烟 草行 业 不 断 变 革 , 实 行 过 不 同 形 式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制 度 。1949 1952 年 期 间 , 安 徽 的 卷 烟 厂 私 营 多 国 营 少 。 私 营 卷 烟 厂 自 产 自 销 , 自 负 盈 亏 。国 营 卷 烟 厂 所 有 财 务 开 支 , 包 括 采 购 烟 叶 、 盘 纸 、 卷 烟 机 械 、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 人 员开
2、支 等 , 按 年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报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1953 1956 年 , 烟 叶 收 购 站 、 卷 烟 工 业 企 业 和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分 别 执 行 供 销 、 轻 工 和商 业 部 门 的 财 务 制 度 , 推 行 经 济 核 算 制 ,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核 算 、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理 体 制 。 1956 年 , 根 据 中 共 安 徽 省 委 、 安 徽 省 人 民 委 员 会 决 定 , 省 商 业 厅 糖 业 烟 酒 公 司与 轻 工 业 厅 食 品 局 分 管 卷 烟 生 产 机 构 合 并 成 立 安
3、 徽 省 烟 酒 专 卖 管 理 局 、 省 烟 酒 专 卖 公 司 ,隶 属 省 轻 工 业 厅 领 导 。 从 1957 年 起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执 行 轻 工 财 务 制 度 , 烟 叶 收 购 执 行供 销 财 务 制 度 。 1958 年 5 月 国 务 院 颁 发 关 于 实 行 企 业 利 润 留 成 制 度 的 几 项 规 定 , 安 徽省 烟 草 企 业 是 年 起 实 行 利 润 留 成 制 度 。 时 值 工 农 业 生 产 “ 大 跃 进 ” 高 潮 阶 段 , 强 调 “ 政治 帐 ” , 卷 烟 企 业 盲 目 追 求 卷 烟 产 量 , 不 计 成
4、 本 , 削 弱 会 计 核 算 。 1959 1961 年 3 年 经 济困 难 时 期 , 烟 叶 产 量 减 少 , 卷 烟 企 业 经 常 处 于 停 工 待 料 状 况 , 企 业 严 重 亏 损 , 靠 财 政 拨款 维 持 职 工 生 计 。 1962 年 , 省 烟 酒 专 卖 管 理 局 、 省 烟 酒 专 卖 公 司 解 体 , 其 业 务 分 属 省 轻工 业 厅 、 商 业 厅 领 导 , 卷 烟 生 产 、 经 营 分 别 执 行 轻 工 和 商 业 财 务 制 度 。 1964 年 下 半 年 , 中国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蚌 埠 分 公 司 成 立 , 安 徽
5、 卷 烟 企 业 和 烟 叶 收 购 站 的 人 财 物 统 归 分 公 司 领 导 ,执 行 中 国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制 定 的 财 务 制 度 , 实 行 中 国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 分 公 司 、 卷 烟 厂 ( 采购 站 ) 三 级 核 算 、 三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 1967 年 , 取 消 企 业 利 润 留 成 办 法 , 实 行 折旧 基 金 抵 留 成 办 法 。 1969 年 , 卷 烟 企 业 、 烟 叶 采 购 站 复 归 轻 工 业 厅 和 省 供 销 社 管 理 , 分别 执 行 轻 工 、 供 销 系 统 财 务 制 度 。
6、 1970 年 , 安 徽 卷 烟 企 业 、 卷 烟 销 售 企 业 执 行 安 徽 省企 业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企 业 实 现 利 润 全 额 上 缴 主 管 局 统 一 向 财 政 缴 库 。1981 年 起 , 安 徽 省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对 烟 叶 收 购 、 卷 烟 工 商 企 业 财 务 实 行 全 行 业 统 一 财务 管 理 办 法 。安 徽 率 先 在 全 国 烟 草 行 业 成 立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 无 同 行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可 供 借 鉴 。 省 烟草 工 业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 总 结 轻 工 、 商 业 、 供
7、销 部 门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和 财 务 制 度 的 经 验 ,结 合 烟 草 行 业 特 点 和 省 财 政 厅 有 关 规 定 ,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 三 级 管 理 、 二 级 核 算 的 财 务 管理 体 制 。安 徽 省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 本 着 兼 顾 国 家 、 地 方 、 企 业 三 者 利 益 , 妥 善 处 理 好财 产 划 拨 、 利 润 分 成 等 问 题 , 充 分 发 挥 地 方 和 烟 草 企 业 两 个 积 极 性 。 为 实 现 烟 草 行 业 统一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初 步 拟 定 烟 草 企 业 财 务 管
8、 理 办 法 : 包 括 利 润 解 缴 和 亏 损 拨 补 , 企 业 利863润 留 成 的 测 算 , 各 项 专 用 基 金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办 法 , 基 本 折 旧 率 和 大 修 理 费 提 存 的 规 定 , 折旧 基 金 的 留 缴 比 例 ,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和 审 批 手 续 , 财 产 盈 亏 、 报 废 的 审 批 权 限 , 以 及企 业 信 贷 资 金 管 理 等 。1984 年 , 安 徽 省 烟 草 公 司 总 结 3 年 来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 制 定 下 达 安 徽 省 烟 草 系 统 财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共
9、35 条 。 具 体 办 法 :企 业 财 务 、 成 本 ( 费 用 ) 计 划 的 编 报 、 审 批 手 续 采 用 “ 两 上 两 下 制 ” 。 企 业 于 上 年 度末 提 报 下 年 度 利 润 、 成 本 ( 费 用 ) 、 流 动 资 金 计 划 建 议 数 。 省 烟 草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烟 草 总 公司 下 达 的 计 划 指 标 , 综 合 平 衡 后 下 达 主 要 指 标 控 制 数 。 企 业 按 照 控 制 指 标 的 要 求 , 编 制年 度 计 划 汇 总 上 报 , 并 抄 送 当 地 财 务 、 税 务 、 银 行 部 门 。 经 中 国 烟 草
10、 总 公 司 批 准 后 , 逐级 审 批 下 达 , 作 为 考 核 依 据 。实 行 独 立 核 算 的 分 、 市 、 县 公 司 、 卷 烟 厂 、 复 烤 厂 等 为 所 得 税 纳 税 单 位 。 一 个 独 立核 算 单 位 经 营 两 项 以 上 业 务 ( 如 经 营 烟 叶 收 购 和 卷 烟 业 务 ) , 各 项 业 务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计 税利 润 按 55 税 率 缴 纳 所 得 税 。 实 行 企 业 内 部 独 立 核 算 和 报 帐 制 单 位 ( 烟 叶 经 理 部 、 收 购站 、 卷 烟 分 销 处 等 ) 不 是 纳 税 单 位 , 其 盈 亏
11、 纳 入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统 一 计 算 、 统 一 缴 纳 所 得税 。 企 业 税 后 利 润 , 一 部 分 按 核 定 比 例 留 给 企 业 、 一 部 分 按 核 定 比 例 作 为 调 节 税 解 缴 预算 。 企 业 应 缴 所 得 税 、 调 节 税 按 财 政 体 制 规 定 分 别 解 缴 中 央 预 算 和 地 方 预 算 。 亏 损 企 业的 亏 损 额 也 按 此 规 定 比 例 分 别 由 中 央 预 算 和 地 方 预 算 拨 补 。企 业 缴 纳 所 得 税 、 调 节 税 后 形 成 的 留 利 , 按 核 定 比 例 建 立 生 产 发 展 基 金
12、 、 职 工 福 利基 金 、 职 工 奖 励 基 金 , 合 理 使 用 。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职 工 奖 励 基 金 如 有 结 余 , 可 以 调 剂 到生 产 发 展 基 金 使 用 。 职 工 奖 励 基 金 如 有 不 足 , 其 不 足 部 分 , 经 职 工 代 表 会 讨 论 通 过 , 可从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中 调 剂 到 职 工 奖 励 基 金 使 用 , 如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结 余 调 剂 后 仍 有 不 足 , 必须 报 省 公 司 批 准 , 才 能 从 生 产 发 展 基 金 结 余 中 调 剂 。 生 产 发 展 基 金 结 余 调 剂
13、 后 仍 然 不 足 ,则 应 减 发 奖 金 。固 定 资 产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两 个 条 件 :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在 800 元 以 上 , 可 供 使 用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固 定 资 产 基 本 折 旧 率 , 可 按 下 列 计 算 方 法 任 选 一 种 : 单 项 ( 个 别 ) 折旧 率 ; 综 合 折 旧 率 。 综 合 折 旧 率 定 为 年 折 旧 率 6 , 月 折 旧 率 为 5 。 卷 烟 厂 提 存 的 基 本折 旧 基 金 30 就 地 缴 中 央 预 算 , 70 转 留 企 业 使 用 ; 卷 烟 批 发 、 烟
14、叶 收 购 和 其 他 企 业 提存 的 基 本 折 旧 基 金 全 额 留 企 业 使 用 。流 动 资 金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经 济 责 任 制 实 行 归 口 分 级 管 理 。 财 务 部 门 负 责 流 动 资 金 的 全面 调 度 ; 物 资 供 应 部 门 负 责 掌 握 储 备 资 金 , 并 将 储 备 资 金 定 额 分 解 落 实 到 仓 库 ; 生 产 部门 负 责 掌 握 生 产 资 金 , 并 将 生 产 资 金 落 实 到 车 间 ; 销 售 部 门 负 责 掌 握 成 品 资 金 ; 卷 烟 批发 企 业 的 库 存 商 品 资 金 , 烟 叶 收 购 企
15、 业 的 库 存 农 副 产 品 资 金 由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根 据 烟 草 行 业 当 时 情 况 按 各 项 基 金 来 源 和 用 途 分 设 :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 大 修 理 基 金 、 生产 发 展 基 金 、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职 工 奖 励 基 金 。 多 项 专 用 基 金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比 例 计 提 , 坚持 先 筹 后 用 , 讲 究 经 济 效 益 的 原 则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和 审 批 手 续 是 : 各 级 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 生 产 发 展基 金 、 职 工 福
16、利 基 金 ) 用 于 零 星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 县 公 司 5000 元 以 内 , 分 、 市 公 司 2 万 元以 内 , 生 产 企 业 5 万 元 以 内 自 行 安 排 。 超 过 上 述 标 准 的 须 报 省 公 司 审 批 。 各 种 汽 车 购 置963一 律 报 省 公 司 审 批 。 属 于 控 购 商 品 按 压 缩 社 会 集 团 购 买 力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用 于 技 术 措施 、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的 必 须 纳 入 有 关 计 划 报 批 , 并 按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办 理 。 各 级 公 司 需 要 用各 种 借 款
17、进 行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 技 改 工 程 、 设 备 购 置 用 自 筹 资 金 ( 更 改 资 金 、 生 产 发 展 基金 、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 偿 还 的 , 由 企 业 与 有 关 银 行 联 系 办 理 借 款 手 续 ; 需 要 以 税 、 利 归 还借 款 的 , 首 先 要 测 算 工 程 竣 工 投 产 后 增 税 增 利 额 , 并 确 定 还 款 期 限 。 用 新 增 利 润 归 还 的 ,应 经 当 地 财 政 部 门 签 署 意 见 , 然 后 报 省 公 司 转 报 总 公 司 、 财 政 部 批 准 。 用 税 金 归 还 的 应报 请 当
18、地 税 务 部 门 转 报 省 税 务 局 审 批 。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 应 弄 清 情 况 , 经 企 业 厂 长 ( 经理 ) 批 准 , 按 重 置 完 全 价 入 帐 , 按 新 旧 程 度 计 提 折 旧 。 固 定 资 产 盘 亏 , 应 认 真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上 报 审 批 ,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在 1 万 元 以 下 者 , 由 分 公 司 审 批 ;1 万 元 以 上 者 , 转 报 省 公 司 审 批 ; 10 万 元 以 上 者 , 呈 报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审 批 。 流 动 资 产盈 亏
19、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产 成 品 、 商 品 、 农 副 产 品 的 盘 盈 和 定 额 内 损 耗 ,按 规 定 列 入 生 产 成 本 或 商 品 流 通 费 ; 非 常 损 失 和 商 品 残 损 霉 变 损 失 , 企 业 应 查 明 原 因 , 提出 处 理 意 见 上 报 审 批 。 一 次 损 失 在 500 元 以 下 者 , 由 县 公 司 经 理 审 批 ; 500 元 以 上 , 2000元 以 下 者 , 报 分 公 司 审 批 ; 2000 元 以 上 者 , 转 报 省 公 司 审 批 ( 包 括 三 级 批 发 的 分
20、、 市 公司 本 级 ) ; 5 万 元 以 上 者 , 呈 报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审 批 。 二 级 批 发 分 公 司 本 级 及 生 产 企 业 , 一次 损 失 在 5000 元 以 下 者 , 由 厂 长 ( 经 理 ) 审 批 ; 5000 元 以 上 者 , 报 省 公 司 审 批 。 各 种 应收 款 项 , 由 于 经 济 纠 纷 , 经 法 院 判 决 不 能 收 回 或 因 债 务 单 位 机 构 撤 销 确 定 无 法 收 回 的 呆帐 , 应 详 列 情 况 上 报 审 批 。 一 次 损 失 在 1000 元 以 下 者 , 由 分 公 司 审 批 ; 1
21、000 元 以 上 者 ,转 报 省 公 司 审 批 ; 5 万 元 以 上 者 , 呈 报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审 批 。实 行 安 徽 省 烟 草 系 统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后 , 统 一 了 全 省 烟 草 行 业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达 到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财 务 管 理 目 的 。1985 年 , 安 徽 省 烟 草 系 统 执 行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制 发 的 财 务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全 省 财务 管 理 制 度 更 加 完 善 , 财 务 管 理 水 平 有 所
22、提 高 。二 、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为 深 化 企 业 改 革 , 完 善 企 业 经 营 机 制 , 经 国 家 财 政 部 批 准 , 从 1987年 起 按 照 上 缴 利 润 递 增 包 干 的 办 法 , 统 一 向 国 家 承 包 。 总 公 司 再 按 照 “ 包 死 基 数 、 确 保上 缴 、 超 收 多 留 、 欠 收 自 补 ” 的 原 则 对 省 级 公 司 发 包 。 核 定 安 徽 省 烟 草 公 司 所 属 企 业 承包 基 数 ( 含 所 得 税 、 调 节 税 , 下 同 ) 为 3539 万 元 , 1987 年 至 19
23、90 年 每 年 上 缴 利 润 递 增率 为 6 。 在 承 包 期 间 , 因 国 家 批 准 调 整 税 种 、 税 率 、 产 品 计 划 , 对 企 业 利 润 影 响 较 大 的 ,除 国 务 院 规 定 允 许 调 整 承 包 基 数 的 以 外 , 一 律 不 作 调 整 。实 行 承 包 后 , 烟 草 工 业 企 业 应 缴 的 所 得 税 、 调 节 税 就 地 缴 库 ; 烟 草 商 业 企 业 仍 继 续实 行 省 级 公 司 集 中 缴 库 办 法 。 企 业 按 照 第 二 步 利 改 税 的 规 定 , 实 际 上 缴 的 所 得 税 、 调 节税 ( 原 上
24、缴 比 例 ) 超 过 应 上 缴 承 包 收 入 的 部 分 ( 按 季 平 均 进 度 计 算 ) , 由 财 政 部 按 季 累 计计 算 , 将 承 包 目 标 上 缴 的 收 入 , 列 财 政 支 出 , 每 季 按 80 拨 给 总 公 司 , 由 总 公 司 通 过 省级 公 司 转 拨 给 企 业 , 作 为 企 业 留 利 。 此 项 预 拨 不 得 在 企 业 缴 纳 所 得 税 、 调 节 税 时 直 接 进行 抵 扣 或 退 库 。 企 业 按 第 二 步 利 改 税 的 规 定 实 际 上 缴 的 所 得 税 、 调 节 税 少 于 承 包 目 标 应上 缴 的 收
25、 入 , 要 用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补 足 。 年 终 按 省 级 公 司 缴 库 单 清 算 , 多 退 少 补 。073结 合 烟 草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 承 包 期 间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根 据 商 业 企 业 新 建 基 础 经 营 设 施规 划 , 以 省 级 公 司 为 单 位 核 定 分 年 还 款 期 限 , 允 许 在 税 前 列 支 , 企 业 每 年 实 际 归 还 贷 款的 数 额 低 于 核 定 限 额 指 标 的 数 额 而 多 留 的 利 润 应 上 缴 财 政 。 总 公 司 下 达 的 税 前 还 贷 资 金 ,相 应 核 减 当 年
26、承 包 上 缴 数 。 对 国 家 确 定 的 “ 七 五 ” 期 间 卷 烟 工 业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和 基 本 建设 贷 款 本 息 ,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还 款 期 内 , 仍 应 先 用 自 己 的 专 用 基 金 和 该 项 目 的 新 增 利 润 、 新增 折 旧 资 金 归 还 , 不 足 部 分 可 向 税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由 省 税 务 局 根 据 财 政 部 每 年 下 达 的烟 草 行 业 以 税 还 贷 项 目 表 内 批 准 的 额 度 审 查 批 准 后 , 允 许 用 贷 款 项 目 新 增 产 品 缴 纳 的 产品 税 归 还 。企
27、 业 留 利 中 的 第 五 项 基 金 分 配 比 例 仍 按 第 二 步 利 改 税 方 案 核 定 的 比 例 执 行 。 承 包 后分 得 超 承 包 目 标 留 利 用 于 发 展 生 产 和 技 术 改 造 部 分 75 ,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部 分 为 15 , 用于 职 工 奖 励 部 分 为 10 。 实 行 工 资 总 额 同 经 济 效 益 挂 钩 浮 动 办 法 的 企 业 , 用 于 发 展 生 产和 技 术 改 造 部 分 为 90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根 据 财 政 部 和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制 定 的 承 包 经 营 责
28、 任 制 精 神 , 安 徽 省 烟 草 公 司 把 承 包指 标 层 层 落 实 到 基 层 企 业 。 省 公 司 在 考 虑 各 单 位 递 增 比 例 时 , 从 实 际 出 发 , 区 别 对 待 , 即根 据 企 业 间 的 差 别 , 核 定 每 个 企 业 的 递 增 比 例 , 总 体 上 确 保 上 缴 总 公 司 承 包 数 , 同 时 省公 司 适 当 留 有 余 地 作 为 调 剂 余 缺 。上 述 承 包 称 之 为 第 一 轮 承 包 , 至 1990 年 第 一 轮 承 包 结 束 。 1991 年 至 1992 年 又 实 行第 二 轮 承 包 , 此 次 承
29、 包 改 原 来 递 增 比 例 的 办 法 为 包 死 基 数 的 办 法 , 安 徽 省 烟 草 公 司 1991年 、 1992 年 承 包 上 缴 利 润 均 为 3250 万 元 。 由 于 桐 城 、 枞 阳 、 霍 邱 、 金 寨 县 烟 草 公 司 虽 然早 已 组 建 , 但 财 务 直 至 1992 年 才 上 划 , 因 此 在 1992 年 又 追 加 承 包 任 务 170 万 元 ( 4 个 县公 司 财 务 上 划 数 ) , 1992 年 的 承 包 上 缴 任 务 为 3420 万 元 。 1993 年 又 再 次 续 包 一 年 , 承 包任 务 2900
30、万 元 。实 行 上 缴 利 润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 激 发 了 企 业 和 职 工 完 成 与 超 额 完 成 承 包 任 务 的 积 极性 。 各 企 业 为 保 证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健 康 发 展 , 采 取 加 强 企 业 内 部 经 营 管 理 , 厉 行 节 约 , 堵塞 浪 费 ,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 提 高 产 量 、 质 量 等 措 施 。 自 1993 年 起 , 安 徽 省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烟草 专 卖 局 ( 总 公 司 ) 下 达 安 徽 省 1993 年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目 标 考 核 指 标 以 及 年 终 考
31、核 、 奖惩 办 法 , 制 定 安 徽 烟 草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考 核 及 奖 惩 办 法 , 并 将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 总公 司 ) 下 达 的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制 考 核 指 标 及 其 扭 亏 增 盈 任 务 分 解 落 实 到 所 属 卷 烟 厂 和 分 、 市烟 草 公 司 , 签 订 生 产 经 营 责 任 书 , 年 终 考 核 , 奖 惩 兑 现 。 经 过 努 力 , 全 省 烟 草 行 业 经 济效 益 逐 年 增 长 。三 、 财 税 制 度 改 革1992 年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四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后 , 国
32、 家 财 政 部 推 出 了 一 系 列 财 税 改 革 措施 。 从 1993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行 新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1994 年 元 月 1 日 起 实 行 新 的 税 收 制度 。 安 徽 省 烟 草 公 司 根 据 财 税 制 度 改 革 精 神 和 具 体 规 定 , 取 消 执 行 烟 草 行 业 制 定 统 一 财务 管 理 制 度 , 统 一 执 行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商 业 企 业 、 工 业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 取 消 省 公 司集 中 缴 库 , 由 各 独 立 核 算 企 业 就 地 缴 库 , 企 业 承 包 合 同 期
33、 满 后 实 行 依 法 缴 纳 所 得 税 制 度 ;作 为 过 渡 性 , 经 批 准 允 许 省 公 司 在 1994 年 度 收 取 管 理 费 , 1995 年 以 后 省 公 司 原 则 上 不 再173收 管 理 费 。 为 加 强 行 业 管 理 , 保 证 省 公 司 各 项 管 理 机 制 的 正 常 运 行 , 在 不 违 背 新 财 税 制度 的 前 提 下 , 省 公 司 在 财 务 方 面 相 应 作 出 以 下 改 革 措 施 :安 徽 省 公 司 过 去 的 集 中 缴 库 改 为 集 中 税 后 留 利 。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 总 公 司 ) 下
34、达 1994年 、 1995 年 集 中 留 利 任 务 的 通 知 规 定 安 徽 省 烟 草 公 司 留 利 上 缴 任 务 为 : 年 度 商 业 企 业 利润 总 额 的 3 。 省 公 司 根 据 此 精 神 , 结 合 省 局 ( 公 司 ) 的 宏 观 调 控 和 发 展 科 研 教 育 事 业 等需 要 , 确 定 1994 年 对 所 属 分 、 市 、 县 公 司 集 中 留 利 上 缴 任 务 为 利 润 总 额 的 17 ( 包 括 上缴 给 国 家 局 集 中 的 3 , 下 同 ) 。 省 公 司 调 控 留 用 14 ; 对 省 公 司 直 属 二 级 公 司 集
35、 中 留 利上 交 任 务 为 利 润 总 额 的 37 ; 确 定 1995 年 度 对 所 属 三 级 批 发 企 业 仍 执 行 1994 年 标 准 ,对 所 属 卷 烟 二 级 批 发 企 业 , 实 现 利 润 在 下 达 的 目 标 利 润 以 内 部 分 , 仍 执 行 1994 年 标 准 ,超 目 标 利 润 部 分 省 公 司 集 中 8 。在 省 际 之 间 有 偿 调 剂 年 度 卷 烟 生 产 计 划 , 留 利 后 作 专 款 专 用 。 卷 烟 生 产 计 划 属 于 国家 指 令 性 计 划 ,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 总 公 司 ) 严 格 实 行
36、“ 控 制 总 量 , 提 高 质 量 、 调 整 结 构 、增 加 效 益 ” 的 方 针 。 现 行 卷 烟 生 产 计 划 是 在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改 革 后 形 成 的 , 卷 烟 生 产 计 划与 地 方 政 府 收 入 基 数 密 切 相 关 。 为 不 影 响 地 方 财 政 基 数 , 国 家 在 年 初 下 达 各 省 计 划 时 不作 变 动 。 在 年 度 执 行 中 优 化 结 构 、 增 加 效 益 ,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 总 公 司 ) 根 据 各 省 产 品效 益 、 市 场 销 售 和 原 辅 材 料 供 应 状 况 进 行 调 整 , 并
37、从 调 增 省 生 产 的 名 优 卷 烟 中 返 回 50调 剂 到 调 减 省 销 售 , 用 以 解 决 计 划 调 减 后 对 市 场 供 应 的 影 响 和 销 售 名 优 烟 获 取 的 商 业 税利 , 补 偿 计 划 调 减 所 影 响 的 收 入 。 1994 和 1995 年 安 徽 均 拿 出 6 万 箱 卷 烟 的 生 产 计 划 进 行省 际 间 有 偿 调 剂 , 所 形 成 的 利 润 及 其 留 利 大 部 分 集 中 在 省 公 司 , 作 为 专 款 专 用 , 挂 在“ 专 项 应 付 款 ” 帐 户 上 , 主 要 用 于 烟 草 行 业 的 结 构 调
38、 整 和 技 术 改 造 。为 适 应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 进 一 步 理 顺 安 徽 省 公 司 二 级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核算 体 制 ,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 促 进 整 体 效 益 提 高 , 也 为 解 决 省 公 司 机 关 管 理 费 用 问 题 , 自 1995年 元 月 1 日 起 , 改 省 公 司 二 级 公 司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为 省 公 司 内 部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 成 立 中 国烟 草 总 公 司 安 徽 省 公 司 卷 烟 销 售 部 、 物 资 供 应 分 公 司 、 烟 叶 经 理 部 和 烟
39、草 机 械 配 件 分 公司 , 4 个 省 烟 草 公 司 直 属 二 级 ( 分 支 ) 机 构 , 实 行 内 部 二 级 核 算 。安 徽 烟 草 系 统 实 行 利 润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制 和 新 税 制 以 来 , 烟 草 工 业 生 产 和 烟 草 商 业 发展 较 快 , 经 济 效 益 大 幅 度 提 高 , 1994 年 税 利 突 破 20 亿 大 关 , 1995 年 税 利 突 破 30 亿 大 关 ,连 续 两 年 被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 总 公 司 ) 评 为 烟 草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先 进 单 位 , 连 续 两 年获 得 二 等 奖 。第 三 节 会 计 管 理一 、 会 计 制 度安 徽 省 烟 草 工 业 公 司 组 建 初 期 , 集 产 供 销 于 一 体 , 没 有 统 一 的 会 计 管 理 办 法 。 为 尽快 建 立 正 常 的 会 计 管 理 秩 序 , 省 公 司 于 1980 年 底 征 得 省 财 政 厅 同 意 , 以 财 政 部 制 订 的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