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行政强制法草案历时12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终获通过。,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 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
2、、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 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 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 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 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法亮点,(一)更加人性化,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
3、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注重和谐社会的建立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注重和谐社会的建立,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 规定了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法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
4、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三)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
5、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设定,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
6、要的侵害。,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能够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行政强制的边界,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权予以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强制虽然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构成限制,但是如果任由行政
7、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法定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所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又不采取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至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那么行政决定毫无权威可言,行政管理也无法顺利进行。,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政强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
8、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注意: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才有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可能与必要。不履行义务有两种情况:其一,继续从事已被明令禁止的行为,如已被责令停产停业,但义务人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其二,是不履行必须以作为的方式积极履行的义
9、务,如不缴纳应缴纳的税款。,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其他具体行为行为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实现的义务主要是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大量的也可能是行政征收的义务或其他有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理所确定的义务。是使已设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限。,3、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或称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仅指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执行。,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
10、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突发事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理。如果相关领域已经有针对突发事件的特别法规定,则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戒严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抗旱条例、防汛条例等,2.特殊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排除行政强制法
11、的适用,主要由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1)职权法定 设定权法定 实施权法定 (2)范围和条件法定设定范围和条件法定实施范围和条件法定(3)程序法定设定程序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适当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特定行政目的能够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的,不得诉诸行政强制;二是它要求采取强制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具体有三个要求: (1)在
12、采取非行政强制措施能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采取非强制措施; (2)采取行政强制手段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3)在能达到行政目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措施。,行政强制法贯穿了这一原则: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第16条)。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第39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相当。(第23条、第29条),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13、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注意:(1) 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本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强制权的廉洁性。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本条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权履行的高压线。,注意: (1)收支两条线(第49条、第60条)。 (2)不得使用、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第26条)。 (3)不得收取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费。,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
14、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条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即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1)形式:盘问、留置、约束、立即拘留、拘留审查、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 (2)特点: 实施主体
15、多样:戒严实施机关、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海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形式:封存、加封、暂时性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等。 (2)特点: 目的是为查处违法行为、固定证据 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合同、账簿等。 方式是就地封存。,3. 扣押财物 (1)形式:扣押、扣留、暂扣、暂时扣留等。 (2)特点: 目的是为了查处违法行为,保全证据。 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 一般由行政机关自己保管,或指定第三人保管。,4. 冻结存款、汇款 (1)形式: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等。 (2)特点: 对象是帐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需要金融机构协助。 不转
16、移资金。,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本条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划分 1)法律的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以及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2)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而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
17、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住宅和通信自由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法律保留事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注意: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
18、冻结存款、汇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9、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就会自行实施强制措施,或超过权限和范围实施强制措施。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成为行政权力泛化和滥用的重要根源。,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
20、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条规定是对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保护。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
21、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本条规定,确认了行使强制权主体的法律地位。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个别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随意性大,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发生,影响法制的严肃性。如保安公司或保安,协警,拆迁公司,拖车公司、临时人员或协警为交警贴罚单等。为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行政强制实施权不得委托,这与其他行政权利的实施有很大不同。,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
22、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这体现了决定与实施分离制度。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表明身份这体现了公开制度的要求。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体现了告知制度,(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体现了听取意见制度 (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
23、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
24、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体现了行政强制以“必要性”和“适当性”为限度。 行政强制法不是为了强制而强制,而是着眼于解决问题。,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 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
25、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本条规定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
26、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
27、政机关承担。 本条明确了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各种义务。,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
28、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 冻结,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
29、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
30、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本条规定了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限、告知义务和冻结决定书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
31、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
32、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本条明确了强制执行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条规定了强制执行必须经过的前置程序。,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
33、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本条规定了一般条件下强制执行和立即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本条规定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及法律依据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
35、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本条规定了中止执行的条件,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本条规定了体现
36、了行政执行纠错、更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本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调解。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
37、关行政决定。,本条体现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的新规范,为依法妥善解决强制拆迁、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治理疑难热点问题创造了更好条件,对于行政机关如何更有效地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公安机关长期使用“夜袭”手段提出了挑战。如果搞“夜袭”、节假日强制执行,或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条规定了强制拆除的前置程序(未经公告,不
38、得强制执行)。这是专门针对过去个别执法部门不经公告便强行拆除公民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而专门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本条是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导致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作出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
39、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了依法拍卖财物的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本条
40、规定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的归属,同时对行政机关或者个人在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执行中的廉洁性提出要求。,第三节 代履行,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本条明确了代履行的条件。,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
41、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本条对代履行程序、要求等进行了限制和明确,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应简化。,第五
42、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期限和管辖。,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
43、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文书要求。,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
44、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时限。,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
45、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的特殊处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本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的特殊处理规定。,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
46、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重申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的处理和要求。,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47、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夜间”是指晚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之间的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定节假日”共三类,分别是全体公民放假、部分公民放假、少数民族习惯节日。过去,个别部门和单位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粗暴方式,本法明令禁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
48、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本条规定了滥用权力的情形。,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本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第六
49、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