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主要内容,21 公司法概述 22 有限责任公司 23 股份有限公司 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5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26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27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21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资本,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2、公司是赢利性的企业法人 3、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体制 4、公司的永久存在性,(三)公司的种类,1、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两合公司和股份公司。 2、以公司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3、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4、以公司内部组织管辖关系,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5、以公司国籍不同,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6、以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公司分为一般化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7、以公司股票是否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四)公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讲是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公司法既是一种组织法又是一
3、种行为法(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它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四)公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9年12月25日和2004年8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大范围对其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四)公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2、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该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法中有特殊规定的公司适用于特别法,对于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也适用公司法。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4、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公司的名称和住所,1、公司的名称公司作为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它也是公司商誉的一部分,由四部分组成:公司注册地的行政区划的名称、公司字号、公司所属的行业或主要经营特点、公司的种类。一个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 2、公司的住所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如公司总部、总公司)所在地。,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订立人为有限公司最初的全体股东或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制定人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必须记载法定内容,随公司成立而生效。注意:有限责任公司
5、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稍有差别。,三、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三、公司章程,2、公司章程的效力 (1)生效时间公司章程确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应是公司成立之时。 (2)效力范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三、公司章程,3、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修改章程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
6、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
7、项。,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拥有公司股权或股份者,股权证书或股票则是公司股东的凭证。 2、股东的基本权利 共益权 自益权,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共益权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3、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义务。 (2)出资填补责任以及出资担保责任。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五、公司的权利,(
8、1)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公司担保权。,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举办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公司性质的人资两合性 4.公司运作的封闭性5.公司机构设置的灵活性,特点,
9、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不超过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1.发起人发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
10、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设立程序,5.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经营范围或行业涉及审批的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程序,7.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8.公告公司成立。 9.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 (二)董事会 (三)监事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股东会的设置与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11、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2.股东会的职权,(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
12、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股东会会议,(1)定期会议:一般一年一次。 (2)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会议的召集和主持,4.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股东会决议,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
13、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 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2.董事会的组成及任期,其成员为313人,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3.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董事会的职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
14、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3.董事会的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项),4.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召开,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15、以上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4.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议事规则 决议原则:一人一票。其表决方式就是“董事数额多数决”。 对所议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性质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它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2.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
16、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3、监事(会)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3、监事(会)职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17、讼;公司章捏规定的其他职权。,4.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内部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对外转让,(1)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对外转让,(2)优先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18、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自治优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回购请求权,依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3股份回购请求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
19、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3)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
20、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6)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权力机构2.董事会3.监事会,23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东人数的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但无最高限额。 (3)公司股份的等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被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4)股份转让的任意性。如无法律特别规定,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而不
21、受其他股东的限制。 (5)组织机构相对复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完备,不能进行简化设置,而且对于上市的公司又要求特别设置。,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募集,从而一次确定股东而设立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设立条件,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
22、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三)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的程序2.募集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3)发起人募集股份第一,募股申请。第二,公告招股说明书。第三,制作认股书。第四,委托证券公司承销。第五,认股人认购、缴纳股款。第六,银行代收股款。 (4)召开创立大会。 (5)申请设立登记。,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一)股东大会,1.性质及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23、力机构,对公司重要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24、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大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股东大会的职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
25、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般决议),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26、、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二)董事会,1.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二)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确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2.董事会的职权,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
27、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2.董事会的职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议事规则,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28、授权范围。,3.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监事会主要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三)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9、。,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30、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3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2.5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一、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要式证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一、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现行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允许符合发行条件
32、的各类公司平等地利用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并取消了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的限制。 (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一、公司债券,(2)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公司债券,4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五、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
33、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法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一般规定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2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规
34、定,公司当年利润的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5年弥补期限。(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26 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时有关登记事项的变动。公司的变更包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形式的变更等。,1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的概念和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于一个公司或创立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1公司的合并,(3)合并的程序
35、 公司合并时,应履行下列程序: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依法进行登记。 (4)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的分立,(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从一个公司中分离出另一个新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新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的形式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3)公司分立的
36、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相同。 (4)公司分立前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公司的增资与减资,(1)公司的增资 (2)公司减资,4公司形式的变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此外,对
37、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变更等,在此不作阐述。,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开始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不予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8、。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公司的清算,1、清算组的组成2、清算程序(1)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2)清理财产、清偿债务。(3)分配剩余财产。(4)清算终结,27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外国公司的概念西方国家公司法中对外国公司所下的定义都比较简单,一般是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我国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
39、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2义务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
40、益; (2)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3)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未清偿债务之前,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到中国境外。,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撤离,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被迫撤离东道国政府(法院)强令外国公司撤离该国,一般都是由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严重违反东道国的公司法令或其他法律。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主动要求撤离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本章小结,本章首先阐述了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名称和住所及公司的章程,接着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等内容。其中重点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