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的分类 三、公司法,(一)公司的概念 大陆法系:依法没立的以商行为或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为共同目的而结合的法人团体。 我国: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依法设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1、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2、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母公司和子公司
2、 5、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公司的分类,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三、公司法,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资本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
3、设立,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一)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二)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1、公司设立立法原则 (1)自由主义 (2)特许主义 (3)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 2、我国公司设立立法原则 1993年公司法采取的是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准则主义 股份有限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许可主义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采取“准则主义”为主,“行政许可主义”为辅原则,(二)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1)确定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设立审批(不是必经程
4、序) (4)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履行出资 (5)建立公司机关 (6)办理设立登记,1、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依法经登记注册,由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所在地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的意义在于确认合同之债的履行地、诉讼上的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公司登记及税收的管辖地、涉外纠纷的准据法等。,二、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
5、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全体初始股东共同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制定 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由创立大会上通过 公司章程为书面形式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三、公司章程,(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二)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 (三)我国资本制度 (四)公司资本原则 (五)公司资本构成,四、公司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章程确的,并在主管机关登记核准的资本总额。 实缴资本,又称为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二)西方国家公司资本制度,1、法
6、定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章程规定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购和缴足。 2、授权资本制 设立公司时章程确定资本总额,发起人和股东认购并缴足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资本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 3、折中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章程规定资本总额,股东认足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本数额,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发行募集。,(三)我国资本制度,1993年公司法,采用严格法定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采用折中资本制,(四)公司资本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为定,并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7、 公司在存续期,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的资信 。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在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增减,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五)公司资本构成,现金 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实物 厂房、办公用房、设备、设施、机器、原材料、运输工具等 知识产权 商标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 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无比例限制 土地使用权 非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一)公司合并 (二)公司分立 (三)公司增资与减资,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一)公司合并,1、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形式
8、 2、公司合并程序 3、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1、公司合并的概念与形式,公司合并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形式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仍存续并扩大,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适用于弱强联合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适用于强强联合,2、公司合并程序,(1)合并各方各自作出同意合并的书面决议 (2)签订书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合股本或股份,移交财产 (5)履行登记手续 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解散的公司办理
9、注销登记 设立的新公司办理设立登记,3、公司合并的效力,公司新设、变更和消灭 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的公司发生变更 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新公司成立 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东身份变化 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后成立或存续的公司股东,(二)公司分立,1、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 2、公司分立的程序 3、公司分立的效力,1、公司分立的概念和形式,公司分立概念 一个公司在订立分立合同的基础上,依法定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形式 派生分立 原公司保留 分离部分组成一个或几个新公司 新设分立 原公司解散
10、新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2、公司分立的程序,(1)拟定分立方案 (2)作出分立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实施分立 (5)办理登记手续,3、公司分立的效力,(1)公司新设、变更和消灭 派生分立中原公司存续但发生变化 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 新公司成立 (2)公司权利义务转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身份变化 公司股东成为分立后成立或存续的公司的股东,(三)公司增资与减资,公司资本增加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规定 公司资本的减少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
11、限额 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事由 (二)公司的清算,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事由,(1)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经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存续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重大违法行为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
12、月以上 (5)人民法院依照股东的申请予以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但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二)公司的清算,公司清算概念 公司于解散时,清理其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适用范围 除公司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的 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公司剩余
13、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财产 不足以支 付全部债 务的,应 向法院申 请宣告破 产,进入 破产清算 程序。,清算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节 有限责任
14、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概念 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股东人数有 2、股东和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财务状况无须向社会公开); 4、出资转让的限制性 5、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不能发行股票); 6、公司组织的简便性。,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5、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A、B、C三家企业经过协商准备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定协议,约定: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某物资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A出资140万元,B出资60万元,C出资100万元。三方首次出资为30万,余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三方以货币出资总额为70万。后来,三方约定由A企业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事项,A企业派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在公司名称、出资等方面的一
16、些问题,A与B、C协商后更改了一些项目。 2006年3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A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6年3月19日,公司正式开始对外营业。同年4月,经过该物资实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的2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袁某的名义开设了帐户存储。2006年11月,物资实业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董事会研究决定解散公司。问题:1.A、B、C三家企业最初的约定是否合法? 2.该物资实业公司成立于哪天? 3.该物资实业公司的董事会有无不合法的行为?,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组成 除国有独资公司
17、和一人公司外,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召集 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18、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性质 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股东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董事会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
19、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监事会,性质 公司的监督机构 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20、(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股权转让 内部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21、股东资格,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和继承,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制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组织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设立与投资 公司登记中应
22、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案例:2006年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计划在2年内出资缴清。设立行为经过工商部门要求进行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丙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经过调查发现,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
23、的。问:(1)乙、丙两公司的设立是否违法?(2)丁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答案及解析(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并且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可以同时设立两家有限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显然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可
24、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公司股份的收购与抵押,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的广泛性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与公司运营的开放性 3、资本的股份化和证券化 4、公司的资合性 5、充分的法人性,(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方式 (三)设立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设
25、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
26、设立的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三)设立程序,1、确定公司发起人 2、订立章程 3、股份的认缴和募集 4、公司创立大会 5、办理设立登记,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2、董事会 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3、监事会 成员不少于3人 由股东
27、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 (二)公司股份转让,(一)股份发行,1、股份与股票的概念 2、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定 3、新股发行,1、股份与股票的概念,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份额,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主要记载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
28、发起人股票字样。,2、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定,股票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资本而发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种类 记名股票 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置备股东名册,记载:(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经公示催告程序后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票 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股票交付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
29、付股票,3、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二)公司股份的转让,1、股份转让限制 2、股份转让方式,1、股份转让限制,普通持股 可以依法转让 发起人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
30、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股份总数的25%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股,2、股份转让方式,转让方式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转让 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转让 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五、公司股份的收购与抵押,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自收购
31、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因(1)、(2)、(3)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1、2005年公司法作了哪些修订? 2、简述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以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变化。 3、简述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意义。 4、简述西方国家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5、简述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 6、简述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程序和法律效力。 7、简述公司解散事由以及清算程序。 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9、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 10、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11、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2、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收购与抵押有什么法律规定? 13、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