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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5763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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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导论经济全球化 1)定义: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2)特征:1.市场全球化;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范的出现。3)影响:1.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2.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国际经济法 1)概念: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2)调整范围: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2、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制度。3)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国际公法:A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B 所调整的对象大有不同; C 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私法:A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B 调整对象不同; C 法规调整功能的途径或者层次不同;D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商务惯例:A 国家商务惯例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者国家间的缔约;B 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者其他强制权利,二十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

3、事人的何以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C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协议,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D 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者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者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者其他强制权。4)主体: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跨国公司1)概念: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

4、,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2)特征:1.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2.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跨国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5.跨国公司利益与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国际经济法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二、国际货物贸易法1、调整范围: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过转让和

5、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2、基本原则 1)司法性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4.尊重私权原则;2)公法性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2.贸易自由化原则;3.给与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3、GATT1994 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MFN):要求一国在经济交往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2.国民待遇原则(NT):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外国国民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3.逐步消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

6、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水平,特别是降低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以发展国际贸易。4.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制度和其他方式来实施。5.权利义务平衡,合理期待原则:各成员在贸易谈判中应作出对等的让步,交换各自的减让,使双方获利大致相等,贸易及国际收支大体平衡。4、GATT1994 例外条款(特定情况下,允许 WTO 成员背离 GATT 一般原则)1.属于整个 GATT 原则规则的例外:2.最惠国待遇的例外:3.国民待遇的例外: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5、普惠制 1)即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

7、品给予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2)例外条款:1.如果从受惠国进口某种产品的数量增加对给惠国工业造成损害,给惠国可以取消优惠;2.预订限额:给惠国对受惠国产品进口实行限额,包括最高限额和国别配额;3.普惠制毕业:给惠国如认为受惠国经济发展,产品有了较强竞争力,可以取消优惠。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2)内容(4 部分共 101 条):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3)适用范围:1.地域适用

8、范围:A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不适用范围:A 消费合同;B 特殊程序达成的销售;C 特殊标的物的销售。4)公约中未涉及的法律问题:1.合同的有效性或合同任何条款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惯例的有效性;2.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卖方对因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5)中国加入时的保留权利:1.第 1 条 1)款(b)合同形式的保留 2.第 11条扩大适用的保留。6)CISG 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的过程。1.要约(发价或发盘):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明确并且表明要约人在要

9、约被接受时将受约束的意思,构成要约。2.承诺(接受):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7、合同内容 1)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合同的主体部分。约尾: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2)合同正文内容: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2.数量条款 3.包装条款 4.价格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检验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A 签订合同之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没有主观过失 B 影响:解除合同;延迟履行)10.争议解决条款(索赔条款;仲裁条款;

10、法律适用条款)8、风险转移 1)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可能是不同的。公约本身回避了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2)风险转移的时间:1.若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若规定交货地点,则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之前仍承担风险。2.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 68 条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3)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如卖方有违约行为,上述原则不适用。9、风险分担原则(CISG 风险分担原则

11、):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10、违约时的补救方法1)卖方违约下的买方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减少价金;4.宣告合同无效 5.损害赔偿;6.修理。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3)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如果定力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若明显看出乙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4)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1.中止合同;2.损害赔偿;3.支付利息;4.免责;5.宣告合同无效

12、的效果;6.货物保全等。12、损害赔偿 1) 公约违约补救制度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方法,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2)概念: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3)赔偿金额的计算:1.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2.“排除不可预见损失”的原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4)发生替代交易的情况、合同被宣告无效而没有替代交易的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三、国际服务贸易法

13、1、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跨国交易。WTO 列举了四种服务贸易:1.跨境服务;2.过境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运输货物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代位求偿原则3、支付工具:货币和票据。1)货币:通常选择币值比较稳定且可以自由兑换、自由流通的货币。2)票据 1.汇票: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A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B 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汇票上记载内容:写有“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付款人姓名或商号名称;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名称;出票日记及

14、地点;汇票到期日或付款日;汇票付款地点;出票人签名。本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3)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提示;4.承兑;5.付款;6.拒付与追索。4)支付方式 1.汇付(直接付款):买方通过银行主动将款项支付给卖方。包括信汇、电汇和票汇。2.托收:由出口方在发货后开给进口方或付款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方式。3.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15、。种类:A 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B 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D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E 循环信用证;F 对开信用证;G 备用信用证5)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的一般义务和原则: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资格的认可;4.公平竞争;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四、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与制度等。五、国际投资法外国直接投资:投资者以谋求长远经济利益为目的向境外进行投资,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外国间接投资

16、: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外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或提供贷款等方式使投资资本增值的经济活动。2、国际投资法 1)概念: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官方进行的直接投资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2)基本原则:1.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3、两种直接投资途径:在东道国成立新企业;收购东道国的现有企业。4、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合作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关

17、系;3.外国投资者与其母国基于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保护关系;4.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而产生的国际投资协调关系。5、BOT 投资方式 1)概念: 指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外国投资者在特许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投资东道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专营权。投资者对所投资项目拥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收益权。在特许协议期满后,投资者将所投资项目无偿移交签约的东道国政府。2)特征:A 适用于资金需求较大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或服务项目上;B 涉及一系列合同;C 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项目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和贷款人的间接投资;D 特许协议期满后,特许建设项目无偿移交东道国政府所有和经营。

18、投资者在特许期间对 BOT 项目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能处分项目。6、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类型1)美国式的双边保证制度:以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实行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2)德国式的单边保证制度:仅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承保7、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 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其他非商业风险。机构所担保的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的行为以及起所同意、授权、批准或指示的作为和不作为。8、代位求偿权: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机构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9、外交保护 1)概念:指一

19、国针对 本国国民因受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而提出的诉因,行使自身的权利所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2)特点: 1.外交保护是一个国家的权利;2.外交保护不是一个国家的义务;3.国家形式外交保护权的依据是,本国国民受到他国不法行为的侵害;4.外交保护的手段限于外交行为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10、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指在东道国遭受损害的外国投资者应首先尽可能地利用东道国的一切可能采取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手段,当当东道国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或遭到拒绝时,才能请求母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 (发展着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普遍赞成采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限制外交保护权的使用)11、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13 条)

20、:定义条款、促进和保护投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征收、损失的补偿、自由转移、代位原则、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争议解决、缔约双方的争端解决、其他义务、协定的适用、两国政府关系、最后条款。六、国际金融法1、国际金融法 1)概念: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特点: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复杂性、内容的实践性2、布雷顿新林体系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旨在促进国际间的货币合作,其各项规定构成了战后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

21、”制度;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3、特别提款权(新储备货币)1)概念:指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会员国分得的特别提款权是一种账面资产,可以作为会员国的国际储备归还国际货币基金贷款,以及在会员国政府之间偿付国际收支逆差,但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当作现实的货币用于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的支付。2)使用: 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因此,特别提款权可以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3)性质与定值:特别提款权不是货币,而是一种权利,一种记账单位,它只存在于基金组织

22、的账面上,它不能兑换黄金,也不能直接用于国际支付。4、牙买加制度主要内容:1.确认浮动汇率制的合法化;2.削弱了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3.特高了特别提款权的国际储备地位;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放宽对成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5、国际融资方式 1)国际贷款: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2) 国际融资租赁 3)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股票:各国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交易的股票;国际债券:一国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工商业或国际金融组织,为筹集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的债券。6、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1)陈述和保证条款:是借款人就其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包括其法律状况、财务及商务状况等作出

23、说明,并保证其所作说明的真实性的条款。2)先决条件条款: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3)约定事项条款:是借款人在融资期限内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1.消极担保条款;2.平等位次条款;3.财务约定事项;4.贷款的用途;5.保持资产条款。4)违约事件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对违约事件的救济:一旦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可以同时或单独采取合同上的救济和法律上的救济。7、国际融资担保类型 1.信用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为偿还贷款债务的保证。2.物权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自己的财产上为贷款人所设定的一种优先求偿权。3.其他方式:具有信用担保作用

24、的规约条款、从属之债。8、跨国银行监管 1)成因 1.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精英的不稳定性增强,甚至造成全球性的动荡;2.由于各国银行在经营管理标准上差异很大,造成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业不平等竞争;3.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各国金融机构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一家银行出现问题往往会使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乃至诱发危机。2)巴塞尔体系:1.设立目的:为了国际间进行更紧密的合作,就银行业监督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达成一直意见或协议,并且努力改善有关从事国际银行活动的银行监督工作。2.发表的各类监管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最低标准,二是最佳做法。所有这些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效力。3.主要内

25、容:A1988年统一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a 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规定在资本构成中,核心资本所占比重不得低于 50%。b 规定了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协议还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确立同意的资本充足率标准。B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内容:a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b 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动的审批;c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d 监管者的正式权利;e 跨国银行业。 C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特点:内容更加广泛、复杂,它摒弃了“一刀切”的资本监管方式,提出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集中不同的方法,供银行选择。七、国际税法1、国际税法 1)概念: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

26、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原则: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3)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1.在主体方面,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往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且这些国家既享有征税权利,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2.在客体方面,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即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3.在内容方面,国际税收关系由于是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非仅具有强制无偿的特点,也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2、税收管辖权 1)概

27、念:指一国政府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收哪些税和征收多少税的权利。2)分类: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3、国际重复/重叠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意纳税人就同以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国际重叠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解决方法:1.免税法 2.抵免法 3.扣除法 4.减税法4、税收饶让抵免:是一种特殊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指居住过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普通饶让抵免、差额饶让抵免、定律饶让抵免。5、国际逃避税国际逃税:是指跨国

28、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虚报等非法手段,减轻或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或者跨国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要求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轻或规避法律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一般国内管制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加强情报收集工作。3.强化税务审查制度。4.实行评估所得征税制度。6、税收协定: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7、中国对外税收原则: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3.重视税收饶让的原则。4.中国在谈判中也充分考虑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对方的合理要求。名词解释投资法金融法经济法基本原则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税法简答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律形式案例分析货物贸易联合国销售公约论述金融监管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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